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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明史-第1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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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初制,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各布政司所属设试佥事。已罢试佥事,改按察分司四十一道,此分巡之始也。分守起于永乐间,每令方面官巡视民瘼。后遂定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兵道之设,仿自洪熙间,以武臣疏于文墨,遣参政副使沈固、刘绍等往各总兵处整理文书,商榷机密,未尝身领军务也。至弘治中,本兵马文升虑武职不修,议增副佥一员敕之。自是兵备之员盈天下。两京不设布、按二司,故督学以御史。后置守、巡诸员无所属,则寄衔于邻近省布、按司官。
行太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一人,正四品寺丞无定员,正六品其属,主簿一人,从七品掌各边卫所营堡之马政,以听于兵部。凡骑操马匹印烙、亻表散、课掌、孳牧,以时督察之。岁春秋,阅视其增耗、齿色,三岁一稽比,布、按二司不得与。有瘠损,则听兵部参罚。苑马寺亦如之。
洪武三十年,置行太仆寺于山西、北平、陕西、甘肃、辽东。山西、北平、陕西,每寺设少卿一人,丞三人;甘肃、辽东,每寺设少卿、丞各一人,择致仕指挥、千百户为之。永乐四年,许令寺官按治所辖卫所镇抚首领官吏。十八年,以北京行太仆寺为太仆寺。宣德七年,发杂犯死罪应充军者,于陕西行太仆寺养马。弘治十年,简推素有才望者补本寺官,视太仆寺官升擢。嘉靖三年,从御史陈讲请,增设陕西、甘肃二寺各少卿一员,分管延绥、宁夏。二十九年,令寺官遇圣节,轮年赍进表文。
苑马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一人,正四品寺丞无定员,正六品其属,主簿一人,从七品各牧监,监正一人,正九品监副一人,从九品录事一人。各苑,圉长一人。从九品掌六监二十四苑之马政,而听于兵部。凡苑,视广狭为三等:上苑牧马万匹,中苑七千,下苑四千。凡牧地,曰草场,曰荒地,曰熟地,严禁令而封表之。凡牧人,曰恩军,曰队军,曰改编之军,曰充发之军,曰召募之军,曰抽选之军,皆籍而食之。凡马驹,岁籍其监苑之数,上于兵部,以听考课。监正、副掌监苑之牧事,圉长帅群长而阜蕃马匹。
永乐四年,置苑马寺凡四:北直隶、辽东、平凉、甘肃。五年,增设北直隶苑马寺六监二十四苑。顺义、长春、咸和、驯良四苑,隶清河监。水州、隆萃、大牧、遂宁,隶金台监。汧池、鹿鸣、龙河、长兴,隶涿鹿监。辽阳、龙山、万安、蕃昌,隶卢龙监。清流、广蕃、龙泉、松林,隶香山监。河阳、崇义、兴宁、永成,隶通州监。六年增甘肃、平凉二寺监。每寺各六监二十四苑。十八年,革北京苑马寺,并入太仆。正统四年,革甘肃苑马寺,改牧恩军于黑水口,隶长乐监。弘治二年革平凉寺丞一员。十七年,都御史杨一清奏请行太仆、苑马二寺员缺,简选才望参政、副使补升卿,参议、佥事补升少卿,以振马政。十八年又请添设寺员。嘉靖三十二年,以辽东寺卿张思兼辖金、复、盖州三卫军民。四十二年,又命带理兵备事。
都转运盐使司。都转运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从四品副使一人,从五品判官无定员。从六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从八品库大使、副使各一人。所辖,各场盐课司大使、副使,各盐仓大使、副使,各批验所大使、副使,并一人。俱未入流
都转运使。掌盐监之事。同知、副判分司之。都转运盐使司凡六:曰两淮,曰两浙,曰长芦,曰河东,曰山东,曰福建。分司十四:泰州、淮安、通州隶两淮,嘉兴、松江、宁绍、温台隶两浙,沧州、青州隶长芦,胶莱、滨乐隶山东,解盐东场、西场、中场隶河东。分副使若副判莅之,督各场仓盐课司,以总于都转运使,共奉巡盐御史或盐法道臣之政令。福建、山东无巡盐御史,馀详《食货志·盐法》中。
盐课提举司。提举一人,从五品同提举一人,从六品副提举无定员。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库大使、副使一人。所辖,各盐仓大使、副使,各场、各井盐课司大使、副使,并一人。提举司凡七:曰四川,曰广东海北,廉州曰黑盐井,楚雄曰白盐井,姚安曰安宁,曰五井,大理曰察罕脑儿。又有辽东煎盐提举司。提举,正七品,同提举,正八品,副提举,正九品。其职掌皆如都转运司。
明初,置都转运司于两淮。吴元年,置两浙都转运司于杭州,定都转运使秩正三品,设同知,正四品副使,正五品运判,正六品经历,正七品知事,正八品照磨、纲官,正九品盐场设司令,从七品司丞,从八品百夫长。省注洪武二年置长芦、河东二都转运司,及广东海北盐课提举司,寻又置山东、福建二都转运司。三年,又于陕西察罕脑儿之地置盐课提举司,后渐增置各处。建文中,改广东提举为都转运司。永乐初复故。十四年,初命御史巡盐。景泰三年,罢长芦、两淮巡盐御史,命抚、按官兼理。已复遣御史,其无御史者,分按察司理之。又洪武中,于四川置茶盐都转运司,洪武五年置,设官如都转运盐使司。十年罢。纳溪、白渡二盐马司,洪武五年置,以常选官为司令,内使为司丞。十三年罢,寻复置。十五年,改设大使、副使各一人。后并革。又有顺龙盐马司,亦革。
市舶提举司。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
吴元年,置市舶提举司。洪武三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七年,罢福建之泉州、浙江之明州、广东之广州三市舶司。永乐元年复置,设官如洪武初制,寻命内臣提督之。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奏倭祸起于市舶,遂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惟存广东市舶司。
茶马司。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掌市马之事。洪武中,置洮州、秦州、河州三茶马司,设司令、司丞。十五年改设大使、副使各一人,寻罢洮州茶马司,以河州茶马司兼领之。三十年,改秦州茶马司为西宁茶马司。又洪武中,置四川永宁茶马司,后革,复置雅州碉门茶马司。又于广西置庆远裕民司,洪武七年置,设大使一人,从八品,副使一人,正九品。市八番溪洞之马,后亦革。
府。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所辖别见
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凡朝贺、吊祭,视布政使司,直隶府得专达。凡诏赦、例令、勘答刂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所属之政,皆受约束于府,剂量轻重而令之,大者白于抚、按、布、按,议允乃行。凡宾兴科贡,提调学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若籍帐、军匠、驿递、马牧、盗贼、仓库、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总领而稽核之。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无常职,各府所掌不同,如延安、延绥同知又兼牧民,馀不尽载。无定员。边府同知有增至六、七员者。推官理刑名,赞计典。各府推官,洪武三年始设。经历、照磨、检校受发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改诸路为府。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已,并为正四品。七年,减北方府州县官三百八人。十三年,选国子学生二十四人为府州县官。六月罢各府照磨。二十七年复置。自宣德三年弃交阯布政司,计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
州。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里不及三十而无属县,裁同知、判官。有属县,裁同知。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所辖别见。
知州,掌一州之政。凡州二:有属州,有直隶州。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而品秩则同。同知、判官,俱视其事州之繁简,以供厥职。计天下州凡二百三十有四。
县。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其属,典史一人。所辖别见
知县,掌一县之政。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债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泽薮之产,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典史典文移出纳。如无县丞,或无主簿,则分领丞簿职。县丞、主簿,添革不一。若编户不及二十里者并裁。
吴元年,定县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已,并为正七品。凡新授郡县官,给道里费。洪武元年,征天下贤才为府州县职,敕命厚赐,以励其廉耻,又敕谕之至于再。三十七年,定府州县条例八事,颁示天下,永为遵守。是时,天下府州县官廉能正直者,必遣行人赍敕往劳,增秩赐金。仁、宣之际犹然,英、宪而下日罕。自后益重内轻外,此风绝矣。计天下县凡一千一百七十有一。
儒学。府,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州,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教谕一人,训导二人。教授、学正、教谕,掌教诲所属生员,训导佐之。凡生员廪膳、增广,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附学生无定数。儒学官月课士子之艺业而奖励之。凡学政遵卧碑,咸听于提学宪臣提调,府听于府,州听于州,县听于县。其殿最视乡举之有无多寡。
明初,置儒学提举司。洪武二年,诏天下府州县皆立学。十三年,改各州学正为未入流。先是从九品二十四年,定儒学训导位杂职上。三十一年诏天下学官改授旁郡州县。正统元年始设提督学校官,又有都司儒学,洪武十七年置,辽东始。行都司儒学,洪武二十三年置,北平始。卫儒学,洪武十七年置,岷州卫,二十三年置,大宁等卫始。以教武臣子弟。俱设教授一人,训导二人。河东又设都转运司儒学,制如府。其后宣慰、安抚等土官,俱设儒学。
巡检司。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在外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俱设,俾率徭役弓兵警备不虞。初,洪武二年,以广西地接瑶、僮,始于关隘冲要之处设巡检司,以警奸盗,后遂增置各处。十三年二月,特赐敕谕之,寻改为杂职。
驿。驿丞典邮传迎送之事。凡舟车、夫马、廪糗、庖馔、裯帐,视使客之品秩,仆夫之多寡,而谨供应之。支直于府若州县,而籍其出入。巡检、驿丞,各府州县有无多寡不同。
税课司。府曰司,县曰局。大使一人,从九品典税事。凡商贾、僧屠、杂市,皆有常征,以时榷而输其直于府若县。凡民间贸田宅,必操契券请印,乃得收户,则征其直百之三。明初,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后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
仓。大使一人,府从九品,州县未入流副使一人,库大使一人。州县设。
织染杂造局。大使一人,从九品,州织染局未入流。副使一人。
河泊所官,掌收鱼税;闸官、坝官,掌启闭蓄泄。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岁课粮五千石以上至万石者,设官三人;千石以上设二人;三百石以上设一人。
批验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验茶盐引。
递运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运递粮物。洪武九年始置。先是,在外多以卫所戍守军士传送军囚,太祖以其有妨练习守御,乃命兵部增置各处递运所,以便递送。设大使、副使各一人,验夫多寡,设百夫长以领之。后汰副使,革百夫长。
铁冶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洪武七年初置。凡十三所,每所置大使、副使各一人。初,大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后俱为未入流。
医学。府,正科一人。从九品州,典科一人。县,训科一人。洪武十七年置,设官不给禄。
阴阳学。府,正术一人。从九品州,典术一人。县,训术一人。亦洪武十七年置,设官不给禄。
府僧纲司,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县僧会司,僧会一人。府道纪司,都纪一人,从九品副都纪一人。州道正司,道正一人。县道会司,道会一人。俱洪武十五年置,设官不给禄。
张廷玉》明史》志第五十二 职官五
志第五十二 职官五
公侯伯 驸马都尉附仪宾 五军都督府 京营 京卫 锦衣卫附旗手等卫南京守备 南京五军都督府 南京卫 王府护卫附仪卫司 总兵官 留守司都司附行都司 各卫 各所 宣慰司 宣抚司 安抚司 招讨司长官司附蛮夷长官司 军民府附土州土县
公、侯、伯,凡三等,以封功臣及外戚,皆有流有世。功臣则给铁券,封号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开国辅运推诚;从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难推诚;余曰奉天翊运推诚,曰奉天翊卫推诚。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岁禄以功为差。已封而又有功,仍爵或进爵,增禄。其才而贤者,充京营总督,五军都督府掌佥书,南京守备,或出充镇守总兵官,否则食禄奉朝请而已。年幼而嗣爵者,咸入国子监读书。嘉靖八年,定外戚封爵毋许世袭,其有世袭一二代者,出特恩。
驸马都尉,位在伯上。凡尚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并曰驸马都尉。其尚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者,并曰仪宾。岁禄各有差,皆不得与政事。明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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