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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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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行政指导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然是有争议的。认 

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张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另外,必须注意现实生活中借行政指导为名而实际上在行使具 

有强制力的政策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应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 

若行政机关利用自己对资源的分配权,指示当事人如不遵从行政指 

导,将不给予政府的优惠或政府所控制的资源,那么,对于这样的行 

政行为,应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8)重复处理行为 

      司法解释:“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该解释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下列一种现象:当事人已经超过复 

议期限或诉讼期限,但又向行政机关提起复查的请求。此时,行政机 

关可以考虑撤销旧的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决定,若是如此,当事人对 

新决定不服还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机关也可以以事情已经处 

理终结为由驳回复查的请求(申诉请求),当事人可能就针对这种驳 

回提起诉讼,目的还是在于希望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原来作出的决定。 

若允许当事人可以提起这样的诉讼,就没有秩序可言了。 

       (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般可以理解为尚未成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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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 

工。 

      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区别:受案范围解决外部分工问题,从宏观 

上确定整个司法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管辖解决法院内部分工问 

题,从微观上确定具体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二、专属管辖 

      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机构: 

      司法解释第6 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 

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 

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1.专门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2.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行政审判庭审查,执行机构执行,专 

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得审查和执行。 

      三、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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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 

件; 

      立法把一审基本落在基层法院,原意在于便利相对人提起诉讼, 

也可以提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效率,但没有考虑到基层人民法院实 

际运作中受到干扰很大。为解决此问题,司法解释提高管辖级别。不 

过,从排除干扰角度着眼,应考虑:第一,删除后半部分;第二,县 

级以上政府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甘文:55) 

      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目前,主要指农民负担案件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 

      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④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贤成大厦 

案,标的为1亿3 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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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法院 

尚未受理过一件第一审案件) 

     四、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 

院管辖 

      司法解释第7 条,“改变”: 

       (1)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实践中,复议机关可能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但维持原具体行 

政行为对相对人行为的定性,若相对人不服,只能以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是不合适的。(甘文:54)因为,在定性和 

处理结果都不变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说明原来 

的行政机关没有准确或者没有全面适用相关规范,在诉讼中由复议机 

关应诉可以更好地表示复议机关的理由。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处理结果的。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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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1 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对人身、财产同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 

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一并管辖。(司法解释第9 

条) 

      5.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避免管辖冲突的规则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 

       (2)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 

       (3)管辖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对管辖权发生 

争议的案件?(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包括:原告是受诉法院的工作 

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法院主要领导人或行 

政审判人员的近亲属;受诉法院参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 

请回避;等) 

                         第五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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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 

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当 

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更为广泛, 

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也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原告 

      1.原告资格的基本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24  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2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第1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 

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 

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解释第12 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诠释: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不能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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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面 192…

       (2)无论法律第2 条、还是解释第12 条,原告必须与具体行 

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甘文认为与解释第1 条联系起来,有法律 

上利害关系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 

响); 

       (3)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原告资格转移 

       (1)公民死亡的?公民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3.与原告资格有关的其他情形 

       (1)公民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近亲属可以依当事人的口 

头或者书面委托,以当事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为原告 

      ①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②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 

追加为第三人的(实际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只不过 

行政复议决定乃一特殊具体行政行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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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3)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企业依字号为原告, 

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其他未起字号的合伙组 

织,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可推选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制度) 

       (4)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营、合作 

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 

行政行为侵害的?(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联营、合营、合作各方应该以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 

而不应该以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 (甘文:71) 

       (5)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 

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 

诉讼 

      第一,被强制终止或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在法律上已经不存 

在,但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 

企业中相关的权力机构都可以行使诉权,法定代表人、董事会都可以 

独立行使;第三,国有企业也可以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为由提起行政 

诉讼。 

       (7)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以企业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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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两个特殊问题 

       (1)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参 

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甲行政机关被乙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情况) 

       (2)检察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起 

诉的情况;行政机关不适当地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法外利益,或不适当 

地减免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不予追究 

时,这实际上是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而无人起诉的情 

况) 

      检察机关若成为原告所面临的问题:(1)缺乏法律依据;(2) 

诉讼后果无人承担 

      三、被告 

      1.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2.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 

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经过复议的案件 

       (1)复议决定维持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决定改变的(事实认定改变、适用的依据改变、撤销 

部分撤销或变更)?(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若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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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行政 

复议非法定前置程序,那么,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在起诉期限内对原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 

       (4)复议逾期不作决定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 

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 

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内设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 

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 

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也是该机构或 

者组织为被告) 

      7.行政机关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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