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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戒裁判-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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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二天中午时分,村田在热海的锦浦被捕了。这也是意想不到的好象是命里注定的结果。
  为别的事情到这里来的一个刑事警察,发现了迈着幽灵般的步子走在悬崖边上的村田。
  他是想自杀——这是警察的直感。当然,大白天从这里跳下去自杀的人是不会有的,多半都是白天事先查看一番,等到夜里再来。等村田走到安全的地方,警察才向他打招呼,这种周密的考虑是出自警察职务上特有的警惕性。
  村田和彦一下子脸色变得刷白,拔起腿就跑,想从绝壁上跳下去。
  这时警察往前一蹿,一下子把他推倒在地。警察的动作再慢一秒钟,他自杀的企图就会成为现实,而这次裁判也就不会有了……他马上被带到热海督察署。不到一个小时,就查清了他就是正在追缉的杀人嫌疑犯。警察马上到他住的旅馆,扣留了他的所有东西。
  立刻用电话和东京搜查总部取得联系,当天就把他押送回东京去了。
  但是,村田和彦坚决否认他的罪状。和康子的肉体关系虽然一口承认下来,但对罪行矢口否认。他承认的唯一罪行,就是用自己的车把东条宪司的死尸运到旱桥,从那儿把尸体扔到铁路线上的事实。
  根据他的申诉,杀死宪司的是康子,而他自己与杀人毫无关系;至于康子的死,他更是一无所知。
  但是,警官也好,搜查部的检察官也好,根本不相信他的申诉。他本人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都不能丝毫影响对他提起公诉……天野检察官宣读的起诉书,是以法律术语压缩得很简炼的,事情的梗概,大体就是这样。
  
  ①一九四九年七月五日,国营铁路总裁下山定则上班途中,经东京日本桥三越百贷公司后,去向不明,六日在常盘线北千住站和绫濑站之间,发现被火车轧死的尸体。当时国营铁路正在裁减工人,传说纷纷,至今原因不明。——译者注②在门口的招牌上画着温泉标志的旅馆,这种旅馆是供男女情侣住宿的旅馆。

第四章

  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这好象已经成为定论。
  从事件发生到最后判决,需要五年、十年岁月的例子,并不稀罕。当然,除因被告病体垂危停止公审者外,第一审是绝对不需要那么长时间的。但上诉、上告、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等程序返来复去,是很费时间的。费了十年的时间还不能结案的“松川裁判”,就是众所周知的例子。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在外国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比方拿证人来说吧,他的记忆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对多少年前的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事情,要求连细节都要记得,一般人是办不到的。结果,使得必须立足于事实之上的裁判,变成沙上楼阁的危险,不断出现。
  在法官当中,也有人皱着眉头说,这样是不行的。据我所知,第一个说这种话的,是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审判长岸盛一先生。
  “与案件的数量相比,法官人数本来就不够,再采取拖延的办法,那只有使积案越来越多。法庭不是公布搜查记录的场所。在自己家里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在公审庭听取双方的辩论,据此得出自己的判断,才是正道。应该把用眼进行裁判,改为用耳进行裁判。”
  岸审判长从这种信念出发,实行了“集中审理方式”的裁判。一个案件的审理,尽可能不拉长时间,根据情况也可以天天连续进行审理,以期裁判能够迅速结束。
  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立即收到了效果。甚至连杀人案件的审理,也出现了三次结案的刨子。
  东京地方法院的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效法了这种办法。在法学界称他们为“新刑事诉讼派”,吉冈锐辅市判长也是这派中的中坚人物。
  “破戒裁判”是在嫌疑犯被捕四个月以后开始审理的,在很短的日子里就结束了审讯,就是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的成效。这个案件也是连续开庭审理了四天,就结束了事实审理阶段。实际上是延长了一天,但这在需要多数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是常有的事情。若是象往常那样,审理进行得拖拖拉拉,说不定会得出另外一种站果。这个案件,是隐藏着这种危险因素的。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在自己负责审理的案件上,不允许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
  除起诉书和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以外,不允许有其他的东西作为断案的依据。
  这对检察官——尽管其立场与法官有所不同——也是适用的。象公安调查厅、司法研修所、法部门的其他机构暂且不谈,检察官的工作一般分为刑事部和公审部两都分。
  刑事部的检察官的工作,是对警察进行指导,对送到检察厅的嫌疑犯进行调查、审问,以及写起诉书。而公审部的检察官,则要在法庭上为证明被告有罪而全力以赴。
  在法庭初次见到被告人这一点上,法官和检察官都是一样的。
  村田和彦遵照审判长的命令,又一次站在证人台前。
  “被告由于刚才起诉书上的起诉原因被起诉了,你有什么想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被告也可以对一部分或者全部质问拒绝回答。但是,被告在法庭上的发言,是既可以作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被采用的。”吉田审判长郑重其词地对被告说。
  法官在公审庭上,要讯问被告是否认罪——即认为自己是有罪还是无罪;同时,还必须告诉被告可以行使拒绝回答的“沉默权”①。这是审理刑事案件时的通例。
  “在东条宪司尸体遗弃上,我认罪,为此判什么刑我都接受。但是,在其他三个诉因上,我是无罪的。”
  “好了。”审判长点了点头。
  从村田和彦在身分询问阶段的叫喊,谁都能预想到他会有这样的发言。
  当被告回到自己的座位以后,天野检察官站起身来,进行“首次陈述”——这是检察官对他后来要证明的事情进行概括叙述的场面。
  天野检察官用充满憎恶的目光瞪了被告一眼,然后展开了猛烈的攻击。
  “被告承认全部诉因中的一部分,对大部分诉因一直否认。但是,希望尽量减轻自己的罪行,是罪犯的共同心理,那是不足为怪的。
  “被告和被害人之一、有夫之妇的东条康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连他自己也是承认的。当然,只是这种关系,在今天是不触犯任何刑律的,但这种情况很容易酿成其他的犯罪行为,是很明显的。
  “被告至少全部承认了遗弃被害人东条宪司尸体的事实。假如与杀人毫无关系的话,有什么必要偏要去干这种惨无人道的犯罪行为呢?关于这一点,被告一直重复他那种使一般人无法相信的荒唐的辩解。这个以后去通过对被告的调查材料和法庭的审理来搞清楚,这里不多谈了。
  “当然,这次审判应该始终按照起诉书上提出的诉因进行审理,但考虑到被告对犯罪事实九成都加以否认的情况,我请求先叫小岛重三、今野荒树、奥野德藏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会在一定程度上弄清被告一九三六年以后二十年的生活情况。被告有一种非常危险的侥幸心理,他是一个认为欺诈、强占等寡廉鲜耻的犯罪行为都无所谓的无耻之徒,这一定能为这几位可以信赖的证人的证言所证实。
  “具有这种性格的人,在决定死刑和徒刑、生和死的最后关头,企图否认其大部分罪行的言辞,是不可置信的。那是道地的胡说。犯罪事实本身将会证明,被告人的活,是完全不可靠的。
  “当然,杀人罪,是大罪中的大罪。但就其各个事件来说,有时动机值得同情,有时因为在被发觉以前出来自首而应当酌情量刑。但是,村田被告的情况,完全不是这样。动机是破坏人间戒律,行为极其残酷无情,态度是怙恶不悛,对他没有丝毫同情的余地。
  首次陈述,就此结束。”天野检察官斩钉截铁地说完,就坐下了。
  接着百谷律师站起身来,进行首次辩论。
  “起诉书中的诉因有四条,就是两次杀人和两次尸体遗弃的罪状。其中,被告,只承认东条宪司的尸体遗弃一条罪状。关于这一条,对于事实没有什么可争辩的,本律师只想根据事实证明这件事是被告在万不得已的心情支配下做的。关于其他三个诉因,肯定能够证明被告是无罪的。关于找证人说明被告过去的情况,本来是可以用与本案的审理无关的理由提出异议的,但我现在表示同意。为了趁这次机会把过去一直笼罩在被旨身上的黑影洗掉,勿宁说,检察官提出的证人,正是辩护人想要提出的。
  “总之,本律师想说的是,在其他三个诉因上,被告是蒙受了不白之冤的。真正的犯人另有人在。这一点,我将全力以赴地加以证明。首次辩论到此结束。”
  百谷律师的发言,比我预料的要简短得多。他的表情和发言,都充满着对来自检察官的任何进攻,都将予以正面还击的信心。
  但是,当时我对裁判的结果,实在抱有很大的担心。
  法庭上的登场人物,是桩察官一人,律师一人,说来是势均力敌的角逐,但在天野拉察官的背后,有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侦察检察官和警察的巨大力量作为他的后援。
  在如此庞大的势力面前,一个单枪匹马的律师,不管他有多大的韬略,也是无能为力的。简直可以比作太平洋战争中的孤岛奋战。
  我当时想,年轻的百谷律师,未免有点血气方刚,过于自信了。
  审理进入了提交物证的阶段。检察官方面提出的文件、现场照片、证据等,合有计有八十多件。在这里根据编号一一列出,未免流于烦琐,就省略了。
  而且,现在的审理工作要求速度,所以这类物证的提出,要在审理的空当随时进行,已经成为习惯。因而,这八十多件物证,上午只提出了一部分,其余将在下午伊滕警部②发言后提出。
  十点三十分以后,检察官方面的证人出庭。给三个证人一个半小时的发言,时间不算短了。
  
  ①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或证人有权对法官及检察官的质问,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这叫做“沉默权”。日本宪法也对“沉默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保障。——译者注②日本警察官分为九级,警部是第六级警官。——译者注

第五章

  第一个登上证人台的,是检察方面提山的证人“戏曲座”的元老小岛重三。
  小岛已是年近花甲的人了,但因为长年在舞台上锻炼,他的皮肤就象四十来岁的壮年那样年轻。
  在舞台上我没见过他,我是不喜欢新剧的。但我看过他特别演出的西部电影,一是在《忠臣藏》中扮演吉良上野介,一是在《落城物语》中扮演柴田胜家。
  当然根据从他所扮演的角色得来的印象,判断一个演员自身的性格,那是危险的。但从他在这两个角色中表现出来的非常出色的演技可以看出,在他身上潜藏着一种过分相信自己过去的权威而不随波逐流的相当强烈的顽冥性格。
  “我凭良心发誓,我一定说实话。既不说一句谎话,也决不隐瞒任何事情。”小岛重三用低沉而严肃的声调宣读印在宣誓书上的公式文章。
  “证人若说谎话,要以伪证罪论处。但证人认为有可能追究自己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拒绝作证。”审判长也鹦鹉学舌般地宣告他的公式文章。这是不论什么证人,也不论在什么时候登上证人台上的时候,审判长一定要重复的话。
  接着,天野检察官站起身来,开始进行直接发问。
  首先,循例询问了证人的职业、经历等以后,马上进入正题。
  “证人认识被告吗?”
  “认识。”
  “证人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战前的四年和战后的五年被告在我们‘戏曲座’工作过,那期间我们有些联系。”
  “证人在剧团中是什么地位?比方说是不是团长?”
  “准确地说,有一点区别。本剧团由十名干事和五名委员决定并执行最高决策。又经过选举从委员中选出一个代表。我到现在当了三届共为期六年的代表,对外代表剧团。”
  “现在剧团有多少人?”
  “演员、干事、事务员、研究生等,共约一百二十人。”
  “被告在剧团工作,是什么时间?”
  “战前从一九三七年列一九四一年他在剧团,战争爆发前应征入伍,后来战局恶化,剧团被当局解散。战后,一九四七年剧团恢复,一九四八年他又回到剧团,一直到一九五三年。”
  “被告做演员的成绩怎样?”
  “战前,我对他的前途抱有很大希望,当时我想,这样努力干下去,将来可能成为代表剧团的名演员。但是,战后他完全变了一个人。几年的军队生活和以后几年的西伯利亚拘留生活,使他的性格发生了变化。这在那种异常的生活环境下,也许是不得已的。”
  “战后的五年间,被告是几乎没有登台演戏吗?”
  “一九五〇年四月以后,一次也没有登台演出过。”
  “那么,从那以后,被告在剧团干什么来着?”
  “那时我们已经对他的前途不抱什么希望了,当然是指在演员的前途方面。他向剧团提出想在剧团继续工作下去,他说叫他做点什么工作都行。正好这叫侯助理干事出了一个空缺,于是暂时就让他补上了。”
  “后来,他当了两年的正式干事,是吗?”
  “是的。”
  “那么,后来他退团是自愿吗?”
  “不是的,本来是可以由委虽会作出开除的决议,并进而提出刑事问题。但是考虑到他的前途,采取了劝他自动退团的方式。若是打个古老的比方,就好象是木盘里放上短刀摆在心面前,叫他自己剖腹自荆”旁听人立刻骚动起来。过去没有暴露出来的秘密或罪行就要暴露出来。这种兴奋,不是没有道理的。
  我也立即领悟到了检察官的用意所在。
  一九五三年的罪行,不管情况如何,只要不是杀人,到现在恐怕已因时效关系而不能追究了。不管揭出什么事实,恐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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