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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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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子”只动口    
    案发当时>>>    
    童四出门在外,留下年轻貌美的妻子何氏独自在家。一名男子趁夜强行闯入童家向何氏求欢,何氏宁死不从,被该男子杀死后奸尸。案发地青阳县的白老知县即将离任,却发生了如此令人发指的杀人奸尸案。白老知县是英姑父亲当年的同窗好友,二十年前曾获皇帝亲题的“百官楷模”御匾。其人一身正气,对自己经手的这最后一起命案毫不怠慢。他亲自到案发现场勘验,发现了一把写有城里首富吕文周大名的扇子,立即将吕文周捉拿归案。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遗扇嫁祸案”    
    断案宝典    
    其实在宋代真实的案件调查中,像白贤这样即将离任的官员是不会亲自到命案现场勘查和检验尸体的。宋代法律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已经任满、准备离任或者正要接受朝廷恩赏的官员,不得差出去检验尸体。这或许是为了某种迷信,惟恐检验尸体给官员带来恶运。如果死者只是“人力、女使”(贱民身份的仆人),只要听取主人的证词,派出衙门里的衙役公人去主持检验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麻烦官员“大人”、“老爷”。而且宋代法律还有个特别规定,就是地方衙门依次差出检验尸体的官员只能是文官,武官不得参与。    
    去检验尸体的官员也不过是主持尸体检验的“动口”者,他们是决不会亲自动手翻动尸体的。从秦简《封诊式》的“令史”(书吏,政府部门的职员)到《洗冤集录·条令》中记载的“监当官”(负责该项事务的意思),主持检验的官员级别不断升高。宋朝时,州的司理参军(州衙门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查清事实的官员)和县的县尉(负责治安、刑事案件侦查的官员)前往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就依次派出县主簿(掌管文书档案的官员)、县丞(知县的副手),只是县丞不得出本县界去检验;如果这些“监当官”都因有公务不能差出,县的最高长官知县就要亲自出马去检验了。    
    元朝法律开始规定由各地的“正官”来主持尸体检验工作。按照元朝《经世大典》的规定,无论是初检还是复检,都必须由正官来主持。明清两朝法律规定的主持检验的官员级别最高,严格规定只能由各地方官府的“正印官”(也叫“正堂”、“大堂”,指地方官府的长官,如知县、知州)主持检验。    
    地方长官一般会在任期内出动检验多少次?这个问题涉及到社会治安状况等等复杂的不同情况,难以下个定论。清朝嘉庆、道光年间的地方官高廷瑶在他回忆录性质的笔记《宦游纪略》里说,他在六安县当了十个月的代理知县,出动主持检验三十多次,平均每月有三次左右。这或许可以作为非战乱的太平时期普通地方长官主持检验的基本数据。和他在这十个月里处理的一千三百多宗诉讼案件相比,这个工作实在还不算是太繁杂。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大摆排场

    大摆排场    
    从明代作家凌蒙初的《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一“行孝子到底不简尸殉节妇留待双出柩”的开头部分,可以看出古代官员们主持检验时的排场:    
    今法:被人殴死者,必要简(即检,下同)尸;简得致命伤痕,方准抵偿,问入死罪,可无冤枉。本为良法,自古道“法立弊生”,只因有此一简,便有许多奸巧做出来。那把人命图赖人的,不到得就要这个人偿命,只此一简,已够奈何着他了。你道为何?官府一准简尸,地方上搭厂的就要“搭厂钱”,跟官门、皂、轿夫、吹手多要“酒饭钱”,仵作人要“开手钱”、“洗手钱”,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褥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就简得雪白无伤,这人家已去了七八了。就问得原告招诬,何益于事?所以奸徒与人有仇,便思将人命为奇货。官府动笔判个“简”字,何等容易,道人命事应得的,岂知有此等害人不小的事?    
    可见,一旦要检验尸体,现场附近就要搭起一座棚子(即“厂”),用做临时公堂,供官员端坐其中,主持检验。跟随长官的有门子(专门随身服侍官员的少年衙役)、皂隶(充当官员随行及办公时护卫的衙役),以及为长官抬轿的轿夫,为长官出行开道的吹鼓手等等一帮衙役,到了检验现场都要吃要喝。在那个临时公堂里,照样要摆上公案,前面要烧香驱逐尸臭,公案上要铺上毡条桌布,要有文房四宝,官员坐的交椅上要铺设褥子。按照制度,明朝时主持检验的只能是州县正印官,可是那些衙门里的“佐贰官”(县丞、典史等辅助官员)往往也要插一脚,要借着检验的机会去勒索酒席。所有的这些费用统统都要被指控的凶手支付,所以凌蒙初感叹说,即使是后来检验出来被指控者无辜,那户人家也已经花费了全家资产的十分之七八,接近于倾家荡产了。他说很多无赖就以此进行敲诈,官府哪里会知道一批准“检”就会给人带来多大的祸害。宋慈在《洗冤集录·检复总说》的一开头就告诫主持检验的官员不要预先派出亲信的衙役、公差,或者是家仆到现场去打前站,号称是探路,或者是预先安排布置,这些都会骚扰乡间百姓,“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宋慈另外还告诫说:一旦确定出发检验,主持检验的官员就不可以接见案发当地附近的官员、秀才、术人、僧道,防止被这些人误导,也可以防止被人投诉。在发出的检验公文上先不要明确检验的时刻,能够准确估计出到达现场的时间才可以在公文上明确书写,防止因为道路行走不便而延误。出发后要约束随行人员不得自行离开官员走动,防止这些人去敲诈当事人。须要在城外过夜的,要保证随行人员不擅自离开。如果是夜宿百姓房屋的,先要问清楚房东和当事人是否有亲属关系,防止落下嫌疑把柄。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古代验尸场面

    古代验尸场面    
    上述的排场摆好了,官员才会正式入座。在距离尸体前两三步远的地方,衙役会烧起一堆皂角、苍术之类的药性植物,来冲淡现场的尸臭。长官在入座前一般会在嘴里含上生姜、葱,还要在鼻孔里塞上香料,公案上也点上熏香。    
    仵作向长官叩头请示,长官吩咐“开检”。仵作先进行就地干检,如果没有明显的伤痕,再把尸体用门板抬到明亮的地方细检。要逐件脱下死者的首饰、衣服、鞋袜,用水冲洗一遍。如有垢腻,还要用皂角水擦洗。对于僵尸,要用纸覆盖尸体,泼上酒、醋;或者在遍体涂上糟、醋,盖上衣服、荐席,等待一段时间,在尸体软化后再洗去糟、醋进行检验。    
    明清时验尸单称“尸格”,或叫“尸单”,是盖有骑缝章的“勘合”文件,一式三份。上面预先印好表格,按《洗冤集录》的顺序逐项列有身体的部位。尸格由刑房书吏填写,书吏坐在长官公案下方的另一张桌子后,长官只是远远地监督。仵作要按照尸格的顺序,依正面、背面、左侧、右侧的顺序逐一“喝报”每一个部位有伤、无伤,有伤要报伤痕的性质,伤痕尺寸和颜色。如果认为是致命伤痕,要请长官上前亲自查看。刑房书吏逐一记录在尸格上。    
    验毕,由在场的被告、尸亲、地邻、证人一一画押。仵作也要在尸格上画押,并另外在一份“保结”上画押,保证自己是如实检验,否则甘愿受罚。尸格除存档外,一份给尸亲、一份给被告家属。    
    在整个检验过程中,长官从来是不用动手的,而且是“金口难开”,需要开口的只是吩咐“开检”,宣布“验毕”而已。虽然清代制度规定,尸格必须由主持检验的长官亲自用“朱笔”填写,但实际上一般只是用那支“朱笔”在“尸格”上的要害伤处点上一点。检验结束后,由专门负责保护官印的随从,请出官印,在“尸格”的下方盖上一个“地印”,并在填写了要害伤的地方盖印,防止有人事后剜补做手脚。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周纡尸语”

    揭密疑案    
    “周纡尸语”    
    历史上有一个叫做“周纡尸语”的故事流传极广,故事中法官周纡通过与尸体低语而找出真凶,是少有的法官亲自查看尸体的事例。    
    周纡是东汉时候的人,他从朝廷司法部门廷尉府的文员起家,以其审判才能,破了很多奇案,名声大振。后来他担任了召陵侯国(今河南郾城县部分,东汉设侯爵封国)的国相(与县令相当)。有一个廷掾(属下的官员),害怕周纡的严厉和精明,想要杀杀这位新长官的威风,就偷偷找了一具倒毙在大路边的无名尸体,砍去尸体的手脚,第二天一大早把这具尸体扔在衙门的门口。    
    周纡听守门的报告说发现尸体,并没有立即找人检验。而是亲自来到大门口那具尸体边上,还凑近了尸体,口中喃喃自语了好一阵子,远处看过去,就好像是在和这个没手没脚的死尸交谈。实际上周纡是在仔细观察尸体的情况,他发现尸体的眼角、口唇上沾有少许的稻芒,就暗中去问守卫城门的人:“一大早有谁装运过稻草进城?”那人说:“只看见衙门里的廷掾装运一车稻草进城。”周纡又去问衙门里的衙役:“上午有谁议论过我和死尸对话的事?”几个衙役都说:“廷掾曾打听过您和死尸谈了些什么话。”于是周纡下令把廷掾抓起来,用严刑拷打威胁,廷掾只得交代说:“我没有杀人,这是路边的无名尸首。”从此以后整个衙门里没有再敢对周纡说谎的人。    
    这个故事原来记载于《后汉书·周纡传》。和凝将这个故事取名为“周纡尸语”,编入了《疑狱集》,以后的《折狱龟鉴》、《棠阴比事》都转载,成为“核奸”(核查罪行)的典型事例。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一纸空文

    一纸空文    
    虽然《洗冤集录》等法规将验尸的人员和程序规定得非常细致,但实际操作中仍然会出现很多问题。清代文人袁枚在他的笔记《子不语》里记载了一则名为“钱县丞”的故事可以反映一些情况。    
    在当时徐州的睢宁县有一条规矩,就是县官到哪里验尸,尸体所在地方的居民就要给县官八贯钱,算是车马劳顿的费用。有一次某村河边发现一具浮尸,睢宁县知县正好公出,由县丞钱某代理。    
    钱县丞带了仵作人等前往当地验尸,确认无伤,尸体掩埋。事情结束,随行的刑房书吏送上“常例钱”八贯。钱县丞见穿钱的绳子是鲜红色的,问是怎么回事?书吏回答说那户人家很穷,拿不出常例钱,只好将一个女儿以二十贯的身价卖给财主家做了小妾,因为是“喜钱”,才用红绳。    
    钱县丞听了,动了恻隐之心,下令把那户买小妾的财主传来,说:“我逼别人卖女儿得这笔钱,是大不仁;你乘别人危急而买人女儿,是大不义。我决不要这笔钱,你也赶紧把那女孩送回娘家去。”那户财主只得答应。钱县丞又叫来那个穷户,退还了那八贯钱。又问卖女儿的余钱用在哪里,那人说都给衙门里的书吏、衙役作“差使钱”了。钱县丞就在衙门里向书吏、衙役追缴那十二贯钱,可那些书吏、衙役都推说已经赌博、喝酒花完了。钱县丞只能好事做到底,自己拿钱出来赎回那个穷户的女儿。据说钱县丞因为这项阴德,得以延长了十年寿命。    
    衙役要借着检验的机会敲竹杠,地方上的地保之类的地头蛇也会借这个机会捞一把。    
    清朝嘉庆年间的地方官员高廷瑶在他的《宦游纪略》里回忆说,他到六安县代理知县的第三天,就有一个杀人案件需要检验尸体。那个地方叫做龙头桥,他一到那里就看见路边的墙上都贴着写有“官清民安”字样的红纸,明显是刚贴的。他问当地的地保这是谁写的。那地保赶紧上前请安,说:“这是本地的老百姓对大老爷感恩之语。”高廷瑶又好气又好笑,说:“我才来了三天,老百姓哪里知道我是清是贪?”    
    检验完毕,地保又请高廷瑶到附近一个古刹休息片刻。可到了古刹一看,殿堂里居然摆着宴席,地保请高廷瑶入席,说是此地惯例,百姓感谢长官辛苦为民,所以总是备薄席请长官赏光。高廷瑶这次真的发火了,说:“你们这个龙头桥地方总共才五百来户人家,办这么一桌酒席总要花费几千个大钱,你借着这个名堂自己拿了多少?打着长官的旗号搜刮百姓,自己捞好处,让我来背黑锅。”立刻下令随从的皂隶,将这地保拿下当场打二十小板。自己看着打完,就上轿回城,扔下那桌酒席让地保去收场。    
    为了防止这些弊端,清朝在雍正三年(1725年)曾经专门规定,地方官员前往检验时,只可以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皂隶二名,“一切夫马饭食,俱自行备用”。官员还应严规随行人员,“不许需索分文”。违令官员要按照“因公科敛”的罪名议处。随行的书吏、衙役向百姓索取的,要计算价值比照盗窃罪处理。这项法律应该说是极其明确,可是实际上能够做到的实在是太少。因为各地衙门里的书吏、衙役等等勤杂人员都是依靠检验尸体、递送传票之类的事务来捞外快的,这条法律革除的是他们的饭碗。如果地方长官真的照令行事,那么衙门里也就没有“工作人员”了。    
    ◎附录原文: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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