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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波克拉底誓言-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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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病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这个方面,立法机关已经解决了这个麻烦的问题。依据法典第1024节限定了医生与病人特权的范围:“当医生有理由得知病人的精神和心理状况对他自己、对他人或者对他人的财产存在危险的时候,他就有公开有关信息的义务,以此来防止威胁和危险;这时,他们之间的特权不成立。”
美国医疗学会医疗伦理原则第9节同样规定,在保护医生与病人的秘密交流权利的同时,更要保护其他公民和社会的公共幸福。因此,托布莱纳法官的结论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交流秘密权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因此,医生不具有豁免权。最后,加州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决死者的父母胜诉。
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目的就在于唤醒职业者内心的良知、唤醒职业者对人类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树立人类道德和伦理的神圣和尊严性,树立对人的权利与尊严的无比尊崇感。在这些人类永恒的道义面前,所有的虚假、欺骗和隐瞒都是无比可耻的。当保密与这些人类永恒的道义相冲突时,我们同样要牢记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精神,将人类的道德尊严和人权价值置于一切之上。
严守商业秘密没有保密,则无莎士比亚
没有保密,则无莎士比亚
莎士比亚是保密文化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可以说:如果没有保密,就没有莎士比亚,即没有影响英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剧作家莎士比亚;没有保密,莎士比亚可能与天资平平的作者一样,没有什么后续的好作品,甚至不得不离开戏剧业,只能继承父亲的事业,变成一个织手套、兼营羊毛和屠宰的小商人。
商业保密是保持商业续存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疏于保密往往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给经营者造成灭顶之灾。
有一家资产十多亿的公司,因老总没做好保密工作,而导致公司全面崩溃,最后老总也身陷囹圄。那家公司老总的秘书利用老总对她的信任和对她色相的贪求,屡次将公司重大决策方案透露给商业竞争对手,换取她个人的巨大收入。老总的合作者(也是股票崩盘的受害人之一)察觉到疑点,告诫他注意自己的秘书,他不以为意。第一次,秘书为了自己的私利,将他操作一支股票的方案透露给竞争对手以后,对方有意识地在该股跌落之时加大抛单力度,结果把很有希望的一支股票彻底打垮,并引发了一连串的危机。第二次,当他想进行房地产并购时,女秘书再次将决策方案告诉对方,结果对方借助官场力量把他这一方逐出圈外,并引发出资金损失的多米诺效应,许多出资人以被诈骗为名,向该公司追索资金。
当这位总经理察觉到秘书的不规行为之后,已无法挽回,忿然解雇了她。到秘书临走时,他把公司配发的一部价值仅2000元的女式手机还给扣下了。可见痛恨之深。一位年薪60万的秘书,与一部价值仅两千元的手机,这反差太大了。为了解恨,他只有以这种方式发泄忿怒。忿怒只是一时的,而日后的服刑期限却很长。他的股票崩盘,收购计划泡汤,拆借资金无法归还,自己原来积累起来的数亿资产也化为乌有。而一切都源于他不注意保守商业秘密,并在合作者提出忠告之时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与中国商家缺乏保密意识的文化现象相反,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从市场发育之初就形成了保密机制。
莎士比亚是保密文化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可以说:如果没有保密,就没有莎士比亚,即没有影响英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剧作家莎士比亚;没有保密,莎士比亚可能与天资平平的作者一样,没有什么后续的好作品,甚至不得不离开戏剧业,只能继承父亲的事业,变成一个织手套、兼营羊毛和屠宰的小商人。
莎士比亚写作的年代,英国也风行盗版。但是,各剧团效法手工业行会的办法,绝不将剧本底稿向外公开。所以说,莎士比亚的剧本虽也有少量盗版,但总没能形成危害。弗兰库斯·拉茹奎在《莎士比亚——人间大舞台》中写道:
各家剧团都留心不使自己拥有的剧本流传在外,这是保全独家演出权的最好办法。一旦剧本出版,谁都可以弄到一本,然后照样排练。如同手工业行会严守生产秘密一样,在那个追求新奇的时代,剧团为了不失去观众,必须保住剧本底稿。剧本底稿与布景、道具一样,归入剧团的“家产”。如果还没有充分利用就把他卖给出版商,是很不明智的。
严守商业秘密窃密致富,损害心灵
窃密致富,损害心灵
出走的把戏,实际上是中国多数第一代巨富们的典型之路:利用原来服务团体的资源,铺平“出走”的道路,再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建立自己的事业。所以说,“出走”的逻辑是中国商业道德状况不良常态的一个重要根源。那一代人根本也没机会接触希波克拉底誓言,致富的冲动击碎了道德的脆壳。现代版的“出走”也越来越多,而且它引起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有时,秘密的泄露或被非所有者利用并不一定给所有者带来损害,但是获益者的良心永远要受到质问。
1980年代初期社会上从商之风渐起,但结算手段却十分单一。比方说,给订货方发了货,供货方要把发票、合同等一并交到银行,办理一种叫“托收承付”的收款手续。
托收承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结算手段,如果付款一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银行户头存款不足,就要付滞纳金。与这种结算相对应的另一种方式叫“委托收款”,委托收款只提供发票即可,但是对方银行不负责催要,只要付款方账户没钱,在三至五天后即可退回。
因此,散户经营者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寻找这种结算手段。农村乡镇有一种叫“付业管理站”(简称“付管站”)的机构专给散户办理此种业务。但是,这里也有一个漏洞,那就是合同完全亮给了代理人。
在某一付管站,有一位颇有心计的经办人,他客客气气地给委托人写完托收承付手续后,声称:两天之内交到银行去。在两天的时间里,他不仅抄录了合同,并仔细研究,把所有同类性质的合同加以比较,看哪一份赢利比较大。随后,又计算哪一订货单位回款快。经过半年的研究,他放弃了在付管站替人作嫁衣的清苦工作,开始自己办厂。按着抄录好的订货单位的名址,登门拜访,并表示同样质量的货比原来供方的价格低百分之十,而且业务回扣一分不少。订货方一般是国营单位,采购员乐得用较低的价格订货向主管表功,又不少拿回扣。三两年间,这位有心人成了当地有名的百万富翁。
另外,许多人属于“出走者”类型。下面这段小故事讲的仍是“历史”,同样发生在1980年代初期。
一位颇有成就的业务员(现在该叫推销员了),因为业务提成的事突然向厂长发难。厂长不知原故,大叫“难道离了狗肉不成席了?”与业务员翻了脸。
孰料半年以后,小厂的订单急骤减少,原来的外欠款莫明其妙地跑到了邻乡的一家新厂。经过一番调查,他才知道:原来的业务员自己办了一个同类的厂子,借助原来的业务关系开展了自己的事业。
“原来出走是玩鬼把戏!”厂长懊悔不已。业务员发财的全部秘密就在于他掌握着业务关系的秘密。
出走的把戏,实际上是中国第一代多数巨富们的典型之路:利用原来服务团体的资源,铺平“出走”的道路,再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建起了自己的事业。所以说,“出走”的逻辑是中国商业道德状况不良常态的一个重要根源。那一代人根本也没机会接触希波克拉底誓言,致富的冲动击碎了道德的脆壳。现代版的“出走”也越来越多,而且它引起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现代版的“出走”美其名曰“跳槽”。
“跳槽”代表着社会开放、资源流动,但在另一方面又给本来十分脆弱的商业道德基础雪上加霜。
在梅雨涛主编的《商战狼烟》中,有两个发人深省的故事。一是,全国最大规模的科技人员跳槽引发的技术侵权案,二是,湖北民营企业状告窃密者案。两案一大一小,一个在华北,一个在华中,两相对照,足以说明:有些跳槽,纯粹是1980年代“出走把戏”的最新翻版。
称之为“718”大跳槽的案例中说:
原告律师在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是苏氢公司1992年7月印刷并广为散发的传单。传单写道:苏氢公司“现已正式成立,并已开始承拉各种型号、各种规格的制氧设备订货任务。苏氢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技术人员均是我国惟一从事加压水电解工艺研究的原邯郸718研究所的专家和学术权威。原邯郸718研究所从事和开发水电解专业专家和主要技术人员许俊明等20余人已全部为苏州水电解制氢设备公司服务。”
法庭传唤了原告的5名证人到庭作证。陈焕章陈述了被告许、王、丁等从1991年下半年开始策划跳槽的经过。王学军陈述了他在跳槽的前几天,在被告王某的指挥下于深夜将“手头资料”转移至所外的指定地点,尔后将这些图纸资料装了半卡车运抵苏州,由苏氢公司接收的情况。徐光启则陈述了他到苏氢公司后,在许的组织下,将从原告处窃去的图纸资料进行翻改复制,加班加点干了两个多月,连节假日都不休息。翻改复制中,将原图标题中的设计单位“第七研究院第718研究所”,统统换成“苏氢公司”。王志科的证词叙述了早在1992年的3、4月;许某就将原告的模具转移到他所在的邯郸市模具厂,并利用原告的图纸为即将成立的苏氢公司加工电解槽。王德泉则证实,跳槽前,许曾冒用原告的名义,将本属原告的合同抢到被告苏氢公司。
对原告律师的以上证据和证人的证词,被告及其代理人未能提出实质性的反驳意见。
发生在湖北枣阳的“小案”梗概如下:
湖北省一家专门从事开发和生产化工产品的公司,为了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公司的领导在认识到只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才是长久之计后,经过长时间的分析与谈判,于1995年8月25日和山东鲁意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裂解废橡胶回收裂解油技术转让合同书》,以50000元购买引进鲁意公司发明成果“废硅橡胶裂解成裂解油新技术”,即利用废硅橡胶生产二甲基环硅氧烷(以下简称DMC)有机硅产品。公司在引进该技术后,经试验生产成功。1997年10月湖北省襄樊市科委邀请武汉大学、武汉工业大学、省化学研究所、省化工研究设计院等有关单位专家对所完成的DMC进行技术鉴定。认为该工艺具有创新性,操作简单,能耗少,成本低,裂解生产率高,产品质量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襄樊科委向该公司颁发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并向该公司经理杨开柱、陶某等5人颁发了湖北省技术成果证书。该项技术还被国家科技部、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部门授予“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
1998年12月20日,陶某——研制DMC的技术人员之一,伙同公司职工徐某合演了一出监守自盗的丑剧。他们将公司档案室里DMC的技术资料、工艺配方及部分人员的保密合同一起盗走,后辞职离开四海公司。陶某为了壮大队伍,又游说公司其他4人跳槽,加入其开办的随州和枣阳的两个名为穗利可的公司,大量生产DMC的同类产品。
该公司愤怒了,一纸诉状将窃密者告上了法庭。
从推销员的“出走”到技术人员的“跳槽”,说明中国商界与科技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系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保守商业秘密成为职业道德的最关键的部分。
让希波克拉底誓言走进人心吧!替代那种种华而不实的“宣传月”、“活动年”,校正那一颗颗被商业利益压弯的良心。
因为,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审理到任何一件不守职业道德的案例。比方说,它能追溯那些“出走者”的责任吗?
与我国商业秘密屡遭侵犯的情况相反,市场体系完善的国家都十分注重保护商业秘密。特别是企业本身,对之施之也细,纠之也严。实足我们借鉴。
美国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几乎为世界所称道。公司为保密,在选人上非常慎重,录用员工要进行性格、品德方面的审查,尤其是涉密雇员。例如工作表现、敬业精神、求知欲望、与亲友和同事的关系、为人处世、对财务的责任感、团队精神、对盗窃和间谍行为的反感、明辨是非的能力、对自己行为的负责态度、相信如果自己违纪犯法会被发现并被惩罚等等,都是审查的内容。
当雇员被公司录用,公司将对其进行教育,向其灌输保密观念,讲明保密责任,并根据法律与雇员签订保密合同,以明确规定雇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不得向外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探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信息;雇员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得受雇于同类公司即竞争对手;违约责任。雇员离开公司时,公司将重申保密要求,有的要求发函到雇员的新单位,给以礼貌性的警示。
为防止发生泄密现象,公司各部门、各工序之间,进行严格的分割封锁,权利分设,使其互不衔接,使雇员知其一,不知其二,知其局部,不知其整体。对已雇佣的人员,给予充分信任,提供优厚待遇。而一旦发生问题,则不仅不再被信任,而且将给予处罚,即或开除,或追法律责任,或留察。公司的所有文件、资料都由专人管理,最重要是核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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