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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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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议中常委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又进行了修改。同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审议时,明确将审议的议题限定在以下五个方面:关于重婚;关于家庭暴力;关于无效婚姻;关于夫妻财产制;关于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二OO一年一月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 布,征求全民意见。
全民共参与
全国人大的这一举措,催动了一个立法璀璨春天的到来!
二OO一年一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见诸全国各大报纸,这部全民翘首以待的法律草案,终于走到前台。
据二OO一年一月十三日《北京晚报》载,在一天的时间里,该报就收到关于《婚姻法》修正草案讨论的读者来稿四百多件,电子邮件更是热闹非凡。该报与新浪网联合推出的关于《婚姻法》修正草案的讨论,到一月十二日晚,有一千一百多位网友上网发表意见。
二月二十八日是征求意见截止期,全国人大法工委共收到来信、来电三千八百二十九件。此后,一些热情不减的民众继续来信表达意见,使来信数增至四千六百封。一位负责整理民众意见的工作人员披露:参与《婚姻法》修正草案大讨论波及各行各业,既有九十岁的老人,也有年仅十三岁的孩子。有人多次来信,不断表达新想法;有人细致人微,将《婚姻法》修订案从头到尾改写了一遍;还有人不远千里,专程来京阐述意见……
国家粮食局退休干部胡立奇,得悉全国人大关于征求婚姻法的修改意见后,逐章逐条地研读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自己的修改建议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离婚的法定条件,他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和“婚姻关系破裂”都不应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在新形势下,离婚的法定条件应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破裂”为准则。他从概念的表述、现实生活、逻辑法理、综合概括性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婚姻生活的本质特征。
张彩香,广东省一位基层老妇联干部,她认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老夫少妻现象,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同时,还可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从有利于老年人婚姻角度出发,对结婚双方的年龄差加以一定的限制,应规定男女双方年龄差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五岁。
北京的马小康认为:离婚自由是婚姻中应明确规定和执行的,但离婚自由并不等于盲目的离婚。提出离婚的双方往往正处于激动期,头脑常常不够冷静,不能真正考虑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因此,应加强调解和考验期的规定,这样可使双方在决定前有更好的考虑,不至于“今离明合”的现象出现。
“第三者”问题是群众来信涉及最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其中以妇女居多。她们建议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给予无过错方必要的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认为“第三者”破坏家庭,影响未成年人成长,使婚姻中无过错一方遭受打击,不利于社会稳定、国家的文明进步,法律应对“第三者”予以严惩。
……
一部法律的修订,在中国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得到人民大众这么广泛的参与,在中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周旺生介绍,建国初期土地法、婚姻法的制订曾有过一定范围内的讨论,一九八二年宪法修改也曾讨论得比较热烈,但是真正像这次婚姻法修改草案触及社会众多方面且引起一般老百姓关注的大规模讨论为数很少。只有在大范围内展开讨论,才能搞清楚人民群众对我们的立法到底有什么愿望,是立法者把握人民意志的走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晓芳说:“只有一种声音才是可怕的。每个人从各自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会对婚姻法提出不同的要求。法律就是最终各方利益的结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认为:“全民讨论本身所蕴含的意义比婚姻法修改的最终结果更重要。”
如此感人的情景,如此高涨的热情,使得婚姻法的修改,至此演变成了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投入的法律革命!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第三次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反复审议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大多数条款已改得更准、更精、更好,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四月二十八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同日,江泽民签署新《婚姻法》公布实施的主席令。
随着万众瞩目的共和国第三部《婚姻法》的出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完成第三次革命。
第六章
家园保卫战
广东行
这是两封饱蘸着心血和泪水的群众来信,一封是写给当时的党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一封是写给当时的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
胡总书记:
我们是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第三者插足
的受害者,本不该打搅您,但因国家制定的婚
姻法离婚部分有病洞,它使一些缺乏道德的人
钻了空子,使好人受气,道德败坏的人得了逞。
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压制我们这些受害者,
客观上起到了助长违法乱纪的人更合法化,我
们被逼得无路可走。因此我们25个同志并代
表我们43个子女急切地请求您给我们做主,
并请您尽快地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
十年浩劫期间,林彪、“四人帮”给社会道德
风尚带来不堪设想的恶果,使许多人荣辱不分,
善恶颠倒。政府为挽救失足青少年办了工读学
校和对他们进行劳动教养,但对成年人的道德
行为缺乏应有的措施,使一些人蓄意制造“感情
破裂”“坚决离婚”的幌子下,乱搞两性关系,给多
年的家庭、一方或子女带来终身不幸。法院在受
理我们案子期间,对有过失的一方不揭露其错
误,对其恶劣行为不严厉批评,不谴责,反压制
我们这些弱者,强迫我们离婚,我们不同程度地
体会了在法律面前的不同待遇。法律对人民没
有起到教育作用,相反助长了资产阶级思想,道
德败坏的泛滥,我们想不通,中央领导一再强调
在新形势下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的重大
意义,可法院同志却强调说:“我们是执法单位,
婚姻法没规定讲道德,有意见找立法单位提
去。”因此法院不做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不认
真负责,在事实没搞清楚情况下,支持道德败坏
一方,强迫离婚,并由法院院长带领书记员、法
警、民警、街道居委会等人,浩浩荡荡大造声势
地对我们有的受第三者插足的受害者进行单方
面的强制执行离婚(分家),如此压制受害者,是
助长什么风?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听说您最痛恨道德败坏的人,您是党中央
主席,党从来就是关心群众疾苦的,因此我们
急切地恳求您在百忙中过问过问,给我们受害
的广大妇女及我们的子女做主,以维护社会主
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道德风尚。
我们要求增加补充法,对破坏家庭的和道德败
坏的应予以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才能保证社会主
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十五名受害者联名
1982年11月25日
李长春书记:您好!
本人陈翠扬家住本省惠州市区,原是老三届
知青,父母都是抗战时期革命干部,“文革”期间下
乡劳动冲破阻力与农民钟习昂结为夫妻,后钟在
我父母照顾下解决户口安排工作,现是惠阳市对
台办属下“联谊贸易公司”经理,中共党员。但他忘
恩负义,十年来跟情妇黄顺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范围的恶劣影响。
钟自恃有钱有势,用暴力将我和儿孙赶出家
门,公然把黄带回家居住。对台办前领导对钟的行
为长期包庇怂恿,不予处理。1997年我向惠阳市纪
委检举钟的问题,也没作处理,向惠州市人大法工
委反映,他们说,这种现象社会不太管了!我向各级
妇联哭诉,他们说现时法律惩罚不了这种人。
我曾经想一死了之,但正义力量使我振作
起来,绝望中想到了人民的父母官,你以体,恤民
情、公正廉明的优良作风闻名,为此,特向你报
告,像我这样受害的妇女不少,寻求你对所有受
害妇女支持:1.支持我的起诉。2.关心妇女在
家庭婚姻关系中受虐待的问题,保护广大妇女
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家庭伦理道德规范。
3.强烈要求政府尽快制定实施配套的地方法
规,增添可操作的硬性规定,对家庭婚姻关系中
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为减少社会不
安定因素,降低犯罪率,顺利实施计划生育国策,
建立富裕、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努力。
报告人:陈翠扬
1999年9月1日
这两封相隔十七年的群众来信,反映的是同一类型的问题: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
婚外恋、一夜情、养“小蜜”、重婚、纳妾、“包二奶”……这些充满着情欲、腐朽的现象,开始是悄悄地出现,后来便是公开在社会蔓延。这种丑陋现象,无疑是对《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一夫一妻制的严峻挑战!
二OO二年岁末,我专程前往广东,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情况。这里曾被看成是“包二奶”的发源地和重灾区。
春节将至,广州到处张灯结彩,热闹非凡。
我到了被称为是妇女“娘家”的省妇联。
据妇联同志介绍,在广东,无论是经济富裕还是落后地区,“包二奶”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妇女群众投诉的一个热点,并呈逐年增多之势。江门、佛山两市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反映此类信访案件二千七百四十一宗。广州妇联一九九八年接到投诉重婚、姘居问题的来信、来访一千三百三十六宗。省妇联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接受有关“包二奶”的投诉分别为二百一十九宗、二百三十五宗和三百四十八宗。东莞市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二千一百零一宗,涉及“包二奶”的五百七十八宗,占百分之二十七。
那些富起来的包工头、厂长、经理、个体户,甚至一些党政干部,利用手中的金钱和权利,包养“二奶”,花样繁多。一是由男方提供住房和主要生活来源给女方,双方有结婚打算或长期保持家庭状态;二是双方无结婚打算,只是男方定期或不定期给女方一定的生活供养;三是以秘书、保姆身份出现,男方给予一定的钱款,长期保持性关系。过去“包二奶”行为还比较隐蔽,现在则变得越来越猖獗,有的公开把“二奶”带回家,妻妾同室。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甚至“四奶”。如广东臭名昭著的重婚犯江记名居然纳了六个“妾”。有的多次重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公然向法律挑战。如龙门县某包工头利用在外承包工程期间,包养两名女青年同居一室,共生育四个子女,后被判处重婚罪。刑满释放后,他将两个“妾”分6U安置在两个镇,照样来往。
二OO二年十月,广东南海市一名名叫罗润俏的普通妇女,走进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一时成为热点新闻人物。
一九九O年,经人介绍,罗润俏与做电梯装修工程的潘润强相识,两年后,两人结为夫妻。不久,他们有了女儿潘苑菁,一家三口,过着平稳的日子。
一九九五年,潘润强将家从东莞搬到佛山,慢慢的罗润俏感觉丈夫变了,变得在家不爱说话,变得经常夜不归宿。细心的罗润俏从丈夫的呼机上发现了蛛丝马迹。每当丈夫回家,总有一个“80366”小姐频频地呼他。问起时,潘润强支支吾吾说是生意上的事。罗润俏有些纳闷,生意上的事干吗老让去她家?原来,半年前,潘润强在承接佛山明珠酒楼装修工程时,结识了该酒楼的收银员刘开兰。不久,在一次打击“黄赌毒”的行动中,潘润强被公安局收押,是刘开兰鼎力相助、四处托人,才把他从看守所救了出来。从此后,两人的交情急剧升温。
在罗润俏的一再追问下,潘润强不得不承认与刘开兰的关系。罗润俏希望他看在女儿的面上,把心收回来,潘润强表面上也表示同意。谁料,刘开兰这时却找上门来,说自己和潘润强是真心相爱,要罗润俏成全他们的幸福。这之后,潘润强的态度也变了,与刘开兰在外面租房过起了小日子。
一九九七年夏,潘润强与刘开兰因非法同居被查,曾受到公安部门的治安处罚。
回家后,潘润强似有悔改之意,表示不再与刘开兰继续来往,否则,罗润俏可以告他重婚罪。罗润俏与潘润强的关系似乎有了好转,一九九九年九月,她生下了第二个女儿。罗润俏万万没有想到,几乎是在同时,潘润强与刘开兰的儿子也呱呱落地。
面对丈夫的行径,罗润俏忍无可忍,二OOO年五月十七日,她走进南海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追究潘润强和刘开兰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收到罗润俏的起诉书后,审查了她的起诉证据,认为她状告潘润强的重婚罪证据不足,要求她提供邻居或知情人,能够证明潘、刘二人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他们之间一些以夫妻相称的书信,或者能证实他们关系比较密切的证据材料。罗润俏找了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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