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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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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行政指导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然是有争议的。认
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张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另外,必须注意现实生活中借行政指导为名而实际上在行使具
有强制力的政策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应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
若行政机关利用自己对资源的分配权,指示当事人如不遵从行政指
导,将不给予政府的优惠或政府所控制的资源,那么,对于这样的行
政行为,应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8)重复处理行为
司法解释:“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该解释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下列一种现象:当事人已经超过复
议期限或诉讼期限,但又向行政机关提起复查的请求。此时,行政机
关可以考虑撤销旧的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决定,若是如此,当事人对
新决定不服还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机关也可以以事情已经处
理终结为由驳回复查的请求(申诉请求),当事人可能就针对这种驳
回提起诉讼,目的还是在于希望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原来作出的决定。
若允许当事人可以提起这样的诉讼,就没有秩序可言了。
(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般可以理解为尚未成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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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
工。
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区别:受案范围解决外部分工问题,从宏观
上确定整个司法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管辖解决法院内部分工问
题,从微观上确定具体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二、专属管辖
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机构:
司法解释第6 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
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
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1.专门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2.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行政审判庭审查,执行机构执行,专
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得审查和执行。
三、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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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
件;
立法把一审基本落在基层法院,原意在于便利相对人提起诉讼,
也可以提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效率,但没有考虑到基层人民法院实
际运作中受到干扰很大。为解决此问题,司法解释提高管辖级别。不
过,从排除干扰角度着眼,应考虑:第一,删除后半部分;第二,县
级以上政府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甘文:55)
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目前,主要指农民负担案件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
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④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贤成大厦
案,标的为1亿3 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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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法院
尚未受理过一件第一审案件)
四、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
院管辖
司法解释第7 条,“改变”:
(1)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实践中,复议机关可能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但维持原具体行
政行为对相对人行为的定性,若相对人不服,只能以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是不合适的。(甘文:54)因为,在定性和
处理结果都不变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说明原来
的行政机关没有准确或者没有全面适用相关规范,在诉讼中由复议机
关应诉可以更好地表示复议机关的理由。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处理结果的。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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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1 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对人身、财产同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
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一并管辖。(司法解释第9
条)
5.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避免管辖冲突的规则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
(2)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
(3)管辖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对管辖权发生
争议的案件?(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包括:原告是受诉法院的工作
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法院主要领导人或行
政审判人员的近亲属;受诉法院参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
请回避;等)
第五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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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
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当
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更为广泛,
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也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原告
1.原告资格的基本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24 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2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第1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
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
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解释第12 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诠释: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不能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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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论法律第2 条、还是解释第12 条,原告必须与具体行
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甘文认为与解释第1 条联系起来,有法律
上利害关系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
响);
(3)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原告资格转移
(1)公民死亡的?公民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3.与原告资格有关的其他情形
(1)公民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近亲属可以依当事人的口
头或者书面委托,以当事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为原告
①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②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
追加为第三人的(实际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只不过
行政复议决定乃一特殊具体行政行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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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3)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企业依字号为原告,
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其他未起字号的合伙组
织,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可推选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制度)
(4)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营、合作
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
行政行为侵害的?(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联营、合营、合作各方应该以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
而不应该以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 (甘文:71)
(5)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
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
诉讼
第一,被强制终止或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在法律上已经不存
在,但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
企业中相关的权力机构都可以行使诉权,法定代表人、董事会都可以
独立行使;第三,国有企业也可以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为由提起行政
诉讼。
(7)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以企业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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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个特殊问题
(1)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参
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甲行政机关被乙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情况)
(2)检察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起
诉的情况;行政机关不适当地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法外利益,或不适当
地减免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不予追究
时,这实际上是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而无人起诉的情
况)
检察机关若成为原告所面临的问题:(1)缺乏法律依据;(2)
诉讼后果无人承担
三、被告
1.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2.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
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经过复议的案件
(1)复议决定维持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决定改变的(事实认定改变、适用的依据改变、撤销
部分撤销或变更)?(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若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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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行政
复议非法定前置程序,那么,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在起诉期限内对原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
(4)复议逾期不作决定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
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
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内设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
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
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也是该机构或
者组织为被告)
7.行政机关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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