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合租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24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也是该机构或 

者组织为被告) 

      7.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委托的行政 

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 

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被告不适格,法院通知原告变更,原告不同意,裁定驳回。 

                                     195 

… 页面 196…

      四、共同诉讼人 

      因同一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 

       (1)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受到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3)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在两个以上。 

      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2.普通的共同诉讼: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在同一事实基础 

上作出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 

       (1)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分别受到同一行政主体作出的性质相 

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因同一事件涉及不同法律规范的事件 

当事人作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一并提起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是否合并审理,应视合并审理是否可以 

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而定。 

      五、第三人 

      1.第三人的概念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就是有行 

                                      196 

… 页面 197…

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方式有申请 

和法院依职权两种。 

      2.第三人的通常情形: 

       (1)应当追加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法院可通知相应行政 

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2)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相对人,其中一部分提起 

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的,不起诉的那一部分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3)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或者裁决 

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的,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为 

第三人; 

       (4)与行政机关在决定书上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通 

知作为第三人。 

                       第六节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 

      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 

                                     197 

… 页面 198…

       (1)原告难以了解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依据和有关的专业知 

识; 

       (2)被告举证能力强,体现负担公平原则; 

       (3)无论行政相对人能否提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依法 

行政原则要求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就是行政主体必须为其行为提供 

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司法解释第27 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 

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 

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其他证据规则 

      1.证据提供的规则 

       (1)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第 

34 条第1 款) 

       (2)被告举证责任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履行完毕; 

     如果在二审过程中,行政机关提供了应当并且能够在一审过程中 

                                      198 

… 页面 199…

提供的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 

据; 

       (3)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指定的鉴定部 

门予以鉴定 

      2.证据调取、收集规则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 条第2 款) 

      法院的此项权力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应该是受到限制的。 

司法解释第29 条规定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是:(一)原告或者第三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 

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应该将此规 

定视为限制性规定。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 

政诉讼法第33 条) 

      司法解释给予的有限例外(第28 条):(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 

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从另一角度观之,也是对法院允许被告再行收集证据的限定。 

      3.证据采信规则 

                                     199 

… 页面 200…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换言之,复议机关如此收集和补充的证 

据也不能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 

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4.证据保全规则 

       (1)证据保全具备的条件: 

      ①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 

36 条) 

      ②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相当的关联性。 

       (2)证据保全的启动程序: 

      ①诉讼参加人若提请保全,一般在法院受理起诉之后法院调查 

程序开始之前提出; 

      ②有诉讼参加人提请保全和法院主动保全两种情形。 

                         第七节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关于起诉和受理 

      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法院受理案件是否需要考虑各种条件,是 

否应该先受理(即先立案),然后通过审查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00 

… 页面 201…

若不符,再驳回起诉。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必定要进行审查,但法院尚未立案即审查,是不符合逻辑的。另一个 

理由是,先受理而后再审查、判断并做有充分理由的驳回起诉裁定, 

比起当前法院轻易不予受理的现象,更能保障相对人权利。这些观点 

是否有力,尚待讨论。 

      1.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 条)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 

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合适可告知原告变更);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确认违法、撤销、变 

更、履行法定职责、赔偿等); 

       (4)起诉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1)是否遵循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 

 (复议无须前置;复议前置;复议和诉讼选择); 

      ①复议前置的: 

      行政相对人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60 

日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相对人对此不服,可以告复议机关不受理 

或者受理之后不作为。 

      ②复议非前置的: 

                                     201 

… 页面 202…

      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之前又起诉的, 

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而在法 

定起诉期限内又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撤回申请意味着该案件已 

经不在复议过程中了。(司法解释第35 条) 

      此时的“法定起诉期限”应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 

的诉讼期限。 

       (2)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3 个月;2 年;5 年;20 

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39 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年。”(司法解释第41 条) 

      这里,第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相对人诉权 

或者起诉期限,应理解为已经告知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第二, 

诉权和起诉期限显然非同一概念,行政机关可能只告诉诉权,而未告 

诉起诉期限,所以,该条最好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以及起诉 

期限”;第三,所谓“应当知道”,是指在相对人否认自己知道诉权或 

起诉期限的情形下,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相对人知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202 

… 页面 203…

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 年、其 

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司法解释第42 条) 

       (3)是否重复诉讼 

      重复诉讼可以做两方面的理解:其一,起诉人已经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其再次向法院起诉;其二,起诉人在撤诉后,或者经法 

院裁判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从司法解释第44 条 

第8 项、第9 项的规定来看,“重复诉讼”针对第一种情形而言,不 

过,在理论阐述上可以看成包括两个方面。 

      3.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关于撤诉与缺席判决 

      1.撤诉 

       (1)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第一,原告申请;第二,申请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一审裁判作 

出之前提出;第三,申请应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四,申请必须 

得到法院的准许 

       (2)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向原告承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以求得原告撤诉,为了避免被告在原告撤诉后不履行承诺,法院最好 

                                     203 

… 页面 204…

在审查时注意这种现象。 

       (3)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 

虽到庭但未经法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法院裁定撤诉问题与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权原则 

      第一,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的基础是自愿,而在行政诉讼中, 

行政机关以各种方式对原告施加压力的情形较多,为保障当事人自由 

处分诉权,应该进行审查;第二,行政诉讼并不仅仅解决行政争议, 

而更在于体现司法审查的意义: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时,原告 

撤诉可能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消遥法外,或者原告与被告达成私下协议 

而撤诉,可能造成公共利益受损害,故需由法院进行审查。 

      至于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参见何海波:“行 

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 年第2 期。 

      2.缺席判决 

       (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 

许中途退庭的; 

       (2)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 

认为其仍需继续参加诉讼的; 

      三、关于二审程序 

      1.上诉 

                                     204 

… 页面 205…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①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③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④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提出上诉的人 

为上诉人,与上诉请求对立的各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