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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暴力的权力-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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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在他们看来,权力有三个基本特征:它关注的是两个(A和B)或更多的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利益或价值冲突;A对B施加权力,同等程度,B需按照A的意思去做;B按照A的要求从事是因为B害怕来自A施加的有效制裁的威胁(或直接或含蓄)。尽管每个组成部分都是权力实施的必要条件时,但只有当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我们才能说存在权力关系。
与权力不同,权威关系不必包含价值冲突的内容,在这样一个关系中,B按照A的意思去做,是因为B认为A的要求是合理的(reasonable)。这种服从并不源于公开的价值冲突,反之,B和A享有共同的价值观念。他们举了一个关于士兵的例子,士兵服从长官的命令是因为士兵视这些特殊的命令和由总路线决定的命令为合理的。这种关系要有条件,对这一点,我将要在下面的分析中谈到。
影响位于权力和权威之间。与权威不同,在B服从A的要求的同时,包含着冲突。然而影响力的根源并不在于对制裁的恐惧。相反,B按A的要求从事是出于对A的尊重和敬意,或者是B有求于A。
巴拉奇和巴拉茨的区分非常有用,因为它说明了为什么权力必定是取决于其他依存条件的。被监禁的囚犯不可能在午夜对他人施加权力。与此同时,权威和影响也只不过是权力的特殊情况。
权威与冲突无关的思想和政治主要关注冲突的控制和处理的思想完全不一致。我认为这里的关键是利益和价值之间的区分。无公开的价值冲突并不等于就不存在利益冲突。相反,它表明B因为教化或社会化的作用而认为他们一起享有相同的价值并因而享有相同的利益。正如鲁克(Luke,1974, 24)指出的,
难道不是通过权力的作用以改变人民的观念、认识和偏好,通过使人民接受权力拥有者在既存秩序的地位这些最为高明的方式——或者说是因为人民看到或认为已别无选择,或者因为这看来很自然以及这一切的无法改变,或是因为人民把这一切当成上天注定的和有利的——来阻止人民的抱怨和不满吗?我们假定,没有不满和抱怨能等同于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真正的一致和共识,但这就过于简单地排除了存在虚假的(或为法令操纵和摆布的)一致的可能性。······
不管这是否高明,鲁克所指的现象中包含有履行权力的成分。总的一点就是,权力的实施决不允许冲突的公开存在。
我们再次分析一下巴拉奇和巴拉茨的例子,就会发现他的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的假定等于是无限延长了人的生命。即使军官能够通过求助于已成共识的、已经内化的评判是否光荣和勇敢的标准的价值观的帮助,以引导士兵的服从,在这种情况下,军官下达的与敌人战斗的命令仍可能与士兵的最佳利益不相符合。并且对于多多少少没能对恰当的行为规范加以内化的少部分士兵来说,提醒士兵说,没有任何一支军队会缺少严明的纪律和程序,甚至包括军事审判都是这样,这非常有用。
第二部分 何谓政治能力第7节 政治权力的相关特性(2)
与此相似,在一个属于影响(influence)范畴的关系状态中,服从之不来自对制裁的恐惧这一点也已含蓄地承认教化和社会化所起的作用。教化包含着道德奖赏和物质鼓励,宁愿选择“胡萝卜”,也不选择“大棒”。但是缺乏明显的对消极惩罚的畏惧,这并不排除B会心照不宣地认为A有能力对自己实行攻击。很明显,当A不明显求助于惩罚时,A并不那么令人恐惧。但在现实的应用中,就很难对影响和权力加以区别。我认为这里最为重要的是权力。
这一结论与最近的一些研究观点一致。克罗奇(Crozier)和弗里伯格(Friedberg)指出:
权力只能通过特定关系中的行动者的交易来求得增长。在这一意义上,两个党派间的每种关系都预先假定二者之间存在着交易和相互适应。权力永远与谈判联系在一起:它是一种交易的结果,因而也是谈判的结果,并且至少有两方卷入其中(1980, 30…31)。
他们接着指出,当权力含有相互关系的意思时,相互性本身并不均衡。换言之,权力需要一种单方依存关系而非相互依存关系的存在。
巴拉奇和巴拉茨对权力和力量作出的区分最为有用。象权力一样,力量也包含价值和利益的冲突。与权力不同,暴力不导致服从,相反,暴力的使用等于是对没有强制就没有服从的一种承认。正如伯克(Burke)在他对美国殖民地进行研究时指出的一样,使用暴力的人事实上在面对不服的情况下仍试图达到目标。此外,因为预计中的牺牲者B可能不担心来自A的制裁,因而暴力并不总是产生顺从。为何会是这种情况呢?因为暴力不必依赖特定的环境而存在,它是独立的、内在的。A有攻击B的财力、物力并不意味着 在A和B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关系。因此梅里安(Merriam)得出结论说,强取豪夺并不是权力的体现。
巴拉奇和巴拉茨得出结论说,制裁的恐吓是权力关系的关键所在:“制裁手段的实际运用等于是承认他们已被想要成为未来的权力拥有者击败”(1970,28)。确实,寻求暴力解决可能导致A的权力的丧失。比如说,B可能会认为制裁也不过如此——他们只不过是一只纸老虎。巴拉奇他们接下来说,作为一心想要成为未来的权力拥有者的A来说,他们宁愿不选择恐吓这一手段。 这时,恐吓的有效性是关键所在;诉诸于恐吓这一手段也是很不可取的。
尽管这些考虑是最为基本的考虑,可还有几个关系到民族国家政治能力的问题。首先,权力和暴力的区别太容易被模糊。比如古丁(Goodin,1980,3)就声称,可以假定权力的实施有几种方式:“你可以通过强行手段,也可以通过说服他,让他给你钱;你要改变法律结果,既可以通过买通法官、可以通过暗杀他,还可以通过选举把他赶出公职来达到目的。”既然古丁列举的情况并不都与权力的实施有关,那么他把权力和暴力等量齐观就缺乏根基,更何况古丁对合法权力与非法权力的区分(同时可参Beetham,1991)并没有能解答这一问题。
与此相似,格尔(Gurr,1986a,46)认为统治者要提高他们的权威,有很多种可行的选择,从诉求合法性的感情到暴力的使用,无一不可。“在这一观念当中,包括恐怖主义的暴力的使用都是能够借来建构和维护国家权威的多种策略之一。”既然格尔把使用暴力等同于权力的实施,那么问题还是和古丁的问题一样。
最后,杰克逊(Jackson)和罗斯伯格(Rosberg)指出,权力和合法性可以分离开来:“一个政府可以享有合法性,但它的权力机器发挥的作用却可能有限;或者它可能有着强有力的权力机器,但政府在老百姓眼中,却很少有合法性。(1982a,7)。”事实上,这两种区分都无意义,因为——正如我下面将要论述的——权力是具有相关性的,权力的行使要求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这就是那些权力拥有者花费很大力气去使自己的行动和要求合法化的原因。
我的观点与认为权力的研究方法(如上所述)只是一个很少或根本不能适用于其它文化的西方研究方法的观点有着很大的分歧。这一结论是安德森(Anderson,1972)在对爪哇文化中的权力概念进行研究时所得的结论。他认为,在爪哇的文化传统中,权力是具体的、是实在的(concrete),而不是相关性的、依存性的(relational),因而,使用权力的概念没有必要提出合法性的问题。最近派伊(Pye,1985,320…21)指出,权力的概念在不同的文化里,有着不同的内涵:
把“权力”当作是精英的基本特征,把权杖当作是大人物高举在公众头上的东西,把合法性则当作是属于公众、源于公众、公众并借此对他们的统治者进行监视、评判、自下而上的东西,这一切在西方都是很正常的。在亚洲,权力与合法性正好是以相反的方式运作。权力根本取决于下级的支持,而不是凭借上级的意志和姿态凭空产生。而合法性则由那些有着最高权力的人来加以界定。
两派学者都认为权力的内涵由各自的文化来决定,他们关于权力规范的结论都是建构在基本冲突之基础上,这些看起来很有意思。安德森认为权力在西方文化背景中具有相关性、依附性的,而在爪哇的文化背景中权力则是独立的、内在的,不依赖于别的东西而存在。另一方面,派伊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他认为在亚洲人的思想里比在欧洲人的观念中权力更具有相关性和依存性。
这是一个把秩序的本质和对政治秩序进行意识形态的辩解混淆在一起的阐述性的问题。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例子。用神学标准来解释教皇权威这一事实,并没有模糊罗马教廷作为世俗机构的政治实质。确实,派伊自己也接着承认,“在权力与合法性的创立过程中必定存在着相互的回应,因为二者都是双向街道”(1985,321)。这点已被接受,但另一方面它又削弱了他的关于不同的政治文化在解释政治权力时有很大的意义这一观点。
政治包含权力及权威的实施以及这二者被视为是相互关联的,这有着第二种含义。政治发展的论争(比如亨廷顿,1968)和对国家的论争(e。g。; Nordlinger; 1981;1987)都花了很大的精力去关注政治自主性(autonomy)这一问题。在此,我们对这一问题要小心对待。政治自主性这一术语使用起来好象它是一个要么包罗万象、要么一无所有极端性的数量问题,其实,政治机构要么是自主的,要么不是:
国家自主性的增长对社会而言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因为在社会里很少有能阻止政治屠杀的压倒性的权力,因而具有自主性的国家精英也可犯下致命的错误。国家自主性的急剧增长可能导致国家和社会基础之间接触的丧失(Dominguez,1987,69)。
因为承负着认为权力是内在的、独立的太多的错误的理解,这一术语因而显得很让学者们心烦。多明格茨(Dominguez)认为国家已经有效地脱离了它的社会基础。然而要弄明白政治结构如何摆脱更为宽泛的社会力量的控制而获得完全的自主性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当然,如果政治几乎与暴力的使用无关,这一问题也就不再存在。但是,如果我们关注政治权威(如果加以具体化,指的就是国家)如何对它的下级施加权力,绝对自主的问题就无实际意义。确实,权威可以造就出别人服从并与它的偏好广泛一致的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从完全的意义上讲——权威真正享有自主性。不错,政治架构相对而言可能是特殊的、可区别的。权威甚至也可能造就出相当程度的一致和秩序。但是,正是权力的相关性、依存性这一特点使得政治权威与广泛的社会力量难以分开地缠结在一起,而且在这一意义上,国家总是“社会的一部分”(Migdal,1987,396)。就这一点而言,在恰当的环境中,政府享有相当大的操纵空间,这正意味着它们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然而,自主性的下限就是它总是受制于权力与权威相互关联这一特点。
第三,有学者把政治的“我们反对其他的人”的定义(politics as us against the other)(Poggi;1978)与政治的“政治是分配”的定义(politics as allocation )区别开来。他们继续认为采纳后一定义就是赞成把政治世界个体化、原子化并且对政治制度的地位视而不见的多元主义的观点。相反,政治的“我们反对其他的人”的界定却把我们的注意引入了更大的结构性的行动者。比如,克拉斯勒(Krasner,1984,224)就认为“国家主义的理论路径更倾向于把政治看作是统治和控制的问题,而不是把它视作一个分配的问题。”
结合我已采纳的政治活动的理念,我们就会发现要理解鲍奇(Poggi)所作的区分实为困难。如果说,政治是要对因价值性资源分配引起的冲突进行管理的话,那么根据这一事实,政治不但包含统治和控制,还包括对资源进行分配。基(V。 O。 Key)对这一观点有着非常明确的表述:“从长远的角度来讲,政治可以被归结为有产阶级和贫困阶级的冲突”(1949,307)。有产阶级——拥有权力、地位、声望、高收入等——寻求对付包括妨碍和搅乱秩序在内的各种挑战,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控制和分配就必然缠结在一起。
这样结果就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有害概念”(Krasner,1984,232)的弊端也就昭然若揭。“对凌驾于个人和阶级利益上的公共利益的强调”和“对国家作为保护整合与贯彻公共目的之工具的重要性的强调”(Lentner,1984,370)的黑格尔国家学说就没有多大意义了。用亨廷顿“公共利益无论如何也强化了政府机构,公共利益是公共机构的利益”(1968,25)的话来说,这一观点也就不言而喻的体现了出来。当我们考虑的是“国内”(demostic)政治的时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民族共同体等等的概念上的问题也就变得很明确了。既然政治是指因诸如收入、声望、权力等价值资源分配引起的冲突,既然这些好处相互关联,那么,当一个团体赢得了这些东西,其它的团体必然失去这些东西,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根本不存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最后,权力(相关性、依存性的)和暴力(内在的、独立的、天生的)的区别非常重要,因为这一区别表明在其它的事物之间,持续的肉体惩罚和物质强制根本就是非政治的。就这一点而言,我并不是说暴力在政治中无足轻重。使用暴力威胁是基本的手段,这一点我已经说得很清楚。如果没有暴力,要理解权力如何得以实施就会变得异常艰难。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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