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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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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
  二、关于“加大离婚难度”
  有人以为,离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想这一判 断有一个前提:婚姻关系本身是社会稳定的因素,对它的破坏,就是对社会稳定秩序的破坏。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已婚者与未婚者相比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有配偶子女的牵制,有责任在身,比较不容易去做冒险的事。但是一个人的婚姻状态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直接和明显的。已婚者也会犯罪,也会参与导致社会动荡的事情。未婚者大多也是循规蹈矩的人,不一定是社会不稳定因素。
  进一步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的解体也许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程度的一项措施——把关系十分紧张的两个人拘禁在旧有的关系中,会使紧张加剧;而如果解除了这两个人的关系,倒可能消除紧张程度,也就降低了发生危险冲突的可能性。此外,离婚后的双方还有可能建立新的和谐的婚姻关系,从这个角度就应认为离婚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三、关于“惩办第三者”
  有人提出,针对婚外情这种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法律应当规定要求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如果婚姻法做出这样的修改,可能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婚外情是双方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事,只惩罚第三者是不公平的。
  其次,中国的这一发生率可能要低得多,但是假使只有20%的人搞婚外恋,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社会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调查婚外恋恐怕可行性不会很高。
  第三,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综上所述,我的意见是不增加惩罚婚外情的法律条文。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对婚外情最好的惩罚办法就是离婚。
  四、现代社会中冲击一夫一妻制的新思潮
  在当代西方,一种新的社会理论——酷儿理论——正方兴未艾。酷儿理论家提出了许多重大的带有颠覆性的问题:例如:为什么一个社会必须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什么不可以有开放的人际关系?为什么非要孩子不可?等等。这些理论绝不是少数激进分子凭空幻想出来的,它是人们社会实践的直接反映,它是人们新创造出来的人际关系对传统的挑战。
  现在已是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人们在尝试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例如在北欧国家,不婚同居者已经达到近50%。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宽松气氛也已经使“文化革命”中残酷不通人情的做法 (包括离婚官司一打十几年;对婚外恋实行法律或行政处分)慢慢消失了。人们开始呼唤人性,崇尚理性。在修改婚姻法时,我们要警惕倒退。
  对修改婚姻法的五个疑问(摘要)
  潘绥铭(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一、为什么不再严厉些?
  例如,为了防止“走西方性解放的老路”,为什么不干脆把搞婚外恋的人判刑、枪毙?为了防止“草率离婚”,为什么不规定必须分居5年、10年?显然,人们还是有所顾忌的。那么,我们到底顾忌什么呢?
  如果是顾忌“法不责众”,就等于承认这样的修改并不代表全体人民;如果是顾忌到与现行《婚姻法》的冲突太大,则等于承认倒退得太多;如果是顾忌“执行难”,那么就是说,连执法者也不见得支持;如果是顾忌到惩罚太重,就等于承认道德义愤不能通过立法束发泄;如果是顾忌到人类生活的多样性的话……哦,不会的,凡是顾忌到这一点的人,都不支持这样的修改。
  二、到底依据什么?
  我相信,人们一定拥有大量的例子,来证明修改是正确的。可是,他们说的究竟是“有些人”,还是“所有人”?例如,毫无疑问有些人是草率离婚,但是所有的离婚者都草率吗?
  作为一个法律,怎么能够依据“有些人”的情况,来制定出一个针对“所有人”的规定呢?
  三、拿什么来惩罚,又惩罚什么人?
  修改意见提出: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那么违反了会怎么样呢?哈哈,原来是罚钱,就像“互相忠诚”也可以一斤一两估价、卖钱一样!
  我只想问一句:如果有婚外恋的人愿意花钱买离婚怎么办?这样的修改还能防止有钱人的“性解放”吗?我衷心地希望谁都不是想专门欺负穷人!
  四、定了义务,那么权利呢?
  所谓“互相忠诚的义务”,显然说的是不能跟别人过性生活。可是,法律可曾保护过我们的夫妻生活的权利?例如,我想跟丈夫/妻子过性生活,却遭到拒绝,我当然不会去强奸他/她。可是我的那个“互相忠诚”的义务,难道就一点点都不能随之改变吗?难道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还能容忍一种没有相应权 利的义务吗?或者说,难道我为了履行“互相忠诚的义务”,就应该去犯“婚内强奸罪”吗?当然,还有一个合法的解决途径:离婚。可是还要分居3年才行。这,恐怕将是“尼姑和尚主义”的伟大胜利。
  五、女人就是铁板一块吗
  有人认为,这样的修改可以维护妇女的权益。可是,女性里就没有“草率离婚”和婚外恋吗?男人就没有被抛弃的吗,
  恕我直言,我们最好不要犯两个低级错误:
  不要把男人不分青红皂白都看作“色狼”、“花心”,而天下女人都是“秦香莲”;
  不要把那些不符合传统道德标准的女人,通通排除出女性。   在这场论争中,如果说李银河是社会学界一方的领衔者的话那么,徐安琪则是一名主力战将。她多次发表文章,接受记者采访,阐明自己观点。徐安琪是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她与厦门大学经济学教授叶文振合著的《中国婚姻质量研究》一书,在社会学领域里颇有地位。
  二OO一年岁暮,趁去上海出差的机会,我专门采访了徐安琪。
  采访是在社科院社会学所那间简陋的会议室进行的,窗外飘着细雨,屋里没有暖气,我们之间的交谈便显得十分冷静。
  徐安琪说:“我已经搞了二十年的社会学,主要偏重婚姻家庭问题。对这次修改婚姻法很关注,也很担忧,怕倒退。尽管我不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但有些话不讲不行。
  “为什么要修改婚姻法?时代在变革嘛,原来婚姻法的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合时代和民众的需求了。法学界有些同志认为,五十年代我国出现第一次离婚高潮,是为了反封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是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自由化的影响,草率离婚,不负责任。所以新的婚姻法应该增加离婚难度。关于增加离婚难度问题,前些年就已经有人在呼吁了,《中国妇女报》发表了不少文章,都是讲要限制离婚。我是不同意这个观点的,要科学地看待离婚率,‘文革’时期离婚率是最低的,那时候离婚比登天还难,你能说那时候的政治状态和社会状态好吗?所以我特别强调要正确地估计中国的婚姻现状,没错,这几年的离婚率是在提高,这里面的原因很多,时代在变迁,观念在变化,整个社会对离婚已经比较宽容。以前对离婚是社会整体控制、单位还要进行行政干预,如果你是党、政、军干部或者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话,离婚对个人的前途还要受影响。现在这种功能在弱化,离婚的成本降低了。
  “还有个‘第三者’问题,有人把它看成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这简直是一种无知。‘第三者’不是什么新生之物,一直就存在,我做过调查,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这种现象都有。现在有草率离婚的,但不能都归罪于‘第三者’。所以,这次修改婚姻法,我特别强调要正确估计我国现阶段的婚姻状况。有人为了证明离婚的危害,说‘离异家庭的子女百分之三四十都走上犯罪道路’,这显然是夸张了。我觉得现在的问题不是离婚太容易,而是凑合的婚姻多、离婚难的问题。”
  徐安琪认为社会学者参与修改婚姻法很有好处,可以使这部涉及面最广的法律更加科学、更加全面……
  法学界自然不甘沉默,他们把修改婚姻法当成自己的一项神圣使命,对于社会学者、伦理学者的一些观点,针锋相对地给予辩驳:
  《认识上的几个误区》(摘要)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修改婚姻法以来,社会上流传着种种说法,其中有媒体炒作的原因,也有某些学者误解的原因。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
  1.“婚姻家庭是私人领域,属于私法,法律过多干预,实际上是侵犯人权”
  古今中外,婚姻家庭问题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无论公法或私法,它所规定的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既受法律的保护,又受法律的约束。婚姻家庭权利也不例外。当然,婚姻家庭问题也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即使婚姻家庭权利属于私权,但权利行使时都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权利,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私权也不能“随心所欲”。
  2.“婚姻法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稳定无关”
  婚姻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稳定有没有关系?请看以下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因婚恋导致伤害、毁容、杀人等恶性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相当比例;二是因婚恋问题引发的腐败现象也令人忧虑。由此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健康也受到威胁。西方国家 的学者在对20世纪70年代的性自由、性解放的思潮进行了反思以后,也得出了要稳定社会必须先稳定家庭的结论。
  3.“婚姻法修改就是要限制离婚自由”
  这一见解实属无的放矢。“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们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离异观的核心。我们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始终保障离婚自由,只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使一方有过错,也是可以离婚的。而列举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只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表现,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这些情形才可以离婚。所以有的学者对此大做文章,毫无价值。
  4.“婚姻法专家多为女性,只保护妇女权益”
  婚姻法专家女性居多这不假,但作为法律专家,是站在法律的立场,维护男女公民的合法权益。女子有什么权益,男子也有什么权益,男女在权利义务上是完全平等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宪法、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在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还实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因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处于弱势,加上生理上的原因,所以对他们要特殊保护。这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原则,新婚姻法在这方面有所体现也是应该的。
  《离婚理由应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
  
  
  
  
  
  
  
  
   越佳
  《婚姻法》修改的消息,牵动着全社会、牵动着亿万个家庭,也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各族各界妇女关注《婚姻法》修改热情高涨,来自广大妇女的意见,是婚姻家庭法修改过程中必须认真倾听而且需要高度重视的呼声。
  自80年代以来,婚外恋、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西风东渐,一些人把这些行为视为“时髦”,彼此仿效。新闻媒体在宣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上,也乐此不疲,且缺乏正确的舆论导向。思想教育松懈,婚恋道德滑坡,导致一些手中有点职权的、有点钞票的、有点社会地位的、有点名望的人,移情别恋,朝三暮四,设法制造离婚事由,达到与配偶离婚的目的。甚至某些地方的法院领导,出现集体“换妻”的现象。
  离婚案件的处理,与其他案件的处理相比,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成为最容易、最简单的案件。当事人只要被找来谈过两次话,只要主张离婚的一方坚持“双方没有感情”,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案件都以离婚告终。造成这种现状有许多原因,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过于原则,过于宽泛,使执法部门难以掌握,不易操作。
  在讨论、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一些学者提出了“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的言论。“倒退论”遭到了许多妇女的尖锐批评,认为它是一种错误的舆论导向。衡量一个时代的某部法律,其标准只能是看其是否实用,而非“前进”与“倒退”。一部超越时代需要的法律,就会失去现实价值,只能成为一种虚设,毫无实际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学者都同意李银河等的意见,也不是所有的法学专家都赞同巫昌祯等的观点。
  杨大文教授对这场论争倒显得很平静:“不同意见论争很正常,我记得一九九八年,《中国社会报》还安排了一次我与李银河的对话,一大版,题目好像是《一个法学专家与一个社会学专家的对话》。他们认为我们比较保守,比如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其实西方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这条规定。我们在参与《婚姻法》的修订时,也抵制了一些保守的东西,比如有人希望能把惩罚‘包二奶’、‘第三者’写进去,被抵制了。”
  从一九九九年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专家试拟稿》进行审议,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召开各种座谈会,于二OOO年七、八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八次常委会审议。当时焦点问题集中在:配偶权是什么,同居义务和忠贞义务是否在法律上应给予确认,“第三者”是否应当受到惩罚,法律是否介入道德领域的问题;“包二奶”算不算重婚,如何遏制重婚纳妾;诉讼程序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应限制有过错方的离婚自由等等。尤其是配偶权问题争论得十分激烈。
  根据审议中常委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又进行了修改。同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审议时,明确将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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