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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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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的处分权。根据传统的大陆法系传统的行政行为学说,行政机关同 

义务人的和解行为,是处分公共意志的表现。长期以来,我国多数学 

者也认为: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代表,其自行实施强制行为或者申请 

法院予以强制,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 

相同的状态。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此种权力的行使既是其权利也是其 

义务。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得处置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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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就意味着失职,为行政管理的宗旨所不容。这与只涉及平等主体 

间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均有权处分自己实体 

和诉讼权利的民事执行制度是不同的。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允许 

进行和解。还有人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原则理应在行政机关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得到贯彻执行。如果法院在办理非诉行政强制 

执行案件过程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和解,就会与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 

原则相矛盾。 

       但是,持相反意见学者的观点为:学理和立法上的这种局面, 

并不能否定和解模式的合理性。传统学说主张行政行为的不可处分 

性,是以该行为的羁束性为前提的。因此,只要法律、法规赋予行政 

主体一定范围的行政裁量权,“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存在 

变动的可能性,就应该可以和解。承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执行行为有一定的处分权,允许其进行妥 

协,不论对提高行政效率、有效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目的来说,还是就 

推进行政民主化的发展而言,都将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实际上权 

力很少使用强制方法,害怕惩罚在强迫服从权力的过程中起很小的作 

用。”从实践来看,1999 年,法院受理了356117  件非诉行政执行案 

件,最终裁定强制执行占的比率很低,仅为 12。25%;相反,自动履 

行和执行和解则占 73。98%,其中执行和解的案件有 20221                  件,占 

5。68%。 

       当然,执行和解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没有法定理由地撤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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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而是在其自由裁量范围之内考虑减轻被执行人的义务。 

       二、即时强制 

       1.概念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 

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予以强制的措施。 

        (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2)即时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一,不 

必以行政决定的作出为前提,第二,不必以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2.种类 

        (1)对人身、自由的强制 

       治安管理领域的强制约束、盘问、检查;海关采取的强制扣留、 

强制搜查;卫生防疫领域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 

        (2)对财产的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 

        (3)对住宅、营业场所等的强制 

       强制检查、搜查 

       3.程序 

       即时强制的程序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不过,似乎应该考虑以下 

最低限度的要求: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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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听取申辩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对醉酒者的强制约束,也不遵 

循这些程序。 

       三、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1.概念 

       行政主体在进行调查活动中因行政相对人拒绝合作而采取的强 

制收集信息的措施。 

       2.手段 

        (1)即时强制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有些是即时强制,如现场盘问、检查。即时 

强制一般当场作出,不由相对人是否同意。 

        (2)强制执行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有些不能是即时强制,比如,行政机关为调 

查之目的而要求行政相对人在某个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这可以理解 

为一种行政命令。若相对人拒不合作,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比 

如执行罚或者直接强制),强制收集信息。 

       审计法第32 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 

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 

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 

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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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执行一般以行政相对人拒绝合作为前提。行 

政调查本身和行政处罚、即时强制一样,都是具有强制色彩的行政行 

为,但不能由此认为要求相对人到行政机关那里提交有关材料的命令 

就是行政强制,就如同不能认为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一样。相对人接 

到命令后主动履行,就不存在强制的问题。 

                            第五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1.基本界定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2.涵义 

      (1)内容是国家法律一般禁止或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2)是要式行政行为 (核发或拒绝都应当以书面形式) 

      (3)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性质:禁制还是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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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审批)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禁制,还是对行政相 

对人的解禁? 

     1.两种观点 

      (1)禁制说 

     市场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主体,在其原本意义上是自由的,可以根 

据自己的意志从事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私法的 

意思自治。 

     而行政许可实际上就是国家对这些活动的自由施加了限制,是对 

私人活动领域的干预,私人本来可以自由从事的活动、实施的行为, 

都要得到国家的代表——行政机关的允许。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公法 

对私法领域的介入,就是私法公法化的现象。 

      (2)解禁说 

     市场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主体,的确有其自由活动的空间,但自由 

不是绝对的,即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也要受到“不得侵犯他 

人同等自由”的律令的限制。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连带性日益增强, 

 自由受到的限制也就越来越多。这些限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有很多,既 

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契约缔结、履行需要遵循的规则,而不完全是意 

思自治,也有国家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加强对传统私法领域的监督和规 

制。但是,国家并非是无限干预,只要经济、社会活动主体符合某些 

条件,行政机关应其请求就可以以行政许可的方式给其解禁。所以, 

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解除禁制,恢复行政相对人的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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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面 106…

     2.评价 

      (1)两种说法都是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只是二者观察的视角不 

同,从不同的窗口看到了不同的风景。前者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发生 

学意义上的考究,认为许可制度之存在即象征着国家施加了禁制。理 

解这一象征意义,就能对许可制度保持一种警惕,就应该对现行的行 

政许可制度进行拷问:哪些许可是必要的、哪些又是不必要的?后者 

是对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的性质的认定,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 

律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解除法律上的一般禁制。强调这 

一意义,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方面的职能,不得随 

意禁止。 

      (2)两种说法实际上表明行政许可制度两个层面上的内涵,表 

明对待行政许可制度应该同时秉持两种态度:一个是要坚持对行政许 

可进行必要性的论证,无论是在设立时还是在已经设立之后,这也是 

当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一个思路;另一个是要坚持对既有的、必要 

的行政许可进行规范,从实体条件、程序条件方面保证行政机关合法、 

合理地解除禁制,授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三、政府或市场——行政许可的两难处境 

       节目漫画 

       *盒饭快餐 (市场需求)  *盒饭中的苍蝇 (卫生管制) 

       *举报电话问题 (政府管制无能)  *80 多家有证经营(谁有 

权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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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面 107…

        (1)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需要政府管制 

       如社会生产、经营规模的适当控制; 

       自然环境的保护; 

       公民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的保障 

        (2)政府管制无法自在解决的缺陷 

       政府管制与官僚组织的膨胀; 

       预算的扩增、财政困难; 

       官僚主义; 

       权钱交易,直接或间接掌握某种公权力的组织或个人,利用资 

源分配的机会,以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者机构谋取私利。 

       四、行政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1.“许可”的定义 

       尤其涉及许可与登记的关系 (区别) 

       较为容易理解的非许可性质的登记:税务登记、户口登记等。 

可是,婚姻登记和房屋买卖登记等究竟是登记还是许可。 

       登记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确认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的权威宣告。登记与许可最为显著 

的不同在于:前者的基础不是法律的一般禁止,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解 

除禁止,而是以国家权威宣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事实的有效 

性,从而预防或者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比如,房屋买卖登记的目的 

不是行政机关允许当事人买卖房屋,而是公示房屋买卖以后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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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面 108…

效力。不进行登记,并不意味着房屋买卖行为(即合同)本身无效, 

而是意味着在不登记的情况下,卖方若把房屋抵押给银行,买方即便 

已经入住,也无法主张可以对抗银行的所有权。即未经登记,买方还 

未获得所有权。必须指出,这种所有权并非由行政机关授予。 

       婚姻登记也是一种确认,其并不意味着未经登记,男女双方不 

得结婚。 

       许可法草案把行政许可分为:特许;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其中,前四项比较符合许可概念的原意,但登记似乎不应该纳入许可 

概念之中。 

       2.许可的设定权 

       许可是在解禁的包装下对行为的限制,那么,行政许可究竟应 

由谁来确定? 

       从许可法的起草来看, 

        (1)首先确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 

范围,但较为原则 

        (2)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内,原则上由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的决定来设定 

        (3)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的决定尚未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地方性事项设 

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可以对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可 

是,什么是地方性事项、什么是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 

        (4)设定许可的听取意见,并对设定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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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面 109…

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意见的范围以及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等 

予以说明。 

       3.许可的程序规则 

        (1)公布(必须经过许可的事项,一般通过法律、法规公布。 

不过,行政机关有必要以自己的文件、通过可以让行政相对人接近的 

方式,如网站、公报,加以公布,还可以此方式公布申请的条件、获 

得许可必须满足的条件。另外,行政机关还可以专门成立咨询组,来 

回答当事人的某些问题,这其实也是公布的一种方式)。许可法草案 

还要求行政机关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材料的内容加以说明、解释,不 

得拒绝。 

        (2)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可以通过邮 

寄、数据电文等方式) 

        (3)受理、审核 (一个许可申请往往需要机关各个科室审核, 

而电脑自动化将使这种审核缩短时限,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当事 

人非常有益。当许可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是排他性许可的情况下,应 

该给予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4)核发或者拒绝核发(应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告知权利。) 

       4.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启动 

      实践中经常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发放许可以后,缺乏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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