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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7-趣说古代官场生态-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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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工资表的编制和审核的权力,由中央下放到地方。如敦煌文书中有一件《唐天宝四载豆卢军上河西支度使和籴米仓牒》,内容是给付一个名叫李景玉的副使春夏两季官俸折实。支度使本是军需官名,在以军镇节制地方的敦煌郡,其实就是财政官,而且多由节度使兼任。换句话讲,这就是军政首长为其所领部属,也包括他自己编制工资报表了。不过郡仓在体制上接受中央财政的领导,所以该牒在表述中又有“准格”两字,“格”就是中央财政颁定的支俸标准,说明仓署在支付时还是根据副使的级别与职务,对照格式操作。北宋的做法,是州府一级的机关发俸,皆由所在地区的粮料院编制报表和发放券历,但必须经过专司监察的通判审核,以防作弊,对比唐代藩镇是一个进步。但是县一级的官俸支付,反而是知县主持,监当官(工商税务局长)审核。迄宋徽宗时,有人指出这个程序有弊端,因为监当官在行政体制上是知县的下属,“虽坐视勘给务违法等事,在于人情,岂敢追呼点检”(《宋会要辑稿·职官》)?于是改变制度,由监当官主持俸禄给务,“而签勾即专委本县长吏”(同上),这就比较接近现代给薪程序中的劳动工资、财会和机关首长三者间的分工了。
由“实名制”改为通兑制再走向符号化,政府发行纸币的历史,从宋代公务员的发薪改革起步
上述敦煌文书中的唐代官吏支俸凭证,在居延出土的汉简中也多有相似的实物,如有一条简文写道:“出钱六百,给东望燧长晏万闰月奉(俸)。”因知由汉及唐的工资给付形式,大体一贯。但笔者结合子部所见,窃以为宋代在承袭汉唐的同时,又有所创新,具体讲,其变化从支俸凭证开始。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二部分钱谷搭配说“工资”(4)
首先,从已见汉简唐牒的实物推度,过去的官吏支俸凭证,似乎都实行“实名制”,就是除了面值即俸禄钱额或折实之数外,还将受禄者的职务、姓名、计俸时间等,也都一一写明在凭证上。但宋代发给的券历,至少是其中用于领取实物(有时也可以协商折兑现钱)的那一部分给券,如驿券、馆券、仓券等等,好像不再搞实名制了。比如前文说到刚入仕途的三班奉职小官,除了月俸七百钱外,还给一张可以领取羊肉的驿券。又如政府对于出差、出使或兼领他职的官员,常用给券形式作为“添支”,就是津贴或加薪,有人以此作为人情馈赠。显然,这类给券是通兑不名的。此外,还有一些史料可以印证,即使是用来换取现钱的券历,也未必记名。比如《夷坚志》卷二记,南宋初,川军训练官蒋某在襄阳,忽“有五兵负钱五万、酒五尊,云太尉赐训练。蒋将犒以官券,已失所在”。同书卷六记,淮东军士李文奉命出差去钱塘,回程至常州,遇见上司吴超统军在途,托他带口信回家,“又命从使持官券十千,犒〔李〕文作路费”。假如说前一则所说用作小费犒赏的官券(即券历)还可能是领取实物之凭证,后一则讲明十千面值可作路费的官券,当是现金领取凭证无疑。笔者寡闻,像这种把不记名的支俸凭证,作为兑付券或代价券送人使用的情况,在宋代以前还没有见过。
其次,既然支俸或折实的支俸凭证,已经可以当做兑付券或代价券,则其有效期限也就不会像汉唐时代规定“当日”或限定上旬中旬给付那样急促吧?《夷坚志》卷八记:“兴化人吴公诚,字君与。年七十,以大夫致仕,梦人告曰:‘公犹有俸金七百千在官。’既觉,取券历会之,凡积留未请者,正如其数。”就是说老吴梦醒后,把退休前尚未兑现的券历面值做一遍加法,恰好是七百千。这就印证了官员拿到支俸凭证后,完全可以在一个相对宽泛的期限内当做银行的活期存折闲置。该文又记老吴退休一年后死去,及三年丧期满,因为“其子与郡守有旧,悉以向所当得者复给之”,此又说明兑付的时限虽然宽泛,但毕竟还是有期限,仍旧不能等同于现钱。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清代俸银票即支俸凭证实物,均无受禄人姓名职务记实,也没兑付期限,估计都是沿袭宋代的做法。
接下来就是由支俸凭证之有限的通兑性所促成的进一步变化了:众所周知,古代的政府发行纸币,始于南宋绍兴六年(1136)陪都发行局(即“行在交子务”)印发的“交子”,总数是二百三十万贯,用于东南各路。由于缺乏现金准备,大家反对,终于作罢。到了绍兴三十年二月,钱端礼任陪都市长(知临安府),又试办新的纸币——会子。五个月后,钱市长改任财政部长官(户部侍郎),在宋高宗支持下,正式推行由户部发行的会子,总额五十万贯,比起二十四年前交子共发二百三十万贯之数,缩量超过四分之三,可见小心翼翼。什么缘故?唯恐商民抵制,又蹈前辙。历代政府务求法币取信于民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先用于给公务员发薪,起示范作用。据《容斋三笔》记,这个办法就是钱部长创始的:“绍兴三十年,钱端礼为户部侍郎,委徽州撩造纸五十万,边幅皆不剪裁,初以分数给朝士俸。”因为仅限于京官范围,当时通称“行在会子”。
会子就是可以直接充当流通手段与支付手段的货币符号,比较起兑付地点和兑付时间仍有一定限制的原先的券历,性质骤变。京官们在预先得知将以会子支俸时的忐忑,可想而知。为廓清疑惑和阻力,钱部长肯定要大肆宣传用会子支俸比卷历支俸之更加方便大家,同时在临安“市肆要闹处置五场,辇现钱收换”,用白话讲就是在闹市区设置了五个现金兑换处,贴水率为“每一千别输钱十,以为吏卒用”,就是给财政部派在兑换处从事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的报酬。这种变化在当时来讲,近似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机关企业给员工发薪,忽然从支付现金改为将薪额汇入各人的银行账户,受禄者再凭银行卡在任何一个兑换处兑换现金,乃至直接刷卡消费的“新生事物”。那个“每一千别输钱十”的贴水,就相当于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了。
钱部长计划周全,宣传有力,又有配套措施跟上,京官们在实践中多体会到了会子取代券历的方便,起码省却了去左藏库排队的麻烦。商民眼见为实,亦认可了官发会子背后的准备金十足坚挺。钱部长给出的进一步政策是:“商贾入纳,外郡纲运,悉同现钱,无欠数赔偿及脚乘之费。”于是“公私便之”,“行在会子”的流通范围扩大为“东南会子”,其后复有四川钱引、两淮交子、湖北会子等各种法币纷纷出台,遂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早使用法定纸币的国家。唯后人在追述这一段货币史上的重要改革时,往往忽视了它是从官俸支付手段的变化上起步的事实,这又是从官俸支付切入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视点。
由于种种缘故,南宋的纸币政策最终归于失败,而其后的元明政府继续发行纸币并首先用于官吏俸禄的支付,“始乱终弃”的拆烂污行为一如其旧,前文已经说过明代官员在宝钞折色中大吃其亏的事例,不再赘述。逮及清代,官员支俸方式终于又返回到发俸票发米票的老路上。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二部分机关宿舍说住房(1)
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的做法,大约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
古人宣扬母范,常以孟母三迁、陵母伏剑和陶母邀宾三事并提。陶母,即晋代名臣陶侃之母湛氏。《晋书·陶侃传》记,陶侃“早孤贫”,某日,鄱阳孝廉范逵去庐江访友,路过陶家。陶母想替儿子拉上这份交情,又没钱请客,急迫间竟“截发以易酒肴,乐饮极欢”。果然,由于范逵向庐江太守张夔的极力推荐,陶侃就此踏上仕途而得展示才能,步步高升至江夏太守,遂“迎母官舍,乡里荣之”。
“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为常与官衙连在一起,如今曰之“机关大院”,所以有时也兼容办公场所的含义。若用现代语汇表述,大抵就是机关住房的意思,因其不仅所有权一般都姓“官”,即属于国家资产,而且往往还特定属于某官署即某一个机关。由陶母剪发邀宾的因果照应看,一个贫寡村妇骤然从破茅屋迁进郡政府机关大院,居住条件之改善不啻平地升天,难怪“乡里荣之”;另一方面,此“官舍”两字,又不足以尽述中国古代机关住房的具体状况,似应漫说一番。
从头追溯,在大小贵族各以封地为行使政令场所的先秦时代,特定涵义的官舍不可能是普遍现象。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无论是各地贤能被征辟或举荐到中央当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当官,大多存在有异地仕宦解决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大约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汉书》卷三九记曹参封爵列侯,食邑平阳,但本人先后在齐国和中央任相,其长安的“相舍后园近吏舍,吏舍日饮歌呼”云云。此“相舍”与“吏舍”,就是相国住宅和吏员宿舍的同义语,当由国家提供。汉高祖刘邦向全国发布《同安辑令》说:“凡为列侯食邑者,都给印绶佩带,赐给宏敞的住宅;俸禄达到二千石级别的将吏,就可迁居长安,赐给次一等的住宅。”这当然是开国时期优待功臣的一种措施。但是再看《汉书》卷九三记,侍中董贤为邀汉哀帝宠信,休假日亦不肯回家与老婆团聚,于是哀帝特许董贤的妻子搬进他在宫中的住所,“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根据这一条史料,可知至迟到西汉后期,官吏家属可以随居官寺舍(机关住房),已经是普遍现象了。《太平御览》卷四九一引《汉书》称,光禄大夫魏霸丧妻,其长兄还特意“为(魏)霸娶妻,送至官舍”。《宋书》卷四一记宋武帝生于“丹徒官舍”,其父刘翘时任晋陵郡功曹;《宋史·孝宗纪》记宋孝宗“生于秀州青杉牐之官舍”,其父赵子偁时在秀州居官;《成都文类》记司马光生于郫县官廨,其父时任该县县尉。《曲洧旧闻》卷三记,欧阳修也是其父亲任绵州司户参军时“生于司户官舍”的,后人还把这个住宅改为“六一堂”(欧阳修号六一居士),以志纪念。
官员住房照例都圈在机关大院或机关宿舍区的大墙内。入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政治待遇
居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政治待遇。《事实类苑》卷十一记,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众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敌又赶快把他迁到雷州,并终于达到令他郁愤而卒的目的。苏东坡的弟弟苏辙也曾被政敌章惇贬到雷州,“不许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惇得知,严令州府究治胆敢借房给管制分子居住的民众。后来章惇也被贬到雷州,碰巧亦向这个人求租房子,对方心有余悸地答复他:“前苏公来,章丞相几破我家,今不可也。”(《宾退录》卷八)此为政治斗争之激烈在住房问题上的反映,也说明虽然称官,却并非人人都可住官舍的。
官舍如此“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与它的位置有关系。自秦汉以来,凡州郡府县各级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长和佐贰官员的生活区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机关大院以内的,俗称“内衙”或“私宅”等,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宋人孔平仲《珩璜新论》卷四:“或以衙为廨舍……儿子谓之衙内。”因知古人常将“衙内”作为官府子弟的代称,就是以他们这种特殊的居住条件为依据的。《温公诗话》记北宋鲍当任河南府法曹时,河南知府“薛(映)尝暑月访其廨舍,(鲍)当方露顶,狼狈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说像鲍当这种处长一级(曹官)的官员,也有坐落在衙署内的住宅。因为是私人生活空间,又值盛夏季节,所以没戴官帽,恐怕还是半赤膊状态,所以当上司突然来访时显得很狼狈。而像上述寇准、苏辙这些人在当时的境遇,虽然名义上的级别比鲍的曹官还高一些(司马为知府的佐官),但实际上是到此接受管制的。所以,无缘住在“内衙”。反之,也有主动放弃这种荣耀的,如东晋罗含任州府别驾,“以廨舍喧扰,于城西池小洲上立茅屋,织苇为席而居”(《晋书》卷九二)。此人名列《文苑传》,看来是希望在业余时间有一个可以读书写作的安静环境。
地方官连同随任家属免费享用机关住房的传统,一直维持到清朝覆灭(我们可以从辛亥革命时期有关各地光复的报道中看出,清廷的各级地方官多在义军攻打衙署时束手就擒或携眷出逃)。相反,京朝官住房的解决方式,却经历了较多的变化。前文说过,两汉时官员多居机关大院,东汉王充《论衡·诘术篇》称:“府廷之内,吏舍比属。”(汉时“吏”之概念包含“官”义)足见规模之大。《后汉书》卷六四记赵岐的祖父官任御史,故其“生于御史台,因字台卿”,又可知同居的家属中,甚至包括成年的儿子媳妇。
但是,随着国家中央集权管理职能的日趋完善甚至繁复化,京朝机构及供职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据《文献通考》卷四七提供的统计,汉晋时全国官员总数仅七千人左右,隋朝重新统一后达一万二千五百七十六人,唐朝更增至一万八千八百五人,其中供职京师者就有二千六百二十人。假如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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