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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补偿的思考-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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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2年4月28日,日本从被占领状态中解放出来并恢复主权之时,巢鸭的战犯收容所(巢鸭拘留所)里还有29名朝鲜人和1名台湾人被关押着。1952年6月,这些人认为“自己在和约生效的同时失去了日本国籍,不属于日本国民。因而不存在人身自由继续受限制的法律根据”,于是根据人身保护法提出了释放他们的要求。日本最高法院根据人身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对释放的要求进行了审理,但同年7月30日最高法院大法庭驳回了他们的要求,其判决要点如下:
“日本国根据和平条约第11条的规定,对当时作为战犯而被判刑的日本国民,直到签订和平条约以前作为日本国民被监禁者,有执行刑法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会因和平条约生效后国籍的丧失或变更而受到影响。”
现在虽然丧失了日本国籍,但是有日本国籍时所犯下的罪行,不能逃避刑罚。另一方面,因丧失了日本国籍,而不能接受补偿。作为补偿的对象则是在具有日本国籍时曾有过军人、军队职员经历和负过伤等情况的人。这无疑是明显的矛盾。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法国的补偿情况
各国的补偿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战后的美、英、法、意、西德各国对具有外国籍的原士兵支付给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养老金或一次性退职金。塞内加尔籍的原法国兵向联合国规约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及该委员会对此申请的判决情况也值得参考。法国根据1951年的有关法律,对旧殖民地出身者同样支付养老金,但从1975年开始冻结了对塞内加尔人等的养老金。对此,塞内加尔籍的原法国兵提出救济的要求,联合国规约委员会接受了他们的申请,认为“国籍的变更不能成为使不同处理正常化的依据,这是因为支付养老金的依据在于提供军务,塞内加尔人也好,法国人也好,提供的军务都是一样的。
现在,在日的殖民地出身的军队职员正在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诉,要求将他们也按护援法规定对待。
问题很多的护援法
另外,对台湾籍的原日本兵的判决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1977年8月13日,战死战伤的13名台湾籍的原日本兵及其遗族们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诉,要求对死伤者每人支付500万日元的补偿金。这个申诉经过一、二、三审后,原告败诉。但1985年8月26日东京最高法院作为判词的主文是放弃其申诉,判决书的末尾这样写道:“特别附言指出,从现实上讲,上诉者与处于同样处境的日本人相比,显然是没有利益的,然而从战争死伤之日起已经过了40多年的岁月,所以尽力克服外交上、财政上和法律技术上所预测到的困难,尽快消除不利因素,提高国际信誉,这是对国政参予者的期望。”以这种“特别附言”为契机,日本政府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对台湾人——战死者的遗族等的吊唁金的法律案”,1988年又制定了“有关实施支付特定吊唁金的法律”,决定给每人一律支付200万日元(但是存在的问题是只限于在台湾的居住者,在日的人们不予支付)。
在军人养老金方面也存在着问题。那就是根据过去日军的“级别”支付不同数额的养老金。例如“大将”每年的最高额为761万多日元,普通士兵的最低额为104万多日元,也就是说前者比后者高7倍以上。这种军人养老金是支付给在审理战犯中判决为有罪者(甲、乙、丙级)的。但是不支付给在日军的军事法庭上被判处为有罪的人。
在德国,虽然给旧军人支付养老金(戈林的妻子当然也领取养老金),但不是按过去军人的“级别”来支付。
护援法规定,尽管到处都有在同一战争中造成的受害者,但对民间的受害者,即空袭造成的受害者的补偿,一概不予以承认,只对“天皇的军队和天皇的官吏”进行补偿。从上述根据日军军人的“级别”形成补偿差别来看,护援法存在问题。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对日籍美国人的谢罪和补偿
战后补偿不单纯是战败国的问题,在战胜国美国,里根总统时代,议会于1983年承认了在战争中把日籍美国人作为敌性国民而强制收容是错误的,并通过了关于正式谢罪和补偿的劝告,劝告文指出:“应该以现在产生的错误作为后世对未来的警告。”
另外,美国根据这个劝告于1988年制定了“市民自由法”,不通过日本政府就把布什总统的谢罪文和2万美元一并亲手交给直接受害者及其遗族。其谢罪文内容如下:
“仅用金钱和语言无法挽回流失的岁月和消除痛苦的回忆,更不能充分表达我国纠正错误和支持个人权利的决心。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彻底地纠正过去的错误,但我们可以鲜明地站在正义的立场上,认识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给日籍美国人施加了严重的不正义行为。
“由于制定了有关赔偿损失和衷心谢罪的法律,在真正意义上表明了美国人应重新负起对实现自由、平等、正义这一理想的传统性责任,为诸位和家属的将来谋幸福。”(见1990年10月11日《朝日新闻》)
不过,美国政府也不会承认当初的错误,也不是一直采取如上的对策,日籍美国人被强制收容的本质在于岐视少数民族。
在美国,白种人特别是新教徒掌握着绝对优势的统治力量。首先于60年代掀起的马丁·路德·金牧师领导的非洲籍美国人的公民权运动,同样与少数民族拉丁籍美国人运动有关。接踵而来的还有亚洲籍美国人的少数民族运动。在这种少数民族亚洲籍美国人要求废除民族岐视的斗争中,对战时强制收容的日籍美国人的问题重新进行了论争。美国议会终于在1983年认识到战时强制收容日籍美国人是错误的,并通过了关于对日籍美国人正式谢罪和补偿的劝告(冈部一明著《从强制收容日籍美国人到战后的补偿》,岩波文库本)。
加拿大和原苏联的补偿情况
加拿大也是如此。1989年加拿大政府把官员派往日本国内为寻找需要补偿的被强制收容者,刊登了新闻广告或召开说明会。但是日本在战后补偿问题上还缺少对受害者个人直接谢罪和补偿这一设想。
如前所述,13名台湾籍原日本兵及其家属们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诉,要求对军人和军队职员进行补偿。日本政府以此为契机,决定向台湾籍日本兵支付200万日元的补偿金,但在通过日本红十字会交付的文件中只写着“是按下述情况判决而通知的”,任何地方也没有一句谢罪的话,与布什总统的谢罪文有很大的差异。
苏联(当时)也正式承认由斯大林指示的在卡廷森林中对波兰官兵的残杀,并表示谢罪。此外,还向被拘留在西伯利亚强制劳动的日本官兵表示谢罪。1991年戈尔巴乔夫总统带着日本死亡者的名单访日。该总统在访日之前还参拜了哈巴罗夫斯克的日本人墓地。
由此可见,战后补偿与战争胜败无关,而是必须对违反战争法规和国际法的一切行为进行的。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关于美国投下原子弹的问题
联合国在纽伦堡军事法庭、东京军事法庭是以“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来判处战争犯罪的。美国投下原子弹就是毫无区别地进行大规模屠杀,应该判决为违反人道罪。在战后补偿问题的延长线上还存在着美国投下原子弹的问题。
另外,美国在南太平洋进行的核试验是冠以“冷战”之名的新战争,从而使许多人受害。这近乎15年战争中的日本731部队的活体实验和观察,那是作为与共产主义进行斗争的所谓“为了人类的核试验”。
前田哲男著《新编:弃民的群岛——非核试验的太平洋、遭受轰炸的太平洋》一书(筑摩书房出版)详尽地记录和揭露了美国在密克罗尼西亚进行原子弹、氢弹试验致使居民受害的情况。
美国从1948~1958年间在密克罗尼西亚的埃尼威托克环礁共进行了43次核试验(这大大超过了在比基尼岛进行的23次核试验),尤其是在1958年的4个月期间实际上进行了22次核试验。在密克罗尼西亚的埃尼威托克环礁,居民们过着和平的生活,由于多次的核试验,其中有3个岛被吹跑得无影无踪,剩下的岛也有部分消失或变得极为凹凸不平,而且由于放射性污染破坏环境,变成无法居住的地方了。
美国如此反复进行残暴的核试验,致使环境遭到破坏(这种环境破坏不完全是因试验预测的‘过失’造成的,也许是由于近乎“未必故意”的状态下产生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对遭受轰炸者进行观察。
既然美国对战时强制收容的日籍美国人表示谢罪,并给予补偿,那么美国也应该对在广岛、长崎遭受轰炸的人们,进而对冷战下的战争受害者的密克罗尼西亚的人们表示谢罪,并进行补偿。(三)德国企业的补偿情况
德国企业实行强制劳动
如上所述,日本和德国在对待战后补偿问题上抱有不同态度。从日本和德国的企业的做法中也可以看出这种不同态度。
希特勒认为,雅利安系德国种族是世界上最优秀的人种,所以决定有计划地把“德国人的纯血污染物”——犹太人彻底消灭掉。具体实行这个计划的是党卫军(S·S)司令海因里希·希姆莱。他们不是一次杀掉所有的犹太人(那也是不可能的),采取的方法是首先杀掉孩子、老人和病残者,对能劳动的人则采取了逼迫他们拼命劳动至死的方针。
由本哈明·B弗伦茨著,住冈良明和凯风社编辑部译的《不如奴隶》(凯风社出版),是一部认真讲述有关德国企业对强制劳动者补偿问题的作品。该书作者是犹太籍美国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他作为战争犯罪的调查官,负责收集德国残暴行为的证据。
战后,他又作为纽伦堡后续法庭的检察官,负责对纳粹党卫军的“特别行动队”残杀东部战线100多万犹太人的罪行进行审判,揭发了纳粹的战争罪行。
自此以后,他担任“犹太人要求德国提供物质赔偿协会”的理事等职务。对强制犹太人劳动的IG法本公司、克虏伯公司、通用电气公司、西门子公司、德律风根公司、莱茵梅特尔公司等企业的补偿问题进行交涉。
弗伦茨在他的《不如奴隶》一书中指出:“在集中营强制劳动的犹太人还不如奴隶。奴隶主们努力照管自己的‘财产’,以维持劳动力,而纳粹的企图则是耗尽犹太人的精力和体力,尔后将他们烧掉。本书使用‘奴隶’一词的理由是,为了表现无报酬的劳动者迟早只有被毁灭的悲惨下场,所以没有比使用‘奴隶’一词更为恰当了”。
下面我想根据这本书介绍一下德国企业进行战后补偿的实际情况。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灭绝犹太人的政策
希姆莱为实现“通过劳动灭绝”犹太人的目的,在德国国内和占领地区建造了30多处集中营。奥斯威辛集中营是其中的一个代表。这个将劳动者耗尽的奥斯威辛集中营是为IG法本公司服务的。纽伦堡的后续法庭对法本公司的干部们进行了审理,其判决书如下:
“从财政上维护、实质上管理奥斯威辛集中营的是法本公司,从集中营提供的建设劳动者过着提心吊胆、随时被毁灭的辛酸生活。与奥斯威辛建设计划密切相关的被告们对劳动者们的命运负有重大责任。被告者向第三帝国的劳动部申请提供劳动者的要求。……因此,被告者对率先非法雇佣劳动者应负责任。至少可以说,党卫军和建设公司应该共同承担虐待劳动者的责任。……法本公司的干部率先安排和利用那样的劳动力,他们使用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劳动力和强制劳动的外国人是对人道的犯罪。”
此外,在能看到奥斯威辛的三个焚化炉大烟筒的地方,有另一个德国最著名的企业——克虏伯公司,它作为“总统的兵工厂”利用了集中营的廉价劳动力进行生产。
可见,纳粹德国的军需产业中犹太人的强制劳动是与集中营灭绝人性的政策密切相关的。被关押的劳动者经常受到一旦不能劳动就会被送进焚化炉烧掉的威胁。纳粹德国为实现他们灭绝人性的计划,迫使劳动者在连奴隶都不如的恶劣条件下进行劳动。
围绕补偿的判决
从集中营领回的被强行带走的犹太人,对迫使他们劳动的企业提出补偿要求。1951年首先对IG法本公司起诉。
在审判过程中,法本公司辩解说:“接收集中营的劳动者,不是该公司要求的,而是由党卫军摊派的,所以该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后来,其他公司也反复进行同样的辩解。可是,证据和文件表明这些企业是积极活动的,要求党卫军把收容者优先供给他们。法兰克福法院经过约一年的审理,确认法本公司负有责任,其判决内容如下:
“平等、正义、人性这一基本原理,居住在文明国里的所有人都是一清二楚的。既然个人负责任,那么IG法本公司也是不能回避这一责任的。……被告者‘肯定知道’‘挑选’的事实。这是因为被告者当然掌握本公司职工的状况。正如被告者所认为的那样,如果缺乏对整体认识的话,那就清楚地证明被告者缺乏对囚犯犹太人生命的关心。至少被收容者们处在被告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义务受被告者的保护。为了维护原告者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不能以党卫军的存在为理由而不履行这些义务——被告者不承担义务。因为不履行义务至少是玩忽职守,所以该公司是有责任的。”
法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但最终还是与“犹太人要求德国提供物质赔偿协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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