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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知道真相-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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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了13万保证金后李锦良才被取保候审。    
    回忆起当时的过程,李锦良疑惑颇多。自己又不是什么公职人员,怎么会惹上检察院反贪局了?“当时没有问任何关于偷税的事,检察院也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甚至公安局的拘留手续也是在第二天补办的。“口供按照他们的意思改了将近十次,当时我签字要写11月5日,他们说不能写5号要写4号,到现在我还有很深的印象。”李锦良说。    
    当记者向当时拘留李锦良的批准人,时任长兴县公安局副局长、现任湖州市洪桥镇党委书记的徐凤根求证时,徐表示“这是公安局的公务行为,你找公安局好了,我现在不在公安局了”。而长兴公安局现任杨副局长则表示,这是以前的案件,自己不想评论,问李锦良就好了,公安局“不说了”。    
    取保候审后李锦良才知道,自己这次被抓是因为自己的四次白果代购(共涉及金额207万)涉嫌偷漏增值税11万,也就是《长兴公安志》第69页所载的事件。    
    “当时我们替外贸公司每家每户收购白果,只是赚取点劳务费。5万一吨白果,6%的增值税就是3000元,我们每吨才能得200块,还有2800块钱哪里来啊?偷税这是不可能的。”在“乌梅造假曝光”事件之后在长兴县难以立足、背井离乡南下广州的李锦良觉得自己很冤枉,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    
    “(从1998年取保候审起到长兴县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三年间)我去了30多趟北京,200多趟杭州,投诉信每月都要寄出200多封。”李锦良说,现在他的家中还有几十万元的发票。“这些钱绝大多数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房子已经被抵押出去了,现在还远没有还清。”    
    赢得国家赔偿案    
    这次李锦良似乎很幸运,那些投诉有了回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先后致函浙江省检察院,希望对李锦良一案“依法处理”,退还李锦良的那13万保证金;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1999年1月,长兴县检察院正式对李锦良偷税案提起公诉,但在法院庭审中证人翻供,并指斥公安局证据造假。最终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变化”为由提请撤讼,长兴县法院2000年4月20日正式批准。    
    而一份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1日的批复最终认定李锦良的4笔白果业务“属于代购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长兴检察院遂决定对李锦良偷税案不予起诉。    
    “被关押的时候我刚做完肾结石手术没多久,一天只能喝到一小碗开水,而肾结石这病又不能不喝开水,关了20多天之后,我就已经疼得坐不起来了。”80多天的牢狱经历无论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给李锦良留下了抹不去的记忆。    
    案件结束后李锦良开始为自己的三年遭遇申请国家赔偿,2000年11月22日,长兴县检察院对错误羁押李锦良83天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李锦良2759。75元。    
    “说实话,当时得到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因为钱太少了,和自己失去的以及为维权所付出的太不成比例了。可是转念一想,这终归表示国家在向咱一个老百姓认错了,气也就慢慢地消了。”李锦良说。    
    可他不曾想到,在自己刚刚获得赔偿的同时,这给自己留下永久伤痛的一笔又被以那样的方式写在了史志里。    
    状告公安局    
    2003年2月9日,无奈的李锦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长兴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长兴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都表示对判决不服,同时上诉到湖州市中级法院。    
    “在专业人士看来,‘涉嫌偷税被逮捕’和罪犯有着质的不同,但是在常人眼中这往往被理解为‘因为犯了罪才会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这和‘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没有犯罪’的社会评价完全是两回事。”李锦良的二审代理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姚燕倩律师在2004年3月的庭审中说。    
    148/149长兴县公安局则根据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等专家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指出,尽管该书出版日期是2000年11月,但是在《长兴公安志·凡例》第三条中已经注明,该书“记事时间溯至县警察机构产生的清代末期,下断于1998年12月,个别内容延伸至搁笔时止。”“史志是有阶段性的,它所反映的只能是至记录者搁笔时止发生的事件。”同时史书如实描述客观历史和事实的性质也表明编纂者并无损害李锦良名誉权的主观故意。    
    姚燕倩则认为《长兴公安志》只写李锦良涉嫌偷税被捕,却不写检察院认定不构成偷税罪,这显然有违修志资料收集详实、系统的要求。而长兴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已经将通知送达公安局,这表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本身就是不正确的,作为国家机关公权力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利,公安机关有及时更正的义务。但时隔两月之后出版的公安志依然没有更改,这表明长兴公安局纵然没有主观故意也存在过失。    
    最终11月15日湖州中级法院终审认定,“由于长兴县公安局疏于补正义务的履行,至使李锦良的名誉受损,长兴县公安局的这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民事行为的违法性”。判定长兴县公安局赔偿李锦良损失1。5万元,登报对《长兴公安志》更正并赔礼道歉,同时对未出售的公安志更正后方可传播。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59节:举报者李锦良的八年维权路(3)

    李锦良的幸运    
    “打赢这场官司,我觉得很愉快,不为别的,仅仅是因为一个农民能告赢政府。”赢过很多官司的姚燕倩律师依然很激动。    
    李锦良的胜诉来得不容易。长兴县法院在2003年3月开庭后,案子一拖再拖到当年12月20日,一审才判李锦良胜诉,认定长兴县公安局侵犯了李锦良隐私权。“当时打招呼的领导不少,县法院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一位知情者说,能判他胜诉已经不错了。    
    但是倔强的李锦良并不“领情”,他要较真到底。“如果说侵犯的是‘隐私权’,就表明偷税是既成事实,但是偷税根本就是错案,不是什么隐私。”李锦良提起了上诉。    
    “在办案过程中,作为他的律师,我对李锦良更多的是敬重。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尽管面对的是公安机关,他还敢于站出来以法律为武器反抗。他敢打国家赔偿,敢告公安局。这个农民做了多少人不能做也不敢作的事。这种勇气是我们很多人所没有的,却恰恰是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强权之所以强是因为你弱啊!而湖州的法院也让我敬重。这说明了我们司法制度有效,它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者团体所能左右的。”身为律师的姚燕倩感触颇多。    
    因为像这样力量严重不对等的案件太多了。很多很多的人,在绝望中仍怀着希望,到处投诉,上访,走着“中国式维权”之路。势单力薄的公民,以时间、财力、精力甚至自由、尊严的成本为代价,为的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成功的概率往往又是微乎其微。    
    而李锦良成功了,他也到处投诉上访过,但最后还是通过司法途径,赢得了国家赔偿官司,赢得了名誉侵权官司。这是他自己的幸运,也是很多很多的人们期盼的幸运。    
    □见习记者/米飙杭州、上海报道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0节:长沙“医疗性克隆人事件”(1)

    联合国《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国际公约》经过为期一周的讨论在纽约闭幕,这是联合国大会首次将禁止克隆人的内容列入其讨论议程。而位于中国长沙的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早在几年之前就已经克隆出了一批人体胚胎……150/1512002年3月2日,联合国《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国际公约》经过为期一周的讨论在纽约闭幕,这是联合国大会首次将禁止克隆人的内容列入其讨论议程。    
    然而,位于中国长沙的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早在两年之前就已经克隆出了一批人体胚胎。正当联合国大会进入高潮的时候,万里之外的中国披露的这一最新科研成果,立即引起了极大震荡。    
    参加联合国大会的中国代表团顾问、干细胞研究专家李凌松说,经过一周的讨论,在全球范围内严禁生殖性克隆人实验,已成为各国一致呼声。    
    但是,以预防和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性克隆,是否也属被禁止之列,医学界现在仍存在明显分歧,而中国则属于支持医疗性克隆的国家之一。    
    人体胚胎是怎样克隆的    
    湘雅医学院成为目前中国尖端生物技术的“研究重镇”湘雅医学院“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课题组”的负责人是该院62岁的卢光王秀教授。卢教授和正在其手下攻读博士学位的陆长富,曾在《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上发表论文,以《建立人类体细胞克隆胚技术的初步探索》为题介绍她正在进行的工作。    
    卢教授说,自1999年9月开始,她和陆长富进行人类体细胞克隆实验,“目的在于为研究早期胚胎和干细胞的定向诱导分化,并最终培养出可供临床移植的器官和组织打下基础”。    
    陆长富介绍,师徒两人的试验与1996年英国第一头克隆绵羊“多莉(DOLLY)”的诞生,操作相似,即都是“核移植”技术:将常规IVF(体外受精)ET手术的多余卵母细胞,经患者本人同意后,用细胞松弛素B处理,并用外径30μm(微米)、内径25μm的玻璃针将极体连同极体附近的细胞质吸掉,去掉细胞核。然后选择形态规则、胞质均匀、细胞核清晰的颗粒细胞,用外径7。5μm、内径6。0μm的玻璃针将颗粒细胞核注入去核母细胞内,构建克隆胚。再将克隆胚在37℃、5%CO2培养箱内用含20%人体血清的B2培养基培养。    
    这项实验共培养了11枚克隆胚,其中3枚发生卵裂并发育到桑椹胚(指体细胞发育到某一特定阶段),发育率为27。8%。    
    实际上,按照卢的实验流程,即吸核——注核——原核样变胚——人2(体细胞第一次分裂)细胞克隆胚——人8(体细胞第三次分裂)细胞克隆胚——人克隆囊胚——人克隆囊胚孵出——从克隆囊胚中分离出胚胎干细胞。只差一步就可培养出人体器官和组织。    
    在传统上,胚胎干细胞是指在人胚胎发育早期,即囊胚(受精后约5~7天)中未分化的细胞。囊胚含有约140个细胞,外表是一层扁平细胞,称滋养层,可发育成胚胎的支持组织如胎盘等。中心的腔称囊胚腔,腔内一侧的细胞群,称内细胞群,这些未分化的细胞可进一步分裂、分化,发育成个体。内细胞群在形成内、中、外三个胚层时开始分化。每个胚层将分别分化形成人体的各种器官和组织。如外胚层将分化为皮肤、眼睛和神经系统等,中胚层将形成骨骼、血液和肌肉等组织,内胚层将分化为肝、肺和肠等。    
    由于内细胞群可以发育成完整的个体,因而这些细胞被认为具有全能性。当内细胞群在培养皿中培养时,被称为胚胎干细胞。    
    实际上,如果将在体外培养发育成的囊胚植入妇女的子宫中,将会克隆出与提供体细胞的人基因相同的个体,这就是全球闹得沸沸扬扬的生殖性“克隆人”。    
    152/153陆介绍,这项技术的突破,建立在1997年卢教授开展的胚胎分割研究基础之上,卢当年曾先后建立了胚、人胚显微镜分割技术。另外,卢在“核移植”方面也相当有经验。1998年第6期的美国《科学》杂志,曾发表过卢光王秀和陆长富合作撰写的《克隆的关键技术:核移植》。    
    目前,卢主持的“人类胚胎干细胞建系及向造血细胞和神经细胞定向分化”项目,已获得200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00万元的资助。    
    层出不穷的克隆人体胚胎实验    
    陆长富认为,卢教授克隆人体胚胎的前沿性在于不像其他科学家,只用小鼠等动物作实验,而是直接采用人体胚胎作实验。    
    自1996年7月5日“多莉羊”诞生以来,国外多数科学家的克隆研究仍停留在动物实验阶段。相反,国内的克隆技术研究已经远远走到“前头”,除了卢光王秀和陆长富外,中山医科大学陈系古教授也使用“核移植”技术,将一名7岁小童的包皮细胞核移植到家兔卵母细胞中,并成功克隆出100多个人类胚胎,其中部分发育到“桑椹胚”阶段。    
    在北京,由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徐荣祥教授领导的科研小组,也从2001年开始从事全新的克隆研究。他们的实验是从小鼠体内取出胃壁和肠壁的组织细胞放在体外培养,利用特别组合的生命营养物质,使这些细胞持续分裂,克隆并持续增殖合成新的胃、肠组织。    
    另外,以浙江大学药学院副院长楼宜嘉教授为首的课题组,也通过生物因子的作用和药物的诱导,从小鼠胚胎的全能干细胞中提取出成熟的多能干细胞,并成功地定向分化成了自主跳动的单一心肌细胞。    
    陆长富透露,《建立人类体细胞克隆胚技术的初步探索》发表之后,越来越多的中国科学家加入了这个行列,从事类似克隆研究——目前,中国至少有七个省市正着手进行人体胚胎克隆试验。    
    中国政府已在生物产业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全国性基金来扶持国外学成归来的高级科学家,有的投资者还和一流的研究中心建立合作关系。上海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就有毕业于哈佛的科学家朱建红正在研究大脑干细胞,资金则由香港富商李嘉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1节:长沙“医疗性克隆人事件”(2)

    下一步:生殖性克隆人?    
    卢光王秀教授现为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人类生殖工程研究室主任。1980年起她就在中国率先从事试管婴儿的研究和临床工作。该研究室于1983年诞生中国第一例冷冻精液人工授精婴儿,1988年诞生出中国第二例试管婴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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