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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掳·诉讼·和解-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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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获得补偿财团支付的救济。即,它与“花冈基金”的补偿和内情完全一样。考虑到劳动条件和时间,一般认为,原告们可以从财团获得25万日元至75万日元的补偿金。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在柏林、东京和北京的思考(2)
而且,总公司设在汉诺威的巴尔森糕点公司已正式表示加入企业财团支付基金。
至于国际法的问题,德国问题最终规定条约被视为和平条约。可是,是否劳工对德国就拥有赔偿请求权,德国政府一贯对此予以否定,而希腊等国则予以肯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补偿财团的2001年7月17日《德美政府协定》中,美国政府首次表示放弃对德赔偿请求权。即美国认为,由于这一强制劳动补偿财团的成立,一切战后补偿都已完毕。
在我写的报道(《星期五周刊》2001年8月11日号,“德国卸下历史包袱”)中引用了美国财政部副部长的话,显然与此有关:“虽然至今有些国家对过去的历史不负责任(即指日本——笔者),但对人类历史上最凶恶的罪行,德国遵守了明确的道德规范。”所以美国放弃了赔偿请求权。
也就是说,即使根据媾和条约,日本也没有尽到道义责任。反之,德国虽没有媾和条约,却被认为尽到了这一责任。即,成问题的是日本的国家责任。我的解释是,鹿岛公司回避法律责任的主张即间接地涉及到国家责任问题,日本不少报纸的社论也明确地提出了相同的主张。由于花冈和解,要求实施承认国家道义责任的德国式补偿法的呼声顿时高涨起来。德国方式就是“官民并举的重大和解”。和解带来的最大效果是唤起了这样的舆论,值得称道。
再者,花冈基金把遗属也作为对象,这比德国补偿财团的范围更广,令人振奋。德国新补偿法的对象仅限于至1999年2月16日(发表设立补偿财团筹备声明之日)为止还健在的幸存者及其继承人。对在此之前去世的受害者及其遗属不予以补偿。这一不同的待遇看来今后会引起巨大争论。可是我认为,迄今德国已支付了相当于6万亿日元的个人补偿,因而与历来一概置之不理的日本不能相提并论。
几天后,新美先生继而提出要求称:“我作为和解当事人,一加以说明便被认为是辩解。希望你到东京来谈谈。”看来误解和反对正在扩大。日本侵略中国留下很大的创伤,如今尚未痊愈的创伤被历史风潮一吹自然又痛起来。一念及此,我匆匆忙忙从柏林启程回日本。
12月17日,我参加了在东京的“报告·追悼会”以及年底在北京召开的原告、遗属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的会议,在会上具体说明了德国补偿财团的实际情况。
趁此机会学到了许多东西。会见了幸存者和遗属,产生了“小小的市民运动还真的到了这一地步”的想法,同时也产生了“日本还只不过刚刚达到这一地步”的想法,两种相反的想法一直交织在一起。
在庞大的日本战争罪行事实面前,这或许只不过是“小小的和解”。然而在此,中日两国民众直接携手维护确认了正义,这是事实。对幸存者和遗属而言,人的尊严是非常重要的。当过去的“日本鬼子”的下一代作为“人”而重新出现时,他们是会与我们携手的。在柏林、东京、北京转了一圈,我要证实的无非就是这一点。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花冈事件大事年表
●1942年,日本为补充国内劳动力不足,通过“移进华人劳工”的东条内阁决议。1944年,日本次官会议再次作出关于“促进华人劳工移入”的决定。
●1943年到1945年间,4万多中国平民和战俘被强掳到日本,被迫从事超强度的苦役。耿谆等986名中国劳工被强掳至日本秋田县花冈町鹿岛组从事苦役。在鹿岛组的残酷虐待下,一年之内有300多中国劳工被虐待致死。
●1945年6月30日晚,为反抗奴役,维护中华民族尊严,中国劳工大队大队长耿谆率众举行“花冈暴动”,结果惨遭日本军警血腥镇压,130多人被严刑拷打致死,发生了震惊中外的“花冈惨案”。至此,在鹿岛组奴役下的986名中国劳工,有418人死于非命。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盟军进驻中山寮,调查“花冈事件”。
●1945年9月,日本秋田地方裁判所对“花冈暴动”领导者耿谆等做出有罪判决。
●1948年3月,横滨乙丙级战犯军事法庭对鹿岛职员和有关警察等6名战争罪犯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
●1950年起,以花冈町发现中国劳工遗骨为契机,日本民间人士和华侨展开挖掘送还中国劳工遗骨和追悼“花冈惨案”死亡者的市民运动。
●1972年9月,中日邦交正常化,并发表《中日联合声明》。
●1978年8月,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87年,“花冈暴动”领导人耿谆被邀访问日本并出席大馆市悼念中国劳工的“慰灵式”。
●1989年12月,耿谆等“花冈惨案”幸存者发表致当年残酷地奴役过他们的鹿岛建设公司的公开信,提出谢罪、赔偿、建立纪念馆等3项要求,就此拉开亚洲人民追究日本企业战争责任和民间索赔的序幕。
●1990年7月5日,在东京鹿岛建设公司,“花冈惨案”幸存者代表与鹿岛公司副社长村上光春就谢罪与赔偿等问题进行当面交涉,并发表《共同声明》。在声明中,鹿岛公司承认对“花冈惨案”负有“企业责任”,表示了“谢罪之意”,并表示通过协商尽快解决赔偿问题。
●1995年6月28日,因鹿岛公司迟迟不履行承诺,耿谆等11名“花冈事件”幸存者及遗属,向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鹿岛公司,中国公民开始运用法律手段追究日本企业的战争罪责。
●1997年12月10日,历经7次开庭,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花冈事件诉讼案”原告败诉。
●1997年12月12日,耿谆等11名中国原告再次向东京高等法院上诉。
●1998年7月15日,东京高等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后,陆续进行了双方代理人之间的6次口头辩论。
●1999年9月10日,东京高等法院向原、被告双方提出和解劝告。
●1999年12月16日,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和解。
●2000年11月29日,经20次法庭调解,东京高等法院宣布和解成立。
●2001年1月,“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发表严正声明,驳斥鹿岛建设公司单方面发表的所谓“声明”。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花冈受难者联谊会
在记者发布会上发表的公开信
(1989年12月22日晚)
我会决定,今要求鹿岛组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鹿岛组应郑重向我罹难死亡烈士的遗属及幸存者声明谢罪,方可以使此血债从血债簿上销掉。
(二)鹿岛组应表达悔过之意,即当在日本大馆市及中国北京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花冈殉难烈士纪念馆,供游人参观悼念,教育后人,亦可表彰鹿岛组的忏悔风度,作悔过者之楷模。
(三)鹿岛组必须向我花冈受难者986人(死难者遗属及幸存者)每人赔偿500万日元,以资补偿我受难者肉体与精神上遭受的苦难创伤和牺牲。
如果鹿岛组仍执迷不悟,置若罔闻,纵然千秋万代之下,我们的子孙后代,将会永远向鹿岛组声讨此笔血债。况花冈惨案,世人皆知,岂能掩饰得过。
31990年双方发表的《共同声明》
从1994年到1945年,在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的花冈矿山营业所受难的中国人幸存者、死难者家属来到日本,并访问了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就以下事项进行了交涉,并达成了共识,特在此声明如下:
1 中国人在花冈矿山营业所现场所受苦难,是起因于根据内阁决议而进行的被强掳、被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认识到这是历史事实,认识到作为企业所负有的责任,对有关中国人幸存者以及死难者家属表示深切的谢罪之意。
2 中国人幸存者、死难者家属根据以上事实于去年12月22日向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发出了公开信。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认为,此事是必须由双方协商,努力解决的问题。
3 今后,双方本着上述内容及“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周恩来总理)的精神,继续通过双方的代理人进行协商,争取问题的早日解决。
1990年7月5日于东京
花冈事件中国人幸存者、死难者家属代表耿谆
代理人 律师 新美隆
律师 内田雅敏
田中宏
内海爱子
林伯耀
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董事长、副社长 村上光春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达成的和解协议书
平成9年(ネ)第5746号 损害赔偿请求上诉事件
上诉人:耿谆及另外10名原告
被上诉人:鹿岛建设株式会社
和解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再次确认平成2年(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但是被上诉人主张,《共同声明》并不意味被上诉人承认自己有法律责任,上诉人对此表示了解。
二、被上诉人为解决上述《共同声明》第2项记载的问题,为向在花冈作业点受难的人们(以下称:受难者)表示慰灵等的意向,向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以下称:利害关系人)信托5亿日元(以下称:本件信托金)。利害关系人接受此信托金,上诉人同意前述信托做法。
三、被上诉人应于平成12年(2000年)12月11日前,将本件信托金全部汇入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律师新美隆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利害关系人(以下称:受托者)将本件信托金设为“花冈和平友好基金”(以下称:本件基金),并进行管理,用于以下事项:
1 受托者以正确管理运用本件基金为目的,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理委员会)。
2 管理委员会由上诉人推选的9人以内的委员组成,通过委员互选而指定的委员长为管理委员会的代表。但是,当被上诉人希望选派委员时,被上诉人可随时在上述委员中指定一名。
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及信托事务的详细内容,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3 本件基金是基于日中友好的观点,作为对受难人员进行慰灵及追悼,以及对受难者及其遗属的自立、生活照顾、子女教育等经费的补充。
4 受难者及其遗属作为第2条记载的信托受益人,可以按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定,申请支付本件信托金。
5 受托者在向受难者及其遗属支付上述信托金时,应就本件信托金是被上诉人所委托的事实以及本件和解的主旨进行说明,取得受益者接受本件和解的书面材料2份(有本人签名或盖章),其中一份交被上诉人。
6 接受本件信托金的遗属范围,由管理委员会依照遗属的实情决定。
7 管理委员会为对受难者及其遗属进行调查,通过与其他机构、团体的合作,使所有人能了解本件和解的主旨。
8 本件基金在达到其目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终结。此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方法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五、本件和解是为解决花冈事件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的和解,本件和解包括连同上诉人在内的所有受难者及其遗属确认花冈事件的所有问题都已解决,及放弃今后在日本国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要求权。
如今后上诉人以外的其他人向被上诉人提出补偿等要求时,无论是否是第4条第5项的提交了书面材料的人,利害关系人及上诉人有责任进行解决,承诺不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负担。
六、上诉人、利害关系人和被上诉人均承认本和解条款中所规定的事项以外,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
七、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及和解费,均由各自负担。
八、本和解条款以日文版为正本。
东京高等法院第17民事部
裁判长裁判官 新村正人
裁判官 宫冈章
裁判官 田川直之
6花冈受难者代表同意和解的同意书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林伯耀抗议鹿岛的“和解”声明
致鹿岛建设株式会社
董事长、名誉会长 石川六郎
董事长、社长 梅田贞夫
2001年11月29日花冈“和解”成立之后不久,鹿岛发表的声明严重脱离了“和解”的精神。作为参加1990年谈判的花冈受难者联谊会的代理人之一,严重提出抗议!
“和解条款”的第1项已经明确:当事者双方再次确认了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就是说,《共同声明》中鹿岛“承认强掳劳工、强制劳动而使其受难的历史性事实,作为企业承认有责任,深切地向受害者和其家属表示谢罪之意”。然而,在后来的声明中鹿岛公司又辩解说“当时,诚心诚意地竭尽全力照顾了劳工,不料发生了不幸之事,深感心痛”(《产经新闻》,2000年11月30日)。这里完全没有反省和谢罪的意思,好像是说鹿岛自身不仅同中国人受难完全没有关系,还谎言为了中国人竭尽了全力。花冈现场的中国人的受难就是在鹿岛恶劣的劳动条件下的强制劳动造成的。这不是任何人可以否定的事实,这样的声明是愚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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