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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审判-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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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其中有空军副司令员刘震、成钧、张廷发,副参谋长何廷一等领导干部。
证人彭涵明出庭作证,她是被吴法宪诬陷迫害的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原参谋长顾前的妻子。她在法庭揭露控诉了吴法宪伙同江腾蛟、王飞等人对顾前实行法西斯式的审讯逼供,迫害顾前致死的罪行。她的血泪控诉,使旁听代表席上的不少人流下了热泪。
吴法宪低沉连声地说:“我犯了大罪,我是反革命分子迫害革命者。”
审判长最后宣布,法庭经过四次对吴法宪犯罪事实审理调查,事实清楚,吴法宪供认不讳,从而结束对起诉书指控吴法宪的犯罪事实调查。
三、律师出庭辩护,吴法宪请求给他一条改过自新之路
12月18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对吴法宪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孙树峰首先发言,他对被告吴法宪投靠林彪,参加林、江反革命集团及其在这个集团中的作用、地位和他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了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吴法宪死心塌地追随林彪,积极参加了林彪集团篡国篡军的反革命阴谋活动:多次诽谤、诬陷朱德、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写信诬陷军委副主席贺龙,伙同叶群对贺龙夫人薛明进行迫害;诬陷迫害军委秘书长、总参谋长罗瑞卿同志;在空军诬陷迫害一大批干部群众。
(二)提升、重用林立果,提出“两个一切”,把空军的调动、指挥大权交给林立果,为他在空军进行反革命活动创造了条件。
(三)吴法宪成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不是偶然的。1965年5月,林彪为了篡党夺权,控制、利用空军,在空军司令员逝世后,急忙策划由空军政委吴法宪改任司令员,对吴说,“空军司令这个职务很重要,谁都想当,我考虑由你改任空军司令员”,“不可传出去……空军司令是个实权,不能放弃。”吴法宪说:“我这个空军司令是挂名的,真正的空军司令是林副主席。”
1965年和1967年,林彪先后把子女派到空军。叶群对吴法宪说,你要“放手让他们工作、活动……”吴法宪说,林立果来空军“是林副主席对空军的最大信任、最大关怀,是我们的最大幸福”“是空军的得天独厚”。1970年吴法宪更露骨地说,我在林立果的领导下,“将来空军司令是林立果接班”。
孙树峰历数吴法宪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三次保他和他追随林彪的犯罪活动,揭露吴法宪及其一家多次给林彪、叶群写效忠信,表示“天变、地变、宇宙变,忠于林副主席的红心永不变”。
孙树峰指出,被告人吴法宪积极追随林彪,长期进行篡党篡国篡军、祸国殃民,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吴法宪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请法庭依法予以惩处。
第四篇 刀光剑影吴法宪交出“两权”的恶果(3)
接着,吴法宪为自己辩护。他说,起诉书指控的有关我的罪行,都是事实,有真凭实据,人证物证都在,我确实犯了大罪。吴法宪说,我为什么犯了大罪?这是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的结果,我对林彪、叶群、林立果言听计从,对党、国家、人民、军队造成了灾难和损失,罪该万死。我首先恨自己,我有反革命野心,一心想跟着林彪往上爬;其次我恨林彪,恨这个卖国贼,恨叶群。
吴法宪痛哭流涕地说:“我跟随林彪,犯下了篡党篡国、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大罪,我彻底认罪,彻底服法,希望能给我一条悔改自新之路。”
吴法宪的两位辩护律师马克昌、周亨元联合发言,为吴法宪作了三点辩护:
(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集体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吴法宪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质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吴法宪对林彪一伙所策动的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严重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呢?这就需具体分析。起诉书第三十九条指控吴法宪将空军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此外,起诉书第四十二条指控的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二)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犯罪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利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林彪之下,实际上也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这种情况在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请法庭适当加以考虑。
(三)在第三点中,二位律师指出,吴法宪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进行了揭发。经查证,他的揭发基本属实。由此可见,被告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好的表现。希望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第一条所指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
法庭认定辩护人言之成理。江华庭长在宣判结束后的一次讲话中,提到辩护律师的作用。曾特别指出:“1969年,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也不能说是准备政变。那时,林彪才被确定为接班人嘛。”因此,法庭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用这类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写法。
第四篇 刀光剑影江腾蛟的犯罪骇人听闻(1)
一、江腾蛟对指控他的罪行供认不讳
1980年11月25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开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对江腾蛟犯罪事实进行第一次法庭审问调查。
面对审判员的审问,江腾蛟供认,他在1971年3月31日晚上在上海原少年科技站参加了林立果召集的秘密会议,为实施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参加会的还有王维国(7341部队政委)、陈励耘(7350部队政委)、周建平(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员)。会议从晚上10点开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钟。林立果在总结时明确规定:“南京以周建平为头,上海以王维国为头,杭州以陈励耘为头,你们有什么事可以找你们的老政委(江腾蛟)联系。”
法庭在审问调查中宣读了同案犯陈励耘1980年7月14日的供词;宣读了同案犯、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原秘书程洪珍1971年4月初在日记本上记载的上海秘密会议的情况。
法庭还传同案犯周建平出庭作证。
法庭用幻灯放映出了《“571工程”纪要》的第17页“实施要点”里,记载着“指挥班子江、王、陈”(这三姓即: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
法庭出示的书证、幻灯、人证和江腾蛟口供是一致的。
12月26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对江腾蛟继续审问调查。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审判员高斌、任成宏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对江腾蛟在1971年9月8日至11日晚,四次参加林立果、周宇驰召集的具体策划部署杀害毛泽东主席,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会议进行调查。
江腾蛟供认,9月8日晚林立果给他看了林彪的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他当即表示“坚决干”,并担任了在上海地区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第一线指挥。并与林立果、周宇驰共同密谋:用火焰喷射器、四○火箭筒打毛主席乘坐的专列;用炸药炸苏州附近的硕放铁路桥;派飞机炸火车;炸上海虹桥机场附近的油库,趁混乱之机杀害毛主席;或由王维国乘毛主席接见时动手。
法庭上的旁听代表听到了供词,再次为反革命分子的残忍预谋感到无比的愤怒和震撼,使人感到刀光剑影,令人毛骨悚然。
江腾蛟还供认:他多次参与策划谋杀毛泽东主席的行动,并规定了代号和联络暗语。
法庭宣读了同案犯李伟信、王飞、关光烈(0190部队原政委)的证词。同案犯胡苹(空军司令部原副参谋长)、鲁氓(空军司令部原作战部长)出庭作证。
鲁氓在证词中说,9月11日晚约8时,江腾蛟和他到了北京西郊机场。林立果见到他们就说:现在情况很紧张,“副统帅”有命令要主动进攻,先把“B-52”(指毛主席)搞掉。林立果指着江腾蛟说,你这个“歼七”在上海打头阵,争取在上海搞掉,不成,就看“鲁部长”在硕放的第二次攻击,再不成让陈励耘派飞机炸火车。
审判长伍修权最后说,通过上述调查,大量事实证明,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蛟密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目的是明确的,手段是残忍的,证据是确凿的。
11月27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开庭,对江腾蛟第三次审问调查。今天副庭长黄玉昆老将军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高斌、任成宏对江腾蛟参加周宇驰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阴谋活动进行法庭调查。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史进前到庭。
江腾蛟供认:1971年9月12日晚上,他参加了周宇驰在空军学院一座小楼上布置南逃的秘密会议。在场的人有:周宇驰、于新野、王飞、他和李伟信。周宇驰说,明早8时,林彪将从北戴河乘飞机到广州沙堤机场;7时,周宇驰先带一部分人和他们的家属从北京西郊机场起飞前往广州。周宇驰要王飞和他在早晨6时到北京西郊机场,由王飞给黄永胜打电话,就说林彪找他到机场来,待黄永胜来后,再要他打电话给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就说林彪要到某地开个会,要他们来机场。周宇驰指定机上的警卫由江腾蛟负责。打算到广州以后,由林彪出面召开师以上干部会,把问题揭开,并利用广州的广播电台,发表广播成立临时中央,林彪的声音群众都熟悉。还可以争取外援,林彪在苏联是有威望的。
法庭宣读了在押犯王飞的证词、《“571工程”纪要》中第四页的有关内容。
第四篇 刀光剑影江腾蛟的犯罪骇人听闻(2)
在押犯刘世英(空军司令部原办公室副主任)出庭作证,除证明江腾蛟的上述犯罪事实外,还讲到,在策划南逃会议上拟定的第一批名单是他执笔的,于新野进行了增删。法庭投影出示了名单,原件是1971年9月13日从周宇驰、于新野、李伟信乘坐的外逃直升机上缴获的。刘世英用手指着投影上的名单说,上面写的“江”和“江家”等,是于新野加上去的。刘世英说,“江”是指江腾蛟,“江家”是指江腾蛟的家属。在这份名单中除了江腾蛟外,还列入29人,其中有:王飞、鲁氓、贺德泉、刘世英、于新野、朱铁铮等。从影印件可以看出,名单中被于新野圈掉的有四人。
在押犯胡苹(空军司令部原副总参谋长)在作证时交代了为南逃广州安排八架飞机的情况。他说,这八架飞机是三叉戟256号和254号两架,伊尔18型703号和902号两架,安12型231号一架,安二四型024号一架,云雀直升机两架。
特别法庭副庭长黄玉昆指出,上述证据和被告江腾蛟的供述,证实了1971年9月11日晚,王维国打电话向林立果、周宇驰密报,毛泽东主席已离开上海回北京。林彪、叶群获悉杀害毛主席的计划破产,阴谋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和邱会作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策划“如果要动武,就联合苏联,实行南北夹击”。这个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可靠,法庭已经调查完毕。
12月1日下午3时,江腾蛟第四次被押到法庭。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对江腾蛟接受江青勾结叶群,通过吴法宪指使他搜查迫害上海文艺界著名人士郑君里、顾而已、陈鲤庭、赵丹和童芷苓等五家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
江腾蛟在庭审江青时,曾被传唤出庭作证,他除了指证江青外,同时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这里根据新华社记者李耐因的江青受审“旁听侧记”记述一下江腾蛟从北京回到上海的犯罪活动。
江腾蛟在北京和叶群还给郑君里等五人编了代号,哪个叫“老大”,哪个叫“老五”,一共编了七个人的代号,规定:抄家时用代号,抄来的材料也用代号标记,以免泄露“机密”。
江腾蛟回上海后立即行动,把张彪找到办公室,对他说,吴司令问空军有多少可靠的好同志,我说你老张算一个。现在有个重大的政治任务,你先去把几个人的住址帮我查清楚,晚上到我家来一趟。江腾蛟向张彪说了那五个人的名字,另外还有周信芳和于伶一共七人。
张彪是空军某部政治部文化处处长,是个瘸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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