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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掳·诉讼·和解-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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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索赔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功有过,功大于过。在受害者、中外友人、爱国侨胞的共同努力下,闯过了5关,取得了6方面的初步成果。
第一关——压力关。在日本,斗争开始时,右翼势力对索赔支持者施加了强大的压力,威胁要将支持者扔到河中,要烧毁住宅等等。在国内,有人担心外国坏人插手,不利安定团结,使调查、开会、展览、祭祀等活动陷入困境。现在,经过十几年活动,在国内得到了上上下下的广泛支持。
第二关——权力关。中日建交时,中国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要求,国家放弃了,受害者还有没有要求索赔的权力?在80年代,这是一个大问号。有的说,国家是代表人民的,国家放弃了,受害者当然也放弃了。有些地区、部门对索赔活动加以限制,受害者信心不足,疑虑重重。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等明确表示,中日间已无遗留问题,赔偿问题已全部解决。在国内外,只有极少数学者主张国家之间的赔偿和对受害者的赔偿要分开。在日本朋友、侨胞兄弟的启发下,了解德国的情况后,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在国内统一了认识,统一了行动,日本政府和加害单位虽仍在坚持,但已处在越来越大的压力中,法院不得不予以受理。
第三关——否定历史关。战后日本右翼势力千方百计的美化军国主义,掩盖历史事实,歪曲侵略性质,推卸侵华责任。他们说:中国劳工不是被抓到日本的,是为赚钱自愿去日本做工谋生的,到日本也没有受虐待,只是因战争时期,和日本人一样受了些苦,他们对中国劳工“给了最大的照顾”。经田中宏教授等人调查,经过幸存者的控诉和媒体的宣传报导,真相大白。日本政府不得不承认抓了中国劳工,进行强制劳动。日本企业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强制使用了中国劳工。
第四关——拖延关。日本侵华期间杀死杀伤中国人约3,500万,中国蒙受的经济损失约6千亿美元。我们不想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我们只希望日本政府、日本加害者,承认事实,总结教训,承担责任,通过友好的协商,来表示道歉赔偿,使日本走上和平发展之路。为此,以耿谆为首的花冈受害者,在日本律师新美隆先生等的帮助陪同下,与鹿岛公司进行了友好协商。协商中,我们提出谢罪、赔偿与建纪念馆3项要求。鹿岛公司承认了强制中国人劳动的事实,表示承担责任,表示谢罪,对赔偿和建纪念馆问题表示:待鹿岛公司内部协商后,再进行协商。中国受害者对协商表示满意,抱着希望等待下次协商。由于日本政府和其他加害企业及鹿岛公司内部的分歧,鹿岛公司采取了拖延战术,新美律师在5年内多次催促无效,大家认为不能上当,不能再等,决定上诉到东京地方法院。
第五关——时效关。经过艰苦的准备,受害者们写成了一大本事实准确、定性清楚、直逼要害的起诉书。可悲可气的是在漫长的申诉中,东京地方法院和日本鹿岛公司一个鼻孔出气,只用几分钟的时间就宣布:起诉已过20年时限,驳回起诉。
受害者不得不上诉到东京高等法院,不久传出来消息,法院提出:双方可否在法庭主持下,用和解的办法解决。这一变化意义重大,表明东京高等法院改变了地方法院的做法。地方法院是按民法处理的,而民法是有时限的规定,即超过20年不起诉,就失去了起诉的权利。高等法院提出用法庭调解的办法,说明已经不是按民事纠纷对待,而是参考国际战争法解决。就这样,我们闯过了时限关。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这次诉讼的初步成果(1)
索赔距初始要求相差甚远,不是大家不想达到,而是仇者猖狂,力量强大,我们的力量虽然在逐步加强,但还没有在政治上、组织上、法律上、经济上达到相应的程度,日本朋友、侨胞兄弟虽然在精神上、行动上、物质上大力支持我们,但总是势单力薄。他们和我们的政治愿望是一致的,都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都是想通过解决战争遗留问题,加强中日友好,使日本走向和平发展的道路。他们在经济上给了我们很大支持,我估计十几年来,他们用在调查,拍电视、电影,展览,立碑,祭祀以及中日间往返的吃住行、作证、辩护、帮助生活困难者……花费约近千万元人民币。大家原本想从基金中提取1/3还日本人的情,但他们坚决不要。他们不是有钱人,是靠募集,靠自身节省。如八戒先生用做装卸工的钱支持索赔。林伯耀先生爱人身体不好,在家无人照顾,结果得了脑溢血,所幸及时送往医院,才免于一死。等爱人病情有些好转后,他又外出活动如初。因为请佣人花钱多,他不请,夫人半自理半靠亲友帮助,省下钱来用于索赔,这些钱中包含着多少朋友情兄弟爱呀!
“花冈和解”是大家一致努力的结果,通过这次诉讼主要取得以下6个方面的初步成果:
一、查清事实,揭露罪行,抑制翻案
索赔有经济目的,也有政治目的。政治目的指导经济目的,经济目的体现政治目的,经济目的可能一时不能达到,但政治目的可立竿见影。如当中国受害者提出索赔要求时,日本右翼势力叫嚷“中国劳工是自愿来日本谋生的,是签有合同的,不存在受害问题”。旅日华侨、日本友人经过大量的查证,从日本外务省给占领美军的报告书中证明强掠的事实,右翼势力的阴谋被揭穿。
二、联合日本友人,促进民间友好
正确对待历史,是中日友好的基础。开展索赔诉讼活动得到了日本友人的大力支持和一些政要、名人、民间组织及各界人士的帮助。使双方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使受害者了解到有很多日本友人为达到索赔诉讼的胜利而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三、增强民族的凝聚力
旅日华侨是反击右翼势力、促进中日友好的重要力量。中国受害者在索赔诉讼中得到了旅日华侨中日交流促进会物质和精神上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他们更深的了解了祖国的灾难和光明的未来。使祖国人民更加了解了华侨的爱国心、民族情。
四、教育下一代
民族的灾难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最好教材,参加诉讼活动,体验到悲惨的过去,青年们对日本的暴行无不义愤填膺,他们都表示了希望祖国强大和奋发图强的决心。
五、促进抗日战争史的研究
历史是镜子,镜子能正身。由于索赔诉讼的需要,对劳工、慰安妇、细菌战等问题已有很多专著和文章,研究的内容越来越深,越来越广,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史料。
六、影响了法庭
法庭改设置障碍为用国际战争法参考解决,突破时效的限制。不论对和解的条件是否满意,都应看到这是迈向公正的一步,是进步,是我们斗争的结果。
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缺点错误,法院提出和解的办法以后,召开过一次起诉者、顾问及关心者的会议,主要讨论是否接受和解的办法及和解的条件。到会者一致认为,用和解的办法解决是一大转机,符合我们原来的主张,即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意愿,故一致表示接受。至于和解的条件,大家认为政治上必须承认历史事实,必须承担责任,必须谢罪道歉,绝不让步。经济上有人坚持每人500万日元,有人主张参照美国对日侨赔偿的标准,不能少于每人2万美元。我归纳大家意见时说:政治上必须谢罪不能让步,经济上我们不只为了钱,但赔偿的多少体现加害者的诚意,体现加害的程度。还要看到花冈案件在4万名被抓劳工中,最具代表性、典型性,是对日索赔的突破口,为广大世人所知,一定要开好头。和解的结果必须做到3个满意:900多花冈受害者满意,4万劳工及家属满意,后人满意。
大家还提出和解协议必须通过大家同意才能签署,律师表示一定向大家报告情况,请大家讨论并同意后再和解。
大家在喜悦中期待。之后律师回来了,召开会议听取意见,但只通知了起诉者,把两位顾问和几位关心者排除在外了。据说也没有把和解书译成中文,也没有逐条逐句的介绍,更没有把容易引起争论的妥协条文进行重点讨论(如基金的性质)。但还是在赔偿的钱数上出现了不同意见,分歧很大,特别是耿谆同志不同意只赔5亿日元。后来,通过个别工作,耿谆先生同意了。
和解后鹿岛公司又单方面发表声明,使中国史学界、法律界、媒体、关心者、受害者一片哗然,内部分歧,导致队伍分裂、公开论战,后果严重。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这次诉讼的初步成果(2)
我认为争取到和解是不小的成果,但和解过程中有缺点错误:
一、有越俎代疱之嫌
将顾问、部分关心者排除在外,和解书未译成中文也未口头译成中文逐条逐句讨论,起诉者未在和解书上签字等,都是表现。
二、轻视不同意见,急于求成
起诉者中有同志不接受和解条件,是无可非议的,这是他们的权利,应得到尊重。但是这种集体起诉的形式应实行一票否决制才好,至少实行一票拖延制,不应急于做出决定,而应留出时间,冷静思考,充分讨论直到一致,再做最后决定才好。
三、过高的估计和解成果
应该看到和解的条件与起诉时的要求相差仍很远。例如,基金的性质表述模糊,未直接写明是赔偿金。这是政治问题,涉及到花冈惨案的性质。而且赔偿金额与预计的相比相差约10倍,没有体现加害者的悔过诚意,没有体现加害的深度。花冈案件是4万受害者索赔的一张王牌,轻易打出去,很感可惜,感到对4万劳工及他们的后代不好交待。
当然不是日本朋友和林先生不想争取得到起诉时的条件,实在是日本政府、法庭、企业使我们面临要么和解,要么法庭调解失败的困难局面,不和解也许会错过机会。如果历史能倒流,看到会引起内部分裂的后果,当时也应考虑另一种办法。
四、分歧初期,有些人站的不高,看的不远,情绪化的成分多,以致队伍分裂。
有的朋友说论战好,真理越辩越明,我认为这样不好,因此提议:
(一)停止公开论战
我们的矛盾是内部矛盾,是朋友之间的矛盾,不是敌我矛盾,内部的矛盾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内部讨论,解决分歧,达到新的团结。我很同意骆为龙和张碧清同志说的:哪方面的意见都要听,还要召开不同意见者的座谈会。绝大多数同志是满意和解结果的,美中不足也谈了些,但深度远远不如我听到的深。把他们请来听取意见很有必要。听了两方面意见后,归纳一下,肯定共同点,找出分歧点,有误会的说清楚,不了解的加深了解,不能统一的,求同存异,或交换或挂起来,留得以后解决。要把矛头指向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不要让他们坐山观虎斗,造成亲者痛仇者快的局面。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向前看,求同存异继续斗争(1)
我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团结是有基础的,目前可以合作的事情有:
1. 准备起诉日本政府,要求谢罪、赔偿。这点朋友们早有所打算,如能早日付诸行动,得到好结果,就是我们根本的胜利。
2. 在大馆市建设被抓到日本的劳工的纪念馆,除募集资金外还应再要求鹿岛公司出资,这是揭露罪行警示今人、教育后人的百年大计,全体受害者索赔支持者都应参加进来。
3. 将花冈惨案写进日本教科书这是政治上的胜利,直击日本政府和鹿岛公司,据说已取得很大进展,大家都应肯定。
4. 每年一次到日本的慰灵祭,不分是否同意和解都可参加,并要求鹿岛公司参加,大家共同批判其罪行。
5. 由于鹿岛公司出尔反尔,我们要研讨修正基金使用条例。
在大家的努力下,问题已出现很多可喜的转机。我相信只要再接再励,我们一定会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
(2002年7月底)
“花冈和解”来之不易,应倍加珍惜
原中国驻大阪总领事 千昌奎
我讲几点对“和解”问题的看法。据我所知,在“和解”前夕,日本律师团和林伯耀先生等来北京召开花冈事件受害者联谊会讨论了要不要“和解”的问题。当时出席会议的人都表示赞成“和解”,并委托律师团全权负责去解决。为什么同意“和解”呢?大家分析了很多情况,其中突出的理由有两点:一是,从中日两国关系来看,日本能不能正视过去的历史,这是发展两国关系的核心问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这么多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得到解决的。二是,受害者都上了年纪,剩下能站出来说话的人越来越少了,再过几年,想找个证人也困难。分析了这个客观情况后,大家决定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如果长期斗下去,不会有什么大的结果。还考虑到时任东京高等法院法官对我们的态度还可以,要抓住这样的机会去尽快解决,这就是当时大家的共同想法。同时,大家还谈到,如果得到赔偿,赔偿金的三分之一分给受害者,三分之一给律师团,他们为解决花冈事件近10年来花了很多钱,有不少钱是自己掏的,还剩三分之一作为基金会的基金。当时,日本律师团表示,他们不要,这时,耿谆先生建议,把今天大家谈的内容记下来备个案。他说,不要因为律师团不要报酬而忘掉他们的一片诚意,这种诚意我们永远不能忘。当时是这样的气氛,是很讲道理的。
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律师团全力以赴解决了“和解”问题。但是,“和解”问题解决了,倒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起因是“和解”的当天鹿岛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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