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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暴力的权力-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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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暴力的官方使用    
    对国家和政府镇压挑战的方式进行的研究在近十年来大幅增长。象大赦国际、自由之家、美国国务院等形形色色的组织都经常收集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政府外的组织动员大家对政府的强制手段进行监督,以发挥它们的看门狗的作用。这些资料有时候就是从那些政府外的组织产生的。但在其他时候,这些资料还是从政府决策过程中产生出来。随着卡特政府在七十年代末对人权问题的重视,人们对政府实行强制手段问题的关注也大大加强了。    
    我对物质暴力使用的重视在很多方面与这类似,但是我不是从人权关怀的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的。这种考虑对于眼前的意图来说显得过于宽泛,而且会使人们的注意力从权力的使用上移开。例如,在1947年为联合国认可的《普遍人权宣言》中(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就对保障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食物、衣服、住房、医疗等物资的供给和对政治权利一样加以强调。当然,这些是重要的和有趣的问题,但是它们对眼前的问题并没有直接的影响。    
    即便我们把注意力限定在物质暴力的使用上,我的观点也与下面的政治权利指向的定位有区别。手段合法(legality)的问题与对权利的任何评估都有关系,所有的政权都可以依法使用暴力,尽管依法使用暴力的程度并不一样。相应地,军事管制的实施和对政治反对者的拘禁也常常被视为是合法的,而且有关“安全”的法令也被用来支持关于采取这种行动的声明。这种声明是否被广泛地认可和接受当然是另一回事。但是谁在这一点上不清楚,谁的安全就存在问题并有待解决。然而重要的一点是,如果这种理由长期有效,那么政治权利被侵犯就变得不明确了,即使使用了暴力,也是如此。相反,政府暴力行为合法的问题对在权力框架(我采用的)内使用暴力的解释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官方使用暴力,不管它们有任何充足的合法理由,暴力使用这一事实都将直接反映权力的丧失(并削弱了政治能力)。这样,我的视角和人权视角区分开来了。    
    测定官方使用暴力有很多不同的方法。人们关注的可能是国家镇压机器的规模,并要么通过计算国内安全力量支出的大小、要么通过计算那些武装力量的大小(从人数的意义上)来得出关于官方使用暴力的数据。这里的假设是,拥有更大国内安全力量的国家(按人口比例)更加依赖于那些武装力量。然而这种观点有很多地方需要指出,它在区分对内和对外安全预算和人员配备时,有很大的实际困难。比如说,尽管军事管制法的实施的理由是要最大程度地扩大国内安全,但是军事管制法本身是由军队来实施的,而军队公开声明的目的是要抵御对国家的任何外部威胁。由于政权常常把维护国内安全作为对挑战者使用物质暴力的遮羞布,声称国内秩序的挑战者是国外势力的代理人并以此为借口来镇压他们,这样国内/国外的区分就变得并不清晰了。 这和政治信息的敏感性一起使得相关的资料很难获得。    
    但即便没有信息获取和界定上的问题,度量国内安全力量规模的手段也永远不是一个完善的方法,因为国内安全力量的大小并不直接意味着对暴力和那些力量的使用。相反,假定规模的大小能够体现力量的大小,并且不管效率的问题,大规模的国内安全力量充其量只是表明政府有运用暴力的倾向和偏好。    
    作为测量官方使用暴力的另一种方法,可能会有人把国家的定性判断改造为对国家的差别进行层次排列。或许运用这种方法的最杰出的代表作是自由之家对评估数字的汇编(Gastil,1985),这一汇编包括了政治自由(比如说,政治表达自由和政治组织自由)的测评得分。尽管这一系列与政治合法性相比,它更多的与自由民主的实施有关,但这类资料从根本上看来,要比第一种方法提供了更多有关镇压的明确数据。然而,实际困难依然存在。在加斯蒂尔(Gastil)提供的资料这一特殊例子中,排序标准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许多国家得分定性判断的基础也不明确(Bollen,1986)。更为普遍的是,考虑到它们依赖于一个天生模糊的定性判断基础,要减轻资料的这种形式的问题也不容易。 把这些问题搁置在一边,类似加斯蒂尔的得分还是不能直接反映暴力的使用。    
    在世界优先组织(WorldPriorities)汇编的关于第三世界国家对公民的官方使用暴力的年鉴中(Sivard,1986,p24…25),我们可以获得很多与这一问题更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一年鉴划定的暴力行为的类型有:拷打、酷刑、暗杀和政治屠杀。这些分类是根据诸如大赦国际、华盛顿拉丁美洲局、美洲观察等组织的出版物和资料汇编、以及美国国务院的《国家人权状况报告》和人权因特网(Sivard,1986,p42)得来的。尽管这些资料的覆盖面较广,但划归在官方暴力条目下的各种行为没有明确地予以界定这一事实制约了度量的价值。此外,它们仅把官方暴力分为“没有使用(none)”、“偶尔使用(some)”、“经常使用(frequent)”三个等级,而且把国家划归某一特定类型的标准有时也多少有些模糊不清。    
    鉴于这些困难,最有前途的方法是那些集中关注官方使用暴力的事情。这一方法并不能解决度量中的实际障碍,这点我将在下面加以分析。但是因为这一方法对政府使用暴力的场合和那些不使用暴力(不管有什么原因)的场合作出了区分,在所有的方法当中,是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最坚实的基础。    
    在暴力的使用上,政府有着可供自己支配的广泛选择。宣布戒严是我提到过的其中一种选择。它还常常可以为戒严而采取很多更为特别的行动,并为那些行动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不是因合法性而加以认可和接受),使这些行动变得合理化。在这些行动中,宣布戒严或许是一种最为宽容的手段。但是也有这样一种情况,暴力的使用并不要求宣布总体戒严,尤其是当政府针对的目标是特定的集团而不是针对所有公民。在针对特定反对集团的特定地区可以实行宵禁。即便更小的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宵禁针对的目标,在这一情况下,在某一指定地区实行宵禁并没有任何效果。相反,或者政治犯常常被逮捕,或者反对者被流放,或者报刊杂志被关闭,这些手段都是单一地得到使用的,政府并不采取其他更具一般性的行动。    
    政权可供选择的手段的广泛性意味着,人们可以把它当作物质暴力使用证据的这些行动必定是混杂不堪、多种多样。目标集团的大小规模也有很大的不同。针对挑战者使用的有效手段(先发制人或者后发制人)的范围也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在其他一些独立的环境中,这种多样性也可能是关注的根源。比如说,如果人们对特定国家的一系列事件的发展轨迹感兴趣,那么特定行动的目标、它们何以成为目标、或者行动的结果都会成为他们重要的考虑因素。这样一种对事情发展脉络的分析,可能也要求把注意的焦点限定在更具同一性的一系列的事件上。但是不管它们的内在意义如何,也不管它们对其他分析的关注有何影响,在评估一个政权的总体的合法性上,这一问题终究是次要的问题。在任何这样一种对合法性的评估中,问题不是在某一情况下政府为什么会决定使用暴力,或者对发起者而言,那个行动是如何的行之有效的。更为根本的问题是,政府和它们的代理人是否,并在何种程度上确实每隔一段时间就使用物质暴力,以便能够根据它们对镇压的普遍依赖来对它们进行比较。    
    有关国家使用物质压制手段频率的最为全面的资料是《世界政治和社会手册,WorldHandbookofPoliticalandSocialIndicators》(TaylorandJodice,1983,2:61…77)。在“国家强制行为”这一项目中,这一手册列出了“政府制裁”的特征,这些特征能够界定什么是对个人和机构的审查、对政治活动的一般限制,和其他的对社会和政治行为的限制。    
    审查包含政府对包括新闻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在内的大众传媒的限制、约束或恐吓行为。这种行为的典型例子是关闭报纸杂志,或者对国内发表的文章或发往国外的信件予以审查……对政治行为的限制包括政府的一般性的限制措施,比如说宣布戒严,针对国内安全的军事调动、实行宵禁。还包括专门针对个人、党派或其他政治组织的行动。这些特定行动包括政府对那些有不同政治信仰和行动的人的谋杀,对政党的取缔、或针对政党的骚扰活动,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反对派领袖的拘捕、对因进行了不利于国家利益的政治活动或表达了不利于国家利益的反对意见的个人的流放或驱逐出境行为、对从事了包括示威、暴乱、政治罢工、武装进攻或暗杀行为等等政治抗议活动的人实行拘捕或放逐。最后,对政治行为的限制还包括政府对外国间谍采取的行动(TaylorandJodice,1983,2:62…63)。    
    因为这些措施属于国家的强制行为,因此它们只是指那些由政府的正式    
    机构发起的事情。这样,象黎巴嫩那种情况,从1975年开始就很少有中央权威,由不同的私人武装和受国外支持的军队采取的强制行动就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尽管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行刑队与政府部门有着明显的联系,但它们的行动也适用于上面的考虑,不能看作是国家的暴力强制,因为它们并不成为官方代理人。    
    除了对政府的强制的信息进行研究以外,泰勒和乔迪斯还(TaylorandJodice)对政治处死专门进行了分析。    
    政治处死是这样一种情况,在国家权威的命令下,个人或团体在拘禁时就被处死。人们在暴乱、武装进攻、政治罢工中被杀,还有暗杀——即便是由政府策划,都应该排除在外。对刑事罪犯比如杀人犯执行的死刑也应排除在外,因为它们没有政治意义。典型的是,政治处死是这样一种处罚:那些被处死的人是被指控犯有威胁国家、政治制度、政权或领袖地位安全罪的人(TaylorandJodice,1983,2:63)。    
    泰勒和乔迪斯看到,政治处死是由国家权威直接或间接挑动的,这一要求有时候给归类带来了实际的困难。例如,他们注意到史蒂芬·彼科(StevenBiko)死在南非的监狱里,没有正式的法庭宣判和行刑。尽管如此,但由于以下理由,这一事情仍然被看成是政治处死。    
    对南非安全机构及其行为的舆论气氛足以决定这一事情决非偶然。国家政治领导层的观念和期望的苗头能够鼓励或阻止对政治犯人进行这种处理。在南非,并且在其他许多威权政体中,证明自己并非同谋这一任务是各国政府的负担。国家领袖对以他们的名义实行的行动负有政治的和道义的责任,即便他们并没有颁发这一特殊的处死命令(TaylorandJodice,1983,2:63…72)。    
    就地理覆盖区域和时间覆盖范围而言,《世界手册》算得上是一部现存的    
    资料最为详实、全面的集子。它包括了世界上140个国家从1948年到1982年的整整三十五年的信息。 从全书看来,我们可以得到每个国家两个方面的资料。第一种资料是对政治事件每日进行统计,第二种资料是对政治事件进行年度统计。由于年度资料有利于抹平官方使用物质强制手段的短暂波动,年度统计基础上的资料更为明确,也更为可取。    
    我在本章的这一部分自始至终认为,我们必须关注政治处死命令数量上的重要差别。我已经指出我们应该更为强调低值国家之间的差别,而对高值国家的差别在重视的程度上打个折扣。比如说,政治处死案例从零个到十个和从五十个到一百个的政治意义决不一样,即便两种情况的数字都是原来数字的两倍。零次政治处死和十次政治处死的区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它跨越了从无到有的门槛。而政治处死从五十次发展到一百次对牵涉到的个人来讲当然意义深刻,五十这一数值表明,政权已经大量地使用暴力手段了。鉴于这些原因,政府制裁最具解释力的方法是运用自然对数对原始数字进行评估。 正如我在本章早先指出的,这种数据转换保留了原始的排列次序,但是能够更为突出低值国家间差别的意义,并弱化高值国家之间差别的意义。    
    我将在后头对这些多种多样的数据进行更为全面的分析,现在,我要转向如何测定对国家的挑战的严重程度这一问题。


第六部分 国家政治能力的度量第33节 合法性(2)

    暴力挑战    
    在过去的二十五年里,对国内政治冲突的经验比较性的研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请参这两本杰出的著作,e。g。,Gurr,1970;Hibbs,1973)。尽管不同的学者使用不同的解释方法,但是他们的研究都把理解在什么条件下权威的挑战者会使用暴力作为自己关注的焦点。这样,格尔(Gurr)就把他的著作的标题定为《人们为何造反》(WhyMenRebel)。此外,这些研究还对暴力挑战的测定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从中我们能够汲取到有益的营养。    
    希布兹(Hibbs)认为,要把某些行动视为对权威的挑战,这些行动必须满足三个相关的条件。第一,这些行动必须具备反体制的实质,必须是反政府的抗议,但是支持政府的游行不能算是对政府的挑战。第二,它们必须具有明确的、直接的政治重要性,以致它们的威胁最少给政治精英的规范地、正式地运行带来严重的麻烦和不便。这一标准把普通的劳工罢工排除在外,但是那些最少具有威胁性的、温和的政治目标的罢工被包括在内。第三,这些行为必须是集体性的行动,但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把谋杀和武装抢劫之类的犯罪活动排除在外(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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