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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知道真相-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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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款3。2亿多元。    
    李道民认为,针对这种法院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预算制度。目前可以实行的是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保障体制。    
    云南省高院院长赵仕杰告诉记者,云南省法院系统从今年开始全面实行注射死刑,这是全国率先实现全部法院实行注射死刑,而且还配备了注射死刑专用车,这些专用车的配备靠的是省财政的支持,赵仕杰告诉记者,没有经费法院改革无从谈起。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9节:地方法院财政“独立运动”(2)

    肖扬痛陈司法问题    
    2002年12月8日,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中国人民大学“大法官讲坛”做演讲时说,现行司法制度确实存在问题。    
    肖扬说,最大的问题是,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另一个长期没得到解决的问题则是,审判活动行政化。长期以来,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有的地方把法官当做行政官员管理,加剧了审判活动的行政化。    
    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也是肖扬所担忧的问题。    
    在那次演讲上,肖扬说,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和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改革实践与改革规划,人民法院将“改革法院体制”,包括“改革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审判工作机制;改革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等。    
    在2003年3月11日的人民代表大会上,肖扬提出将从4个方面推进法院改革。这4个方面是:改革完善审判方式;改革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审判机制;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    
    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及其他    
    曾经作过法官的刘素华告诉记者,“我觉得这几年的司法改革表面上看起来很热闹,比如各个法院都制定了一些规定:强化内部纪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革审判方式,避免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等。但问题上是,这些措施,有哪一项真正是以前的法律里所没有的?    
    176/177我看到有的法院直接明文规定‘办案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我想,搞司法改革以前,恐怕也没有说过‘办案人员可以接受当事人吃请’。但这也被认为是一项改革成果提了出来。    
    所以,所谓司法改革实际上绝大多数是治标不治本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也指出:“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如决策者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提升法院与法官公信力进而增强司法独立地位的有效手段,反而在某些方面加剧了已有的弊病,甚至导致新的弊病产生。”    
    3月11日,记者从正在参加两会的湖南省代表团得知,有40多名人大代表签名的《建议国家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议案。    
    议案的牵头人是国家二级大法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吴振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很需要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研究和协调。    
    他建议从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抽调人手,同时邀请一些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研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之中遇到的问题。    
    因为前几年我们的司法改革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法院、检察院、公安都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    
    在吴振汉的设想中,“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应该设立在全国人大之下,由中央政治局一位常委直接主管,对目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方案,并组织、督促实施。    
    3月9日,吴振汉已将议案提交了本届全国人大。    
    考虑到法院设置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云南省高院院长赵仕杰先选择了一个过渡性方案,“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并作为议案提交给了本届全国人大。    
    按照赵仕杰的设想,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为最高法院的内设机构,权力范围主要为:一、负责审理、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二、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民商事二审案件;三、审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现有力量无法受理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与赵仕杰不谋而合,国家二级大法官、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道民也认为从长远看,应该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规定不再按地域设立法院而建立垂直的法院管理体制。但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先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赵仕杰认为,目前我们实行“四级法院、两审终审”。但实际上,案子是永远审不完,“再审无限”。这也必须要改革,最好是三审终审制,同时对再审做严格限制。另外,法官的物质保障必须改善,而且法官待遇应该同法官级别相适应,而不是和行政级别挂钩。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70节:地方法院财政“独立运动”(3)

    [附录]山西高院的10项建议    
    1。人民法院进行的各项改革是国家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院的各项改革应该纳入中央的改革整体规划中,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统一支持、协调运作;    
    2。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应该兼顾地区差异,区别对待,循序渐进,充分考虑东西部之间、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之间的差异,在工作要求、时间进度等方面分别要求、分类指导;    
    3。人民法院的发展应该列入国家发展计划,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基本建设和发展理应列入国家的发展计划中,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    
    4。改变现有法院设置体系,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模式,撤并那些管辖人口少、受理案件少的基层法院,减少现有基层法院数量;    
    5。打破省市界限,实行法官异地交流。建议最高法院考虑每年从发达地区先进法院选派一定数量的法官到老少边穷地区挂职,老少边穷地区的法官到发达地区的法院挂职,促进审判水平提高;    
    6。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降低培训费用,提高培训实效;    
    7。树立法院权威,提高法官地位,真正让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使法官队伍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职业化群体,提高法官的职级和待遇,使提高法官待遇与提高法官素质同步进行;    
    8。从修改法律做起,理顺法院管理体制,根据基层法院的特点,实行条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该条管的条管,该块管的块管;    
    9。完善法院诉讼费管理,明确诉讼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建议从基层法院开始逐级呈报最高法院,并争取国家的支持,使有限的诉讼费真正用于法院建设与审判工作;    
    10。深化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改革,减少行政化色彩,使之与法官职业化、流程管理等改革配套。建议最高法院在对试点经验和可行经验总结基础上,对一些诸如审判组织模式等方面改革的统一指导,以利于改革大局中基本构架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178/179    
    ■ 记者/段文北京报道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71节:欧盟亿元培训中国村官(1)

    欧盟为什么要拿出近一个亿人民币来培训中国农村民主呢?一位曾经在该项目工作过的人员说,这是他曾经惊奇的问题。而欧盟驻华代表团合作发展处柯栅女士也表现得相当谨慎。低调运行    
    “你是第一个来访的记者。”2003年2月17日,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外联工作的陈潇说。项目办设在河北省三河市民政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内。    
    来自项目办的资料显示:2001年5月22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代表中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委员会共同签署了修正的“欧盟—中国村务管理培训项目”财政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欧盟将投入1066。8万欧元(约9400万元人民币)用于该项目,中国政府以现金及其他形式的投入预计也将达405。7万欧元。项目为期5年,至2006年5月28日结束。    
    两年后将开展中期评估,为以后3年项目继续发展提供依据。中国民政部是中方项目执行机构,中方项目主任来自民政部支持下的民政学院和民政部培训中心。    
    以ICON国际顾问公司为代表的、由4家欧洲机构共同组成的国际小组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并通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为项目提供欧方项目主任。    
    项目要做的事情是:为(中国)政府从事村务管理工作的官员、当选的村委会干部以及村民提供相关培训和信息。主要活动以开发培训教材、培训机构建设以及进行相关研究为主。    
    担任此项目中方主任的民政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许喜大称,项目才刚刚开始做,还没有太多的成绩。    
    曾参与此项目的一名官员说,事实上,项目已经在2002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并选择江西、云南作为试点,在江西已经开展了3次培训负责村级民主的相关官员。目前项目办共有15名正式人员,其中一名欧方主任,两名德国专家,共3位外国人士。    
    江西试点    
    180/1812002年11月,江西省宜春市某县民政局局长参加了项目办在江西省民政学校举办的第二期培训班,和他一起参加培训的还有来自江西省各市、县负责村级民主工作的120多名民政官员。    
    “这次培训没有走形式,效果很好。”2003年2月18日,该局长回忆起来仍然有些兴奋。    
    当时,共有5位老师给他们授课,这5名老师都是中国人。前3天,老师们每堂课都有一个专题,围绕专题来讲,主要讲了宣举前的准备、试点、提名、推选等8个程序和选举权、提名权、投票权等5种权利,并且采用了图片和多媒体的方式,有总有分,通俗易懂。    
    这位局长说,通过培训,对村民自治的整套程序有了整体了解,还纠正了一些过去的错误做法和认识。    
    参加完在省里的培训后,该县受此启发,又搞了县级、乡级和村级三个层次的类似培训,“把民主的权利和义务都清清楚楚地告诉了老百姓”。这位局长说。    
    据其介绍,去年他们县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有两位六十多岁的老大爷,还专门跑到县里找他“上访”,说再登记选民时没有把他们登记上去。他们两人要求应该给予他们这种选村官的“民主”。    
    一位曾经在该项目办工作过的专家说,开展这样的培训工作的确很有意义。中国的法律从制定到贯彻到基层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通过这样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培训和学习,可以缩短学习和贯彻的时间,加速中国农村民主的进程。    
    北京新民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周鸿陵也在做类似的培训项目,从2000年起,周等人在国外民间组织提供了40多万人民币的资助下,在湖北省沙洋县搞起了帮助农民民主选举村官的“天村试验”。    
    他认为,中国实施村民自治的村子在数量上几乎达到了100%,但质量并不高,特别是在程序和技巧方面很不完善。而通过这样系统的培训,可以把民主的程序、民主和技巧、民主的行为和民主的质量有机地结合起来。    
    “此次培训都是严格按照《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执行的”,那位民政局长说,“我们并没有接受外来专家的价值观,并没有受到他们民主观的影响”。    
    事实上,负责培训的都是中方教师,授课的内容也都是严格体现中国的法律精神。    
    这位局长说,他们的安排都是相当紧张的,每天下午6点钟培训课才结束。在他参加的这个培训项目中,欧盟的相关人员主要负责经费的开支和作息时间的安排这两块,并不管具体的培训内容。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72节:欧盟亿元培训中国村官(2)

    培训之谜    
    欧盟为什么要拿出近一个亿人民币来培训中国农村民主呢?一位曾经在该项目工作过的人员说,这也是他曾经惊奇的问题。    
    该项目的欧方主任泰乐通过他的翻译表示,欧盟投资这么多钱,他不能妄加评论,因为当时做出这一决策,他并没有参与。    
    而欧盟驻华代表团合作发展处柯栅女士也表现得相当谨慎。她不认为“这是一件没有意义的事”。欧盟驻华代表团内部人士透露,欧盟对华有许多援助项目,这个村务管理培训项目只是其中的一个。    
    在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的对外表述中,称此项目的宗旨之一是:“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盟的相互理解与合作。”    
    稍具体些的表述则是,“增强中国村民对法律的理解及守法意识;增强当选村民代表、农村官员在执行其管理职责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及守法意识;通过强化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增强当选村民代表在中国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责任感与透明度,促进中国村民自治的全面发展”。    
    一位曾在此项目工作过的学者指出,欧盟拿出这么多钱,并不是“白给的钱”。    
    欧盟此举一是要帮助“培训”中国的农村民主,二是要“研究”中国的农村民主。    
    他分析道,欧盟这样做,就是要表明欧盟在推进中国民主方面是有行动的,对中国的民主进程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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