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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1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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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诸司
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
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
皆诛而籍其家。“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所由设也。其《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
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其推原中外
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
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
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时咸归谤御史余敏、丁廷举。或以为
言,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言:“朕诏有司除奸,
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每岁布政司、
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
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其冤,复杖戍
之。二狱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然时引大体,有所纵舍。沅陵知县张杰当输作,自陈母贺,当元季乱离守节,今年
老失养。帝谓可励俗,特赦之,秩杰,令终养。给事中彭与民坐系,其父为上表诉哀。
立释之,且免同系十七人。有死囚妻妾诉夫冤,法司请黥之。帝以妇为夫诉,职也,不
罪。都察院当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减数人死。真州民十八人谋不轨,
戮之,而释其母子当连坐者。所用深文吏开济、詹徽、陈宁、陶凯辈,后率以罪诛之。
亦数宣仁言,不欲纯任刑罚。尝行郊坛,皇太子从,指道旁荆楚曰:“古用此为扑刑,
取能去风,虽寒不伤也。”尚书开济议法密,谕之曰:“竭泽而渔,害及鲲鲕,焚林而
田,祸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济惭谢。参政杨宪欲重法,帝曰:“求生于
重典,犹索鱼于釜,得活难矣。”御史中丞陈宁曰:“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
情。”太祖曰:“不然。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
不犯。秦有凿颠抽胁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闻用商、韩之法,可
致尧、舜之治也。”宁惭而退。又尝谓尚书刘惟谦曰:“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
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谓善治乎?”盖太祖用重
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建
文帝继体守文,专欲以仁义化民。元年刑部报囚,减太祖时十三矣。
    成祖起靖难之师,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掘冢,妻女发浣衣局、教坊司,
亲党谪戍者至隆、万间犹勾伍不绝也。抗违者既尽杀戮,惧人窃议之,疾诽谤特甚。山
阳民丁钰讦其乡诽谤,罪数十人。法司迎上旨,言钰才可用,立命为刑科给事中。永乐
十七年,复申其禁。而陈瑛、吕震、纪纲辈先后用事,专以刻深固宠。于是萧议、周新、
解缙等多无罪死。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间示宽大。千户某灌桐油皮鞭中以决人,刑部当
以杖,命并罢其职。法司奏冒支官粮者,命即戮之,刑部为覆奏。帝曰:“此朕一时之
怒,过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谓金纯、刘观曰:“卿等皆国大臣,如朕处法失中,须
更执奏,朕不难从善也。”因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
之滥,朕岂不知。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致,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必四五覆奏,
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不愧。自今审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
必以闻。”洪熙改元,二月谕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曰:“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
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数月间,此风又萌。夫治道所急者
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奈何禁诽谤哉?”因顾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诏书行之。”于
是士奇承旨,载帝言于己丑诏书云:“若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
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
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除谋反及
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告诽谤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该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帝切责刑
官,尚书金纯等谢罪,乃已。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当斩,家人击登闻鼓诉
冤。覆按实不为盗。命释群儿等,而切责都御史刘观。其后每遇奏囚,色惨然,御膳为
废。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说与刑官少缓之。”一日,御文华殿与群臣论古肉刑,
侍臣对:“汉除肉刑,人遂轻犯法。”帝曰:“此自由教化,岂关肉刑之有无。舜法有
流宥金赎,而四凶之罪止于窜殛。可见当时被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滥及也。况汉承秦
敝,挟书有律,若概用肉刑,受伤者必多矣。”明年,著《帝训》五十五篇,其一恤刑
也。武进伯硃冕言:“比遣舍人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
帝怒,命法司穷治之。帝宽诏岁下,阅囚屡决遣,有至三千人者。谕刑官曰:“吾虑其
瘐死,故宽贷之,非常制也。”是时,官吏纳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赎杂犯死罪,军民减
十之二。诸边卫十二石,辽东二十石,于例为太轻,然独严赃吏之罚。命文职犯赃者俱
依律科断。由是用法轻,而贪墨之风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诛。都御史夏迪催粮常
州,御史何楚英诬以受金。诸司惧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驿夫愤死。以帝之宽
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后,仁、宣之政衰。正统初,三杨当国,犹恪守祖法,禁内外诸司锻炼刑狱。
刑部尚书魏源以灾旱上疑狱,请命各巡抚审录。从之。无巡抚者命巡按。清军御史、行
在都察院亦以疑狱上,通审录之。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定律,专务刻深。如
户部侍郎吴玺举淫行主事吴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规避律斩。及軏自经
死,狱官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援不应为事理重者,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
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以变
乱成法罪之。”帝是其言,为申警戒。至六年,王振始乱政,数辱廷臣,刑章大紊。侍
讲刘球条上十事,中言:“天降灾谴,多感于刑罚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视其徇私不当
者而加以罪。虽有触忤,如汉犯跸盗环之事,犹当听张释之之执奏而从之。”帝不能用。
而球即以是疏触振怒,死于狱。然诸酷虐事,大率振为之,帝心颇宽平。十一年,大理
卿俞士悦以殴斗杀人之类百余人闻,请宥,俱减死戍边。景泰中,阳谷主簿马彦斌当斩,
其子震请代死。特宥彦斌,编震充边卫军。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发拟罪囚,多加参
语奏请,变乱律意。”诏法官问狱,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六年,以灾异审录中外
刑狱,全活者甚众。天顺中,诏狱繁兴,三法司、锦衣狱多系囚未决,吏往往泄狱情为
奸。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枉杀王文、于谦等。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即以诈撰制文,
坐有贞斩罪。其后缇骑四出,海内不安。然霜降后审录重囚,实自天顺间始。至成化初,
刑部尚书陆瑜等以请,命举行之。狱上,杖其情可矜疑者,免死发戍。列代奉行,人获
沾法外恩矣。
    宪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赃罪外,所犯罪名纪录在官者,悉与
湔涤。”其后岁以为常。十年,当决囚,冬至节近,特命过节行刑。既而给事中言,冬
至后行刑非时,遂诏俟来年冬月。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刘源,因言:
“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帝曰:“刑狱重事,《周书》曰:
‘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特为未得其情者言耳。苟得其情,即宜决断。无罪拘
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杀之也。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条,其即以乔新所奏,通行天下。”
又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
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侍郎杨宣妻悍妒,杀婢十余人,部拟命妇合坐
者律,特命决杖五十。时帝多裨政,而于刑狱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尝欲杀一囚,不
许覆奏。御史方佑复以请,帝怒,杖谪佑。吉安知府许总有罪,中官黄高嗾法司论斩。
给事中白昂以未经审录为请,不听,竟乘夜斩之。
    孝宗初立,免应决死罪四十八人。元年,知州刘概坐妖言罪斩,以王恕争,得长系。
末年,刑部尚书闵珪谳重狱,忤旨,久不下。帝与刘大夏语及之,对曰:“人臣执法效
忠,珪所为无足异。”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对曰:“臣幼读《孟子》,
见瞽瞍杀人,皋陶执之语。珪所执,未可深责也。”帝颔之。明日疏下,遂如拟。前后
所任司寇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皆持法平者,海内翕然颂仁德焉。
    正德五年会审重囚,减死者二人。时冤滥满狱,李东阳等因风霾以为言,特许宽恤。
而刑官惧触刘瑾怒,所上止此。后磔流贼赵鐩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法司奏祖训有
禁,不听。寻以皮制鞍镫,帝每骑乘之。而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门灾,疏理冤抑,命再问缓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鹏、王瓛、
齐佐等与焉。给事中李复礼等言:“鹏等皆江彬、钱宁之党。王法所必诛。”乃令禁之
如故。后皆次第伏法。自杖诸争大礼者,遂痛折廷臣。六年,命张璁、桂萼、方献夫摄
三法司,变李福达之狱,欲坐马录以奸党律。杨一清力争,乃戍录,而坐罪者四十余人。
璁等以为己功,遂请帝编《钦明大狱录》颁示天下。是狱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
祖宗之法,供权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八年,京师民张福杀母,诉为张柱所杀,刑部郎
中魏应召覆治得实。而帝以柱乃武宗后家仆,有意曲杀之,命侍郎许讠赞尽反谳词,而
下都御史熊浃及应召于狱。其后,猜忌日甚,冤滥者多,虽间命宽恤,而意主苛刻。尝
谕辅臣:“近连岁因灾异免刑,今复当刑科三覆请旨。朕思死刑重事,欲将盗陵殿等物
及殴骂父母大伤伦理者取决,余令法司再理,与卿共论,慎之慎之。”时以为得大体。
越数年,大理寺奉诏谳奏狱囚应减死者。帝谓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纵奸坏法,黜
降寺丞以下有差。自九年举秋谢醮免决囚,自后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报,停刑之典每
岁举行。然屡谴怒执法官,以为不时请旨,至上迫冬至,废义而市恩也。遂削刑部尚书
吴山职,降调刑科给事中刘三畏等。中年益肆诛戮,自宰辅夏言不免。至三十七年,乃
出手谕,言:“司牧者未尽得人,任情作威。湖广幼民吴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
迫无控,万里叩阍。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几。尔等宜亟体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
天下,咸使喻之。”是诏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忤,刑部当
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长系。穆宗立,徐阶缘帝意为遗诏,尽还诸逐臣,优恤死亡,
纵释幽系。读诏书者无不叹息。
    万历初,冬月,诏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复传旨:“奉圣母谕,
大婚期近,命阁臣于三覆奏本,拟旨免刑。”张居正言:“祖宗旧制,凡犯死罪鞫问既
明,依律弃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斋醮,始有暂免不决之令,或间从御笔所勾,量
行取决。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旧制也。臣等详阅诸囚罪状,皆灭绝天理,败伤彝伦,
圣母独见犯罪者身被诛戮之可悯,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使不一雪
其痛,怨恨之气,上干天和,所伤必多。今不行刑,年复一年,充满囹圄,既费关防,
又乖国典,其于政体又大谬也。”给事中严用和等亦以为言。诏许之。十二年,御史屠
叔明请释革除忠臣外亲。命自齐、黄外,方孝孺等连及者俱勘豁。帝性仁柔,而独恶言
者。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内外官杖戍为民者至百四十人。后不复视朝,刑辟罕用,死
囚屡停免去。天启中,酷刑多,别见,不具论。
    庄烈帝即位,诛魏忠贤。崇祯二年,钦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称快。然是时承神宗废
弛、熹宗昏乱之后,锐意综理,用刑颇急,大臣多下狱者矣。六年冬论囚,素服御建极
殿,召阁臣商榷,而温体仁无所平反。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帝
心悯之,体仁不为救。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郑三俊,因言:“皇上御极以来,诸
臣丽丹书者几千,圜扉为满。使情法尽协,犹属可怜,况怵惕于威严之下者。有将顺而
无挽回,有揣摩而无补救,株连蔓引,九死一生,岂圣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纳
也。是年冬,以彗见,停刑。其事关封疆及钱粮剿寇者,诏刑部五日具狱。十二年,御
史魏景琦论囚西市,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斩,忽中官本清衔命驰免,
因释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被责下锦衣狱。盖帝以囚有声冤者,停刑请旨,而景琦
仓卒不辨,故获罪。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疏请清狱,言:“狱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
奇,大可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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