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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知道真相-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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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光王秀教授现为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人类生殖工程研究室主任。1980年起她就在中国率先从事试管婴儿的研究和临床工作。该研究室于1983年诞生中国第一例冷冻精液人工授精婴儿,1988年诞生出中国第二例试管婴儿,1991年诞生中国第一例畸形精子分离术治疗者的正常婴儿,2000年诞生中国第一个超快冷存胚移植试管婴儿。迄今为止,卢教授创造出了10项中国第一的科学成就,并使400多名试管婴儿成功降生。    
    在中国医学界,卢教授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圈内人士喜欢尊称她为“试管婴儿之母”。现在,每年约有15000名不孕不育者到她所主持的研究室“求子”,多数人最后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不过,也有人抱憾而归,卢说“追求总是无止境”。    
    但是卢教授完全反对进行生殖性克隆人实验。她说,通过克隆人技术繁衍出的后代,容易患上基因病,这种基因病还会一代一代传下去。所以不管从伦理道德还是优生健康原则上讲,克隆技术都不能用于生殖繁衍。相反,克隆技术尤其是克隆的器官和组织用于医学研究和应用,将可大大缓解实施移植手术时全球器官的供需矛盾。    
    卢教授认为,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公约会议上支持克隆技术用于医学研究和应用是有科学依据的。她说,希望自己的克隆研究可带来新的治疗方法。    
    比如,患有糖尿病、进行性老年痴呆症、严重的心力衰竭或其他疾病的患者,如果从其身上任何部位取下一些体细胞,通过“核移植”技术在体外诱导它们分化成胰岛细胞、神经元、心肌细胞等,然后将这些细胞移植至发病部位,则大有可能修复病人的组织或器官,使病人免受煎熬。    
    美国的“180度大转弯”    
    李凌松认为,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从技术上讲,有很多相似甚至一样的地方,都是利用“核移植”的方式,制造囊胚并从中获取复制的胚胎干细胞,但结果却大不相同。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生殖性克隆制造出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医疗性克隆只生产人类所需的器官和组织”。    
    目前,中国、日本、世界卫生组织等方面都主张,医疗性克隆应与生殖性克隆区别对待。李凌松说,美国等国家反对胚胎干细胞的基本观点认为,利用形成的囊胚来获取干细胞,无异于杀死了一个新的生命,因为他们把囊胚胚胎等同于一个活生生的人。李认为,这个观点本身是有争议的,因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渊源,对人的概念认知也不一样。    
    154/155不过,医疗性克隆的大规模运用,会否造成“灰色地带”,并最终导致生殖性克隆人?这也是反对进行医疗性克隆的国家主要忧虑所在。美国方面的观点是,如果不禁止医疗性克隆,那么以科研实验为借口而制造和毁坏人类胚胎的做法将被合法化,新生命将变成一种可以采掘和利用的自然资源,而一旦克隆胚胎大规模出现,情形将不可能得到控制。    
    这种情况下,2001年10月美国先进细胞技术公司(Advanced Cell TechnologyInc。)克隆出第一个人体胚胎之后,立即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关于克隆人的激烈辩论,几乎造成美国所有相关研究的“猝死”。    
    然而,尽管美国在2002年3月初的联合国大会上态度非常强硬,但关于“长沙克隆人体胚胎”的消息出来后,美国的态度实际上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    
    李凌松说,有鉴于中国科学家在人体胚胎克隆领域的突破性进展,美国加州已经准备放宽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政策,加州参议院正在进行相关立法,全力支持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    
    加州的提案预期将在4月进行投票。值得一提的是,一个同此相近的提案前一年在美国众议院获得通过,另外美国参议院也正在考虑通过另外两个允许医疗性克隆的提案。    
    ■ 记者/黄钙长沙报道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2节:谁的姚明?(1)

    跨出国门之前,姚明无论是实力还是声望都已达到了一个鼎盛阶段,但在商业开发方面却作为不大。前几年姚明惟一的商业合作伙伴是耐克中国公司,其市场部总监对此深有感受:在中国,队员首先是属于球队或者国家的。“下半场开始不到一分钟,先发上场的姚明从小牛队诺维茨基和布拉德利的双重夹击下,强行跃起,在NBA第一高度布拉    
    德利的头上,张手就是一记重扣。”    
    2002年11月22日,在客场对阵已连胜11场的小牛队时,休斯敦火箭队的中国篮球运动员姚明表现“惊艳”——上场33分钟,拿下30分16个篮板,再度刷新此前对阵卫冕冠军湖人队时创造的20分纪录。    
    休斯敦人揉揉自己的眼睛,他们不敢相信,难道“大梦”又回来了?——“大梦”是曾效力于火箭队的前NBA著名中锋奥拉朱旺。    
    随着姚明在球场上的日益火爆,其商业动作也正渐入佳境,此前一直争论不休的姚明归属权问题,也告一段落。    
    “霸王条款”    
    跨出国门之前,姚明无论是实力还是声望都已达到了一个鼎盛阶段,但在商业开发方面却作为不大。    
    前几年姚明惟一的商业合作伙伴是耐克中国公司,其市场部总监潘建华对此深有感受:在中国,队员首先是属于球队或者国家的。    
    “对于与个人签署的商业合同,我们通常认为应该是双边的,但在中国往往有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强行介入。球队总是置于球员之上,我们与姚明的合作就是这样。”潘建华说。    
    记者调查获知,姚明的第一次转会发生在小学。当年上海徐汇区体校从他原先所在的小学“调走”姚明,“转会费”30元。    
    14岁时,姚明从体校进入上海青年队,17岁进入国家队。1998年,作为上海体育局向东方俱乐部注入“后续资产”的一部分,姚明加盟东方男篮。    
    在姚明转会休斯敦火箭队时,火箭队的谈判代表面对的不仅是姚明一人,他们还要和上海东方俱乐部、上海体育局和国家篮球协会反复商谈。    
    姚明的律师王晓鹏将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归结于“霸王条款”的存在。    
    “篮协和俱乐部有很多苛刻的规定,这使得CBA球员在个人商业价值的开发上,几乎全部被俱乐部和篮协包揽了。”    
    156/157王晓鹏说,“问题是,大包大揽以后,俱乐部或篮协往往又没有实际的经营能力来完成这种商业价值的合理开发,结果就是对运动员利益造成极大的浪费”。    
    《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及注册俱乐部篮球队标志的市场推广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一条是,“中国篮球协会对在CBA正式注册的所有篮球运动员有惟一的、排他的商业推广审批权。”    
    王晓鹏认为,这个条款,在姚明申请转会休斯敦火箭队的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由于NBA规定最多为海外球员支付35万美元的转会费,而姚明4年1780万美元的工资远远超过这个数目,所以东方俱乐部要求由姚明本人对俱乐部的损失进行补偿。    
    “补偿是应当的,但焦点是补给谁。我们的观点是谁投资、谁受益,姚明主要是上海体育局培养的,至于东方俱乐部,最近几年确实帮助了姚明,而姚明为它带来的一座总冠军奖杯已经足以弥补它的投入。”王晓鹏说。“但当时东方俱乐部竟然提出姚明的经纪人必须由他们来指定。”    
    产权之痛    
    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东方俱乐部总经理白李对姚明转会一事一肚子委屈:“当时是响应政府支持上海篮球运动发展,东方电视台才组建东方大鲨鱼。自1996年开始,电视台每年对俱乐部至少投入1000万人民币,而这种投入的惟一回报就是竖起了以姚明为核心的东方男篮这块牌子。姚明这一走,几乎带走了俱乐部一半的资产,我们怎么办?”    
    白李说:“球员签的合同草案都是由篮管中心(国家篮球协会下设具体负责运作事宜的办事机构)拟定的,但它不仅没有保障球员的利益,同时也没有保障俱乐部的权益。在中国,俱乐部可以看作球员的第一个经纪人,第一个合同没有签完整,对以后必然造成很大麻烦。在NBA一个球员的合同要200页,而在中国不超过5张纸。”    
    至于谁有补偿权的问题,更是复杂——因为谁也说不清楚东方俱乐部的产权关系。    
    东方俱乐部是一个股份制实体,其中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以训练场馆、球员宿舍和原体工大队的球员等资产打包入股,代表上海体育局持股40%;电视台为支持上海体育事业,负责提供东方男篮每年所需的现金流,持股50%;另有上海虹桥机场(集团)公司占10%的股份。    
    “事实上,这种股份比例并没有实质意义,操作中根本不能直接体现。”白李认为,“俱乐部的产权都不明晰,姚明的产权怎么会清楚?我们也一直要求上海体育局作出详细的资产评估,但一直没有结果。”    
    有意思的是,事情最后是由姚明母亲出面解决的:这位原国家女篮主力队员凭借私人关系与上海体育局领导达成了统一意见:就姚明一事,上海体育局委托俱乐部全权处理。    
    双方协议规定,俱乐部和上海体育局将从姚明未来四年的工资收入和广告收入这两个部分各提取一定比例,“底数是800多万美元,根据广告情况浮动,最多可达1000多万美元”。    
    更富戏剧性的是,与俱乐部的纠葛刚刚解决,中国篮协又突然发难。    
    2002年4月5日,篮管中心向各俱乐部下发了一份《篮球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姚明的打球收入将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所在省市10%,上缴体育总局10%。    
    当时篮协有负责人向媒体指出:“姚明补偿方案并不是我们随便要的,50%这条线不是随便划的,是依据国家体委1996年颁布的《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制订的。”该负责人还说:“以前都是这么交的,只是姚明的补偿费惊人才引起了轩然大波。”158/159记者最新获得的信息是,篮管中心最终作出了较大的让步,双方最后确定的补偿标准为姚明四年工资的5%~8%。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3节:谁的姚明?(2)

    CBA的烦恼    
    事实上,并不只是姚明和东方俱乐部遇到了产权不清的麻烦,CBA几乎所有的俱乐部在同一个泥潭里挣扎。    
    2002年篮球甲A共计14支球队,其产权属性大致可分三种情况:一个是八一火箭这样的特例,它属于部队编制;二是近两年才出现的具有买断性质的球队,主要有明基新浪狮、香港飞龙、陕西东盛、新疆汇源、前卫奥神五支球队;剩下的都是与地方体育局合作,由体工大队转制而来的。    
    目前最多的是转制球队,它又分两种:情况好一点的已实行了所谓的股份制,如上海东方和辽宁盼盼;更多的还处于一种模糊的合作状态。    
    一家由企业出资赞助的CBA俱乐部的老总对记者说:“我们前四年都是合作型的,到了今年续约的时候,我们向地方体育局提出来能不能搞股份制,把股比明确下来,但得到的回答是‘没法评估,以后再说’。”    
    “如果俱乐部是亏钱的,明确股份就意味着得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俱乐部能赚钱了,那时候,股份就是钞票。”一位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其间的利弊关系。    
    上述俱乐部的老总算了一笔账:目前CBA一支中流球队一年所需的投入在700万~800万人民币。而收入方面,最多可以通过赞助、广告拿个100来万,票务收个100来万,再打打邀请赛赚几十万,一年起码得亏四五百万。    
    但姚明的商业操作带来了希望。    
    “无论怎么样,姚明这次能到NBA当状元秀还是很鼓舞人的,起码篮球市场的前景被俱乐部经营者重新看好了。你想啊,他四年光工资就是1780万美元,俱乐部也跟着沾光。”    
    “不过,要长期搞,产权问题还是必须得解决。现在没有效益还好,真的做好了矛盾肯定很大。”该老总长叹:“产权不明晰下来,你让我们企业怎么敢投钱下去?”    
    长期以来中国体育界都在政府提供的“从摇篮到坟墓”的事业体制包养下生存,没有风险制约,缺乏激励机制和造血功能。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体制僵化、经费短缺、人才匮乏、管理混乱、发展滞后。    
    在体育产业严重失血、苦苦挣扎的现实下,中国在1994年开始了职业足球联赛的运作。之后又开始了职业篮球联赛的运作。当时的筹备工作特别急促,很多俱乐部都是由地方政府拉郎配,由企业出资将地方体工大队强行转制,根本没有从体制上真正转型。    
    一名资深体育记者说:“一句话,尽管职业化已经8年,中国体育一定程度上还只是‘金牌战略’的附庸。”    
    “拉郎配组建的俱乐部,在国内还可以在半官方的篮协的庇护下运行。但当这种伪俱乐部与真正的国际成熟俱乐部接轨时,必然被连皮带肉地揭开背后的疮疤。”一位俱乐部总经理批评说。    
    上海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所长胡雄飞指出:“中国国企的产权改革已经操作了好些年。事实上,这些顽症在事业单位同样存在,事业单位的国资、产权问题如何解决,是中国下一步体改应慎重考虑的问题。”    
    160/161营销姚明的“梦之队”    
    姚明在美国的代理人章明基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称有一支阵容显赫的队伍为姚明服务。    
    这支团队的总负责人就是姚明的远房表亲章明基,团队为美国和中国两个分支。在国内,姚明的中国经纪人陆浩和律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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