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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档案-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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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茵梦和李敖感受的威胁来自女方的家庭。
胡茵梦的母亲胡星妈从一开始就反对她与李敖的结合。胡星妈其实并不是胡茵梦的生身母亲,而是她的养母。李敖首次见到胡星妈就是在萧孟能新城公寓的家宴上。那次,胡星妈给李敖的印象并不深刻。因为当时由于李敖与胡茵梦是初识,所以在酒桌上他只顾与胡茵梦攀谈对酌了,自然在无意中忽略了这位在胡家相当有地位的女主事婆。所以,受到李敖冷遇的胡星妈回家以后,就对沉浸在幸福中的女儿胡茵梦说:“这个李敖,人也确是不简单,只是他那名字取得有些不对头,好像差了一个字嘛!”
胡茵梦愕然:“李敖就是李敖,怎么会差一个字呢?”胡星妈却说:“怎么不差?依我看,他最好改叫李傲才对呀!因为我看这个人实在是太傲了!傲慢得连眼睛里都无人了呀!”
胡茵梦这才恍然大悟,笑了起来,她知道胡星妈挑理了。她没想到李敖对自己过分地投入,过分地倾心交谈,无意间却忽略了对胡星妈的应酬。胡茵梦为了不让胡星妈记仇,就替李敖解释说:“妈咪,您也不必计较他,凡是有事业的男人大都不善于应酬的。下回我可以让他到咱们家里来,到时候让他向您老人家赔礼就是了!”
1979年冬天的一个下午,是胡星妈的生日。
好心的胡茵梦为了她今后与李敖的关系中,不被插入一只绊子式的脚,就决意请李敖随她到父亲胡赓年的官邸里来,为胡星妈祝寿。李敖自然不能拂胡茵梦的美意。他也知道如果继续发展与胡茵梦的爱情,必须要取悦于胡氏老夫妇。这也是人间的常理,所以李敖在吉期到来的时候,特别准备了一些礼品与胡茵梦一同上门。
李敖相貌堂堂,仪态端庄。他和胡父谈起话来斯文有礼,侃侃而谈,颇有风度。本来在杯盏交错间的气氛很好,可是心性古怪的胡星妈却在一旁越看李敖越生气。也许是因为李敖与胡赓年交谈得过于投机,言语之间又显出了对她的轻慢,所以当李敖走后,胡赓年征求她对李敖的看法时,不料,胡星妈却说了一句让胡茵梦大吃一惊的话:“先不说李敖这个人如何!这次又看到他,我就想:国民党太宽大了,怎么把李敖给放出来了?!”
胡茵梦从胡星妈这句评价中,听得出她对李敖的看法永远也难改了。第二次见面甚至比第一次见面得到的印象更坏了。所以从那次以后,胡茵梦就避免再让李敖到她家里来,尤其尽量少让李敖与胡星妈在一起。当李敖与胡茵梦决定结婚的时候,胡星妈自然投了反对票,但在胡茵梦的争取下,她还是做了退步,但在内心却始终对李敖充满敌意。
另一方面的压力来自于国民党当局,昔日红遍台湾的电影明星胡茵梦开始遭遇冷落。就在胡茵梦结婚不久举行的台湾电影界盛大的金马奖颁奖仪式上,以往一贯被台湾“新闻局”出面请来担任主持人的胡茵梦,不再是众人拥戴的核心人物,而是被冷落在角落里!这些因素以及两个人在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小摩擦,日渐影响着胡茵梦和李敖的关系,他们短暂地分居了。
恰在此时,李敖的好友萧孟能、朱婉坚夫妇因为第三者《音乐与音响》杂志女编辑小R的出现闹起了离婚。出于对朋友的关心,李敖出面阻止萧孟能,却令他左右为难。萧孟能想起了一件事,那是1979年春天,出版商出身的萧孟能开始跟李敖做房地产生意。由于他的资金雄厚,很快就在台北到处买房卖房,竟然占有了一大批房地产。就在这时候,萧孟能准备出国旅游,而他刚刚在天母静庐买到的一所房产却一时无法兑现合同。这所面积只有80平米的单元房需要交台币110万元。可是那时萧孟能只可以预付1/2 ,萧孟能在向卖主支付55万元以后,就要离开台北而去国外进行一次3个多月的旅游。临行之前,萧孟能找到从前的朋友李敖求助。萧孟能走后,李敖不负朋友所托,到了必交房款的期限,他代替萧孟能一次性上交55万台币。那时,因李敖恰好与胡茵梦拍拖,两人不分你我,如胶似漆。所以,李敖将天母静庐那处有自己投资一半的房地产,过户到了胡茵梦名下。此时,萧孟能又从胡茵梦手里得到了她名下的土地权,而将李敖以“侵夺他人私产”的罪名告上了法庭。
1980年8月28日清晨,李敖惊奇地发现台湾几张当天的报纸上,几乎都刊载了一条重要的消息:《台司法界昨举行李敖讼案论证会,萧孟能及胡茵梦等各界名流慷慨陈词》。
李敖的心跳突然加快,他万没有想到昨天台北会有这样的一个集会。更让他大为吃惊的是,自己的妻子胡茵梦居然会背着他去出席这样一个明显对他不利的集会。李敖的眼睛有些发直,因为他发现胡茵梦不仅仅出席这种旨在将她丈夫搞臭、显而易见由官方暗中操纵的集会,同时胡茵梦还在她的发言中对现在仍有夫妻关系的李敖大肆泼污!胡茵梦竟然当众说天母静庐的那处房产,是李敖送给她的结婚嫁妆的一种(李敖本人从来不承认给她房产,仅仅是过户到胡的名义上而已),而且,她还说她有权利处置这处天母静庐的房产,有权把房地产执照都拱手交给萧孟能,胡茵梦自认为她这样做既有权而且也“合法”。
第四部分:争讼李敖争讼李敖·档案(图)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不完全记录)
1962年10月
胡秋原诉李敖“诽谤”案,1966年李敖反诉胡秋原“诽谤”案
1983年12月
诉《秋海棠》月刊发行人郁慕明、赵宁“诽谤”案
1987年2月
诉台湾《自立晚报》发行人吴三连等“诽谤”案
1988年2月
诉台中市政府非法查禁图书案
1990年7月
诉台湾《中央日报》案
1990年8月
诉吴大猷、张玉法及王世杰子女“诽谤”案
1990年9月
李敖诉胡秋原、石永贵“诽谤”案
1991年1月
李敖诉胡秋原、梁肃戌(台湾前“立法院”院长)“诽谤”案
1992年1月
控告《求是报》股东案
1995年5月
诉台湾故宫博物院院长秦孝仪“诽谤”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案
1998年5月
诉王令麟等3人“诽谤”案
2000年 5 月21日
在台北地方法院以“内乱”、“贪污”和“泄密”三大罪名控告李登辉
第四部分:争讼李敖争讼李敖·述评(图)
李敖在他与儿子的合影旁 李敖几十年来,在台湾曾经涉讼数十起。台湾的报纸曾有过这样的报道:《打开李敖官司史,总统院长无一幸免》,该文对李敖作了如下记述:李登辉和“五院院长”,我都告过!除了是知名的作家,有名的政治犯,李敖还是人人皆怕的诉讼大王。除了告过“总统”、“五院院长”、“故宫博物院院长”、知名的政治人物、媒体负责人,甚至连政府机关,只要被李敖锁定,几乎很难逃过被李敖告状的命运。
在李敖接受《新新闻邮报》的专访中,李敖说他的官司史,已有35年之久,从“被告”到“原告”,从“小民”到“刁民”,从“自卫”到“卫人”乃至“好管闲事”,李敖这些年来已出庭几百场,下笔几十万言,至今仍有多起官司缠身。
谈起李敖的官司,头衔最大的被告当然是李登辉和“五院院长”,理由是“伪造文书”。李敖表示,按照林洋港的说法,当年蒋经国去世时,李登辉和“五院院长”到蒋经国官邸,先是鞠躬,然后就在蒋经国遗嘱上签字。但是按照民法的规定,遗嘱必须是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自己口述或是由别人代写,然后才签字,“需要生前认可”,但是蒋经国的遗嘱却是事后签字,真伪便不得而知,因此李敖便一状告到地检处,说李登辉和“五院院长”伪造蒋经国的遗嘱。但是地检处的首席检察官刘景义,这个李敖口中“讨厌的东北人”,却给李敖回了一封信。李敖说,刘景义信中表示蒋经国的遗嘱是“政治性遗嘱”,与民法规定的条件不符,所以不能依法办理,“这是笑话!”李敖认为,遗嘱就是遗嘱,哪里还分政不政治?
说起李敖打过的媒体官司,他与《自由时报》的几场官司是最为特别的。李敖曾成功地告赢《自由时报》一起“诽谤罪”,获得50万元的赔偿金,李敖得意地表示,《自由时报》曾经写了一篇“李敖开车闯红灯”的报道,但却不知道这原是李敖上邱彰节目时说的笑话,结果惹来诽谤之罪。
第四部分:争讼李敖我为什么打官司(图)
学贯中西 争讼李敖·自述
我为什么打官司
李敖在台湾从文数十年,亦涉讼数十起之多。他曾经在《李敖大全集》中,有专著《闹衙记》和《好讼集》生动记述了他参与数十起大大小小官司的经过。从这些专著里,我们不难寻觅到李敖打官司的来龙去脉与心路历程。这些官司无论大小,无论胜负,均有他特定的轨迹。那就是李敖是一个敢于向邪恶抗争的斗士,特别是他在白色恐怖极为恶劣的环境下,明知他申告的对手是权倾一方的高官,也明知他诉讼的结果往往败诉,然而李敖依然每次都不为邪恶所惑,只身上阵,以寡敌众,以弱对强。李敖为什么要打司官,他自己如是说:我从36年前(1962年)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后,自此讼性大发,打官司变成家常便饭,前后出庭几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人、或代理人,进出法院,自己几无宁日,而对手与法官更无宁日。36年来打的官司之多,已难毕数,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台湾伪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来衙门欺负老百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欺负的作业,而令大官人私心窃喜,获得快感。
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斗争到最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土,而吾济“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吐于万一矣!我生平是深信这种斗争哲学的,我以做“刁民”为荣。每遇到衙门找麻烦,只要是于法有亏、于手续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烦找回去。问题是一定得找到机会才好动手,好在国民党坏事做得多,机会是不愁没有的。
第四部分:争讼李敖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1)
争讼李敖·自述
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
纵观李敖在台湾的涉讼经历,多与他在台湾所处困难受压的境地相关。其宁死也不肯向黑暗与腐败低头的硬骨头精神,是李敖数十年来闹衙涉讼的根本闪光点。一个在台湾虽有才学知识,却始终得不到用武之地的知识分子,怀才不遇而且多次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受到逮捕,或者遭到监视,或者自己的著作遭到当局的无理查禁。种种生活的无奈与艰涩,促使李敖勇敢地站起来面对严酷的抗战。其反抗禁书的1元钱官司和他在台中遭到当地官员查禁图书而引发的诉讼,就是李敖无数大小诉讼案的一桩。请看李敖自己是如何叙述此案的经过。李敖说: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96册,查禁法令,种类滋彰,或根据‘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弄得自己眼花缭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更是眼花缭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惯性’下,一个机会来了。1985年4月25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并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
“到了6月24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46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6901元(内含已扣押46本书价6900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1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乃在1985年8月29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5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8月29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6901元,其中6900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1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政府赔偿,大获全胜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1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1元。全部经过,比罚台北市政府还精彩。1985年4月15日,我的《我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高雄方面,由盐埕区大仁路141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6月27日,有警员王聪琰者,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三九三三四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8月10日,去函国民党高雄市长苏南成,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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