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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1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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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谕户部曰:“行人高稹言,陕西困逋赋。其议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许
任土所产,折收布、绢、棉花及金、银等物,著为令。”於是户部定:钞一锭,折米一
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二石;绢一疋,石有二斗;棉布一疋,一石;苎布一疋,
七斗;棉花一斤,二斗。帝曰:“折收逋赋,盖欲苏民困也。今赋重若此,将愈困民,
岂恤之之意哉。金、银每两折米加一倍。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馀从所议。”
永乐中,既得交阯,以绢,漆,苏木,翠羽,纸扇,沉、速、安息诸香代租赋。广
东琼州黎人、肇庆瑶人内附,输赋比内地。天下本色税粮三千馀万石,丝钞等二千馀万。
计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
不可食。岁歉,有司往往先发粟振贷,然后以闻。虽岁贡银三十万两有奇,而民间交易
用银,仍有厉禁。
至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周铨言:“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
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
通舟楫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言,户部尚书黄福复
条以请。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濙。濙对以太祖尝折纳税粮於陕西、浙江,民以为便。
遂仿其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
麦共四百馀万石,折银百万馀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於天下。自起运
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永例。诸方赋入折银,而仓廪之积渐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
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
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
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命户部裁其额,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
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旧。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馀
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建文二年诏
曰:“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准私租起科,特以惩一时顽民,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方。
宜悉与减免,亩不得过一斗。”成祖尽革建文政,浙西之赋复重。宣宗即位,广西布政
使周干巡视苏、常、嘉、湖诸府还,言:“诸府民多逃亡,询之耆老,皆云重赋所致。
如吴江、昆山民田租,旧亩五升,小民佃种富民田,亩输私租一石。后因事故入官,辄
如私租例尽取之。十分取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乎。尽取,则民必冻馁,欲不逃亡,不
可得也。仁和、海宁、昆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馀顷,逮今十有馀年,犹征其租。田
没於海,租从何出?请将没官田及公、侯还官田租,俱视彼处官田起科,亩税六斗。海
水沦陷田,悉除其税,则田无荒芜之患,而细民获安生矣。”帝命部议行之。宣德五年
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
著为令。”於是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曲计减苏粮七十馀万,他府以为差,而
东南民力少纾矣。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户部劾以变乱成法。宣宗虽不罪,亦不
能从。而朝廷数下诏书,蠲除租赋。持筹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书为辞。帝与尚书胡濙
言“计臣壅遏膏泽”,然不深罪也。正统元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
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
斗者减作一斗。盖宣德末,苏州逋粮至七百九十万石,民困极矣。至是,乃获少苏。英
宗复辟之初,令镇守浙江尚书孙原贞等定杭、嘉、湖则例,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
轻者徵米宜多。乃定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三斗;官
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
岁徵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徵平米二石二斗。凡重者
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科则适均,而亩科一石之税未尝减云。
嘉靖二年,御史黎贯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馀万石,今少九万;米二千
四百七十馀万石,今少二百五十馀万。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内官之众,军士之增,
悉取给其中。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请核祖宗赋额及经费多寡之数,一一区画,则
知赋入有限,而浮费不容不节矣。”於是户部议:“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
租税,徵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仍乞朝廷躬行节俭,以先天下。”帝纳之。既而谕德
顾鼎臣条上钱粮积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粮旧额。请责州县官,於农隙时,令里甲等仿洪武、正统间鱼鳞、风旗
之式,编造图册,细列元额田粮、字圩、则号、条段、坍荒、成熟步口数目,官为覆勘,
分别界址,履亩检踏丈量,具开垦改正豁除之数。刊刻成书,收贮官库,给散里中,永
为稽考。仍斟酌先年巡抚周忱、王恕简便可行事例,立为定规。取每岁实徵、起运、存
留、加耗、本色、折色并处补、暂徵、带徵、停徵等件数目,会计已定,张榜晓谕。庶
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免赔累科扰之患。一曰催徵岁办钱粮。成、弘以前,里甲催
徵,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临收。粮长不敢多收斛面,粮户不敢搀杂水谷糠粃,兑
粮官军不敢阻难多索,公私两便。近者,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户,但立限敲扑
粮长,令下乡追徵。豪强者则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鸡犬为空。孱弱者为势豪所凌,
耽延欺赖,不免变产补纳。至或旧役侵欠,责偿新佥,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辜之民
死於箠楚囹圄者几数百人。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其实收
掌管粮之数少,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州县一年之间,辄破中人百家之产,害莫
大焉。宜令户部议定事例,转行所司,审编粮长务遵旧规。如州县官多佥粮长,纵容下
乡,及不委里甲催办,辄酷刑限比粮长者,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论。
其二则议遣官综理及复预备仓粮也。疏下,户部言:“所陈俱切时弊,令所司举
行。”迁延数载如故。
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岁七月,州县委官偕诣京,领勘合
以行。粮万石,长、副各一人,输以时至,得召见,语合,辄蒙擢用。末年更定,每区
正副二名轮充。宣德间,复永充。科敛横溢,民受其害,或私卖官粮以牟利。其罢者,
亏损公赋,事觉,至陨身丧家。景泰中,革粮长,未几又复。自官军兑运,粮长不复输
京师,在州里间颇滋害,故鼎臣及之。
未几,御史郭弘化等亦请通行丈量,以杜包赔兼并之弊。帝恐纷扰,不从。给事中
徐俊民言:“今之田赋,有受地於官,岁供租税者,谓之官田。有江水泛溢沟塍淹没者,
谓之坍江。有流移亡绝,田弃粮存者,谓之事故。官田贫民佃种,亩入租三斗,或五六
斗或石以上者有之。坍江、事故虚粮,里甲赔纳,或数十石或百馀石者有之。夫民田之
价十倍官田,贫民既不能置。而官田粮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虚粮,又令摊纳,
追呼敲扑,岁无宁日。而奸富猾胥方且诡寄、那移,并轻分重。此小民疾苦,闾阎凋瘁,
所以日益而日增也。请定均粮、限田之制。坍江、事故,悉与蠲免。而合官民田为一,
定上、中、下三则起科以均粮。富人不得过千亩,听以百亩自给,其羡者则加输边税。
如此,则多寡有节,轻重适宜,贫富相安,公私俱足矣。”部议:“疆土民俗各异,令
所司熟计其便。”不行。
越数年,乃从应天巡抚侯位奏,免苏州坍海田粮九万馀石,然那移、飞洒之弊,相
沿不改。至十八年,鼎臣为大学士,复言:“苏、松、常、镇、嘉、湖、杭七府,供输
甲天下,而里胥豪右蠹弊特甚。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一一检核改正。”於是应天巡抚
欧阳鐸检荒田四千馀顷,计租十一万石有奇,以所欺隐田粮六万馀石补之,馀请豁免。
户部终持不下。时嘉兴知府赵瀛建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
徵。”鐸乃与苏州知府王仪尽括官、民田裒益之。履亩清丈,定为等则。所造经赋册,
以八事定税粮:曰元额稽始,曰事故除虚,曰分项别异,曰归总正实,曰坐派起运,曰
运馀拨存,曰存馀考积,曰徵一定额。又以八事考里甲:曰丁田,曰庆贺,曰祭祀,曰
乡饮,曰科贺,曰恤政,曰公费,曰备用。以三事定均徭:曰银差,曰力差,曰马差。
著为例。
徵一者,总徵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
重者不能尽损,惟递减耗米,派轻赍折除之,阴予以轻。轻者不能加益,为徵本色,递
增耗米加乘之,阴予以重。推收之法,以田为母,户为子。时豪右多梗其议,鼎臣独以
为善,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输,然贫民减千石矣,不可易也。”顾其时,上不能
损赋额,长民者私以己意变通。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赋反加矣。
时又有纲银、一串铃诸法。纲银者,举民间应役岁费,丁四粮六总徵之,易知而不
繁,犹网之有纲也。一串铃,则夥收分解法也。自是民间输纳,止收本色及折色银矣。
是时天下财赋,岁入太仓库者二百万两有奇。旧制以七分经费而存积三分备兵、歉,
以为常。世宗中年,边供费繁,加以土木、祷祀,月无虚日,帑藏匮竭。司农百计生财,
甚至变卖寺田,收赎军罪,犹不能给。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师,增兵设戍,饷额过倍。
三十年,京边岁用至五百九十五万,户部尚书孙应奎蒿目无策,乃议於南畿、浙江等州
县增赋百二十万,加派於是始。
嗣后,京边岁用,多者过五百万,少者亦三百馀万,岁入不能充岁出之半。由是度
支为一切之法,其箕敛财贿、题增派、括赃赎、算税契、折民壮、提编、均徭、推广事
例兴焉。其初亦赖以济匮,久之诸所灌输益少。又四方多事,有司往往为其地奏留或请
免:浙、直以备倭,川、贵以采木,山、陕、宣、大以兵荒。不惟停格军兴所徵发,即
岁额二百万,且亏其三之一。而内廷之赏给,斋殿之经营,宫中夜半出片纸,吏虽急,
无敢延顷刻者。三十七年,大同右卫告警,赋入太仓者仅七万,帑储大较不及十万。户
部尚书方钝等忧惧不知所出,乃乘间具陈帑藏空虚状,因条上便宜七事以请。既,又令
群臣各条理财之策,议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琐屑,非国体。而累年以前积逋无不追徵,
南方本色逋赋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时,东南被倭,南畿、浙、闽多额外提编,江南至四十万。提编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银力差排编十甲,如一甲不足,则提下甲补之,故谓之提编。及倭患平,应天
巡抚周如斗乞减加派,给事中何煃亦具陈南畿困敝,言:“军门养兵,工部料价,操江
募兵,兵备道壮丁,府州县乡兵,率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请禁革之。”命如煃议,
而提编之额不能减。
隆、万之世,增额既如故,又多无艺之征,逋粮愈多,规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
至十馀年,未徵而报收,一县有至十万者。逋欠之多,县各数十万。赖行一条鞭法,无
他科扰,民力不大绌。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
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
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其后接踵三大征,颇有加派,事毕旋已。至四十六年,骤增辽饷三百万。时内帑充
积,帝靳不肯发。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征倭、播例,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
有奇。明年复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
十万,遂为岁额。所不加者,畿内八府及贵州而已。
天启元年,给事中甄淑言:“辽饷加派,易致不均。盖天下户口有户口之银,人丁
有人丁之银,田土有田土之银,有司徵收,总曰银额。按银加派,则其数不漏。东西南
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徵纳不同。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徵纳。
今因人土之宜,则无偏枯之累。其法,以银额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颁示直省。每
岁存留、起解各项银两之数,以所加饷额,按银数分派,总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
饷额而止。如此,则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为增减之弊。且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
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宜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
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则县册不失丁额,贫民不致赔累,而有司亦免逋
赋之患。”下部覆议,从之。
崇祯三年,军兴,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田赋。户部尚书毕自严不能止,乃於九厘外
亩复徵三厘。惟顺天、永平以新被兵无所加,馀六府亩徵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赋百
六十五万四千有奇。后五年,总督卢象升请加宦户田赋十之一,民粮十两以上同之。既
而概徵每两一钱,名曰助饷。越二年,复行均输法,因粮输饷,亩计米六合,石折银八
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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