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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中国教育底线-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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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城豆奶案后,我查询了我国相关法律规章后发现,现行法律规章对造成事故本身的责任者规定有系统的处罚条款,但延报瞒报在法律上却得不到应有的严厉处罚。例如,我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这只针对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矿山,对于私人投资矿山责任人员的处理连行政处分也没有规定。而且,在目前的刑法中,对瞒报事故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由此可见,修改和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2003年4月9日,“海城豆奶案”在鞍山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郝国栋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郝佳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兰松涛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海城豆奶案已经画上了句号,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却因此受到了重创。《中国青年报》2003年4月28日报道说,由于海城市3000余名学生饮用了由非定点企业生产的豆奶而导致中毒,目前,上海、绵阳等一些省市出于保险起见,把属于另一系统、安全保障没有问题的“学生饮用奶”也拒之门外。    
    对于一些城市因违规企业生产的豆奶发生问题而“迁怒”于学生奶的情况,专家解释说,由于人种问题,约有20%的中小学生在饮用牛奶时会产生“乳糖不耐”症。但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每天饮用牛奶,这种症状会逐渐减轻。有些人认为,城里的孩子经常饮用牛奶,无需再在学校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这是对科学的不正确理解。现在推广的学生奶容量只有200克,距离每日饮奶500克的理想值还差很多。而且,半数以上的孩子没有每天饮奶的习惯,他们生长所需的钙质缺乏固定的补充来源。因此,安全、稳妥地推广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是政府部门的责任。    
    话虽这么说,可时至2004年4月,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很多地方依然阻力重重。    
    


第3章 呐喊4 荒唐之举——校规能蔑视国法吗

    15岁的陈雨静静地躺在铁路医院病床上:一周前一列火车疾驶而过时,陈雨奋不顾身地救了校友张强,自己却身受重伤。这事的性质原本不难认定,但陈雨与张强的关系却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他们在耍朋友,这种情况下能叫舍己救人吗?”部分学生说。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也称,二人违反校规耍朋友,并且晚上出去玩耍,陈雨是否舍己救人,校方称不敢下这个结论。    
    只要是上过学的人,就都应该懂得校规与国法的威力谁比谁更大。毕竟,国法森严,任何人也没有权力违反它。否则,便会受到严厉制裁。然而,现如今却出现了一种怪现象,那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校规却敢于公然挑战国法,在有些地方,还发生了校规的威力大于国法的事情。    
    2003年7月23日,《武汉晨报》的一则消息震动全国:湖北省2003年的高考文科状元周迅因为不符合2003年高考报名条件而落榜了。19岁的周迅,16岁时就被保送至中国科技大学,2002年秋天离开中国科技大学,回到家乡“转行”到文科复读,2003年高考以638分位居该省文科榜首。周迅2003年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北京大学。但因为周迅不符合2003年高考报名条件,湖北省招办决定不予投档——也就是说文科状元周迅不会被任何学校录取。    
    周迅为什么不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呢?原来,周迅2002年离开中国科技大学是因为在校期间有违反校规的行为而被勒令退学。有一天,他的书包不翼而飞,他偷偷地拿了别人的书包,但是被当场抓住并扭送至派出所,这个书包里面有价值数千元物品。而湖北省招办明文规定: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不得报名参加高考。而中国科技大学对周迅的处分决定是2003年3月作出的。周迅对曾经做过的傻事表示深深的后悔,并表示2004年还会再次向北京大学发起冲击。    
    随后,尽管关于周迅应不应当被录取的争论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展开,但周迅毕竟失去了在当年上北京大学的机会。    
    在周迅这件事上,校规明显占了上风。    
    1996年,暨南大学毕业生武某因在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按照该校规定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第二学年武某重考该课程并合格,但2001年毕业时却只有毕业证没有学位证。为了获得学位证,武某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广州天河区法院。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暨大校规中对于“考试作弊”的处分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应属无效,武某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并要求该高校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对此判决,复旦大学教务处有关负责人则提出质疑。这位负责人说,对于有代考、夹带、拷贝等严重抄袭行为的学生,学校在确定其抄袭行为后应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尽管国家教育部的相关学生管理条例规定,对学生的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以及开除学籍六个级别,但对考试作弊的处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没作具体的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有关人员则提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国家学位条例等都是十几年前所制定颁布的,是否还适用于现在的形势,都还有待商榷。    
    在我看来,这一判决对高校“游戏规则”的制订将带来挑战,可能会影响高校调整有关规定。实际上,据我了解,教育部制定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经公布,它将赋予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在升留学、退学等方面的处罚权都有可能交给学校来做主。鉴于此,各高校应在新条例出台后重新制定学校的“游戏规则”,以免陷入与国法对抗的被动。    
    然而,让人深感遗憾的是,在学校管理中,校规大于国法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甚至荒唐得令人啼笑皆非。    
    据2002年9月15日中国新闻网报道,15岁的陈雨静静地躺在铁路医院病床上:一周前一列火车疾驶而过时,陈雨奋不顾身地救了校友张强,自己却身受重伤。这事的性质原本不难认定,但陈雨与张强的关系却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据《重庆晚报》报道,“他们在耍朋友,这种情况下能叫舍己救人吗?”这是部分学生对这事的看法。该校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也称,陈雨在危急关头的确推了张强一把,但他们听到一些学生的反映称,二人违反校规耍朋友,并且晚上出去玩耍;如果真是这样,学校将在查清事情后给予他们相应的处理。至于陈雨是否舍己救人,校方称不敢下这个结论。陈雨与张强则否认他们是情侣关系。    
    对此,重庆市精神文明办调研处陈先生认为,救人与违反校规是两回事,即使陈雨救的真的是自己的男友,从社会角度而言,她的行为都应该得到肯定。不能因为其涉嫌违反校规,就否认了舍己救人这一事实。    
    少女救了传闻中的男友,不但不能得到表扬,反而还会因触犯校规而受到处分,真不知道这样的校规能起到多大的教育作用。    
    还有天方夜谭式的校规。    
    据2003年7月3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胡庄小学的校园黑板上,写着这样一条规定:当众放屁一次罚五元。学校的老师说,制定这样的措施,主要是为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好的,但要罚款就违反了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学校本来就不具有罚款的权力。想培养学生好的卫生习惯,规章制度是有用的,但不是绝对的。学校应该从正面引导学生,可以采取学生互动的方式,比如表彰表现好的同学,对学生做正面引导,多强调正面的卫生习惯;或是让孩子自己制定,很可能学生也会提出“当众放屁”的问题,但这时候学校是不是就会站在主动的位置上指导学生呢?学校在出台规章制度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用语文明,罚款、不文雅的词语也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    
    在一些地方,校规甚至带上了血腥味儿。    
    据2002年8月7日《三秦都市报》报道,中学生贾琳的家在陕西澄城县澄合二矿,她就读于尧头镇中学的初一五班,平时住校。据贾琳和母亲张梅荣反映,当年5月31日,该班的语文老师雷某给学生布置了很多作业。看到同学写的作业都很潦草,便让每个同学当晚将语文课本抄写10遍,以示惩罚。学生们大受惊扰,当晚12时,贾琳在宿舍里听说教室里还有不少同学偷偷点着蜡烛抄写着课本。校方规定,晚上9时一打熄灯铃,学生就必须到宿舍睡觉。但贾琳不敢落后,和另外两名同学也到了教室,刚写了几个字,她和15名同学就被学校的值班老师抓了个正着。    
    翌日早读时,班主任孙某让15名“违规”学生男女生各站一排,不由分说左右开弓每人各掴四个耳光。贾琳“只觉得耳鸣,什么都听不见了”。罚站了10余分钟,贾琳便晕倒在地。班主任孙某后来给她倒了一杯水。同学们上课时看见贾琳脸色发白,嘴唇呈紫黑色。一连几天,贾琳向家人说自己的一个耳朵听不见了。    
    6月8日,父亲领贾琳来到澄合矿务局中心医院,医生诊断贾琳为右耳轻度传导性耳聋。贾琳的母亲张梅荣找到班主任孙某,孙掏出100元让其看病。后孙又“借”了1000元给张,说“不用打借条了”。6月13日,西安西京医院经内镜检查,贾琳被诊断为右侧鼓膜紧张部前下有一穿孔,内耳震荡。张梅荣找校长理论,校长很生气:你有啥资格向老师借钱?为何带孩子去西安看病?张梅荣找到澄城县教育局,学校这才派人陪贾琳来西安看病。耳膜长得差不多了,学校就终止了继续治疗。但贾琳右耳仍耳鸣、听力差、头晕,被打后已晕倒过好多次。经CT检查,属脑部供血不足。医生认为这与挨打受刺激有关。家人再交涉,校方领导躲着不肯见。    
    这就是我们的某些教育工作者的面目!在这种面目下,校规已然成了吃人的恶魔。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在一些学校的校规中,罚款成了灵丹妙药。学生只要违反了校规,就必须按照相应的条款缴纳罚款,否则,就要接受更严厉的惩罚。    
    2003年2月2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说,某职高印发《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及处罚规定》,列出多项罚款措施,最少罚两元最多罚十元。    
    这份《北京市某某职业高中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及处罚规定》是由某职业学校总务处印发的。上面明确规定:垃圾必须袋装;每天在下午4点20分以前扔到垃圾池内;如有乱扔者;一次扣该班10分;并通知该班级清理干净;还要罚款10元;在校园里、楼道内及实习教室、实习车间;不准吃东西;不准扔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如有违反规定者每人次扣班级5分;并罚款10元。    
    而另一份《公物损坏赔偿标准》也有更多更详细的罚款规定;比如蹬椅子;坐桌子每人次2分;罚款两元;放学后;灯未关;水未断;门窗未关好等各罚5元;不按规定;乱放自行车;每人次2分;罚两元;蹬踏花栏杆;花池子;乱开电灯每人次2分;罚两元;乱折花草树木;穿越草坪;每人次扣2分;罚款5元;不用钥匙开门;用脚或身体撞门;每次罚款10元……    
    很显然,这是一切向钱要管理的怪胎校规。    
    2003年6月17日,《南方都市报》还报道了一则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新闻。    
    深圳大学公布了一份新的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条例规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该草案引起不少学生的反弹,认为校方有辱人格,试图以管理小学生的方式管理大学生。    
    大学生都已经步入成年,他们对爱情有着美好向往,有自己的行为方式。然而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规定“监视”着他们的一举一动,大学生自然感觉不痛快。但现在的学生过于崇尚自由个性,我行我素,越来越难管理,学校也是左右为难。大多数高校学生管理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具操作性,很可能只落得一纸空文。    
    深圳大学草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的初衷是什么?该校宣传部有关负责人说,高校扩招后,深圳大学已经变成万人大校,规范校风很有必要,所以学生处针对如何规范校风向学生征集意见,广泛搜集学生的建议后,学生处汇总学生建议草拟出《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后学生处又向学生征询草拟稿意见,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是老师们很平静,认为规范学生行为没什么错。    
    对此,中山大学学生处副处长漆小萍说:“深圳大学条文的内在价值取向是要净化校园风气,这个出发点是很好的,但是否需要限制学生的交往,我个人认为还需商榷。学生手册应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同时也要符合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管理者自身的能力所及。大学生和小学生毕竟不同。”    
    在此之前的2003年3月12日,中国新闻网转述其他媒体的报道说,华东理工大学也曾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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