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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爷当家-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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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爷斟酌确定了每一案件的审理日期后,会请主人过目,迨得到主人首肯后,才发到刑房,由刑房书吏制成了“示审牌”,悬挂在县衙门口,让相关人员都能知晓。有时衙门也会派人至应予传唤的当事人住处,将示审牌复制后张挂。一般审理日会连审几个案子,所以还必须在牌子上注明审理的次序。    
    能拖则拖,能和则和    
    照理说,凡已受理的案件,应该越早审理越好,但在清代并没有这种情况。首先,官府对于这桩“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务并不太热心,所以不想迅速进行审理。尽管他们已受理了词讼,但仍希望百姓能经过调解而自行撤诉,或者达成和解,共同向政府请求撤销案件。    
    其次,民间在呈控时惟恐官府不重视,便努力夸大加重案情,所谓“无谎不成状”。可一旦官府视为重案受理后,衙役来催讨各种费用,动辄要钱,原告又惟恐与被告结怨日深,于是主动撤诉。也有呈控人将诉讼当作压迫、威吓对方的一种手段,等案件受理,被告感到压力而主动讲和时,呈控人因达到目的,便请民间长老、宗族族长出面调停。    
    民间的调解撤诉称“和息”,呈送官府请求撤诉的文书称“息词”。    
    师爷大多数会劝告官员推迟审理,以待民间和解。如汪辉祖说:“词讼之应审者,十无四五。其邻里口角、骨肉参商细故,不过一时竞气,冒昧启讼……间有准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销者。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矜全,可息便息,宁人之道。断不可执持成见,必使终讼,伤闾党之和,以饱差房之欲。”    
    决定审期后必须准时    
    对师爷而言,和息比审理省事得多。不过也有师爷提出同意和息而被主人拒绝的。清代清官刘衡说:“状不轻准,准则必审,审则断不许和息也。”他认为轻准告息就会使讼棍放心告状,“其诡秘之情形、鬼域之伎俩,官既未讯,无由得知,彼诬告者竟终其身,无水落石出之时。讼案之所以日滋,讼师之所以肆毒,未必不由于此”(《牧令书》卷七,《理讼十条》)。    
    虽然官员和师爷对已准案件的和息有不同看法,但他们对“已示审的案件必须准时审理”这一点,则没有任何异议。王又槐说:“临审不可无故改期”。(《刑钱必览》卷七)汪辉祖也说:“吾辈佐官,须先要之于信。凡批发呈状、示审词讼,其日期早晚,俱有定准,则人可依期伺候,无废时失业之虑。”“第欲官能守信,必先幕不失信。盖官苟失信,幕可力争,幕自失信,官或乐从。官之公事甚繁,偶尔偷安,便逾期刻,全在幕友随时劝勉。至于幕友不能克期,而官且援为口实,则官之不信,咎半在幕也。”(《佐治药言》)    
    


第四章传唤出庭的忌讳

    老练的师爷认为,凡是有关妇女的案件,基于颜面问题,不宜轻言传唤对簿公堂,否则师爷会遭到阴间的报应。    
    案件受理并确定了审期后,就要传唤诉讼当事人及证人之类的相关人员到庭。如果案件情节较重,或被传唤者拒绝出庭,就要实行拘提,称“勾摄”、“拘传”。无论传唤或拘传,都由衙役执行,执行时必须持有官府签发的牌票(印票),前者称“传票”,后者称“拘票”,一般混称“票”。如果事情紧急,官员还可用堂签代替印票,命衙役代表官府执行拘捕。    
    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    
    牌票之名起于元明时的“信牌”。元明官府都制有信牌,作为执行公务时的凭证。以后改成纸制的牌票,又因印刷制成而称印票。印票的形制各地不同,大致内容有原告、被告姓名,案由,被传人姓名,执行的衙役姓名、人数,发票日期及该票有效日期。师爷在确定审期后,就开列出应予传唤、拘提人员姓名,经官员过目,再发给刑房书吏填写。一般印票由县典史或州吏目签发,斜盖上县衙大印,在年月日上又正盖一印。州县官不用签名,只需拿一枝朱笔在被传人名字上点一点就可以了,所以有谚语说:“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    
    为什么印票一出民间就会有“千点血”?说来也很简单,因为衙役们得了一张票就可横行乡间,向被传人要种种陋规好处,至少有“鞋钱”、“跑腿钱”、“到案费”。如果是拘票,那就更值钱了,可以勒索“上锁钱”、“开锁钱”。衙役们往往故意在传唤时百般刁难勒索,被传人稍有不顺,就乘机大打出手,或者自毁印票,回衙门禀告被传人拒捕、辱骂长官,挑起事端。在挑动长官发出拘票,甚至发出堂签后,他们口称捉拿强盗,一路打将进去,见物就抢,把被传人家拆成了一片平地。所以“票”简直是衙役们的衣食所在,有时还要向师爷、典史、书吏行贿得来。    
    下笔时要慎之又慎    
    正因为一票发出就会有一路骚扰,所以师爷在确定涉案的被传、被拘人时要特别谨慎,防止衙役节外生枝,骚扰民众。《佐治药言》说:“事非急切,宜批示开导,不宜传讯差提……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下笔时多费一刻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    
    在确定传唤人时最宜谨慎的是传唤妇女到庭。古代以在众目睽睽之下到庭受审为妇女之大耻,所以清代法律严格限制妇女的诉讼权利,除了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被杀、被盗、被劫、被伤之类的重案外,一概不得为“状首”起诉,只能由夫、父、兄、子之类的男性亲属“抱告”代诉,代为出庭。听诉的权利被剥夺,但实际执法中除了奸、盗、命案外,一般也不予传唤。刑名师爷对此必须多加注意。万枫江说:“妇女颜面最宜顾惜,万不得已,方令到官。”(《幕学举要》)甚至有人主张妇女一律不应到庭:“凡词讼牵连妇女者,于吏呈票稿内即除其名,勿勾到案。”即使是奸罪,只要“犯奸尚在疑似者,亦免唤讯,只就现犯讯结”,认为这是“养其廉耻心,亦维持风教之一端也”(《牧令书》卷十七)。    
    妇女不能随便传唤到案    
    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他的业师孙尔周在当吴桥县知县时,请了一位姓叶的刑名幕友。这位叶师爷办案精熟,主宾融洽。有一次两人正在对饮,叶师爷突然一头栽倒地上,人事不省,涎沫横流,气息奄奄。孙知县赶紧叫人救起叶师爷,放倒床上,整整候了两个时辰,他才醒来。    
    第二天,叶师爷闭门不出,沐浴斋戒后,写了一张黄纸疏文,亲自到城隍庙烧香,并焚疏文;回到署中,也不再提此事。可过了六天,他又像上次一样昏过去,很久才醒来。    
    孙知县去探视时,叶师爷只是摇头,请求移居衙外。孙知县再三追问缘故,他才说道:“八年前,我在山东馆陶县做师爷,有个读书人的妻子被一个恶少调戏,读书人前来告状。我当晚在核定传讯对象时,打算向东家建议专惩恶少,不必传讯被害人。这时有个姓谢的幕中朋友在旁说:‘听说这个秀才的娘子国色天香,不如传她来见识一下。’我想传讯被害人到庭是合法之事,就列上了那位秀才娘子的名字。不料第二天差役前去传唤后,那位妇女羞愤难当,竟上吊自尽了。    
    “我听说后大吃一惊,赶紧嘱咐县官按大清律例中调戏妇女致使妇女羞愤自尽的条文,判恶少死刑。八年过去了,现在那个恶少的鬼魂在馆陶县城隍庙起诉,说自己没有死罪而被处死,那妇女自尽是因传唤而不是因为调戏。馆陶县城隍庙为此在六天前将我的灵魂勾去对质。我当时竭力辩解,说传唤妇女有法律依据,况且主谋是谢师爷,与己无关。这样才六天无事。现在馆陶县城隍庙又摄来谢师爷的魂魄,再次对质,结果谢师爷强调是我下笔才致使妇女自尽。因此这次我肯定逃不掉了。”孙知县听后也无计可施,只好请叶师爷在署外好好休息。然而叶师爷在搬出衙门后的第二天晚上就暴毙了。    
    这个故事近似荒诞,不过确实反映了当时人的观念。汪辉祖本人对此事就坚信不疑,在《佐治药言》中告诫刑名师爷,凡有关妇女的案件,“断断不宜轻传对簿”,“夫以法所应传之妇,起意不端,尚不能幸逃阴谴,况之可以不传者乎?”他认为能不传妇女就尽量不要传,以免遭到阴间报应。    
    


第四章看守所内幕大公开

    人犯一进州县监狱,就沦为捕快、牢头的摇钱树,被压榨刑囚致死者不计其数,因此,师爷多半避免将人犯看押。    
    清代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中记载了一个积德迅得福报的故事。直隶河间府献县有个叫樊长的捕头。雍正四年(1726)七月十七日,樊长带着一批捕快去捉拿一个大盗,却被大盗逃脱了。捕快们于是把大盗的妻子抓来当人质,关在“官店”里。晚上戌时(约晚上八点到十点),几个捕快对那大盗的妻子动手动脚,恣意调戏。大盗妻子不敢声张,只得低头哭泣。捕快们见状得寸进尺,企图奸污,并已解开了她的衣带。正巧这时樊长进屋,一看此情此景,立刻高声喝止道:“谁家没有妇女?谁能保证自家妇女不落入别人之手?你们不想积阴德,我就要去报官了!”那些捕快们见捕头动了气,只得悻悻地放手。    
    无独有偶,樊长一个嫁入农家的女儿,就在这晚的子时(晚上十一点到一点),被一伙强盗劫持绑走。当她正要遭强奸时,却被强盗头目喝止了。第二天,强盗头目还把樊长女儿放回家。樊长听说此事后,仰面结舌,直觉善恶果报的厉害。    
    由捕快管理的看守所    
    前述故事中提到的官店,并非什么旅馆、客栈,而是清代经官府认定的一种由衙役管理的看守所。清代州县大多设有监狱,不过它与近代的监狱性质不同,它主要是用来关押尚未判刑,或已被判刑而尚未执行刑罚的犯人,类似于现在的拘留所。正式监狱由县典史或主簿主管,具体管理的是刑房吏,看守管押的是牢头禁子,至于防守监狱的,则是民壮。    
    清代由于辖区内人口增加,案件增多,州县又没经费扩建监狱,因此律例规定州县监狱主要用于关押已认罪的待决犯及人命、贼盗之类的重罪犯。对于“查无报案、又无赃据”,不肯认罪的被告,以及“鼠窃狗偷,办之无甚重罪,纵之仍扰闾阎”的轻罪惯犯,与诉讼有关的邻保、证人等,也需要暂时羁押。然而监狱里关不下,就只得暂时交由捕快“看押”(或称管押,羁管)。(《刑幕要略·贼盗》)    
    勒索嫌犯、雇人顶凶    
    衙役看押的场所名称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叫“官店”,也有的称“差馆”、“卡房”、“押馆”、“羁候所”等等,最普遍、最正式的名称叫“班房”。班房由三班衙役的尊称“班头”而得名,它自然不会由没有正常收入的衙役建造,官府也不会投资,实际上往往就是衙役的住房。一旦嫌犯进到这里,就完全被捕快所控制,或索要“饭食钱”,或威吓妄认罪名,或嘱咐反指无辜,乘机敲诈。更有甚者,捕快还会放纵嫌犯夜出盗窃,得赃分肥。    
    据清人笔记记载,湖北的捕快尤其凶残,平时选一些少年乞丐,让他们住在班房里,喝酒吃肉、嫖妓赌博。等年纪大一点了,就教唆他们去偷窃抢劫,使他们习惯于杀人放火。然后,当一些重案无法破获时,就拿这些人去顶凶。有些官员为了显示政绩,遇大案即向捕快买这种顶缸罪犯。而那些被捕快豢养的罪犯也“视为固然,慷慨就死,不怨不怖”,从不翻供。    
    据传有个叫钱亮工的州吏目,出两千四百两银子买得三个顶凶罪犯,以“功”得保举,升任沔阳知县。可就在那三人被处死的当天,钱亮工暴毙,而他的妻子梦见有人送来三个西瓜,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三颗人头,也跟着受惊而死。(《汪穰卿笔记》卷四)其他地方班房虽不至如此,但草菅人命、累及无辜的现象极为普遍。乾隆初年,北京师爷汤芷卿在各地作幕,他回忆自己在浙江仁和、钱塘两县为幕时,班房里经常死人,“计一岁瘐死者,不下四五百人”;在安徽按察使司作幕时,见怀宁县班房瘐死者与仁和、钱塘不相上下;在河南时,见河南各州县班房略好一点,可每年也要死两三百人;以后至保定,“刑狱大繁,岁毙且七八百”。为此他建议由政府正式设羁押局,废除捕快班房看押之制。(《池上草塘笔记》卷二)    
    师爷代官巡察班房    
    捕快开班房之制起于明代,到了清代,法律略加修改,禁止捕快不经官员批准即私开班房。此外,《六部处分则例》也规定班房的监督由州县正印官亲自负责,如失于觉察,致使酿成人命,官员轻则降级,重则革职。可实际上,官员哪有精力一一监督检查,困此这份职责也就由刑名师爷代劳了。汪辉祖在《续佐治药言》中特写一条“押犯宜勤查”,叮嘱师爷对捕快所开设的班房要定期检查,对被押的嫌犯及证人,要“立簿检察”,仔细核查其看押地点、时间。    
    为了避免看押带来的种种弊病,汪辉祖强调刑名师爷应在办案时尽量避免将嫌犯交由捕快看押,“非万不得已,断不可押”。即使已交看押的嫌犯,也要尽早将其审理明确,有罪的立刻关入监狱,无罪的马上释放,证人尽早作证,作证结束立即回家。非惯犯的轻罪犯、患病的嫌犯、妇女犯等,则应尽早保释,“交保看管”。按照清代法律,保证人应是地保,但实际上师爷们都主张在县衙所在城镇居住的正直商家、正直人干都可作保。此外,妇人除奸罪外,一律交由丈夫收管。    
    师爷既代表官员检查班房,因此要注意嫌犯是否有被殴、被辱的情形,并随时报告。《刑名要略》主张师爷应劝官员捐出部分养廉银,作为被看押人的伙食费,以杜绝捕快的敲诈。另外,师爷不可能经常离开衙门去各班房检查,所以“派人专司看守,较为稳妥”。清中期以后,官员往往派长随去检查班房,以至出现称为“看监”的专职长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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