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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暴力的权力-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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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论述至少提出了两个主要的问题。第一,科比坚持认为国家不应具体化——也就是说,不能把它“看成是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或纯粹的工具”。如果国家不是一个行动者,那么它就不是一个简单地忙于‘国家、劳工、资本三方社会妥协’(Korpi,1983,p25)过程的东西,因为任何这种形式的认可都是在对它具体化。第二,尽管科比暗示国家不只是由现任政府和它的行政活动所组成,他还是认为国家能置于一个或多个社会集团的控制之下。但这一主张使得在国家和政府之间作出的任何区分都经不起推敲。确实,一旦科比使用国家一词来完全代替政府一词,那么分析就变得简单易行了。
在其他的研究中这一问题同样明显。伊肯伯利(Ikenberry)通过关注三个不同国家的政府行为(Ikenberry,1986a),来探索民族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国家一词为政府一词所取代,国家也被视为国内或国际的关键的行动者。作者的国家观念仍然是来自韦伯,尽管他附带了这样一个条件——国家是由文职人员治理的组织,是一个所有事情都是平等的并将继续存在的组织。伊肯伯利继续论述道:
使用“国家组织”这个词和使用“国家精英”这个词来界定国家的逻辑属性是完全一致的,国家精英一词只是国家组织一词的转喻。除此以外,当探究国家的经验性问题时,谈到精英也不无裨益。而且,因为这篇文章关注的是国家战略——或国家政策的自觉抉择,研究者最终都必须面临决策由个人作出这一事实。不过,这种抉择出自国家在更大的国际国内结构体系中的组织地位(Ikenberry,1986a,p55)。
这告诉了我们关于国家的什么问题呢?我们知道国家不应直接定义。相反,它只能通过转喻的方式加以描述——也就是要借助其他自身的更为宽泛的概念来代替国家的本质属性和附属特性(也就是说,是由哪个集团来统治它),因此,当伊肯伯利使用国家这一概念时,他的真正意思是指国家精英(即政府官员)。而且,他认为在对国家进行经验性的思考时,这一途径特别有用甚至是一个必备的途径,这意味着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来说,国家没有明确的、特殊的经验意义。然而通过认识到是个人在作出决策,这一途径看来可以避免国家是一统一的、一致的行动者的问题,伊肯伯利求助于转喻这一事实对此作出了批判,因为它意味着只根据国家的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标准来定义国家。此外,国家不只是由政府和政府官员构成的。 虽然认为政府由国内和国际因素决定它的行动是完全合理的,但国家主义者的术语学并没有给这一研究增添任何东西。
在对墨西哥政府和跨国公司妥谈(bargaining)的研究中,一个类似的问题产生了,而且非常严重(Bennett和Sharpe,1979)。尽管自称是国家主义的研究,但是国家和政府这两个词的交替使用贯穿全书(哈格的著作也有类似的缺陷,Haggard,1986)。在该书的结尾,制约国家权力实施的因素也得到了考虑:
当权力冲突中的行动者是集体而非个人时,在潜在权力的运用上可能会有组织的制约因素。由于内部的原因,行动者可能无法动用全部的潜在权力,而这一潜在权力在理论上又是可行的。对于类似国家的复杂的实体而言,这种内部的制约因素可能是因为缺少支配权力以发挥全部效能所必须的组织协调所致(Bennett和Sharpe,1979,p83…84)。
组织协调的缺乏又是由于政府各部门的竞争、各部门内部的竞争以及总统不能为国家政策提供明确的引导和支持所致。
最后,我们来考察一下诺德林格(Nordlinger)的观点,他形成了一个“得到修正的韦伯式的国家定义:”
国家是指占据了能赋予他们、也只赋予他们作出决策并实施决策权威的公职人员个体的总和。他们通过作出和实施决策来把领土范围内的任何一部分居民和所有的居民连接在一起。国家由,也只是由那些被授予社会决策权力的个人组成(Nordlinger,1987,p362,斜体为原文所加)。
第三部分 近期关于国家和政治能力的研究第15节 作为国家自主性的国家力量(2)
诺德林格非常强调国家作为个体总和这一点,这是为了避免把国家具体化,也是为了确认只有个体才是决策者这一事实。同时,他把那些要么强调国家是一个行政和强制体系、要么强调国家是公共机构的无效的国家概念加以分开。但是如果情况果真如此,那么我们应该把国家严肃地视为一个重要的分析实体的原因,也就相当的不明确了。
从类似这些研究可以得出的唯一合理的结论就是,民族国家构成了爆发政治冲突的场所,但是在行动者与发生场所之间有巨大的差别。在描述国内政治时把这两个词等量齐观的做法必将带来一个主要的、无法解决的把国家具体化的问题。当今对国家中心主义研究的着迷不仅仅表明这是他们要给国家贴上一个没有明确经验意义标签的一种努力和尝试。
牢记国家中心主义研究并不新颖这一点十分重要。确实,直到五十年代,这种研究一直居于政治分析的核心地位。早期研究的失败既是因为研究过于规范所致,也是因为他们不能确定国家到底是什么所致。例如,早在六十年前,萨拜因(Sabine,1934,p329)就抱怨说,总体上来看,国家一词定义得非常糟糕。他特别指出“国家一词常强调政治组织这一事实使得要在国家和政府之间划出明确界线尤其困难”。我并不是指出最近的研究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并且认为应该放弃这一主张的第一人。让我们看看伊斯顿的结论:
如果要说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观念深入国家当中,那么就更应该说它已经被非马克思主义者加以利用。最近几年,国家又暗暗地重新进入了传统社会科学的词典里。在这一事情上,即使仅仅因为我们没有对这一在社会科学里为人习惯了的新词语进行细致的考察,对这一术语的偶然接纳也搞得整个研究混乱不堪。不幸的是,也许因为国家研究在政治科学里头有着悠久的历史,我们易于想当然地认为我们知道国家这一概念的真实内涵。事实上,“国家”这一词语的兴衰史——尤其是在最近的二三十年里对这一词语加以抛弃,证明了它的意思的模糊性和操作的困难性。我对普兰查斯在他的艰巨而又复杂的理论事业里对这一问题的明确处理的分析研究看来证明了这一历史教训(Easton,1981,p321)。
伊斯顿对当今国家主义著作的批判是详尽的,也是很有力量的。然而此后的一些学者对他提出的问题既没有作出反应也没有加以解决。
最后,当代的一些学者试图回避对国家的一般性讨论,来对国家力量问题进行研究。在这样一种分析研究里,克拉斯勒(Krasner,1978)认为如果与日本政府相比,美国政府对内是软弱的,这一软弱对美国的国际国内经济政策的实质内容和实施都有很大的影响。然而,要就这一影响具体牵涉到哪些方面进行准确的估计非常困难。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克拉斯勒好象给出了一个颇具特色的国家主义的解释说明,然而他的文章里交替使用“国家”和“政治体系”这两个词,这看来又似乎表明他很少看到国家与政府之间的实际差别。
象克拉斯勒所使用的一样,国家力量看似指的是在对国内政策目标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人物之间达成共识(Consensus)和一致的程度。在日本,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共识看似更为彻底和全面,但是最为明显的原因是一些利益问题(尤其是劳工的利益问题)没有列入议事日程 (Pempel,1978)。相反,说美国政府对内的国家力量更为低弱,是因为美国在国内政策目标上很少能达成共识,这制约了政府领导人调动资源和贯彻政策的能力。由于语言表述的不同,克拉斯勒认为美国国家力量的软弱是因为有更多需要协调的人口和团体。
卡增斯坦(Katzenstein)得出了一个类似的结论,认为工业化晚发国家(比如日本)的国家力量可能要比早期工业化国家(比如英国和美国)的国家力量更为强大些,因为这两类国家有不同的特性:
早期的工业化国家的政党是从社会底层进行政治动员的工具;政党之间的进一步的政治联盟关注的是政治参与而不是官僚机构的渗透。而在工业化晚发国家里,政党是从顶层贯彻实施政治决策的工具;政党之间的联合集中关注的是官僚机构的渗透而不是政治参与(Katzenstein,1978,p332)。
早期工业化国家的放任自由主义的传统归因于他们对参与的强调,而工业化晚发国家对渗透和政策实施的关注导致了一个更强的干预主义传统的形成。结果就是工业化晚发国家表现出对国家政策,尤其是对侧重长期发展目标和侧重积累的特殊政策享有更多的共识。反之,工业化早发国家对政策的长期目标很难达成强大的共识,而是侧重于短期政策和短期消费。这样,国家力量在公共政策里得到了体现。
在这之后,卡增斯坦修正了他的观点,认为国家能力至少有两个向度(dimension)。首先,国家可以被看成是一个行动者,他在对奥地利和瑞士进行比较时得出结论说,在这一点上,因为奥地利的块头比瑞士大(根据公共消费和国家官僚机构的规模大小),所以它的国家能力也就比瑞士更强。其次,国家也可以被视为“政策网络”的一部分,在这一点上,“奥地利和瑞士的国家和社会的相互渗透都非常强大、深远。”(Katzenstein,1985,p236)。 卡增斯坦得出结论,认为对奥地利和瑞士的每一层次的分析,都只说对了它们情况的一半(Katzenstein ,1985,p248),这二者加起来才构成全部真理。
我得出的一个结论是,由于我在本章开头提到的一些原因,公共部门的规模并不能告诉我们多少有关政治能力的信息,卡增斯坦的更新的阐释模式也只是对“国家力量多少可以通过公共政策来加以体现”这一观点的简单的重申。即便如此,由于度量标准缺少明确的内涵,国家力量的定义仍不准确。我相信,这一定义的不准确是国家含义不只是指国家政治舞台(政治冲突发生和解决的政治舞台)这一事实的一个无法避免的结果。对国家一词的定义宽松泛化,必定导致国家力量一词定义的模糊性。
有些人相信国家定义的宽松化要比特指的定义更为有用,并进而声称对国家的准确定义必定是做作的、草率的、肤浅的。于是,爱文斯(Evans)和他的同事得出结论说,国家能力在任何真实的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从这一问题到另一问题、从这一时期到另一时期都在发生变化,复杂而又具有辩证色彩,充满着矛盾和悖论:
事实给我们深刻地指出,我们不应该以一个普遍化、一般化了的连续谱的标准来简单地说某个国家的力量和能力是强的或弱的、或者是更强的或更弱的……我们不可能由在总体层次上一般化了的国家能力或国家力量来推论国家采取特有形式来干预实行的可能性。要能使自己的研究更为人接受,他在研究中就必须对那些与过去的国家政策制订、与国家行动的国内国际背景、而且彼此之间也密切相关的、现实的国家机构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探究(Evans,Rueschemeyer,and Skocpol,1985,p352—53)。
这一论述暗示我们不应对国家政治能力进行一般性的定义,否则我们将适得其反。它还进一步暗示我们采用更严格的概念就是否认国家力量随时间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但这些暗示将使我们误入歧途。
爱文斯和他的同事们对国家力量的分析方法是历史主义的方法。实质上,他们是要主张民族国家的能力没有多少共同本质。相反,国家力量由情势决定,并且呈现出一个连续的波动状态,因此他们认为通过考察特定的环境和背景、通过避免一般化,我们可以对国家力量认识更清楚、更全面。 正如我在第一章中指出的,我相信,由于方法论的原因,这未必就是一个精确的、严格的分析。但理解到这并不只是在讽刺这一点非常重要。
克拉斯勒在对国家进行全面考察中,得出结论说,当今对国家的研究代表了一场告别六十年代盛行一时的行为主义的范式转变。他在对这一点进行解释时,对达尔(Darl,1961)的权力的多元主义研究和新近对国家权力的研究进行了比较。我们可以从他的比较中得到什么呢?按照克拉斯勒所说的,多元主义研究视角过于强调个人主义色彩。相反,新近的研究强调的“国家权力、包括一般性的政治信仰等制度性规则和制度性限制等等在达尔的图式里并没有占据重要的地位”(Krasner,1984,p227)。很明显,我们可以通过多种路径解读达尔的思想。
《谁来统治》(Who Governs?)一书的基本结论认为要对权力作出一般性的论述、或者要清晰界定谁是权力精英,这非常困难。相反,对达尔和他的同事(例如Polsby,1980)而言,在提出对权力实施的更为普遍的见解前,他们认为考察不同背景和历史环境中的特定的问题非常关键。一旦这样做,权力实施由情势决定就变得非常明确,而且不同的行为主体的权力要依靠身边的政策议题和历史条件来决定。达尔是通过指出领袖和公民关系得以形成并因而制约权力实施的这一相互依存和变动的复杂过程,来作出这一结论的(Darl,1961,p325)。
我们来把这一观点与更近出现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要探讨国家力量…这一问题,必须首先对那些考虑到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零和博弈和复杂的互动过程的观点进行彻底的辩证的分析”( Evans,Ruesch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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