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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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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黄赤道,诸类立成,悉从岁差,随时改正。望敕礼臣并监正董其事。”部奏:“古
法未可轻变,请仍旧法。别选精通历学者,同濂等以新法参验,更为奏请。”从之。
十五年,礼部员外郎郑善夫言:“日月交食,日食最为难测。盖月食分数,但论距
交远近,别无四时加减,且月小暗虚大,八方所见皆同。若日为月所掩,则日大而月小,
日上而月下,日远而月近。日行有四时之异,月行有九道之分。故南北殊观,时刻亦异。
必须据地定表,因时求合。如正德九年八月辛卯日食,历官报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闽、
广之地,遂至食既。时刻分秒,安得而同?今宜按交食以更历元,时刻分秒,必使奇零
剖析详尽。不然,积以岁月,躔离朓朒,又不合矣。”不报。十六年以南京户科给事中
乐頀、工部主事华湘通历法,俱擢光禄少卿,管监事。
嘉靖二年,湘言:“古今善治历者三家,汉《太初》以钟律,唐《大衍》以蓍策,
元《授时》以晷景为近。欲正历而不登台测景,皆空言臆见也。望许臣暂朝参,督中官
正周濂等,及冬至前诣观象台,昼夜推测,日记月书,至来年冬至,以验二十四气、分
至合朔、日躔月离、黄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四余之度,视元辛巳所测,离合何如,
差次录闻。更敕礼部延访精通理数者徵赴京师,令详定岁差,以成一代之制。”下礼部
集议,而护谓历不可改,与湘颇异。礼部言:“湘欲自行测候,不为无识。请二臣各尽
所见,穷极异同,以协天道。”从之。
七年,钦天监奏:“闰十月朔,《回回历》推日食二分四十七秒,《大统历》推不
食。”已而不食。十九年三月癸巳朔,台官言日当食,已而不食。帝喜,以为天眷,然
实由推步之疏也。隆庆三年,掌监事顺天府丞周相刊《大统历法》,其历原历叙古今诸
历异同。万历十二年十一有癸酉朔《大统历》推日食九十二秒,《回回历》推不食,已
而《回回历》验。礼科给事中侯先春因言:“迩年月食在酉而曰戌,月食将既而曰未九
分,差舛甚矣。《回回历》科推算日月交食,五星凌犯,最为精密,何妨纂人《大统历》
中,以备考验。”诏可。二十年五月戌夜月食,监官推算差一日。
二十三年,郑世子载堉进《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二书。疏略曰:“高皇帝
革命时,元历未久,气朔未差,故不改作,但讨论润色而已。积年既久,气朔渐差。
《后汉志》言‘三百年斗历改宪’。今以万历为元,而九年辛巳岁适当‘斗历改宪’之
期,又协‘乾元用九’之义,历元正在是矣。臣尝取《大统》与《授时》二历较之,考
古则气差三日,推今则时差九刻。夫差虽九刻,处夜半之际,所差便隔一日。节气差天
一日,则置闰差一月。闰差一月,则时差一季。时差一季,则岁差一年。其失岂小小哉?
盖因《授时》减分太峻,失之先天;《大统》不减,失之后天。因和会两家,酌取中数,
立为新率,编撰成书,大旨出于许衡,而与历不同。黄钟乃律历本原,而旧历罕言之。
新法则以步律吕爻象为首。尧时冬至日躔宿次,何承天推在须、女十度左右,一行推在
女、虚间,元人历议亦云在女、虚之交。而《授时历》考之,乃在牛宿二度。《大统历》
考之,乃在危宿一度。相差二十六度,皆不与《尧典》合。新法上考尧元年甲辰岁,夏
至午中,日在柳宿十二度左右,冬至午中,日在女宿十度左右,心昴昏中,各去午正不
逾半次,与承天、一行二家之说合。此皆与旧历不同大者,其余详见《历议》。望敕大
臣名儒参订采用。”
其法首曰步发敛。取嘉靖甲寅岁为历元,元纪四千五百六十,期实千四百六十一,
节气岁差一秒七十五忽,岁周气策无定率,各随岁差求而用之。律应即气应五十五日六
十刻八十九分,律总旬周六十日。次曰步朔闰。朔望弦策与《授时》同,闰应十九日三
十六刻十九分。次曰步日躔。日平行一度,躔周即天周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躔中半
之,象策又半之,辰策十二分躔周之一。黄、赤道岁差,盈初缩末限,缩初盈末限,俱
与《授时》同,周应二百三十八度二十二分三十九秒。按《授时》求日度法,以周应加
积度,命起虚七,其周应为自虚七度至箕寸十度之数。《万年历法》以周应减积度,命
起角初,其周应为箕十度至角初度之数,当为二百八十六度四十五分。今数不合,似误。
次曰步晷漏。北极出地度分,冬、夏至中晷恒数,并二至昼夜长短刻数,俱以京师为准。
参以岳台,以见随处里差之数。次曰步月离。月平行、转周、转中,与《授时》同。离
周即迟疾限三百三十六限十六分六十秒,离中半之,离象又半之。转差一日九十刻六十
分。转应七日五十刻三十四分。次曰步交道。正交、中交与《授时》同。距交十四度六
十六分六十六秒。交周、交中、交差,与《授时》同。交应二十日四十七刻三十四分。
次曰步交食。日食交外限六度,定法六十一,交内限八度定法八十一。月食限定法与
《授时》同。次曰步五纬。合应:土星二百六十二日三千二十六分,木星三百一十一千
八百三十七分,火星三百四十三日五千一百七十六分,金星二百三十八千三百四十七分,
水星九十一日七千六百二十八分。历应:土星八千六百四日五千三百三十八分,木星四
千一十八日六千七十三分,火星三百一十四日四十九分,金星六十日一千九百七十五分,
水星二百五十三日七千四百九十七分。周率、度率及晨夕伏见度,俱与《授时》同。
其议岁余也,曰:“阴阳消长之理,以渐而积,未有不从秒起。《授时》考古,于
百年之际顿加一分,于理未安。假如鲁隐公三年酉岁,下距至元辛巳二千年,以《授时》
本法算之,于岁实当加二十分,得庚午日六刻,为其年天正冬至。次年壬戌岁,下距至
元辛巳一千九百九十年,本法当加十九分,得乙亥日五十刻四十四分,为其年天正冬至。
两冬至相减,得相距三百六十五日四十四刻四十四分,则是岁余九分日之四,非四分日
之一也。历法之廖,莫甚于此。新法酌量,设若每年增损二秒,推而上之,则失昭公己
丑;增损一秒至一秒半,则失僖公辛亥。今约取中数,其法置定距自相乘,七因八归,
所得百,约之为分,得一秒七十五忽,则辛亥、己丑皆得矣。”
其议日躔也,曰:“古历见于《六经》,灼然可考者莫如日躔及中星。而推步家鲜
有达者,盖由不知夏时、周正之异也。大抵夏历以节气为主,周历以中气为主。何承天
以正月甲子夜半合朔雨水为上元,进乖夏朔,退非周正。故近代推《月令》、《小正》
者、皆不与古合。尝以新法岁差,上考《尧典》中星,则所谓四仲月,盖自节气之始至
于中气之终,三十日内之中星耳后世执者于二分二至,是亦误矣。”
其议侯极也,曰:“自汉至齐、梁,皆谓纽星即不动处。惟祖恒之测知纽星去极
一度有余。自唐至宋,又测纽星去极三度有余。《元志》从三度,盖未有说也。新法不
测纽星,以日景验之,于正方案上,周天度内权指一度为北极,自此度右旋,数至六十
七度四十一分,为夏至日躔所在。复至一百一十五度二十一分,为冬至日躔所在。左旋,
数亦如之。四处并中心五处,各识一针。于二至日午中,将案直立向南取景,使三针景
合,然后县绳界取中绵,又取方十字界之,视横界上距极出地度分也,即极出地度分
也。”
其议晷景也,曰:“何承天立表测景,始知自汉以来,冬至皆后天三日。然则推步
晷景,乃治历之耍也。《授时历》亦凭晷景为本,而《历经》不载推步晷景之术,是为
缺略,今用北极出地度数,兼弧矢二术以求之,庶尽其原。又随地形高下,立差以尽变,
前此所未有也。”又曰:“《授时历》议据《前汉志》鲁献公十五年戊寅岁正月甲寅朔
旦冬至,引用为首。夫献公十五年下距隐公元年己未,岁百六十一年,其非春秋时明矣。
而《元志》乃云‘自春秋献公以来’,又云‘昭公冬至,乃日度失行之验’,误矣。夫
献公甲寅冬至,别无所据,惟刘歆《三统历》言之。岂左传不足信,而歆乃可信乎?太
初元年冬至在辛酉,歆乃以为甲子,差天三日,尚不能知,而能逆知上下数百年乎?故
凡春秋前后千载之间,气朔交食,《长历》、《大衍》所推近是,刘歆、班固所说全非
也。”又曰:“《大衍历》议谓宋元嘉十三年一月甲戌,景长为日度变行,《授时历》
议亦云,窃以为过矣。苟日度失行,当如岁差,渐渐而移。今岁既已不合,来岁岂能复
合耶?盖前人所测,或未密耳。夫冬至之景一丈有余,表高晷长,则景虚而淡,或设望
筒、副表、景符之类以求实景。然望筒或一低昂,副表、景符或一前却,所据之表或稍
有倾欹,圭面或稍有斜侧,二至前后数日之景,进退只在毫厘之间,耍亦难辨。况委托
之人,未智当否。九服之远,既非自挚,所报晷景,宁足信乎?”
其议漏刻也,曰:“日月带食出入,五星晨昏伏见,历家设法悉因晷漏为准。而晷
漏则随地势南北,辰极高下为异焉。元人都燕,其《授时历》七曜出没之早晏,四时昼
夜之永短,皆准大都晷漏。国初都金陵,《大统历》晷漏改徒南京,冬夏至相差三刻有
奇。今推交食分秒,南北东西等差及五星定伏定见,皆因元人旧法,而独改其漏刻,是
以互神舛误也。故新法晷漏,照依元旧。”
其议日食也,曰:“日道与月道相交处有二,若正会于交,则食既,若但在交前后
相近者,则食而不既。此天之交限也。又有人之交限,假令中国食既,戴日之下,所亏
才半,化外之地,则交而不食。易地反观,亦如之。何则?日如大赤丸,月如小黑丸,
共县一绵,日上而下,即其下正望之,黑丸必掩赤丸,似食之既;及旁观有远近之差,
则食数有多寡矣。春分已后,日行赤道北畔,交外偏多,交内偏少。秋分已后,日行赤
道南畔,交外偏少,交内偏多。是故有南北差。冬至已后,日行黄道东畔,午前偏多,
午后偏少。夏至已后,日行黄道西畔,午前偏少,午后偏多。是故有东西差。日中仰视
则高,旦暮平视则低。是有距午差。食于中前见早,食于中后见迟。是故有时差,凡此
诸差,唯日有之,月则无也。故推交食,惟日颇难。欲推九服之变,必各据其处,考晷
景之短长,揆辰极之高下,庶几得之。《历经》推定之数,徒以燕都所见者言之耳。旧
云:‘月行内道,食多有验。月行外道,食多不验。’又云:‘天之交限,虽系内道,
若在人之交限之外,类同外道,日亦不食。’此说似矣,而未尽也。假若夏到前后,日
食于寅卯酉戌之间,人向东北、西北观之,则外道食分反多于内道矣。日体大于月,月
不能尽掩之,或遇食既,而日光四溢,形如金环,故日无食十分之理。虽既,亦止九分
八十秒。《授时历》日食,阳历限六度,定法六十,阴历限八度,定法八十。各置其限
度,如其定法而一,皆得十分。今于其定法下,各加一数以除限度,则得九分八十余秒
也。”
其议月食也,曰:“暗虚者,景也。景之蔽月,无早晚高卑之异,四时九服其之殊。
譬如县一黑丸于暗室,其左燃烛,其右县一白丸,若烛光为黑丸所蔽,则白丸不受其光
矣。人在四旁观之,所见无不同也。故月食无时差之说。自《纪元历》妄立时差,《授
时》因之,误矣。”
其议五纬也,曰:“古法推步五纬,不如变数之加减。北齐张子信仰观岁久,知五
纬有盈缩之变,当加减以求逐日之躔。盖五纬出入黄道内外,各自有其道,视日远近为
迟疾,其变数之加减,如里路之径直斜曲也。宋人有言曰:‘五星行度,惟留退之际最
多差。自内而进者,其退必向外,自外而进者,其退必由内。其迹台循柳叶,两末锐于
中间,往还之道相去甚远。故星行两末度稍迟,以其斜行故也。中间行度稍速,以其径
捷故也。’前代修历,止增损旧法而已,未尝实考天度。其法须测验每夜昏晓夜半,月
及五星所在度秒,置簿录之。满五年,其间去阴云昼见日数外,可行三年实行,然后可
以算术缀之也。”
书上,礼部尚范谦奏:“岁差之法,自虞喜以来,代有差法之议,竟无昼一之规。
所以求之者,大约有三:考月令之中星,测二至之日景,验交食之分秒。考以衡管,测
以臬表,验以漏刻,斯亦危得之矣。历家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纪七政之行,
又析度为百分,分为百秒,可谓密矣。然浑象之体,径仅数尺,布周天度,每度不及指
许,安所置分秒哉?至于臬表之树不过数尺,刻漏之筹不越数寸。以天之高且广也,而
以寸之物求之,欲其纤微不爽,不亦难乎?故方其差在公秒之间,无可验者,至蹬逾一
度,乃可以管窥耳。此所以穷古今之智七巧,不能尽其变欤?即如世子言,以《大统》、
《授时》二历相较,考古则气差三日,推今则时差必刻。夫时差九刻,在亥子之间则移
一日,在晦朔之交则移一月,此可验之于近也。设移而前,则生明在二日之昏,设移而
后,则生明在四日之夕矣。今似未至此也。其书应发钦天监参订测验。世子留心历学,
博通今古,宜赐奖谕。”从之。
河南佥事刑云路上书言:“治历之耍治历之耍,无逾观象、测景、候时、筹策四事。
今丙申年日至,臣测得乙未日未正一刻,而《大统》推在申正二刻,相差九刻。且今年
立春、夏至、立冬皆适直子半之交。臣推立春乙亥,而《大统》推丙子;夏至壬辰,而
《大统》推癸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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