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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1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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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中都、兴都守御防护之事。洪武二年,诏以临濠为中都,置留守卫指挥使司,隶凤阳
行都督府。十四年,始置中都留守司,统凤阳等八卫,凤阳卫,凤阳中卫,凤阳右卫,
皇陵卫,留守左卫,留守中卫,长淮卫,怀远卫。防护皇陵,设留守一人,左、右副留
守各一人。属官经历以下,如前所列。嘉靖十八年,改荆州左卫为显陵卫,置兴都留守
司,统显陵、承天二卫,防护显陵,设官如中都焉。
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
三品其属,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
吏目各一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挥使司,
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
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凡都司并流官,或得
世官,岁抚、按察其贤否,五岁考选军政而废置之。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常以一人统
司事,曰掌印,一人练兵,一人屯田,曰佥书。巡捕、军器、漕运、京操、备御诸杂务,
并选充之,否则曰带俸。凡备倭守备行都指挥事者,不得建牙、升公座。凡朝廷吉凶表
笺,序衔布、按二司上。经历、都事,典文移。断事,理刑狱。
明初,置各行省行都督府,设官如都督府。又置各都卫指挥使司。洪武四年,置各
都卫断事司,以理军官、军人词讼。又以都卫节制方面,职系甚重,从朝廷选择升调,
不许世袭。七年,置西安行都卫指挥使司于河州。八年十月,诏各都卫并改为都指挥使
司,凡改设都司十有三,燕山都卫为北平都司,西安都卫为陕西都司,太原都卫为山西
都司,杭州都卫为浙江都司,江西都卫为江西都司,青州都卫为山东都司,成都都卫为
四川都司,福州都卫为福建都司,武昌都卫为湖广都司,广东都卫为广东都司。广西都
卫为广西都司,定辽都卫为辽东都司,河南都卫为河南都司。行都司三,西安行都卫为
陕西行都司,大同都卫为山西行都司,建宁都卫为福建行都司。十五年,增置贵州、云
南二都司。后以北平都司为北平行都司。永乐元年改为大宁都司。宣德中,增置万全都
司。计天下都司凡十有六。十三省都司外,有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又于建昌置四
川行都司,于郧阳置湖广行都司。计天下行都司凡五。
明初,又于各行省置都镇抚司,设都镇抚,从四品副镇抚,从五品知事。从八品吴
元年改都镇抚正五品,副镇抚正六品,知事为提控案牍,省注。洪武六年罢。
卫指挥使司,设官如京卫。品秩并同外卫各统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率世官,
或有流官。凡袭替、升授、优给、优养及属所军政,掌印、佥事报都指挥使司,达所隶
都督府,移兵部。每岁抚、按察其贤否,五岁一考选军政,废置之。凡管理卫事,惟属
掌印、佥书。不论指挥使、同知、佥事,考选其才者充之。分理屯田、验军、营操、巡
捕、漕运、备御、出哨、入卫、戍守、军器诸杂务,曰见任管事;不任事入队,曰带俸
差操。征行,则率其属,听所命主帅调度。
所,千户所,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二人,从五品,镇抚二人,从六品其属,
吏目一人。所辖百户所凡十,共百户十人,正六品。升授、改调、增置无定员。总旗二
十人,小旗百人。其守御千户所,军民千户所设官并同。凡千户,一人掌印,一人佥书,
曰管军。千户、百户,有试,有实授。其掌印,恒以一人兼数印。凡军政,卫下于所,
千户督百户,百户下总旗、小旗,率其卒伍以听令。镇抚无狱事,则管军,百户缺,则
代之。其守御千户所,不隶卫,而自达于都司。凡卫所皆隶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五军都
督府。浙江都司、山东都司、辽东都司,隶左军都督府。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
都司、四川行都司、广西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隶右军都督府。中都留守司、河
南都司,隶中军都督府。兴都留守司、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
江西都司、广东都司,隶前军都督府。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
隶后军都督府。
明初,置千户所,设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镇抚、百户。正六品又立各万
户府,设正万户,正四品副万户,从四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寻以名不称实,遂
罢万户府,而设指挥使及千户等官。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使,千人者为千户,
百人者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洪武二年,置刻期百户所,选能疾行者二
百人,以百户领之。七年,申定卫所之制。先是,内外卫所,凡一卫统十千户,一千户
统十百户,百户领总旗二,总旗领小旗五,小旗领军十。至是更定其制,每卫设前、后、
中、左、右五千户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一
十二人为一百户所,每百户所设总旗二人,小旗十人。二十年,始命各卫立掌印、佥书,
专职理事,以指挥使掌印,同知、佥事各领一所。士卒有武艺不娴、器械不利者,皆责
所领之官。二十三年,又设军民指挥使司、军民千户所,计天下内外卫凡五百四十有七,
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自卫指挥以下其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为一代定制。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
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
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
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蛮夷长官
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上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渐为宣
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
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
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
子。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
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详见《兵志·卫所》中。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国之本,在於农桑。”明初,沿元之旧,
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於民。而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
实,府藏衍溢。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盐以给边军,
餫饷不仰藉於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其后,屯田坏於豪强之兼并,计臣变盐法。
於是边兵悉仰食太仓,转输住往不给。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神宗乃加赋
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中涓群小,横敛侵渔。民多逐末,田卒污莱。吏不
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内困敝,而储积益以空乏。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不知
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而不在行钞法也。夫缰本节用,为理财之要。明一代理财之道,
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於篇。
○户口 田制屯田 庄田
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
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洪武十四年诏
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
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
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
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
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岁命户科给事中
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
一册,曰白册云。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
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
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
导民善,平乡里争讼。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
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在所著籍,
授田输赋。正统时,造逃户周知册,核其丁粮。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在所里长管辖之。设抚民佐贰官。归本者,劳
徠安辑,给牛、种、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於谦言,免流民复业者税。成化初,荆、
襄寇乱,流民百万。项忠、杨璇为湖广巡抚,下令逐之,弗率者戍边,死者无算。祭酒
周洪谟著《流民说》,引东晋时侨置郡县之法,使近者附籍,远者设州县以抚之。都御
史李宾上其说。宪宗命原杰出抚,招流民十二万户,给闲田,置郧阳府,立上津等县统
治之。河南巡抚张瑄亦请辑西北流民。帝从其请。
凡附籍者,正统时,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离本籍千里者许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
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军、匠、灶役冒民籍者发还。
其移徙者,明初,当徙苏、松、嘉、湖、杭民之无田者四千馀户,往耕临濠,给牛、
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徐达平沙漠,徙北平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馀户,
散处诸府卫,籍为军者给衣粮,民给田。又以沙漠遗民三万二千八百馀户屯田北平,置
屯二百五十四,开地千三百四十三顷。复徙江南民十四万於凤阳。户部郎中刘九皋言:
“古狭乡之民,听迁之宽乡,欲地无遗利,人无失业也。”太祖采其议,迁山西泽、潞
民於河北。众屡徙浙西及山西民於滁、和、北平、山东、河南。又徙登、莱、青民於东
昌、兗州。又徙直隶、浙江民二万户於京师,充仓脚夫。太祖时徙民最多,其间有以罪
徙者。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北平度地处之。成祖核太原、平阳、泽、潞、辽、沁、汾
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立义冢。又行
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复下诏优恤遭难兵民。然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
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馀户,以次召见,
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大二县
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宣德
间定制,逃者发边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弘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户,每户徵银
三两,与厢民助役。嘉靖中减为二两,以充边饷。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汉徙富民实关中
之制,其后事久弊生,遂为厉阶。
户口之数,增减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户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
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弘治四年,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
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
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
难兵起,淮以北鞠为茂草,其时民数反增於前。后乃递减,至天顺间为最衰。成、弘继
盛,正德以后又减。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投倚於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
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而要之,户口增减,由於政令张弛。故宣宗尝与群臣
论历代户口,以为“其盛也,本於休养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笃论云。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
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需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
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
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馀为民田。
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
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产寄他户,谓
之铁脚诡寄。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
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先是,
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而鱼鳞图册以
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
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凡质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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