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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补偿的思考-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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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抓朝鲜人,后又抓中国人,迫使他们从事强制劳动。同时,为了确保物资,发行了军票。抓劳工强制劳动、军票和战斗行为三位一体构成战争。    
    因此,为了揭示战争的全貌,不仅要把战斗行为以及伴随而来的杀戮,而且还要必不可缺地把支撑这种杀戮的抓劳工强制劳动和军票问题(这将在下一节中进行评述)加以说明。    
    为了补充劳动力的不足    
    1931年9月18日以柳条湖事件为开端的侵华战争,由于1941年12月8日日军突然袭击珍珠港和马来半岛,其战区一举扩大到了太平洋地区,变成了亚洲·太平洋战争(15年的战争)。在这漫长的战争中,日本国内的成年男子相继应征走上战场,导致劳动力严重不足。    
    1937年7月7日,在北京郊外的卢沟桥,由于日军挑起了日中两军的冲突,以此为契机,爆发了日中全面战争。翌年1938年5月5日,(日本)政府制定了国家总动员法,动员国内学生等年轻的劳动力。同时,为了强抓朝鲜人送往日本国内,通过敕令颁布了“在朝鲜、台湾和库页岛地区实施国家总动员法”的方针。    
    进而,于1939年7月28日内务和厚生省两次官又以通谍的形式发出“关于将朝鲜劳务者迁入内地”的动员计划,决定将朝鲜劳务者动员进入军事工业以及煤矿、矿山和土木建筑业等进行战争所必不可缺的产业。    
    当初,内务省从维持治安的观点出发,对大量引进朝鲜人持消极态度,但是在苦于劳动力不足的煤炭矿业联合会和日本工业协会等组织的压力下,决心付诸实施。这一动员计划开始采取“募集”的方式,后来又采取使用朝鲜总督府行政机构的“官方斡旋”的形式来实施。到了战局紧迫的1944年实行了通过国民征用令来进行一般的征用。“征用”,自不待言,“官方斡旋”和“募集”,其实质也都只能是抓劳工强制劳动。


第二部分:战时日本的所作所为强制劳动与工资管理

    朝鲜劳工没有移动的自由,对他们的暴行也是司空见惯的,对于逃跑的人则施以致死的严酷的私刑。此外,作业环境也异常恶劣。他们未经特殊训练,就要在危险的作业场劳动。结果,他们的死伤率极高。    
    朝鲜劳工的工资约为日本工人的一半,而且实际所得仅仅是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金额,剩余部分全部被储存起来。名义上说是存款,实际上是企业收存起来,许多情况下都是用于谋求企业的利益上。企业通过“工资管理”,把朝鲜劳工一直紧紧地拴住。战后,这些存款多数没有归还,一直被搁置在那里。    
    1991年6月10日《朝日新闻晚刊》报道这一问题时说:“未向朝鲜劳工支付的工资共5000万日元(换算成今天的货币,为2900亿日元),没有动用。据驹泽大学古庄正教授说,虽说未支付的工资总额约为2500万日元,但几乎全部都没有寄存,大部分为企业所得。”    
    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为止,在此期间,据说被抓到日本本土、库页岛(今萨哈林地区)等地从事强制劳动的朝鲜人,多达80万至100万人。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国投降。该公告引用开罗宣言(1943年11月),强调朝鲜人民应从奴隶状态中解放出来。    
    今天,日本国内形成了多达约65万名旅日韩国、朝鲜人社会,这多半是由于抓劳工所致。目前遗弃在萨哈林的朝鲜人也提出了要求日本进行赔偿损失的诉讼。其原因是:日本战败后只撤走了日本人,而把抓来的朝鲜人遗弃在那里。


第二部分:战时日本的所作所为中国劳工也被强抓

    日本政府企图通过抓朝鲜劳工强制劳动来补充其因战局紧迫而引起的劳动力不足。但是,由于战局越来越紧迫,用这种方法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于是又策划把“敌国”的中国人也抓到日本国内,从事强制劳动。    
    1942年11月,东条内阁通过了“关于把中国劳务者迁入内地”的决定。翌年起,在“试验迁入”的名义下实施了抓劳工。1944年2月,在次官会议上又作出了“关于促进中国劳务者迁入内地的决定”,实施抓中国劳工强制劳动。在1943年8月至1945年5月期间,共有约4万名中国人被抓到日本国内,安置在煤矿、矿山、水库建设现场等35家公司135个企业所,从事强制劳动。    
    另外,在中国华北地区,在抓劳工送往日本国内从事强制劳动七年前的1937年,已开始抓中国劳工送往东北地区(当时的“满洲”)的日本企业进行强制劳动。由于抓劳工送往日本国内,进行强制劳动,在“满洲”和日本国内,甚至发生了企业间争夺“劳工”的争斗。    
    抓劳工包括战场上的俘虏或者用所谓“逮兔子办法所获”——日军包围村庄,只留出一个出入口,把男人从这里赶出去,用这种方法抓被驱赶在一起的人们。(日本)政府为了逃避对这种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谴责,于1941年7月4日建立了一个“华北劳工协会”的组织,采取了日本企业通过这一团体同中国“劳工”签订合同的方法。但是,同前边所谈到的朝鲜人一样,在抓劳工强制劳动方面的情况毫无改变。被抓的中国劳工,既没有见过合同,也没有领到过工资。    
    残酷的劳动实况    
    这些日本企业抓朝中劳工进行强制劳动,与纳粹配合其灭绝犹太人政策有些不同。但是,劳工的处境和劳动的实际情况过分残酷,几乎无视朝鲜人和中国人的生存。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它同纳粹统治下德国企业所开展的强制劳动并没有很大的差别。尤其从占领下的中国抚顺、大同等煤矿的“万人坑”来看,更是如此。    
    例如,从抓中国劳工进行强制劳动的情况来看,被抓走的劳工共约4万人,到日本战败为止约一年的时间内,实际上死亡8823人,约20%强。其死因几乎都是由于虐待致死,或者由于营养失调而饿死,但在诊断书上却写着赤痢、败血病、急性大肠粘膜炎等,与真实情况根本不相符,病名是任意乱写的。另外也有的人好不容易幸存下来,在广岛又遇上原子弹轰炸而死亡。在广岛附近的安野发电站西松组的施工现场,被迫从事强制劳动的中国人由于不堪忍受过分残酷的劳动,打算进行暴动,然而在未行动之前,被日方察觉,将主谋者关进了广岛监狱。8月6日(美军)投下原子弹时,关在监狱的人几乎全部丧命,只有几个躲在地壕里的人才幸存下来。日本战败后,这些幸存者返回中国,但据说后来都发病而死(核辐射病)。关于抓劳工强制劳动问题,日本战败后,在审判乙、丙级战犯的横滨法庭上进行了审理,由此,“花冈事件”才为世人所知晓。这就是鹿岛组花冈企业所的事例。我想具体地谈一下被抓到北海道从事强制劳动而逃跑,在山中躲藏了14年的刘连仁的情况。


第二部分:战时日本的所作所为何谓花冈事件

    在秋田县大馆市花冈町的同和矿业花冈矿山鹿岛组(今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花冈企业所。1944年8月至1945年6月期间共接受了三批986名中国劳工(在船上死亡3人,抵达前逃跑4人,实际接受979人)。他们被安排从事改造花冈川工程——由于花冈矿山被乱挖乱掘,一直挖到了花冈川的下面。当时由于推行生产至上主义,没有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在第七馆坑发生矿井塌陷事故,11名日本矿工、11名朝鲜矿工死亡。其对策是企图在河下进一步挖掘,以改变花冈川的流向——矿工们在得不到应有饮食的情况下被迫从事过度的残酷劳动,接连不断地倒了下去。该事业所在不到一年的很短时间内抓来的中国“劳工”共986人中,实际上死去418人。劳工们在如此可怕的状态下从事强制劳动。由于无法忍受这种奴隶般的劳动,在日本战败前的1945年6月30日举行了起义,但立即遭到宪兵队等的镇压,由于严刑拷打,约100人被杀害。    
    当时,仙台俘虏集中营向情报局提出过一份题为“鹿岛组华人劳务者暴动状况”的报告,它至今仍保存在美国国家档案馆中。该报告在谈及“花冈暴动”的原因和动机时说,主要是劳务过重、粮食不足、欠发工资,同时也记载说:“对待华人如同对待牛马一般,在作业中途一停顿,就挨打……。”    
    领导这次起义的中国“劳工”耿谆大队长等13人,在日本战败后于1945年9月11日被秋田地方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等,把耿谆等人关押在秋田监狱里。    
    日本战败以后,美军了解了花冈事件,在审讯乙、丙级战犯的横滨法庭,审讯鹿岛组花冈事业所所长和大馆警察署署长等,对其中6人作出了包括绞刑在内的严厉的判决(后来,绞刑减刑为无期徒刑。结果,到1955年为止,全部人员被释放)。但是,策划抓中国劳工,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例如东条内阁的商工大臣后任总理大臣的岸信介等)以及接受劳工的企业负责人等的责任却未作追究。    
    目前,中国“劳工”的幸存者和遗族们要求这些让中国劳工们从事强制劳动的(日本)企业进行补偿,但是企业方面对这种要求的态度是共同的,即说过去是支持国家的政策,企业没有责任。这和德国企业的辩解完全相同。他们说,犹太劳工是纳粹党卫军分配来的,企业并没有积极地要求。    
    然而,这一点和德国也是相同的。设立华北劳工协会等日本企业同政府合为一体,抓中国劳工,让他们从事强制劳动。1941年10月,日本土木工业建筑工业组合联合会向兴亚院提出题为“关于迁入支那苦力”的陈情书,企业为了完成军队的劳动指标,积极要求派来更多的“劳工”。


第二部分:战时日本的所作所为鹿岛建设公司的谢罪

    在花冈矿山所在的大馆市,为了不忘记“花冈事件”,作为后事之师,把劳工起义的6月30日定为“和平日”,每年都举行慰灵祭。1990年6月30日举行45周年慰灵祭时,花冈起义时的大队长耿谆等7名“花冈事件”的幸存者和遗族由中国来到日本。由于耿谆等人的访日,“花冈事件”一举为世人所知。    
    迄今,关于这一问题,一直由幸存者、旅居札幌的刘智渠等人同鹿岛建设公司方面进行补偿的交涉。耿谆等人和刘智渠等人一起于同年7月5日在鹿岛建设公司总公司同该公司进行补偿交涉,双方发表了联合声明。鹿岛建设公司在声明中首次正式承认“花冈事件”起因于抓劳工强制劳动,对耿谆等幸存者和遗族表示谢罪。经过45年之后,加害企业好不容易才承认了始于东条内阁内阁会议决定的抓劳工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并表示谢罪。    
    但是,另一方,主要加害者——日本政府却不打算承认这一事实,仍然一如既往地维持过去的正式见解,即抓的中国人是根据他们的自由意志来日本的“合同工人”。    
    作为加害者的鹿岛建设公司,就花冈地区抓劳工强制劳动问题,向受害的幸存者和遗族们表示谢罪,使这一问题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可是,既然表示了谢罪,那么,自然要追问谢罪的内容。也就是说,谢罪必须伴随赔偿。同时还要设法采取把谢罪的内容传给后代引以为戒的办法。耿谆等幸存者、遗族会要求鹿岛建设公司在谢罪的同时,发给每人500万日元作为补偿费,并修建一所传给后代的纪念馆。    
    幸存者和遗族会的愤怒    
    耿谆等幸存者和遗族会于1990年11月9日在中国北京市内举行了“花冈事件”殉难者追悼会。该事件的39名幸存者、遗族以及他们的家属共约100人出席了追悼会。来自日本的学者、律师和市民活动家等组成的“思考强抓中国人之会”派代表团出席。我也是代表团成员之一,访问了中国。    
    出席追悼会相隔45年再次见面的幸存者们,流着眼泪哽咽着激动地诉说着在花冈的苦难岁月。遗族们诉说着对死去的父亲或丈夫的怀念之情。他们都认为鹿岛组应该对他们的痛苦进行补偿。与会人士也泪流满面地倾听着他们的控诉。    
    令人感到45年来积郁在他们心中的悲痛一下子都倾吐了出来。在晒得黝黑的脸上,其皱纹深深刻着他们苦难历史的消瘦的老人们——为了保暖,他们穿着一套朴素的蓝色中山装,里面又是好几层。的确是中国的农民和工人——他们倾吐的这种意愿、这种愤怒以极大的说服力向我们摆出了一个问题:加害的历史不作任何清算就经历了45年。    
    日本政府、鹿岛建设公司硬说他们这些中国劳工是“合同工人”。关于这一问题,我曾询问他们:大家是否见过合同?是否领过工资?幸存者们一齐站了起来,齐声喊道:“没有!没有!”“根本没有那回事儿!”他们强烈地表示否定。还说:“我们怎么能够自投到那么残酷的奴隶般的劳动地方去呢!”的确,这只能说是强行抓走。


第二部分:战时日本的所作所为何谓真正解决问题

    表示谢罪的鹿岛建设公司留下了两个问题,即:支付补偿和修建纪念馆。关于这两个问题,直到今天它还不打算接受。鹿岛建设公司这样说:抓劳工、强制劳动真正的责任者是日本国家,而日本国家的责任,中国政府在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中已放弃了对日本政府的赔偿请求权,问题已经解决完毕。    
    但是,对于抓劳工、强制劳动,日本国家负有责任,这是自不待言的。但同时,驱使他们劳动的企业作为加害者当然也就是企业的责任。正是由于这种缘故,鹿岛建设公司在1990年7月5日的联合声明中承认了这一点,并表示了谢罪。中国政府虽然放弃了请求赔偿,但并不是说,受难者个人理所当然地该丧失请求权。    
    作为实际问题,对于在花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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