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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ⅰ-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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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就有爱情;互爱的男女,性生活也不一定和谐。试婚将爱与性位置颠倒,二者一错位,性显得枯燥无味,爱也很难牢固地树立起来。    
    第六,试婚不易被人们广泛接受。虽说法无明文规定不许试婚,但应当承认这样的现实:许多人对未婚先同居的现象不理解、不接受。当然有人会说:生命是我自己的,我愿怎么活就怎么活。他们只顾低头走自己的路,我行我素,不管他人怎么说。人,毕竟要生活在社会之中,毕竟要有自己的父母、亲属、朋友,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使他们抬不起头见人,这也不好。    
    人在低头走自己路的时候,最好也听听别人怎么说。如果周围的人不赞成,这样的事最好不做。


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人人懂干涉婚姻法不容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制度。    
    所谓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者干涉。它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这种自由也不是超越法律与道德之上的绝对自由。它仅仅是针对那些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买卖婚姻、以传宗接代为目的的婚姻而言的。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第一,恋爱自由。恋爱是婚姻问题的序幕,跟谁恋爱,怎样恋爱,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不违反社会道德,不侵害他人利益,当事人有广泛的自由,他人没有理由干涉。当然,恋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不能搞“三角恋爱”、“多角乱爱”,更不能以恋爱自由为幌子,不是为了结婚,而是为了玩弄异性而乱爱。因为这样做会欺骗他人感情,会影响他人婚姻,侵犯他人利益,缺少应有的社会道德,必然会被千夫所指。    
    第二,结婚自由。男女二人的结婚,不管是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还是与谁结婚,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德,那么,就享受广泛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    
    第三,离婚自由。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它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男女二人如果自愿离婚,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男女二人对离婚问题发生争执,只好去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自由也是对双方相对而言的,任何一方不能以离婚自由为由而损害另一方利益。    
    第四,复婚自由。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有些事情会发生变化,影响夫妻二人和睦的客观条件有可能消除。男女二人如果是出于自愿,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完手续后,即在法律上恢复了婚姻关系,至于是否举行仪式等等,完全取决于双方自愿,他人不得干涉。但如果认为复婚自由,男女二人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以夫妻关系继续生活,那么,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第五,独身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处理自己婚姻问题的自由,而不受他人强迫或者干涉。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结婚自由和不结婚自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人选择了终身不结婚的生活方式,这是一个人婚姻自由的体现,他人不得干涉。    
    为了确保公民的婚姻自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对严重妨碍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法律明确规定近亲结婚不行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为了更好地执行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旁系血亲”,以及为什么要禁止近亲婚配。    
    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为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了直系血亲之外,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为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等同出一源的亲属。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统称为近亲或者血亲。    
    近亲婚配是原始的、愚昧的婚姻形式。我国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仅是对落后的、愚昧的、违反传统伦理观念的婚姻习俗的改革与宣战,也是具有重要优生意义的。    
    经过科学研究发现,人体内有一种基因遗传物质,其中有一类叫隐性致病基因,每个人身上都带有多种隐性致病基因。血缘关系越近的人,身上相同的基因越多。如父母和子女有1/2的基因相同;兄弟姐妹有1/4的基因相同;叔侄、舅甥有1/8的基因相同;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有1/16的基因相同。身上带有相同隐性致病基因的人结婚,生下的子女就会患上隐性遗传病,并且传给后代。近亲婚配,双方身上相同的基因越多,患隐性遗传病的比例越大。血缘关系越远,身上相同的基因就越少,患隐性遗传病的比例也就越小。医学研究和数字统计表明,近亲婚配所生的子女患先天性残疾、痴呆、精神病的比例比非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高十几倍、几十倍乃至百倍。近亲婚配对后代的素质、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国家的繁荣昌盛都极为有害。因此,我国婚姻法才做出近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人们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对国家、社会、自己都是大有好处的。


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主动寻找恋爱对象红娘媒体均可找找

    人到了一定年龄,婚姻问题便摆在面前,聪明人会根据自己的条件,主动寻找与自己基本上“门当户对”的异性交朋友、谈恋爱,而不是被动地靠父母、靠亲友来帮助。自己的事情自己处理最稳妥。因为最了解自己的还是自己,应当选择什么样的人当配偶,自己最清楚。    
    谈恋爱、选配偶,有个最佳年龄段,应当抓紧时间,不能错过时光。但由于人们工作、生活等诸多原因,有的人也许自己无法从身边找到理想的人当配偶,用征婚的方法也是可以考虑的。    
    所谓征婚,就是寻求配偶的人,通过新闻媒介刊登启事、广告或者是去婚姻介绍所登记,公开征求配偶的一种方式。在人类历史上,有据可查的第一例征婚广告,刊登在1695年英国的一家报纸上。在当时,这是一个新生事物,立刻遭到许多人非议。认为这样有失风度。随后过了几十年,征婚广告开始在欧洲兴起。几个世纪过后,目前,征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乐于采取的一种择偶方式。    
    目前,在中国,征婚主要由报纸、广播电台、婚姻介绍所等形式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担征婚工作。征婚时,当事人要自己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学历、职业等一些应当让对方知道的基本情况。同时也要提出所求配偶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联系方式等。    
    用征婚的方式选择配偶,其主要好处是:打破了地域限制,扩大了选择范围,可以在较多的人中选,比较迅速地找到理想伴侣。其弊端主要是: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一般是靠对方自己介绍,至于这种介绍是否真实、全面,需要仔细审查。如果与对方相处时间较短,对其了解可能会不全面,因此也容易使婚姻失败。


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通奸违法重婚犯罪一夫一妻最好婚配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最基本内容。所谓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家庭形式。这种形式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它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几个阶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婚姻一夫一妻制是单方面要求妇女的一种制度,而男性,特别是有钱、有权的男性,则实行公开的一夫多妻制。男性重婚或者纳妾,不但不违法,还是有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实际通行的却是以通奸、卖淫为补充的隐蔽的一夫多妻制。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男女平等。既然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也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在目前的中国,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者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任何公开的、隐蔽的或者其他变相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为了维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安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凡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犯罪,将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而卖淫嫖娼行为,将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还将被判处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是很严格的。


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男娶女嫁外国人国法保护可放心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人与外国人接触的机会越来越多。这样,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也就越来越多。为了充分体现婚姻自由,我们国家不反对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不仅如此,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正当的婚姻,还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当然,中国法律与外国的法律不可能完全一样。为了避免外国人不被其本国认为婚姻无效,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还应该适当照顾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离婚等具体问题,我们在本书的相关章节中,再作较为详细的介绍。


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只订婚关系不牢签订协议保公平

    订婚,或者是婚约,是指欲结婚的男女双方为自己,或者其家长为子女,就缔结婚姻关系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如取消,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否则就是大逆不道。    
    在以前,订婚是确认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这就像现在的结婚登记,没有订婚或者婚约,不能直接举行结婚仪式。在现在的某些地方,特别是农村仍然沿袭;只不过是订婚或者婚约代替不了结婚登记。订婚时,一般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到一起,见见面,有的还要一起吃顿饭,或者互相赠送点礼品。    
    对订婚,我国婚姻法采取了不承认、不否认的态度。也就是不保护、不反对、不禁止,也不提倡。由于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订婚与婚约越来越少。从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来看,订婚会带来许多积极因素,如能结合实际,再加上一些新内容,会对男女双方都有好处。对此,我们谈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订婚可以防止或者减少“三角恋爱”的发生。订婚虽然不等于结婚登记和结婚仪式,但它却是明确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三角恋爱”引起的纷争太多。出现“三角恋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两人相识到确立恋爱关系,没有一个明确标示。如果仅仅是相识,一方除了与对方相识之外,当然也应当允许与别人相识。目前,恋爱中的双方互称为“朋友”。女方称男方为男朋友;男方称女方为女朋友。既然是朋友,就允许人家有多个朋友。况且还有个婚姻自由问题,任何一方都有恋爱自由。没结婚的男女双方,愿意跟谁恋就跟谁恋。所以反对同时与多人恋爱往往没有效力。如果双方订婚了,虽然没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约定了婚姻关系,这就不允许对方再与他人恋爱,从而会阻止“三角恋爱”,会避免或者减少“三角恋爱”之争。    
    第二,订婚实际上就是男女双方就婚姻问题达成了协议。如果能把这个协议用文字写下来,使它成为书面的,再加上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例如约定财产等,使这种内容受法律保护,订婚就会起到更多的积极作用,这会巩固婚姻关系,防止发生纠纷。    
    因为我是法官,所以总愿意把话题扯到案件上。从目前看,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出现了一个新动向,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越来越多,而且在这些债务中,有许多是虚假的。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两人闹离婚,都能讲出各自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自己亲友的债务。如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男女二人都同意离婚,但都在债务问题上纠缠,互不相让。女方说:当初两人为了结婚,她向父母借了3万元买房,在向法庭递交了证据的同时,还向法庭提供了其父母出的证据。而男方也向法庭提供了类似的证据。男方提供的借据上写明:为了结婚买房,他跟姐姐、姐夫借4万元。双方各自的证人都向法庭保证,自己的证词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而男女双方在肯定自己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同时,又都说对方提出的证据是虚假的。那么,到底谁提供的证据是真的,谁提供的证据是假的,怎样判断,这可难坏了法官。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男女双方一旦到法院去离婚,就先找人做伪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朋友打假借条,并让他们出庭作证。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不是打离婚官司,而是利用离婚诉讼来勒索对方。一场官司久拖不决,双方都气个半死,也把法官难坏了。    
    面对这种现象,夫妻在结婚之前应当先有个约定。即:为了预防纷争,夫妻共同生活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商定。如果需要借款,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单方做出的决定无效。类似借据之类的东西,应当经过公证。做这样的约定,最好是在订婚时进行。在订婚之前的相识或者一般的恋爱时期,订这样的协议太早。如果是在结婚登记时或者是在举行结婚仪式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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