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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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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税法答疑解惑城市维护建设法

    1。【问题】城建税是不是一个独立税种?    
    【解答】不是,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它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之上,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2。【问题】教材中提出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答】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属于我国法人,比照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外国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不属于我国法人,而是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问题】外资企业不需要缴纳城建税,但是如果外资企业是增值税等流转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同时代扣代缴城建税?     
    【解答】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不是城建税的纳税人,但如果外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城建税纳税义务人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应按城建税的规定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问题】教材中提到“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如何理解?这里所谓的“实际缴纳”,是指实际应缴纳还是实际已缴纳,换言之,就是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缴纳,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还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解答】“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也就是纳税人当期实际应缴纳的‘三税’税额,而不是已缴纳的‘三税’税额,税收上实行权责发生制。缴纳期限分别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法定缴纳期限。例如某企业某月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200万元,销项税额是300万元,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100万元。    
    


税法答疑解惑关税法

    13。【问题】以到岸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解答】如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通常称CIF价格)成交的,或者以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加佣金,或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加保险费成交的,可将成交价格直接作为完税价格。    
    这是指货物在我国口岸成交的三种情况,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成交价格=在我国口岸成交的价格(CIF价格)=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佣金=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保险费=完税价格    
    14。【问题】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解答】如以国外口岸离岸价(通常称FOB价格)或国外口岸到岸价格(它与上述定义的我国口岸价格不同)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或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的运杂费(包括运费、佣金等费用)、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这是指货物在国外口岸成交的情况,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运杂费+保险费    
            =国外口岸离岸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    
    在国外口岸成交的情况下,完税价格内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时,也可以外贸系统海运进口运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计算。因为保险费是按完税价格的一定比率来征收的,因而上式只是表明了完税价格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计算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为: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1-保险费)    
    其推导过程如下: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率×完税价格    
    可得: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率×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1-保险费)    
    有时为了计算方便,可以计算出常数,即:    
        常数=1÷(1-保险费)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常数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保险费率和常数之间的对应关系:    
    如保险费率为1‰,其对应的常数为1。001001    
    如保险费率为2‰,其对应的常数为1。002004    
    如保险费率为3‰,其对应的常数为1。003009    
    如保险费率为4‰,其对应的常数为1。004016    
    15。【问题】如何理解“离岸价(FOB)、到岸价(CIF)、成本加运费(CFR)”?    
    【解答】离岸价(FOB):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到岸价(CIF):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购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成本加运费(CFR):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卖方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16。【问题】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那么,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是否也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解答】根据我国关税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17。【问题】税法规定在计算关税的完税价格时,“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过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这里的“特殊关系”是指什么?    
    【解答】这里的“特殊关系”是指关联企业关系。    
    18。【问题】教材中指出:易货贸易按一般进口的估价办法确定完税价格,那什么是易货贸易?    
    【解答】易货贸易通常是指根据两国政府间签订的易货协定,民间贸易团体达成的易货协议以及进出口双方签订的易货合同所进行的一种贸易方式。它的特点是:进口和出口直接相连,交易双方互有进出,货物品种相当,对等交易,出口平衡或基本平衡。    
    19。【问题】如何理解“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分列,应予扣除”?    
    【解答】此项规定要求纳税人,如果其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分别在发票上列出出口的货物金额和佣金金额,那么出口人在计算纳税时,所支付的佣金就可以不计入成交价格;如果不单独列明的,计算征税。    
    20。【问题】最常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解答】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21。【问题】教材中指出“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如何理解“无商业价值”?     
    【解答】这里所说的“无商业价值”是指进出口企业用于非商业活动。例如;用于分析、化验、测验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耗费掉的货样;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22。【问题】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进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如果超过6个月是否全额缴纳关税?    
    【解答】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在境内超过半年仍在使用的,应当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其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    
    23。【问题】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何区别?    
    【解答】来料加工表面上看与进料加工相似,但也有差别,主要表现在:    
    ⑴ 进料加工是由我外贸企业自进原料,按照自已的式样,自行安排加工和出口,自负盈亏;而来料加工则是由外商供应原料、辅料,按外商的要求,加工成品,按规定交货,收取加工费。    
    ⑵ 进料加工的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两笔买卖,而来料加工的原料的供应人往往就是成品的承销人或包销人。    
    ⑶ 在进料加工再出口中,我们与国外商人的关系是买卖关系;但是来料加工的双方当事人是委托加工关系,成品销售的盈亏与加工方也没有关系,加工方对产品没有支配权,只收取加工费。    
    


税法答疑解惑 资源税法

    1。【问题】教材讲“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这里的矿区使用费是指的什么?    
    【解答】按照《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1月15日财政部令第3号)和《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均用实物缴纳。它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石油开发公司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代缴。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次或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预缴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2。【问题】请问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缴纳资源税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1。伴生矿    
    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并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确定资源税税额的时候,以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作为定额的主要考虑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有关因素,但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例如某地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是以铁矿石作为主要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其钒钛是作为副产品伴选而出的,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在确定铁矿石的资源税等级高低和相适应税额时,只考虑铁矿石资源的级差程度情况,也考虑了钒钛作为副产品的附加值的情况。    
    2。伴采矿    
        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例如铜矿山在同一矿区内开采铜矿石原矿时,伴采出铁矿石原矿,则伴采出的铁矿石原矿就是伴采矿。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伴选矿    
        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对于以精矿形式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3。【问题】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答】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以上所称的“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4。【问题】什么是“资源管理证明”?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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