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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1)-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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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把他摆在哪里,他都能随遇而安。他能同邻里聊他的房子、他和别人的纠纷,能和一个木匠或花匠成为好友。    
    我羡慕有些人,他们能使仆役感到可亲可近,还能以适合下人的方式与他们谈话。别人琢磨如何使自己的思想显得空灵和高深,我努力使自己的思想浅近平实。拔高和夸大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男人的思想并非只在讨论重大话题时才表现出它的特性,在私人交谈中同样能表现。我能从朋友的微笑中了解他们,有时在餐桌上比在会议上更能洞察他们。    
    我认为,和女性交往时精神上的享受不及在前一种交往中那样强烈,但感官的享受——在这种交往中感官参与得更多——使它几乎和前一种一样令人快乐无比。当然,和女性交往时我们必须有所戒备,尤其那些易受肉体冲动影响的人更应小心从事。    
    我在年轻的时候,曾吃过肉体冲动的苦头。据诗人们说,这种冲动会发生在那些放任自流,约束能力差、判断力不强的人身上。    
    在男欢女爱上投入太多的精力,这是一种荒唐之举。如果缺乏爱情基础,只是逢场作戏,迫于年龄和习俗的要求,扮演一次大家都演过的角色,不投入自己的感情,这就是一种懦夫行为。就像一个人因害怕危险而放弃自己的荣誉、利益或欢乐。坚信这种做法的人,是不希望从中得到什么美满结果的。


第四部分:权力之道傲慢是男人的劣根性(3)

    命运之神很奇特,它有可能会格外恩宠一些女人的外表,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没有一个女人——即使她长得相当丑——是不想男人讨人喜欢的,没有一个女人不显示她的年轻,或她的笑容、身姿。没有一点长处的丑女如同没有一点短处的美女一样,在这个世界上是根本没有的。    
    婆罗门种人有个习俗,凡是没有什么出色之处可以炫耀的女性,都要到一个大广场上,向被召集在那里的人们展示自己女性的部位,让人们看看她们是否有资格找到一个心爱的丈夫。    
    我认为没有丘比特就没有维纳斯,犹如没有孩子就没有母爱一样,二者的本质是互相归属互相依存的。欺骗行为的恶果必将由欺骗者自己吞食,不付出努力的人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回报。把维纳斯敬为女神者,认为她的美不是肉体的美,而是精神的美,这种人寻求的爱不是男女的爱,也不是动物的爱,是一种虚假的精神之爱。    
    应该承认,所有动物的爱,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低级粗俗。我们看到,想象和欲望如何使动物兴奋,如何在肉体之先刺激它们。我们看到,不管是雄性还是雌性的动物,都会在群体中挑选自己喜欢的对象,它们之间能保持长期的恋爱关系。那些体力不强的动物,还能因爱情而浑身颤动或发出嘶叫。    
    动物在交配前充满希望和热情,当肉体完成其应该享受的职能之后,甜蜜的回味仍使它们欢乐无比。有些动物交配后骄傲地昂首阔步,或发出快乐和得意的鸣叫,好像在说它们心满意足了。    
    我很少去找烟花女作乐的,这并不是因为寻花问柳危害健康,而是出于对这种行为的鄙视。我喜欢让困难、欲望以及某种胜利的荣耀把爱情的快乐刺激得更加强烈。    
    我很注重女人的心灵,但她的肉体也必须令人赏心悦目。    
    如果心灵的美与肉体的美必须舍其一,我宁愿舍弃前者。心灵可以在更重大的事情上派用场,在爱情这件视觉与触觉有关系的事上,没有美好的心灵可以,没有美好的肉体却不行。姣好的容貌是女子的优势,她们的美是那么独特,以至我们男人的美虽然要求另一些特征,但只有与她们的美有了共同之处才算美到完美。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都有偶然性,它不仅完全取决于自己,同时也取决于别人。第一种交往因其寡见鲜有而令人惆怅,第二种交往随着岁月增长而日渐凋零,它们没有满足男人一生的愿望。


第五部分:男人的责任男人为什么要离婚(1)

    现在在许多国家,离婚现象已普遍被人们认可。    
    离婚的目的,不是要取代一夫一妻的家庭,只是想减少痛苦。有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已无法忍受婚姻的痛苦了。    
    离婚法在不同国家也是有区别的。在许多非基督教的文明国家中,丈夫很容易获准离婚,另一些国家,妻子也不难获准离婚。摩西的法律允许丈夫提交离婚申请,中国的法律也允许离婚,条件是将妻子的嫁装如数奉还。    
    天主教视婚姻为圣礼,无论何种原因也不准离婚。如果确有许多证据表明婚姻无效,也是可以离的,尤其是涉及到大人物的时候。    
    在基督教国家,对离婚的宽大程度,与人们信教的程度成正比。米尔顿赞成离婚,因为他是新教的忠实信徒。    
    过去,当英国新教会的人,曾承认因通奸而离婚,其他原因不在考虑之列。现在,英国教会的绝大多数教士都是反对离婚的。斯堪的纳维亚拥有非常宽松的离婚法,美国大多数新教地区也是如此,苏格兰比英国更赞成离婚,在法国,反教权主义拥护离婚自由,苏联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即可获得批准。    
    由于通奸或私生在苏联不受社会或法律惩罚,所以那里的婚姻也就失去了它在其他地方所具有的那种重要性,至少这适用于统治阶层。    
    离婚最奇怪的现象,就是法律和习俗是两回事。最宽松的离婚法并不是总能产生最多的离婚事件。在革命前的中国,人们几乎不知道离婚是什么,虽有儒家先例,离婚仍被视为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    
    我认为,法律和习俗之间的这种差别是很重要的,我虽然主张对离婚一事应有宽松的法律,但只要父母双全的家庭,仍被视为是标准模式,风俗就会成为反对离婚的强大因素,只有个别的情况例外。我不光把婚姻看成是性的结合,而是把它看成是生育和抚养孩子的一种合作。由于各种经济因素,会造成婚姻的破裂,但如果婚姻会破裂,离婚也会遭到破坏,因为离婚是因为婚姻存在而有的一种制度,离婚是婚姻的保证。    
    第二种方式,即不生孩子的秘密性关系。这是在实践中最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反对理由。一切见不得人的事都是不好的,既无孩子又无共同生活的性关系自然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果男女双方都年轻,我们不应说你们不能再生孩子了。    
    第三种方式,即“公开的犯罪生活”是对个人和社会危害最小的一种方式,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这种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一个企图过公开犯罪生活的医生或律师,会失去他的病人或顾客。教育工作者会立即失业。即使经济状况使这种公开犯罪生活成为可能,大多数人仍会受到影响的制约。男人希望与俱乐部有联系,女人则希望受人尊敬,失去这些乐趣显然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公开的犯罪生活是很难实现的,除非他是富翁、艺术家、作家,以及其他自由职业者。    
    在那些不允许因精神失常而离婚的国家里,例如英国,那些患精神病的妻子或丈夫就落入了一种难以忍受的境地。除了神学的迷信之外,我们没有任何根据去赞成这种情况。不但适用精神病,也适用花柳病、习惯性犯罪和习惯性酗酒。以上这些事实都会给婚姻带来危害。它们使伴侣生活成为一个梦想,使生育成为一种罪恶,使孩子和犯罪的父母得不到应有的接触。反对离婚的理由只能是:婚姻是一个圈套,我们要用这个圈套把那些上当者骗入地狱,让他们经受痛苦。    
    真正的分居是离婚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把已有的即婚姻已经破裂的事实,追认一下罢了。从法律的观点出发,这种作法会带来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如果遗弃或分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那就会引起连锁反应,使遗弃现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已婚男女迫切渴望离婚,以至主动创造法律所承认的一切离婚条件。过去在英国,如果一个人想离婚,他必须有虐待和通奸的行为。因此,丈夫和妻子预先约定在佣人面前欧打妻子,作为虐待的依据。    
    我认为,通奸本身不应作为离婚的理由。除了那些受教权的命令和强烈的道德自责的人外,其他人都不可能不对通奸产生强烈的冲动。但这种冲动绝不意味着婚姻的失效。即使有了这种冲动,夫妇之间仍会有爱情。    
    比如说,一个出差多日的男人,如果他的身体健全,就很难压制住性欲,尽管他很爱他的妻子。这种不忠行为不应成为夫妻日后幸福生活的障碍,每对夫妇都应当有这种暂时的兴致,因为只要那种潜在的爱仍然存在,这种情趣总会产生。    
    传统道德歪曲了通奸的心理,它认为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中,如果对一个人有了爱情,就不可能再对另一个人产生真正的爱情了。大家都知道这不是事实,但由于妒忌心作怪,所有的人又都根据这一伪理论,把蚂蚁说成大象。所以,通奸并不能构成离婚的充分根据,除非人们在通奸的侍候,真的认为第三者比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好。    
    这当然不是指那种导致生孩子的通奸式的性交。一牵涉到私生子,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如婚姻仍在继续,丈夫不但要抚养自己的孩子,也要抚养别人的孩子,还要把别人的孩子当成自己的。这是违反婚姻法则的,会带来无法忍受的本能上的痛苦。    
    因此,在避孕法产生以前,通奸也许确实是一件大事情,但随着避孕法的出现,已使人们很容易把性交和伴侣生活区别开来。    
    合理的离婚理由有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某一方有问题,如精神病、酗酒和犯罪行为。第二类是根据丈夫和妻子的关系。理由可能是:双方经常争吵,无法和睦生活。双方都从事重要工作,工作要求双方必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虽然不讨厌另一方,但对第三者一往情深,以至无法忍受婚姻的约束。


第五部分:男人的责任男人为什么要离婚(2)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能给予帮助,危险就会出现。如果婚姻破裂是由于双方合不来或某一方对第三者怀有极为深切的爱慕之情,法律不应做出否定的判决。双方自愿是最好的离婚理由。如果一方有重大问题,离婚就不需要征得双方的同意。    
    制定离婚法很困难,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法官和审判员总要受情感支配,丈夫和妻子也会极力歪曲立法人的本意。按照英国的法律,夫妇之间的协议不能作为离婚的依据,事实上,夫妇之间常有这种协议。    
    在纽约,人们往往走得更远,他们会雇用伪证人,作为可依法处罚通奸的凭据。    
    从理论上说,虐待完全可以作为离婚的充分根据,但对虐待的解释却莫衷一是。因不能性交而无法生育的婚姻应当同意解除。这就是说,如果夫妇希望离婚,妻子持有不能怀孕的医生证明,他们便可以离婚。    
    孩子是婚姻的结晶,把人们束缚在一种没有生育的婚姻中,只能是一种欺骗行为。    
    离婚在美国之所以很普遍,是由于美国人在婚姻中,所寻求的并不是他们应当寻求的东西,另一原因是由于通奸得不到宽容的缘故。双方都应当把婚姻看成是一种伴侣生活,而不应当把它视为暂时的私通。这种视婚姻为私通的作法;很容易毁灭父母双全的家庭,如果一个女人每隔两年换一个丈夫,并从每个丈夫那里得到一个孩子,那些孩子就会失去他们的父亲,婚姻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从孩子的利益来看待婚姻,就会提出另一种观点。凡是疼爱孩子的父母都应当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使他们的孩子能获得幸福。    
    这需要父母具有极大的自我克制力,这要求父母认识到,孩子的权利远胜过他们自己的浪漫感情。如果父母的感情是真实的,这一切都会是自然的。    
    有人说,如果夫妻不再彼此热烈相爱,不在意对方婚姻以外的性经历,他们就不能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通力合作。因此,沃尔特·李普曼先生说:“没有爱情的伴侣,在生儿育女上,是不会像伯特兰·罗素先生所要求的那样真诚合作的,他们毫不在乎。他们认为夫妻关系只是一种责任而已。”    
    没有爱情的伴侣,在生儿育女一事上,当然不会通力合作,但是在孩子出生以后,他们是不会像沃尔特·李普曼先生所说的那样,失去父母的养育的。    
    李普曼先生可能没有听说过法国的情形。因为法国家庭非常稳固,父母也十分尽职尽责,尽管他们在通奸享有特殊的自由。    
    美国人的家庭观念很淡薄,离婚率非常高。如果家庭感很浓厚,离婚率就会降低,即使在法律方面离婚是很容易的。美国人轻易离婚的现象,应当看成是从父母双全家庭向纯粹母性家庭过渡的一个阶段。这是一个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痛苦的阶段。孩子们都希望既拥有母亲又拥有父亲,而且在父母离婚之前,有了相当深的父子感情。只要父母双全的家庭仍被公认为社会的标准模式,离婚的父母,因重大原因离婚的除外,就属没有尽到责任。    
    从法律上对已婚男女进行强制,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应该给双方一定程度的自由,使婚姻变得更为人们所接受。应该让双方认识到孩子的重要性,因为圣保罗和浪漫主义运动,已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到了性上。    
    离婚在许多国家,是一件困难的事,但轻易的离婚,也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有效办法。为了孩子的利益,稳固的婚姻是必要的。稳固婚姻的最好途径是把婚姻和单纯的性关系区别开来,注重夫妻之爱的生理方面,而不是浪漫方面。    
    我并不是说婚姻可以摆脱法律上的义务。按照我所建议的制度,人们可以摆脱夫妻间性忠实的义务,应该有控制妒忌的能力。    
    幸福的婚姻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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