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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洗冤集录-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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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膜,分数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两三处未得致死。若用
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
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
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
不如右边,盖下刃大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
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
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
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
必不能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
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
者。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
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
何刃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
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子细看
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二十四、杀伤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
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
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
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
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刃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
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
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簳,其痕带圆。或只用
竹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元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

○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
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皿迹,伤
处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肠肚出、膋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
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
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
即死。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
是以肉色白也。

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
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
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
说“刺”字。如被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
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
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
损,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
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
方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
不拘那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元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
目人?使是何刃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
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令元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元申人于样
下书押字。更问元申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有无冤仇?


二十五、尸首异处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子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
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
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
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两肩井耸,系生前斫落;皮
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系死后斫落。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
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
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
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
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
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
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
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下。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
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
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
验。

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
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
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二十七、汤泼死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
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
与其他所烫不同。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
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
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班,眼突,口、
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
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
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
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
见骨,其骨黪黑色。

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凡服毒死,或时即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慢,即有一日或二日发。
或有翻吐,或吐不绝,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粪
门内泻血。

鼠莽草毒,江南有之。亦类中虫,加之唇裂,齿龈青黑色。此毒经一宿
一日,方见九窍有血出。

食果实、金石药毒者,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类拳手伤痕;或成
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体肉缝微有血;或腹胀,或泻血。酒毒,腹胀或吐、
泻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时,遍身发小疱,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
小刺疱绽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
肚塌。将银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
肉似汤火疱起,渐次为脓,舌头、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
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与粪门皆露出,乃
是中药毒、菌蕈毒之状。

如因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乃是饮酒相反
之状。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
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
其色即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
探入死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盦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气熏蒸,
黑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气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
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就所
炊饭上炊。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依前袱起,
着在前大米占米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尸
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遮尸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新绵
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数沸,将棉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


糟盘罨尸,却将棉絮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
喷来棉絮上,不可近。后除去棉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
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
诀,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
条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
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
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研细,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
无可救者。


二十九、病死

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低陷,两眼通黄,
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
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多肥,肉色微黄,口、眼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
遍身无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盖其人未死时涎壅于上,
气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有口眼㖞斜并口两角、鼻内
涎沫流出,手脚拳曲。

中暗风,尸必肥,肉色滉白色,口、眼皆闭,涎唾流溢;卒死于邪崇,
其尸不在于肥瘦,两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风如发惊搐死者,口、
眼多㖞斜,手、足必拳缩,臂、腿、手、足细小,涎沫亦流。已上三项大略
相似,更须检时子细分别。

伤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开,有紫汗流,唇亦微绽,手不握拳。
时气死者,眼开、口开,遍身黄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与粪门俱不出,面黄白色。
冻死者,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齿硬,身直,两手紧抱胸前,兼衣

□服单薄。检时用酒、醋洗,得少热气则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
其涎不粘,此则冻死证。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

骨缝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
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子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几时到来?
几时得病?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元患
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如
无口词,则问如何取口词不得?若是奴婢,则须先讨契书看,问有无亲戚?
患是何病?曾请是何医人?吃甚药?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如无,则问不责
口词因依?然后对众证定。如别无它故,只取众定验状,称说遍身黄色,骨
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如委的众证因病
身死分明,元初虽不曾取责口词,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须牒请复验。


三十、针灸死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
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三十一、扎口词

凡抄扎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
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
警。


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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