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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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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又说回来,你自己为什么就要忍着呢?其实我心里很清楚,虽然有了新婚姻法,但中国还没到能把法律和道德分开的程度,我办案子也是这样,尽管可以替当事人解除死亡婚姻,却绝不在道义上支持有过失的一方,我自已是研究生毕业,又在研究机关里工作了二十多年,想跟农村的老婆离婚,那还不是标准的“陈世荚”吗?也许有的人觉得为了离婚当“陈世荚”也情愿,不少人也就是这么干的,可我却不能。我有我的事业要干,我替别人打离婚官司,“主离派”的名声在外,我要闹离婚,有人就会说你小于的“感情说”原来是为自己服务的,这样就把事情整个庸俗化了。我宁可忍受,也不愿玷污了我的观点。不仅忍受,我还得牺牲更多一些东西,把老婆从农村调到京郊,我也从市中心迁到郊外,死心塌地地维持这个家庭。我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办我的案子,写我的文章了。其实,中国有许多人都是和我一样走着这条不得已的生活道路的。世上总得有人背十字架,我已经背了大半辈子了,也就不在乎剩下的那点路了。也许我们多背一程,将来的年轻人就能早一天把它卸下来。我们这一辈人少替“陈世荚”当替身,中国人兴许会早一点把他忘掉呢。
李勇极的内心独白,实际上是那个时代相当一部分人心理的真实写照。他们崇尚婚姻的本质是爱情或感情的理念,但是,当他们的这种理念与自己的家庭实际相违背时,迫于社会、舆论等诸种因素的压力,他们又没有勇气高举起“离婚”的旗帜。于是,他们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内心上演着一部悲剧……
第四章
嬗 变
一九七八年——后来,人们习惯于把这一年称为拨乱反正关键的一年,改革开放起步的一年。 这一年发生的每一件大事,都孕育着无限的生机,都成为一种标志,都预示着一场新的嬗变即将到来了!
这一年,对于中国妇女运动来说,也是极为重要的一年。九月,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十年浩劫后第一次以全国妇联名义召开的大会。大会议定全国妇女新时期的任务,发出了“四化需要妇女,妇女需要四化”的号召。
也就在这次大会上,许多代表提出,一九五O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时过三十年,社会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婚姻法》一些条文与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相适应,必须尽快进行修改。
十月七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向中央呈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汪副主席并
华主席、党中央:
今年八月,我们向中央送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九月全国四次妇代会上,许多代表建议尽早修改婚姻法。为此我们再度提出这项建议,理由是:
一、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新宪法的精神不相符合。这个婚姻法是一九四八年底一九四九年初,由中央妇委会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由法制委员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与全国妇联一起,共同修订。一九五O年五月一日颁布的。这个婚姻法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的,主要矛头是反对封建,因此法律条文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承认财产继承权。这样的总精神与新宪法的精神不相适应。
二、有些具体规定,与党的政策不相符合。例如婚龄问题。当前我们提倡适当晚婚,但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可以结婚。干部在群众中提倡晚婚时,群众反过来批评干部违法。至于适当晚婚,究竟多少岁才算合适,目前界限不明。各地各自规定“土政策”,又缺乏宣传教育,群众颇为反感。非法同居、未婚怀孕的现象不断发生。因此婚龄问题必须适当地修改。
三、修改现行的婚姻法,颁布社会主义的婚姻法,是适应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在上层建筑领域中进行的必要的改革。
目前二十几岁的青年,很多没有受过婚姻法
的教育,不少人甚至不知有婚姻法。多年来,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买卖婚姻和
变相买卖婚姻泛滥城乡,因婚姻而索取大量
财物和铺张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在许多农
村里没有上千元不能结婚,在城市也发生了
类似现象。不少贫下中农、职工群众因而负债
累累,甚至有人走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违
法乱纪的犯罪道路。
有些地方还出现了童养媳、换亲、转亲、租
亲、重婚、拐骗妇女等现象。有些地方连续发生
青年男女因婚姻问题而自杀、集体自杀、被杀
等案件。
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千家万户为婚姻
问题发愁。广大群众迫切要求颁布社会主义的
婚姻法,以便有法可循,有利于树立社会主义
的婚姻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大干快上的
积极性。
为此我们建议由民政部牵头,联合法院、
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青、妇等有关单
位,组成修改婚姻法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着手修改婚姻法。今年国庆节,乌兰夫、姬
鹏飞副委员长,曾同我谈过,要妇联来牵头,迅
即着乎修改婚姻法。我们是群众团体,是否合
适,请中央考虑。如果中央指派,我们当尽力而
为。以上建议,当否,请予批示。
康克清
一九七八年十月七日
报告先是列举了修改《婚姻法》的理由,主动建议由民政部牵头组成修改小组;但又点明乌兰夫、姬鹏飞两位副委员长希望由妇联来牵头,考虑到妇联是个群众团体,牵头做这样的工作是否合适,请中央定夺;如果中央决定由妇联牵头,妇联将全力以赴。无论是行文、措辞、逻辑,从哪个角度讲,这个报告都写得十分得体。
当时中央政治局分工汪东兴主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的工作,汪在请示报告上批示:“请华主席、叶 (剑英)、邓(小平)、李(先念)副主席审批。我意可由妇联牵头。”华国锋、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均圈阅表示同意。
根据党中央的批示,十一月三日,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全总、团中央等单位的负责人协商,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小组。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任组长,李金德(民政部副部长)、何兰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宝光(全国妇联副主席)、王汝琪(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任副组长。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著名的婚姻法专家杨大文告诉我:“一九七八年,我获得了新生;我真正与婚姻法结缘,也是始于一九七八年。”
采访杨大文教授也是费了一番周折。一是他太忙,要想“逮”住京城法学界这位“大腕儿”级人物,并不是那么容易;二是他对于我这么个军人要写什么有关婚姻法的报告文学,似乎总有些不太相信。也是好事多磨,从春天到秋天,几经联系,杨大文终于接受了我的采访。
杨大文个头不高,穿着一身合体的西装,发型经精心梳理过,显得十分审慎而又有气质。握着杨大文的手,我说:“您是婚姻法学界的‘大腕儿’,采访不到您,我这本书也就写不下去了。”杨大文笑了:“为了你的这本书,再忙,我也得接受你的采访。”
杨大文一九三三年出生于江苏常州,少年时期,正逢抗战,全家随当会计师的父亲,奔波于上海、兰州、重庆等地。他的中学学业是在贵阳花溪的清华中学完成的,在学校里,他还参加了一些进步学生的活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野军政大学五分校到学校招生,杨大文报名从军。由于他年龄小,入伍后又被分到十七军文工团,演过小戏,但更多的是做群众工作,在安顺地区参加了清匪、反霸、减租、土改运动。一九五二年九月,杨大文被选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当时人大教学基本上用的是前苏联的教材,杨大文学习刻苦在系里是出了名的,几厚本的苏联民法典那时他基本都能背下来。毕业后,杨大文留校当助教,讲授苏联民法典(包括婚姻家庭法)。“文革”中,杨大文被发配到“五七”干校,管过果园、茶山,当过炊事员。一九七八年八月人民大学恢复,他才重新回到人大法律系,担任民法教研室党支部书记。
十年浩劫,拨乱反正,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当时的一个热点社会问题。为了从法律的角度解答这些问题,杨大文与系里另外两位老师合写了《婚姻法与婚姻家庭问题》,出版后成为当时的一本畅销书。
杨大文说:“也是在这个时候,全国妇联的领导找到了我,他们可能是看了我写的有关婚姻法的文章,希望我能参与婚姻法的修改工作。我说:好呀,好事嘛!痛快地答应了。”
从此以后,杨大文与共和国的第二部(一九八O年)、第三部(二OO一年)《婚姻法》结下了不解之缘!
杨大文对我说:“我是第一个到修改婚姻法小组报到的,紧接着,马元、苏庆、王德义也来了。开始是李宝光带着我们四个人干。以一九五O年《婚姻法》为基础,哪些应该删除,哪些可以保留,哪些需要修改,大家讨论,我执笔起草条文。后来,李宝光调到河南工作后,妇联指定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副书记罗琼大姐牵头这件事。这中间,苏庆出国学习,社科院法学所又派来了陈明侠。一九八O年初,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也参与了进来。
“那时候,不讲条件,不讲报酬,大家一心想的是怎么把婚姻法修改好。妇联给我们找了个小屋,作为办公室。中午就在妇联机关食堂就餐,有时罗琼大姐自己掏腰包,买来一些酱牛肉、酱猪肝,算是为大家加莱。过春节时,康克清大姐特批,给我们每个专家补助了五十元,让我们非常感动。”
杨大文告诉我,他记得很清楚,从一九七八年底到一九七九年六月,经他的手就起草了六稿草案,当时起名都叫《婚姻家庭法》。后来,他们又带着这些草案到机关、基层征求意见。
三十年毕竟是一个不短的历史跨度。
从一九五O年到一九七九年,信手拈来就可以举出这期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土改、抗美援朝、肃反、三反五反、大跃进、人民公社、反右、文化大革命、粉碎“四人帮”、十一届三中全会……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面对社会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面对婚姻家庭领域里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六十年代初就应该对一九五O年《婚姻法》进行修订了。但由于诸多的历史原因、这一项工作却年复一年地拖延了下来。
“文革”爆发,十年浩劫。法制建设遭到毁灭性打击,《婚姻法》自然也在劫难逃。封建婚姻回潮,道德水平下降,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一些陈规陋习,比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卖淫嫖娟等,又死灰复燃……
家不宁,谈何治国? ,走出“文革”噩梦的共和国,首先想到的是修订《婚姻法》。
这次修订《婚姻法》,争论最大的两个问题:一是结婚的年龄,二是离婚的条件。
——九五O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但随着七十年代计划生育的全面展开,全国各地都自行规定了晚婚年龄。据一九七九年初统计,在城市,对男方,有六个省(区)、市规定二十八岁,有十——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七岁,有五个省(区)、市规定二十六岁,有七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五岁。对女方,有十八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五岁,有八个省 (区)、市规定二十四岁,有三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三岁。农村比上列规定大体低二三岁。提倡晚婚,无疑对计划生育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问题在于,当时各地已经不是仅仅因为计划生育在提倡晚婚,实际上是用晚婚年龄替代了法定的婚龄。这种做法特别是在农村中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有些农村男青年到了二十岁,女青年到了十八岁,准备结婚,找到乡里登记,却因为不符合晚婚条件,不准登记结婚,他们反过来责问干部:“你们当干部的为什么不学学《婚姻法》?《婚姻法》里明明规定男二十、女十八可以结婚嘛,我们到了法定年龄,为什么不许我们结婚?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
据河南省属三个医院、郑州市属二个医院的统计,七十年代末人工流产手术中,未登记结婚的占百分之十七点七到百分之四十三点二,中期妊娠作引产手术中,未婚的占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八十九。流产的青年妇女,一般在二十到二十三岁。一九七九年第一季度,仅成都市七个医院流产、引产手术的四千多人中,自报未婚的占半数。有些党、团员因未到晚婚年龄结婚而被开除党、团籍。河北省一九七三年到一九七八年开除团籍的二千多名团员中,百分之八十五是因为未婚怀孕的。陕西省那几年受处分的团员中,因为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的占百分之六十五。河南省受处分的青年团员中,由于未婚同居的占百分之五十。当时,因为未到晚婚年龄而结婚,有些干部、职工被开除公职,有些社员被克扣口粮,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
当时我国的晚婚年龄,同世界各国规定的婚龄来看,显然是大大超出了。欧、亚、美洲三十多个国家,男子婚龄大多规定在十八岁(十九个国家);最高的二十一岁(三个国家);最低的十四岁(四个国家)o 女子婚龄最高的十八岁(十二个国家);最低的十二岁(六个国家)。美国各州不统一,对男子有些州规定二十一岁,有些州规定十四岁;对女子,有些州规定十八岁,有些州甚至规定十二岁。
关于婚龄,在全国妇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时,有十六个省、市妇联同意男女各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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