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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暴力的权力-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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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零和博弈和复杂的互动过程的观点进行彻底的辩证的分析”( Evans,Rueschemeyer,and Skocpol,1985,p355)——作个比较。新国家主义的这种分析的新鲜感比现实生活中的国家主义的新鲜感更为明显。确实,那种分析比它的支持者承认的观点历史更为悠久一些。
第三部分 近期关于国家和政治能力的研究第16节 小结
上述表明,当今的一些关于国家问题的学术著作在分析政治能力时的效用是有限的。首先,那些研究使用公共部门的规模来作为国家力量的标准,并因而遇到了严重的实际问题和概念上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那些著作对于如何区分公共部门和私域并不清楚。但是这些研究明显代表了从一般意义上界定国家力量定义的认真的尝试,这是它们的优点和长处。
相反,另一研究视角既否认国家力量的一般性定义的价值也否认它的可行性。除了认为民族国家是国家政治舞台这点可取之外,这一视角的模糊性是不可接受的。当把这一视角运用到国家政治能力问题的研究中时,它将给除了类似路易十四和博卡萨(Jean…Bedel Bokassa)之外的所有人带来使他们不知所措的具体化的问题。不过这一研究视角的基本困难还在于它的模糊性。明确界定国家定义的失败,使人回想起早期著作中在区分政治共同体(political munity)和政治体制(regime)——它们都源于政治权威(Easton,1965)——时遇到的困难。探讨国家自治问题遇到的难题与早期著作中区分政治体系(political system)和它的更宽的外界环境(enviroment)遇到的难题没有多大差别。在这些试图使研究变得更为具体的例子中,国家主义视角只不过是在早期的研究和争论上再贴上一个标签。阿尔蒙德告诉我们:“很难明白《把国家带回》(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一书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新的启发和新的研究计划”(1987,p477)。 从方法论的更深的意义上说,当今关于国家问题研究的大多数著作事实上是在否认一般性定义的可能性,甚至于否定它的价值。
我相信我们能比这走得更远些。在国际舞台上,很明显,由于一些国家拥有更为丰富的资源(包括人口和工业能力),它们比其他的一些国家更具影响力。即便能力的标准有些不同,人们也容易以类似的眼光来看待国内政治能力问题。从表面上看来,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从政治意义上来讲相对发达,对它们而言,国家制度崩溃的事情更为鲜见——尽管魏玛德国和程度更轻一点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要排除在外。相反,自1975年以来黎巴嫩的国家政治能力就一直在微不足道和丧失殆尽中徘徊不定,同时,在黎巴嫩,政变、革命、动乱等等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剧了它的政治制度的脆弱性。这样问题就是,我们如何才能准确评估脆弱性的程度。
第四部分 制度和政治能力第17节 马克斯·韦伯论组织
没有任何事情比造就一代雄主更为难于操纵,更为难于成功,也更为危机四伏。
——马基雅弗利,《君主论》
象人们预言的一样,革命开始了一个新的时代,革命前后十年的变化比任何一个十年的变化都要大。此后,变化又日渐缓慢下来,不是因为事情很少发生,而是因为事情很少第一次发生。
——克利夫特·吉尔茨,《民族的判定》
我早已简要地强调过制度对于政治能力的中心地位。现在我要就制度对政治能力有何影响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尽管从现代国家的角度来考虑,涉及到的政治问题是本世纪特有的问题,我的目标是要确定一个政治能力的一般型态。这意味着尽管政治能力与其说和政府形式有关不如说是与政府的规模有关,但我们还是不能完全回避政府形式的问题,因为政府形式与我们的基本分析单位——即杰克逊(Jackson,1982a)和罗斯伯格(Rosberg)所指的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密切相关。如果这一点得到承认,那么国家政治能力一般型态的问题(基于关注的焦点是二十世纪的政治这一理解),制度是贴上自由民主的标签还是贴上极权政治的标签,抑或是贴上教旨主义的标签问题,这些问题都不重要。后一区分(指政治制度的种类)只是说明了现代国家可以或试图建构的制度有不同的形式,对政治制度的效率并没有内在的影响。
政府规模是一个相关的“量”的问题,这一观点并不新奇。毕竟,阿尔蒙德(1960)和科尔曼(Coleman)的著作、亨廷顿的著作(1968)都曾试图确立一个根本上适用于所有现代国家的国家政治发展的一般模式。对政府效率的强调表明,政治能力问题最好应该当作一个组织创建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来加以探讨。
在马克斯·韦伯的经典性的分析中(1947),他认为规则是组织的核心,按他的术语来讲,就是社会“秩序”。尽管组织牵涉到行为的规律性或“社会行动的规范化”问题,但是组织的内涵并不这么简单。组织由深深植根于一套规则中的规律性和稳定性组成。在行为者认可了这些规则的价值这一意义上说,组织是有效率的。韦伯得出结论说,当大多数行动者认可了规则的价值时,社会秩序可以说是具有合法性的。
韦伯进一步认为,组织的合法性可以以两个途径来维持。首先是惯例和习惯,其次是法律:
对特定社会团体的偏差行为能作出整体的、具有实际意义的、反对的反应,规则体系也因此得到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一规则体系就可以称之为惯例(convention)。当遵守和服从得到维护——通过对偏差行为的肉体和精神惩罚,以强迫人们遵守和服从,并由被赋予了权力来承担这一功能的组织负责实施——时,这一规则就可以称之为法律(Weber,1947,p127)。
韦伯的分析与政治能力的问题关系尤为紧密。我在第二章中已经论述过,由于政治权力的相关性、依存性(relational),它与政治暴力有着较大的差别。然而权力最终要借助暴力(最少是含蓄的暴力威胁)来维持,暴力的运用又引起权力的损失。当权力被广泛视为具有合法性的时候,权力的实施也要容易些。在这种情况下,包含了对违规行为实施惩罚的法律同时制约着各个组织,但是,如果人们把那些法律视为合理的“惯例和习惯”,法律也就更为有效。然后,在惯例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前提下,政治组织把规则内化为惯例和习惯。
这样,国家政治能力指的就是国家的法律秩序和规则为人接受和认可的程度。韦伯的分析也就与法律秩序和规则如何为人认可和接受紧密相关。众所周知,韦伯指出了三种权威型态:合理合法权威;传统权威;克里斯玛(charisma,又译为个人魅力)型权威。现在我们来逐个对它们进行分析。
合理合法权威由一般化了的规则构成。这些规则是普遍的、非个人化、非人格化的,它适用于所有相关的人(在当今的背景下,是民族国家的所有公民)。这一权威为组织化了的行政人员构成的官僚结构体系覆盖着。
传统权威不是源于明确的规范化了的规则,更主要的是源于对传统价值观念的亲附、情感和忠诚。因为人们总是这样忠诚于传统价值观念,权威也就被认为是必须遵守和服从的。在运用传统权威时,规则不必是非人格化和普遍化的。确实,韦伯把传统权威看作是“最原始的权威类型”(1947,p131)。
尽管在传统权威和合理合法权威型态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但是就我们看来,注意到这二者之间的基本的共同点更为重要,那就是,它们都不能被迅速地创造、形成或强加于别人身上。它的特性决定了传统权威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时期——至少它的臣民们要能在这一时期内相信这一权威一直存在着——才得以形成。 同样,合理合法权威也要经历一段时间才得以形成,尽管韦伯把它看作是一种现代社会才有的现象。即使冒险地假设,目前在所谓的工业民主国家里这一权威型态非常明显地普遍存在,这些国家的宪政秩序也不是一夜之间突然建构起来的。 相反,它们是经历了一个困难重重的漫长过程才得以形成的,在这一过程里,政治领域的范围通过两条途径才得以扩大。首先,公民权利日趋普遍化:尽管这一进程总是充满了不情愿的妥协,公民权利才扩大了多伊奇(Deutsch,1961)所称的“政治上的相关阶层”的规模。第二,从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意义上来说,政府的范围也同时得到扩大。就我们看来,韦伯在对合理合法权威和传统权威进行探讨时所揭示出来的演化过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一演化过程强调了发展所经历的时间。
个人魅力(克里斯玛)型权威与前面两种权威完全不同。在韦伯看来,领袖拥有个人魅力,他居于由一帮信徒和追随者构成的圈子和集团的中心,并被他们包围着。这些人是革命领袖,他们对权威的渴望和要求势必与制度化了的权力现状发生冲突:
克里斯玛权威否定过去,在这一意义上它是一种革命性的力量。这种权威不是根据财产占有的多少来分享相应的权力地位,也不是因为某个人是首领或某个集团是一个拥有特权的集团就享有这种权威。他们合法性的唯一的基础是个人魅力,就如事实所表明的一样。即是说,只要他能为人认可并能够使他的追随者和信徒们满意,他就拥有这种权威。但这种权威只有在人们对领袖的个人魅力保持信服的情况下才能持续下去(Weber,1947,p362)。
因为个人魅力型权威是一种革命性的力量,因此韦伯把这种权威看作政治变迁的主要基础。成功的克里斯玛型权威的革命运动能削弱既存秩序的合法性,不管这种合法性是建构在合理合法基础权威上还是传统权威的基础上。
韦伯在自己的分析中充满了大量的历史事例,从中国的专制君主到摩门教的建构者——约瑟夫·史密斯(Joseph Smith)。 近期的政治史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大量的例子。比如俄国的列宁、中国的毛泽东、古巴的卡斯特罗、伊朗的霍梅尼。如果我们把在非殖民化过程中的革命领袖也包括在内,那么这一名单将迅速地扩大。最著名的克里斯玛型民族运动的领袖包括印度的尼赫鲁、越南的胡志明、埃及的纳赛尔、加纳的恩克鲁玛、肯尼亚的肯雅塔和坦桑尼亚的尼雷尔。
韦伯对克里斯玛型权威的分析是重要的,因为它使我们对政治秩序变迁或推翻的方式有所关注。这种集中关注明显与政治能力问题密切相关,因为政治秩序土崩瓦解了,正如本世纪发生的主要的革命——欧洲殖民帝国的崩溃、和前苏联的解体——一样。
但是韦伯的克里斯玛型权威这一概念还可做进一步的引申。人们关注的是过去三十年“新”国家出现的问题。推翻现存秩序是一回事,用一个新的秩序取而代之又是另一回事。韦伯认为,个人魅力是个体的,在某种程度上“尤其与平常的制度化的组织结构显得格格不入”(1947,p363)。这就是它之所以是革命性力量的原因。但一旦旧秩序被推翻,革命运动取得成功,而且这一进程包含着一个根本的转型,那么克里斯玛型权威本身也将被“制度化、程序化”。但是,个人魅力只能为克里斯玛型权威提供一个片刻的、短暂的生存基础:
纯粹的克里斯玛型权威只能存在于它的产生阶段。它无法稳定的保留下去,它要么与传统权威结合,要么与合理合法权威结合,要么二者同时兼备(Weber,1947,p364)。
克里斯玛型权威的昙花一现意味着这种权威是一种不稳定的权威类型,它自身包含着自我覆灭的种子。
这种情况就象克里斯玛型领袖试图巩固自己的地位一样明显,当领袖们退休或“消失”了,他的追随者们面临着一个确定继承人的问题,这一问题非常明确地存在。那么,它的成员们又如何在新的社会秩序里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呢?韦伯的答案非常简单。首先,追随者(比如说,革命成员或民族主义运动的骨干)对延续他们的共同体有着物质的和理想的兴趣。其次,他们对维持他们的关系网络——也就是巩固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新的秩序——有着更强的兴趣:
不仅如此,他们对维护新秩序的兴趣源于他们对理想和物质的考虑,要把他们自己的地位建构在一个稳固的基础之上。这首先意味着,他们要把这一切变得可能:加入到正式的家庭关系网络里,或至少是通过恢复已经被普遍割断联系的追随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和家庭关系来享受一种稳定的社会地位(Weber,1947,p364)。
换言之,新运动的成员会寻求程序化并因而改变克里斯玛权威的实质,因为他们受到谋求权力和职位和安全保障(1947,p370)考虑的驱使。这种观点后来被米歇尔斯(Michels,1958,1927)扩展并表述为“寡头统治铁律(iron law of oligarchy)”,其实这并不偶然(see e。g。;Mommsen;1989;chap。6),因为米歇尔斯曾经一度是韦伯的学生。
我已经指出过制度化的过程始自旧秩序的摧毁。然而,克里斯玛型领袖
退出政治舞台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只有他们退出政治舞台,任何个人权威遗留的残余才能彻底驱除,这样,他的后继者们就无法依赖这种权威来推进自己的目标。在那个过程里如果新秩序的程序化运动没有成功,那也就说明克里斯玛型领袖没有能够退出政治舞台,个人权威的残余还得以留存。当然,这并不是说程序化通过领导权力的转移已经成功实现了。但是权力继承是地位巩固的关键,因为“在权力继承中,领导人和他要求的合法性的性质都已经发生改变”(Weber,1947,p371)。
那么权力的继承是如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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