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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潜规则-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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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其勾勒,毕现尺幅。司马相如之赋别出手眼,既有凿险缒幽之思,又不乏蹑云乘风之势,一涕一笑其味无穷。往往通篇游虚,不实写一笔,然而读之如云驱飙驰,澹宕多奇。奇崛之文,倚天拔地。    
    如此奇才,想必指麾好恶,旁若无人,一定是“凛凛然,皓皓然,其与琨玉秋霜比质可也”的独行者。    
    否。就是这个大家,却倚偎在皇帝膝下,分明是一位专讨帝王欢的谄谀者。他的《子虚赋》、《上林赋》、《喻巴蜀檄》、《难蜀父老》、《上书谏猎》、《哀二世赋》、《大人赋》、《封禅文》等几乎都是写给汉武帝的。柳宗元说,文之用,辞令褒贬,导扬讽谕而已。快意恩仇,浇铸真情,直摅己意,方得妙文。屈原之诗,愤极而作,有感而发,故冰清玉然而读司马相如之赋,疑窦顿时冰释,深信不疑。临时命题,临时作文,同样可出佳品。我想,这并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司马相如一人而已。文君听琴图悖论并不仅在此。司马相如为汉武帝作文,理应投其所好,处处顺从。事实并非如此。司马相如赋或文的一个重要主题就是主张戒奢持俭,汉武帝是穷奢极侈的,看了司马相如的文章,汉武帝非但不迁怒于他,反而还大加赞赏。也许是其文之美,彻底折服了汉武帝。何止是折服了汉武帝,也折服了司马迁,于是司马迁才将司马相如的作品悉数照录。诗人屈原都没有享此殊荣!到此,司马相如的悖论仍未完结。    
    司马相如提倡节俭,但他本人遣词造句却极其奢侈。他是用世间最华贵的词语阐释他的节俭主张的。随意摘录一段,即见全豹:    
    子虚曰:“可。王驾车千乘,选徒万骑,田于海滨。列卒满泽,罘罔弥山,掩兔辚鹿,射麇脚麟。骛于盐浦,割鲜染轮。射中获多,矜而自功。顾谓仆曰:‘楚亦有平原广泽游猎之地饶乐若此者乎?楚王之猎何与寡人?’仆下车对曰:‘臣,楚国之鄙人也,幸得宿卫十有余年,时从出游,游于后园,览于有无,然犹未能遍睹也,又恶足以言其外泽者乎!’齐王曰:‘虽然,略以子之所闻见而言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第五十七》怪不得司马迁也感到莫名其妙,在论赞中说,杨雄认为,司马相如的华丽无比的辞赋,其中讲求奢侈的词汇与提倡节俭的词汇,二者之比为一百比一,这就如同尽兴地演奏郑、卫的音乐,而仅仅在曲终时演奏一点雅乐一样,这不是削弱了相如辞赋的价值了吗?    
    


第九部分第八十六章 “三刘谋反”的联想

    淮南厉王刘长及其子刘安、刘赐父子三人谋反,被司马迁打入了另册(本该将其列入“世家”,因谋反而降至“列传”)。如果简单地把三刘谋反解释为“纨绔子弟,浪荡不羁”就错了。刘长对母亲死于非命耿耿于怀,最后设计引出仇人辟阳侯,用藏在袖中的铁椎袭击辟阳侯,将其杀死。这固然有违法乱纪的一面,但也透出他对生母的念兹在兹,折射出他人性的一面。其子刘安酷爱文学,组织宾客编写了《淮南子》这部极有价值的文献。从道德上评判三刘,没有太大意义,不如将其放置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加以考察。    
    淮南王刘长的骄横跋扈与朝廷缺乏管束“王”的法律法规有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刘长一次次犯法,一次次被皇帝宽宥,使刘长完全丧失了自我约束的意识与能力。特别是私杀辟阳侯而未受制裁,使他利令智昏,回封地之后搞起了自己的独立王国,一切体制都与朝廷一般无二。至此,祸已酿成。    
    刘长谋反,被擒获之后,皇帝还是网开一面,下诏说,我不忍心制裁淮南王,交列侯与两千石官议裁吧。    
    列侯与两千石官定罪刘长“图谋不轨”,建议制裁刘长,皇帝又一次下诏老调重弹,我不忍心制裁淮南王,免他一死,废掉他的王吧。群臣只得顺天子意,将刘长流放蜀郡。临走皇帝又特许对刘长“给肉日五斤,酒二斗。令故美人、才人得幸者十人从居”。押解刘长的差役不敢私自给刘长的刑具开封,刘长受不了委屈,绝食而亡。皇帝得知,反而处死了解差。孝文帝还谥封刘长为厉王,为他建造了陵园。    
    法度松弛,良莠不辨,由是可知。    
    事情到此远未结束。孝文帝十六年,皇帝又封刘长的几个儿子为王,分享已故淮南王刘长的封地。其中一个儿子已死,实际上由刘安与刘赐兄弟俩分享。刘安袭了淮南王。    
    淮南王刘安的谋反更加不可思议。太尉田曾向他许诺说,现今皇帝没有儿子,大王您是高皇帝的亲孙子,皇帝百年之后,不是你即位是谁呢?刘安闻此非但不收敛,反而加紧了谋反的步骤。他认为,皇帝一旦驾崩,胶东王、常山王等诸侯王一定竞相争夺皇位,不能不做好准备。刘安策划谋反过程中,伍被是反对的,伍被曾引用《孟子》中的一句话:“纣贵为天子,死曾不若匹夫。”但伍被还是被胁迫参与了谋反,事发后刘安自杀而亡,伍被受诛。    
    彩绘漆案及杯盘衡山王刘赐本与淮南王有隙,后来共同谋反。    
    通过“三刘”谋反,可以得出结论:诸侯王制度与谋反存在一种必然关系,杜绝谋反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种制度本身就鼓励谋反。制度之缺失表现为:皇帝无太子(尤其是根本无子嗣)的场合,引起旁系对权力真空的觊觎,引发争权争国的厮杀;皇帝的子嗣过多的场合,长幼之间明争暗斗,互相厮杀,往往逼出谋反之事;    
    外戚权力过重的场合,把朝政搅成一潭浑水,一场祸乱足以持续数十年,哀鸿遍野,百姓遭殃;更换太子的场合,往往惹出事端来;皇帝突然驾崩的场合,也会引发混乱。    
    研究西方中世纪封建制,可以发现,他们的制度具有完善的自我防范机制。有的国家,一经确立太子,君主的其他子嗣就得回避,不能继续生活在宫中。为的是保证君主制的健康运行。而这些,正是中国所缺乏的。    
    


第九部分第八十七章 循吏与酷吏

    循吏,顾名思义,遵循王道与法制之官吏也;酷吏,实行酷刑峻法之暴吏也。循吏与酷吏并不对偶,而且在概念上也并不十分明晰。司马迁使用了些小手段,达到了揶谕嘲讽当朝的作用。这些小手段包括:    
    一、循吏皆“过去时”,酷吏皆“现在时”,暗喻“过去”不乏循吏而当今之世皆酷吏;    
    二、在篇幅上,酷吏篇远远长于循吏篇,表明作者意在揭露当今,而非褒扬过去;    
    三、在篇目安排上用心良苦,循吏在前,酷吏在后,而且之间相隔两篇,躲过了“对比”之嫌疑;    
    四、在写法上,通过明褒暗贬等多种方法,发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比如在写酷吏时多有赞词,但在论赞中却反其道而行之,坚决反对酷刑峻法;    
    五、循吏只写五位,酷吏却写了十多位,光汉文帝时代的酷吏就多达十位,意在揭示酷刑峻法之危害;    
    六、从内容上看,循吏篇虽短小然而不失生动,酷吏篇虽长却不免有些冗赘拉杂,让人难以细读。    
    关于第六点,稍加说明。李离的故事感人肺腑: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史记·循吏列传第五十九》为了遵循法制,李离竟然    
    非要自我治罪,“伏剑自刎而死”,忠于法令达到愚忠之地步。相反,司马迁笔下的酷吏,除去郅都,多多少少都有些徇私之举。就是铁面无私的郅都也远不如李离可敬可爱。司马迁时代,还没有清官与贪官这对概念。这是因为,那时候物质利益基本被包含在权力之中。官吏的主要追求是权而非利。“两千石官”意思是一年收入两千石粮食的官。“石”(dn)为计量单位,一石等于十斗,一斗等于十升,算下来“两千石”等于20万升,养活100人绰绰有余。“养廉”谈不上,“厚俸”是名司马迁像副其实的(后来俸禄被大幅度消减才出现了“贪官”的概念)。当时,得到爵位,就得到了足够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官位,生活就有了保障。刻意的“贪”为一般官吏所不为。中国的王朝更迭呈现出这样一种规律:王朝的前期多以“争权”为主,中期及中后期多以“夺利”为主,后期往往是“争权”与“夺利”夹杂在一起,政治浑浊不堪。当然有特殊情况,但大体如此。元明清,之所以贪官多如牛毛,一个重要原因是官俸不足以养家糊口,不贪则无以为生。清朝,一个官员的年俸连一个月的生活也维持不了,不贪怎么行。    
    从趋势上看,到了皇权专制的后期,朝廷实行低俸,网开一面让官吏去贪,等于洪水积蓄已多,不得不在不要紧处开个口子泻一泻洪,缓解一下“要紧处”的压力。还是回到本题中来。数一数司马迁时代伏法的官吏,绝大多数不是因为贪财,而是因为恋权。至于司马迁本人罹祸则是因为违反了朝廷的规则,惹怒了圣上,与经济问题丝毫无涉。    
    西汉主要矛盾集中于“争权”,恰恰说明分封制度的最大长处就是避免孳生贪官层。试想,分封之后,相当一部分“利益”就被独立出去了,如果配以有效的规章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很容易梳理得一清二楚,地方觊觎份额外的利益,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如前所述,处理人际关系是中国政治的弱点,封建分封制,说到底是一种政治上的人际关系组合。从汉高祖到汉文帝,中国人这方面的短拙暴露无遗。司马迁是竭力反对酷刑的,他在《循吏列传第五十九》中说:“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这是在向天诘问。“天”没有给他以回答,但我们可以回答司马迁:封建制的分权政治体制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要维持这种制度,必须维持契约。但是中国人恰恰天生就有排斥契约的倾向,维持契约是很困难的一件事。中国人喜欢通过争夺来决定政治格局,不喜欢通过某种契约让政治格局一劳永逸地固定于某种形式。主要是因为这个缘故,中国人最终与封建制失之交臂,一直固守着皇权专制体制。    
    以市场为中枢的现代社会实际上也是一种契约社会,所以它与封建制社会很容易接轨。凡封建社会(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几乎都迅速迈进了现代社会的门槛,而其他社会则需要一个徘徊期,以求适应。    
    从道理上说,应该说西汉酷吏之出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不“酷”不足以维持当时的政治秩序与政治格局,不苛严,不足以压制诸侯王们的勃勃权力欲望。后来,酷吏少了,贪官却多了,屎窝挪到了尿窝。    
    


第九部分第八十八章 人治与法制

    只能以“法制”与“人治”对应,而不能以“法治”与“人治”对应。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当有天渊之别。    
    总的说,司马迁的政治倾向,偏重于“人治”。以今天的观点看,可以鄙夷之;以当时的观点看,却不失为一种进步主张。司马迁的“人治”思想表现在酷吏一篇的开首段落: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老氏称:“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其职矣。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下士闻道大笑之”。非虚言也。汉兴,破觚而为圜,斫雕而为朴,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蒸蒸,不至于奸,黎民艾安。由是观之,在彼不在此。《史记·酷吏列传第六十二》法制强调法律法令,    
    人治强调道德伦理。治理社会无非就这两件武器,非此即彼,不会出现第三种办法。    
    孔子是“人治”思想的集大成者,所以司马迁对其推崇备至。加之孔子学富识远,为司马迁所钦佩故,司马迁在《史记》中引用最多的文献就是孔子的《论语》。    
    司马迁认为国家兴亡强弱,主要在于帝王的宽厚,而不在于刑法的严酷,与孔子的“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论语·泰伯》)的论调恰成师承。西汉彩绘三鱼耳杯中国历史上,道德与法律是个永恒的辩题,并分出儒家(主张倚重道德)与法家(主张倚重法律)两大派。一般认为标准的帝王是儒法兼并,互为内外表里。    
    就是今日,这个辩题仍具有一定生命力,不时成为学者笔战的缘由。    
    把道德与法律作为工整的对偶范畴,争来论去,实在是一个大谬误,大悲哀,大不幸。    
    道德与法律是并列的,各有所长,这没有问题。但现代社会并不是“法制社会”,而是“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最突出的一点是,以法的形式确立国家主体在民,而不在君或政府首脑,更不在执法者。    
    主体在民,为宪法等大法所规制,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治理者与主体民的关系为契约委托关系。一般情况下,主体在民表明的是:人民并不是与一个强力独裁者签订契约,而是将权力分解为互不牵扯的若干部分(最常见的是分为三部分,三权分立),分别签订契约。如此,就把国家的治理权牢牢地置于自己的监视之下了。    
    在契约委托的政治体制下,道德扮演什么角色呢?    
    道德是政治的润滑剂。将其涂抹在各个关节处,政治就能顺畅地运行。没有了它政治涩滞难行。    
    但这里所说的道德,并不像孔子或司马迁所理解的那样,也不是指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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