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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补偿的思考-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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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承认,日本应对在战争中所造成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承认,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还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债务。”
换句话说,日本重整军备并根据日美安全条约提供军事基地,则可免除战争赔偿。
在某种意义上讲,日本的战争赔偿和重整军备(自卫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日美安全条约》及相关的《旧金山媾和条约》决定了日本的战后动向,尤其是日美之间的关系。
过去的“盟国”——德国(西德)重整军备的过程是怎样的呢?西德的重整军备的论争与日本一样,也是以朝鲜战争为契机的。在欧洲东西方冷战激化的过程中,美国要求西德重整军备,承担欧洲的部分防务。西德经过国内对宪法的激烈论争之后,于1952年修改了基本法,使重整军备成为可能。但是,法国等一些周边国家对西德的做法提出尖锐的批评,其结果到1954年秋,西德的重整军备未能实现。不过,由于西德在此期间通过追究纳粹战争犯罪并进行战争赔偿,好不容易得到法国等周边国家的理解,这样才允许西德重整军备,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从这一点来看,日本和西德有很大的不同。日本忽视亚洲的周边国家的意向和宪法中不保持军事力量的规定,美国一声令下,就轻而易举地实现了重整军备。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关于日台和平条约
美国同样也想让其他亚洲国家放弃日本战争赔偿的要求。但是,直接受害的亚洲各国对战争赔偿的看法未必一致,结果,日本与印度尼西亚、缅甸等国相继单独签订了和平条约,(当时菲律宾、南越根据旧金山和约签订了赔偿协定)。
第一个签订的条约是在缔结旧金山和约的第二年(1952年4月28日生效),日本与台湾国民党政府签订的日台和平条约。这个条约包括了确定日本今后与亚洲各国关系的基础。
在缔结日台和平条约的谈判过程中,国民党政府当然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但日本政府却以放弃“在外资产”等为理由坚持予以拒绝。这个条约本来就是为维护台湾的国民党政府,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签订的。日本政府还以存在着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域的所谓管理权问题为由,对此条约的签订不太热心,所以用不惜谈判破裂的强硬态度迫使国民党政府放弃赔款要求。
最终,国民党政府出于同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抗的需要,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的要求(关于台湾、澎湖岛的请求权问题,虽说以后再商量,但最终也未商定),决定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
这种竭力免除战争赔偿的姿态变成了战后日本对亚洲各国的基本姿态。(东京大学教授和田春树的文章《历史的反省与经济论理——从与中国、苏联、朝鲜的邦交谈判谈起——》刊于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日本社会7·国际化》中)。
在冷战结构的发展中
这种基本姿态在1972年缔结的日中联合声明中也有所体现。1972年通过田中角荣—周恩来会谈发表了日中联合声明,恢复了日中邦交。在此声明中,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的要求,但这并不是中国政府高兴地自发地放弃的。日本政府在战争赔偿问题上仍继续表示不同意,不仅如此,就连中国方面要求把“结束战争状态”这一用词写进联合声明也加以拒绝。其理由是,这一用词已在日台和约中得到解决(最终还是在声明中写进“结束不正常状态”的用词)。
从发表日中联合声明时的国际形势来看,显然中国政府在中苏关系尖锐对立的情况下,有必要尽早与日本政府恢复邦交。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是迫不得已放弃对日战争赔偿的,当然也受到了国民党政府1952年的日台和约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影响。这样,日本通过日美安全条约的缔结处于美国核保护伞之下,巧妙地摆脱了冷战时期战争赔偿问题。进而,在发生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及其他战争时,日本又成了后方补给基地,乘特需经济之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日本宪法的基本理念是主张和平主义,不仅不发动战争,还不准参与他国的战争而从中牟利。应该说日本战后这种不正常的状态是与宪法所确定的和平主义理念背道而驰的。
为何提出战后赔偿的要求
在日韩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战争赔偿问题。1965年缔结了日韩请求权协定,该协定规定日本向韩国提供5亿美元(其中无偿3亿美元,有偿2亿美元)的经济援助。但是在协定中只字未提到日本对1910年“日韩合并”以后(准确地说,应该是1904年签订日韩议定书以后)的36年间的殖民统治表示谢罪之意。当然韩国政府认为这种殖民统治是违反国际法的,要求日本谢罪。但日本政府却表示拒绝,认为这并不违反国际法,最后则企图以1910年“日韩合并”以后的各种法律到此时(1965年)已失效这样一种诡辩的手法加以解决。
由此可知,日本对殖民统治不表示谢罪,1965年签订的日韩请求权协定是如何的不完善。当时外交大臣椎名说:“如果把经管台湾、合并朝鲜、希望满洲五族协和称之为帝国主义的话,那么它就是光荣的帝国主义”。他的这番话遭到了严厉的批判。
回顾一下历史便知,无论是对亚洲·太平洋战争的最大受害国——2000万以上人被杀害的中国,还是从“改名换姓”到对一个国家的固有文化彻底破坏,和在皇民化政策下受殖民统治的受害者韩国来说,日本的战后补偿都是极其不充分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尽管战后近50年过去了,但现在各国受害者仍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向日本提出战后补偿的要求。(二)日本与各国补偿情况的比较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德国实施补偿的情况(1)
关于战后补偿问题,常常将日本与其过去的“盟国”——德国进行比较。德国对这个问题一直是比较正面地加以认真对待的。然而,日本由于被纳入美国远东战略中,一直回避这一问题。这可以从下列的具体数字中看出。
1994年3月,我曾访问设在德国波恩的财政部的战后处理机构。波恩与街头到处乱写乱画、嘈杂的柏林相比,是一个人口约30万人的安静城市。在财政部,从负责处理战后问题的科长和负责调整负担法的科长们那里听取了关于德国战后实施补偿情况的说明。
据说明,截止1993年1月,德国根据联邦补偿法、联邦还债法等法律已支出的补偿金合计为904亿9300万马克(见表1)。今后将以2030年为目标预定支出总数为317亿7200万马克(见表2)。二者合计支出的总补偿金额为1222亿6500万马克(见表3)。德国财政部把如上预定实施战后补偿的计划制成表,并发给来访调查者。
表1 截止1993年1月支出的补偿额 (单位:马克)
根据联邦补偿法(BEG)的支出 710亿4900万根据联邦救济法的支出 39亿3300万根据以色列条约(卢森堡协定)等的支出 34亿5000万根据与16国间的总协定等的支出 14亿其他方面的支出 78亿对BEG规定以外的州的支出 20亿1700万根据放宽过于苛刻的最终规定的支出 6亿4400万合 计 904亿9300万
表2 1993年2月以后支出的补偿额 (单位:马克)
根据BEG的支出 239亿5100万根据联邦救济法的支出 6700万根据与16国间的总协定等的支出 11亿其他方面的支出 42亿对BEG规定以外的州的支出 12亿8300万根据放宽过于苛刻的最终规定的支出 11亿7100万合 计 317亿7200万
表3 到2030年支出的补偿总额 (单位:马克)
根据BEG的支出 950亿根据联邦救济法的支出 40亿根据以色列条约(卢森堡协定)等的支出 34亿5000万根据与16国间的总协定等的支出 25亿其他方面的支出 120亿对BEG规定以外的州的支出 35亿根据放宽过于苛刻的最终规定的支出 18亿1500万合 计 1222亿6500万
日元汇率因当时行情不同而异。若按现在1马克等于65日元的汇率计算,截止1993年1月1日支出总额为904亿9300万马克。如表2所示,1993年2月以后预定支出317亿7200万马克;如表3所示,至2030年,最终支出总额为1222亿6500万马克。若按比此更靠前的汇率,即1马克等于80日元换算的话,那么,截止1993年1月1日支出约为7兆2394亿4000万日元,最终支出总额约为9兆7812亿日元。
对赔偿“还价”的日本
日本向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老挝、新加坡、菲律宾、缅甸、印度等国家支出的补偿总额为6565亿日元,若包括放弃并被接收的“在外资产”约3500亿日元和旧金山媾和条约缔结前的中间赔偿约为1亿6000万日元在内的话,则超过1兆日元(中间赔偿是以进行赔偿为前提条件,其中约有30%的金额是作为占领地或日本国内的机械类的东西提供给中国、菲律宾、英国、荷兰等国家的)。
但是,这些赔偿金不是支付给直接受害者,有时是为支持其他地方的独裁政权使用的,或者其中一部分回流到日本保守政权手中。德国的赔偿额与日本的相比,实际上是7兆日元与1兆日元之比。如前所述,德国至今仍在继续支付赔偿金(根据拓殖大学教授佐藤健生和一桥大学教授田中宏一等人的研究)。
日本的赔偿是不充分的,对此日本政府有关人员也是承认的。例如大藏省财政史室编的《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一卷有如下的记载:
“多少年来,日本在赔偿的交涉中一直竭力坚持自己的立场,其结果使赔偿的实际负担大为减轻。由于签订赔偿协定的时间较晚,才使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期,从总体来看,日本就能毫不费力地支付赔偿金,加之签订赔偿协定的时间拖迟,使复兴的日本有了再次向东南亚各国进行经济扩张的绝好机会,从而带来了利用支付赔偿金和无偿经济合作的效果。”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德国实施补偿的情况(2)
如前所述,原外务省高官·须之部量三也说过:“(这些赔偿)是日本经济真正复兴前的事情,无论如何也要把减轻日本的赔偿负担作为重点”,“赔偿问题虽从条约上、法律上确实得到解决,然而仍然存在着某种尚未消除的不满。”
日本甚至利用这种不充分的赔偿作为战后向东南亚各国再次扩张的机会。当时,吉田首相曾说过:“各国都讨厌投资这一提法,所以使用了他们所希望的赔偿这一用语,但是我们自己可以说是投资。”
外务省的赔偿部监修的《日本的赔偿》一书坦率地指出:“把提供的出口困难的设备类和过去未出口的资材作为赔偿,会加强日本与其他国家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奠定将来出口的基础,这对我国来说是最理想不过的。”另外,在1956年5月的自民党政策月报上也指出:“赔偿是日本经济发展的特权。”
实际上,我认为在德国赔偿、补偿方面也会发生同样的问题,于是我向波恩财政部的官员提出此问题,他回答说:“德国的补偿不是提供设备和资材等,所以不存在日本那样的情况。”
对战争受害者日本人的补偿
如上所述,日本的战争赔偿、补偿用具体的数字与过去的“盟国”——德国相比较是极其不充分的。不过,日本政府对受战争之害的日本人的补偿或基于护援法的补偿,即使存在着后边谈到的问题,但也一直在相应地进行着。
1945年11月,日本政府接受盟军总司令部(GHQ)指令以来,废除了军人抚恤金。经过1951年9月旧金山媾和条约的缔结,日本于1952年4月28日从被占领中解放出来,恢复了主权。日本政府在国会审议的基础上,于同年4月30日公布了《有关战伤者、战死者遗族等护援法》,决定同年4月1日再次追加补偿金。该护援法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补偿的精神’,是以救济军人、军队职员或战死者的遗族为目的的。”
自此以后,还接连不断地进行各种救援立法,其支付的总额到1993年底约为35兆日元,其中支付金额最大的是1987年度,以后逐年有所减少。但每年有近2兆日元支付给受战争之害的日本人。35兆日元这一数字与前述的对外的战争赔偿额约为6565亿日元(包括放弃的在外资产在内,约1兆日元)的数字相比,其差距太大了。但根据这个护援法的补偿累计,今后将会继续增加。
国籍条款造成的差别
根据护援法进行的补偿中又出现如下的问题,那就是排除对因国籍条款而出现的旧殖民地出身的军人和军队职员等人的补偿问题。
在亚洲·太平洋战争中,日本的旧殖民地朝鲜、台湾的居民作为日本的军人、军队职员等被驱送到战场上。他们是作为日本人而战,与其他的日本兵一样有负伤或战死的情况。但是日本政府根据旧金山媾和条约认为,这些旧殖民地出身的军人、军队职员等已失去日本的国籍,以此为由把他们排除在补偿对象之外。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日军让旧殖民地的军人、军队职员等作为俘虏收容所的看守,其结果在他们中间也有不少人在日本战败后作为战犯受到惩罚。
在195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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