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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ⅰ-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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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中,有时能遇到恋人失约的情况。恋人失约,最能引起互相猜疑,妨碍俩人感情的发展,因此,应当重视。如果是自己这一方失约,应当及早打个电话,解释原因,见面后,再进一步详细说明理由,并诚恳地向对方道歉。要重视这个问题。如果是对方失约,既要重视,又不要过于计较,应当了解其失约的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第一,思想要冷静,不要发火,不要责怪对方。要耐心了解对方失约的原因。假如对方遇上了意外情况,并已经及时用电话与你沟通;如果没有及时沟通,不沟通的理由确实可信,则不必为偶然事件、意外事件而产生误解,不应该为这种情况影响恋爱关系的发展。
第二,如果对方轻易失约,而且又没有正当理由,甚至是编造虚假理由,对这些就要提高警惕,了解详情。对方有几种可能:一是不重视失约问题,马马虎虎,粗心大意,也不做认真解释;二是可能有委婉地表露终止恋爱关系的愿望;三是对方也许是搞三角恋爱、多角乱爱,玩弄异性。只有把失约原因弄准了,查清了,才能采取正确方法处理。没有根据地猜疑,或者过于麻痹,都是不正确的。
恋爱与结婚失恋要比离婚好及早分手再另找
恋爱的双方都希望恋爱成功,但也都应当想到,恋爱发展的结局一种是成功,另一种是失败。
既然有失败的可能,思想上就应当有准备。可是有人不是这样,他们只想到成功,没想到失败。认为如果没有成功的可能,当初也不会建立恋爱关系。由于没有思想准备,对自己主动提出中断恋爱关系的还好说,如果对方提出分手,思想情绪上就接受不了,就容易走上极端。我在法院是搞刑事审判的,对失恋之后就去报复对方,杀人、放火、伤害、诽谤等等,这些行为屡见不鲜。他们在经受失恋的不幸之后,又遇到了更大的不幸,被法院判处了刑罚,送进监狱,有的还被押上刑场执行了死刑。失去一个不爱自己的人,不与一个不爱自己的人结婚,是坏事吗?天广地大,天涯何处无芳草!任你挑选人多得很,怎么不去另选佳偶,偏偏要在一个宣布不爱自己的人身上做文章呢!
失恋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婚恋是一种多种因素都在起作用的复杂的社会交往活动。它的成功与否,除了取决于自己一方的追求技能、应付技能以外,也受社会上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从目前看,容易造成失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是从自己的主观方面看,有的可能是因为初恋,在处理双方家长、亲友等关系方面没有经验;有的是因为在恋人之间发生冲突以后,缺乏处理这种争议的能力;还有的可能是因为当初确定恋爱关系时就过于草率,在没有全面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与对方建立恋爱关系……总之,就是经验不多,恋爱技能不成熟。
二是从客观方面看,也会存在一些影响恋爱关系正常发展的因素。如当前人们普遍看重金钱、地位和社会交往能力等,对方或其父母有可能受到这种因素影响;还有的可能会因为又有新的“候选人”进入选择范围;对方受到父母、亲友的干涉……
总之,世事复杂,人心叵测,恋爱关系很容易出现意想不到的变化。
应该说,失恋是件坏事。但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失恋要比结婚再离婚好。爱情要以双方互爱为前提,对方不爱你了,这样的婚恋关系早点结束是好事。有人在婚恋中受到对方的伤害,思想情绪就钻进了牛角尖,情绪不稳,这时最容易干出无法挽回的蠢事。因此有人根据失恋者的异常表现,提出失恋后的“四忌”:
一忌失志。有人失恋,万念皆灰,什么理想、抱负、创业、事业,统统不要了。这是无志庸夫真相的大暴露,人若失去志向,一切皆无。还有的人与此相反,他们失恋不失志,反而奋起努力,非要干出一点名堂不可,让抛弃自己的人后悔去吧!
二忌失态。因为失恋,就跟对方纠缠不休,跟对方算经济账,让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让对方讲出终止恋爱的理由。有的还为了泄愤报复就造谣、诽谤,甚至是伤害、杀害对方。有人就不同,他们经历了一场风波,取得了经验,办事更加成熟,为下一次的恋爱打下基础,使下一步的恋爱顺利成功。
三忌失智。失恋之后,虽然缺乏思想修养的人冷静不下来,但也有一些人确实很冷静,他们认真分析失恋原因。如果认为对方的恋爱观、道德品质有问题,失去一个这样的人不足惜。如果发现自己有些事情处理不妥,应当吸取教训,前事已往,来者可追。
四忌失情。一两次失恋并不可怕,大可不必一蹶不振。有人仅仅是因为失恋而完全否认异性,并决定终生不娶、终生不嫁。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不可取。即使是被人欺骗了,也应当看到,社会是光明的,不遵守社会道德的人虽然有,但这毕竟是少数,而且这种行为会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恋爱与结婚恋爱失败不来往清退财产应谦让
两人恋爱,如果失败,双方提出分手,那么,有时就会出现一些财产纷争。在解决恋爱财产纷争时,如果都能为对方着想,以理智、冷静的态度来处理,纠纷会很快平息。我们应该寻求这样的效果:不能成为夫妻,可以做朋友,不能成朋友,也不必成为冤家对头。恋爱期间的财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把对方寄来的书信、书籍、材料,尽可能地退还给对方。这样既可以防止见物伤情,也可以去掉心病,忘却这一段伤心的往事。这样做,可以为以后寻找恋人时,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二是在恋爱期间,两人共同吃喝玩乐的消费,不管谁花得多,谁花得少,以不结算为宜。因为这些开销不仅很难算清,而且在计算中,还容易使矛盾激化。
三是对恋爱期间或者是确定婚约以后,双方互赠的东西,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两人在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时,已经赠送给对方的物品,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请求返还。如果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但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根据情况,依法处理。我们所说的互相赠送的礼品,一般不予返还,这仅仅是针对一般的物品而言。如果是贵重物品,如金银、房屋等,赠送这些物品是以存在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为前提的,一旦恋爱关系中断,婚姻关系不可能存在,那么,不能让失恋的一方在承受失恋沉重打击之后,还要蒙受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因此,对赠送的贵重物品,应当返还。如果物品已经毁坏或者不存在,通常是折价返还。对赠送的物品归属不清,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又都举不出证据的时候,对价值大的,应当视为共同共有财物,在取消婚姻关系的时候,一般应当进行适当分割。
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应当考虑到存在恋爱失败的可能,在这期间,尽量不赠送贵重物品。
恋爱与结婚青春赔偿无依据精神赔偿违法律
在法院工作时间长了,什么案件都能遇到。一个年轻美貌的姑娘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她的男友给她“青春赔偿费”。她的男友跟她恋爱4年,在这期间,男友与她多次发生性关系,使她人工流产两次,现在又怀孕了。可是就在这时,她的男友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竟提出要跟她终止恋爱关系。这4年,使她由22岁成长到了26岁,既错过了选择男友谈恋爱的最好时期,又因为两次流产使她的身体遭到很大损伤。目前,她又得进行第三次人工流产。据此,她要求法院判令男方给付青春赔偿费4万元。
法院接待人员告诉她:起诉可以,因为这是公民的权利。但恋爱不成就跟对方要青春赔偿费、精神赔偿费,这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做出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即使起诉也必然败诉。至于人工流产的费用,对方应当承担一部分,因为未婚怀孕,双方都有责任。姑娘不服,认为人工流产的费用不多,但对她的身体损伤太大,对以后的恋爱、结婚影响也很大,所以男友不给钱不行。她对法院接待人的意见不服,但又感到起诉后胜诉的可能几乎没有,就背地里找到男友的父母,跟他们要应当由他们儿子给付的“青春赔偿费”两万元。并威胁说:“如果不给,就把孩子生下抱过来。”男友的父母无奈,只好给姑娘两万元。这位小伙子知道后,向姑娘要这两万元,没要回来,就向法院起诉。法院做出判决:小伙子应当支付女方人工流产费500元,其余19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女方应当退给男方。
恋爱失败,双方都不同程度地浪费了一段青春时光,精神上也确实会受到伤害,但法律不承认失恋后的“青春赔偿费”和“精神赔偿费”,使这位姑娘和类似她的遭遇的人吃了亏。这件事告诉人们:男女在恋爱过程中,都应当坚持健康向上的恋爱观,都应当坚持不以婚姻问题索要财物,这也包括因为终止恋爱、解除婚约而向对方索要“精神赔偿费”这样的钱财。人们应当看到,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的危害,应当看到可能因此会发生的纷争。
恋爱与结婚结婚条件要记住合法婚姻受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这是国家为了实现计划生育的要求,鼓励人民实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龄限制人们结婚。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第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恋爱与结婚结婚有程序必须先登记
结婚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婚前可以进行身体检查。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能结婚。为了查清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这种疾病,婚前双方可以进行身体检查。但这种检查,除了个别地区有明确规定以外,一般是采取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身体检查的,也可以,不能强制进行身体检查。
第二,结婚必须登记。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没有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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