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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谁养活中国 王治安著-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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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项工作难度大,问题多,应该讲究点方式方法和诚意。
  在动员会上,一位干部,不知从哪里学会了骂街的本领,歪着脖子骂村民“不听话”:
  “这个乡是个啥地方嘛!难道哑吧了?说嘛嘿,这地方过去穷,一手提油瓶,一手拾破布,卖了破布打油吃。知道吗?和越南打仗那阵,上面安排在这里圈一千亩地,干啥?埋死人!这地方孬,参军都不要。你们这些人,有病,黄皮寡瘦。养的猪儿子,腌的腊肉别人不吃,污染,有毒”
  炉火烧得正红。一个个听者目瞪口呆,难以忍受。而另一位干部,接着又是一阵训斥:“我劝你们知趣点,早点搬,还可以拣几根木棒棒,几块瓦片,如不听话,我叫推土机来推,恐怕瓦块都捡不到哟!”
  他们没好气地数落了一通,仿佛这块地属于他们“私有”,可以任意左右。
  他们横挑鼻子,竖挑眼,还威胁道:“你们胆大包天,竟敢抗拒政府。没那么多好话,如果不听,就要用手铐、警绳来解决
  气氛越加紧张,室内鸦雀无声,空气几乎凝固。站在前排一位老农,瞥了那干部一眼,嘀咕道:“你们屁眼黑!”
  那次动员会,只有狂言碎语,没有解决任何具体问题的措施,更激化了矛盾。
  一计不成,又生二计。
  随即,他们以势压人。一天上午,村民正在愤怒、迷惘之中,突然区里开出3辆大卡车,满载着全副武装的人民警察,浩浩荡荡,开往三桥村,强迫村民搬迁。
  警察与村民,本是一家人,此时此刻却怒目相视警察手持武器,在村里乱窜,要逼着一户户村民,搬到根本不能住人的临时棚内。人心都是肉长的,那些临时设施,关猪关牛都不行,哪能住人呢?
  白发苍苍的乡村父老们,向警察诉说苦衷,诉说乡里、区里的一系列不合理的举动,违犯政府的有关征地规章。
  人民警察爱人民。他们听了乡亲父老的诉说,自动退潮了。
  事态将如何发展呢?
  三桥村的群众,决定用法律保护自己生存的权益,否则他们及其妻儿老小难以生活下去。
  向区政府申诉,区里无人听取村民的合理要求,反而采取强硬手段,企图压服。
  压而不服!到激起他们向区法院走去,要求法院公正裁决,给他们起码的生活条件朱律师对案情谈得很仔细,把几个重要环节,农村干部以势压人的作风,村民们的不满,以及他们奋起反抗的情绪,都一一述说了一遍。看得出,这位老律师心怀正义感,有一种不可名状的忧思,在胸中涌动,徘徊。
  他说,村民们要向法院起诉,我支持,便连更守夜,为他们写了起诉书。这是一份充满怨气和忧虑的诉状。并且委托我和张力田作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我当时心情也很不平静,一想到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事关重大,便有一种责任感。我们两位均是年过花甲的老人了,冒着夏天的酷暑,深入实地,走乡串户,调查取证。
  哎哟,王记者呀,我当时拖着一根残腿,拄着拐棍,还走访了区建委、市拆迁办、房管所等部门,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一切努力,为的啥呢?为的是给法院判决提供可靠的依据。人们不是经常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
  盼呀盼,村民盼,我们也盼,盼法院能有个公正的说法。
  你猜,那结果咋样呢?唉,真糟糕,结果让人大失所望嘞!
  1992年3月23日,区法院一位法官早就造舆论,要召集村民、拆迁办、诉讼代理人一起调解。
  法院确实作了一番布置,气氛庄严肃穆,程序也有张有驰。原告和被告、代理人和旁听者都正襟危坐,将法院偌大个厅挤得满满的。
  法官开始了他的法律程序,台下一双双充满期盼的目光,紧紧地盯着他那没有一丝儿笑意的面孔。
  他启齿了:“大家静一静,静一静!有人不是说,对区上的裁决书不了解吗?现在再次宣读。”
  没几分钟,裁决书读完了,他又随即大声喝道:
  “喂,你们听清楚没有?”
  “清楚了。”
  “明白没有?”
  “明白了。”
  “既然清楚了,明白了,就按区里的裁决办,行不行?”
  法官巡视大厅,没人吭声。
  “办什么?”一双双疑虑的目光、愤怒的目光,向他投去顿时,台下的气氛似乎已是一触即发。他见事不妙,便会宣布:“当众拍板,不准反悔散!”
  法院如此轻率,草草了结了这起民事纠纷。不仅如此,还指责村民“要求过高”,“不按法律办事”
  村民义愤填膺,有的在法庭上就痛哭流涕地说:“法庭太不公平,官官相护。我们失去了土地,靠什么维生呀?娃娃饿着肚子,无钱交学费,咋个办哟?”
  群众气,我们代理人也气。在这片土地上,似乎再也无路可走了。
  村民度日如年啊!
  是村民“要求过高”吗?完全不是。用地单位给的补偿、拆迁费等等,都是够数的,阔绰的。这些费用和招工指标,要求受用,是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被人截留,用意何在?
  群众已经是忍无可忍,我们十分担心要出大事。作为律师,我们有这种预感。
  事隔不久,工程举行开工典礼,省、市领导分乘10余辆轿车,来乡里参加庆典。
  那天,这个偏僻的乡村,热闹非凡,鞭炮声,锣鼓声,震得山响。村民们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把一切希望寄托在上级领导身上。于是他们决定选出代表,去见上级领导,申诉他们的苦衷,反映他们的困难。
  他们选出的代表整整候了一天,也没有见到“上帝”。
  时间已到下午时分,省市领导就要离去。他们刚出门,代表们一拥而上,要求领导接见。
  这举动,也没有啥错嘛?过去,就是皇帝巡察民情时,百姓也可请愿,何况共产党的干部呢?
  嘿,事态并非如此呢?代表们刚上前要求领导听听他们的呼声,突然出现了一批持武器的人,将几位农民五花大绑,说他们“妨碍公务”,要给予制裁,每人拘留15天。
  “出事啦!”整个村子都震动了。消息不胫而走,全市哗然!
  出事,我们仿佛早有先见,因为村民心中憋了一肚子窝囊气,能不炸吗?
  这样一来,矛盾更加尖锐了。村里村外,村民的怒气如同炸药包,一触即发呀!
  夜已经很深了。村民的骂声、哭声、呼喊声嚷成一团。
  “君子无戏言,为什么说了话不算数?”一位民办教师的声音,激发了大伙的情绪。
  “我们全村人,组织起来游行,请愿,好不好?”
  “好!我们游完了,就到市政府去静坐,绝食”
  一些人提劲,要大家一起行动,搞游行示威;另一些人“我们要生活!”
  已找来红纸,写了大标语:“还我土地!”
  我见他们的情绪越来越不对劲,闹不好,还要出大问题。我苦口婆心劝阻他们。我对他们说:“游行,当然你们有理,但不能这样干。游行有法律规定,要先向公安部门申请,说明理由、路线、人数,批准了才能行动。唉,你们想想,公安局能同意吗?如果自发性的上街游行,正好别人说你们违法,事情会闹得更复杂,你们不能蛮干!”
  思想工作,一直做到午夜两三点钟,才说服了他们。但他们的气并没散。
  最后确定,向市法院起诉。由我作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我拖着一身病,乡里、区里、市里到处奔波,造舆论,说服主管部门的领导,关心村民的疾苦。
  同时,我连熬3个通宵,写成了一万余字的“代理词”。可以说,这份万言书,是一气呵成的,也是我搞律师工作多年,代理的成百上千的案件中,写得最好最长的一份“代理词”。
  说到这里,朱律师的情绪由忧郁、压抑,变得开朗起来。
  他含着自信的微笑说:“回忆起来,十分有意思。在提笔中,只有一个想法,保护耕地,捍卫村民的合法权益,无论如何也要让他们有一条生活之路。”
  事情是错综复杂的,当我的诉状准备上送中院时,又出现了新的矛盾。有人怀疑,怕中院不公正,而袒护一审法院,倒霉的还是农民。
  但我有我的想法,中院是会为民作主的。中院是一级政法部门,不会让别人牵着鼻子走。而且,现在别无选择,只有向上级法院起诉,才有希望。
  诉状送到市法院后,立即引起他们的重视。承办本案的法官亲自到区、乡调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并主动找律师磋商解决的办法,如何安顿村民,寻找团结安定的路子。
  不久市中院作了合理公正的判决:尽快安排拆迁农民的劳动就业:未就业人员生活补贴费由47.5元提到54.5元;未满16周岁的儿童每月付生活补贴费20元;房屋附属物(包括青苗、荷藕、高笋)按实际损失赔偿。
  农民高兴,前前后后,上下奔波两年的土地纠纷案,终于有了个结果。尽管那些决定对他们是最低的满足,他们还是接受了。
  买卖集体土地屡禁不止
  土地有了身价,倏然改变了地位,升了值,成了特殊商品,随之而来的麻烦事儿一串串。一向老实巴交的农民,此时此刻也变得自私狡诈起来。在异彩纷呈的社会中,冒出了种种丑恶现象。
  少数农民萌发出某种“病症”。他们厌恶土地,将自己辛辛苦苦培育的好田好土,投入交易市场,或租或卖或抵押,将土地的收入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能行吗?
  对这事儿,在1994年6月7日,《羊城晚报》的“法律咨询”专栏发话了。它是如何讲的呢?请看下面的评说: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农民,有几个问题想请你们转给有关部门解答一下:第一,生产队的土地是否属私人所有,个人是否有权处置?第二,个人能否出卖责任田?第三,私人是否可先申请取得建房许可证后,再出卖其土地或建房后出卖?
  云浮市云城镇
  曾平
  曾平读者:
  根据《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故我国不存在私人所有的土地。至于生产队分给农户使用的责任田,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农户如将责任田出卖,属违法行为,依法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农民要调换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将耕地变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改变国家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凡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我国实行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农户建房需使用土地的,首先应向其所在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使用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后,只能按批准的用途建住宅自用,任何人不得出卖或建房后出卖。
  广东省国土厅---范俊明
  土地制度改革之后,对于集体土地的使用是有法律规定的,可一些人却不顾法律的制约,我行我素,擅自行动。这样的事,近几年在全国屡禁不止。[案例一]村民非法出卖承包地
  1993年春天,广东省某市城西乡三江管理区赵某等。户村民,钱迷心窍,看到土地价格猛涨,有大利可图,共同策划,企图在肥沃的土地上发横财。他们四处奔波,寻找买主,合谋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当作商品,当作私有财产出卖。这一行动,不久果真找到了外村的吴某,一拍即合。他们将责任田6亩,卖给吴某,牟利8万余元,介绍人获得2500元的中介费。
  他们竟然正儿八经地立了契约,并在契约土买卖双方签了字,作为保证。契约上公然写着“卖断田地,一卖永休”,“双方自愿,不得反悔”。这一切都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案例二]非法抵押地产
  河南某县百货公司,在经济改革大潮中,近几年经济大变大发,但他们仍然不满足现状。为扩大经营规模和范围,向县工商银行贷款30万元,期限二年,期满后由县百货公司还本付息。
  工商银行为保证贷款按期收回,要求百货公司以地产抵押,县百货公司经理欣然允诺。经双方磋商,百货公司将刚征的用作兴建仓库的地皮,价值30万元,作为抵押,并签了合同。
  两年之后,县百货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根本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抵押合同,县工商银行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将土地抵押给工商银行。法院调查中发现,百货公司对土地根本没有合法产权,更没有处理权,是租赁农民的集体土地。况且双方也没有向任何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法院认定抵押合同属非法,无效。
  [案例三]出卖宅基地被处罚
  湖南某市长安镇农民李××,因为3个儿子相继长大成人,并结了婚,住房紧张。他经过申请,批得两处宅基地300多平方来。
  土地到手后,却无钱盖房,一放半年过去了。同村一户农民徐××,儿子在外打工,家里富裕,托人向他说情,想收买其闲置的宅基地。李××正中下怀,不顾法律的规定,竟以3万元的价款出售了这宗集体土地。这事很快被有关部门发现,没收了宅基地,并处以罚款。
  此类案例,不胜枚举。
  近几年,在土地增值的过程中,农村与城市,工厂和企业,都不断出现非法买卖集体土地、黑市交易的违法活动。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土地由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改为有偿、有期限、有流动的使用,人们渐渐地认识到,土地不仅作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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