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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刑侦前沿-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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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6起,杀死4人。
[案例二]:
1983年,长治有个卖布的个体户,改革开放初期做生意的人不多,社会上人们都说他有钱。个体老板两口子忙生意,把一个残疾孩子放在家里看家。有一天,突然闯进一个窃贼,翻箱倒柜找钱,吓得小孩不敢吭声。窃贼忽然发现床上还躺着个人,吓了一跳,细看是个小孩,便问钱放哪了?小孩说不知道。窃贼说,你不说我杀了你!小孩称窃贼叔叔,说你爱拿什么拿什么,别要我的命就行。可是,窃贼还是把小孩给杀了。
刑警队根据刘光庭研究成果推断:犯罪分子穿石家庄产的金杯牌足球鞋,黑色,鞋帮上有红色条纹。
第二天勘查现场时,犯罪分子混在围观的人群中,想来探探情况,不料侦查人一眼就认出他脚上穿的足球鞋。把犯罪分子带回去,叫他走几步,对比现场足迹,确认就是他!
刑事技术鉴定书之一
1983年6月22日凌晨,长治市灯原厂工人张××在淮海厂一车间五工段工房被杀,现场薄层灰土上遗留有足球鞋印,拍照提取。
1983年6月27日,淮海厂保卫科送来嫌疑人杨建国的金杯牌足球鞋一双,要求鉴定现场足球鞋印是否是杨建国所遗留。
检验:
现场足球鞋印共有圆突花纹14枚,前掌10枚,后跟4枚,经测量圆突花纹着地面直径为1厘米,圆突花纹1—6长203厘米,内3外3相距63厘米,外4—5相距885厘米,内4—5相距99厘米。在外2圆突花纹前呈“月牙”状,前掌花纹磨损面较为清楚。
嫌疑人杨建国穿着金杯牌足球鞋,鞋长27厘米,圆突花纹前掌10枚,后跟4枚。经走样提取的照片测量,不论从花纹的分布距离,而且在外2、3等各点反映的磨损特征,鞋本身和穿用中形成的特征均完全相符。
结论:
1983年6月22日凌晨,淮海厂一车间五二段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足球鞋印是杨建国穿用的金杯牌足球鞋所留。
鉴定人:刘光庭
1983年6月29日
刑事技术鉴定书之二
1988年9月18日夜,壶关县王龙山乡西沟村机砖窑上井内潜水泵被盗,经勘查现场,在井旁遗留有足球鞋印并进行了提取。
1988年9月18日,刑侦队张太山送来提取嫌疑人李××穿用的金杯牌足球鞋及采样石膏模型脚印,要求检验井旁遗留的足球鞋印是否为李××所留。
检验:
现场足球鞋印系在井旁3厘米深的活土层上遗留的,可看到起、落足遗留的痕迹,全鞋长284厘米,前掌圆突花纹10枚,后跟圆突花纹4枚。经测量花纹1—6长214厘米,前掌前部长35厘米,后跟后部长32厘米,内1外1相距46厘米,内3外3相距68厘米,外1—4相距84厘米,内1外4相距107厘米,内1—6相距213厘米。
将现场足球鞋印与样本材料比对检验发现,两者均为石家庄长征胶鞋厂生产的26号金杯牌足球鞋,从两者反映的圆突花纹的间距,脚掌后跟的形状,大小,起、落脚部位以及用十字坐标测量标记的各防滑钉的磨损位置大小均相吻合。
评断:
根据人体形态结构和生理功能的适应性,人体行走运动,习惯动作,运步方式的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人体重力在脚掌面上分布不均的特点以及脚型与穿用的鞋子鞋底相适应的关系等,决定着脚掌面着力点、着力面、着力大小和穿用鞋鞋底磨损点、磨损面、磨损轻重程度以及鞋印反映出的压力点、压力面、压力大小相一致的原理。利用鞋底磨损特征对同一人穿用不同种类花纹的鞋子可以作同一认定。
结论:
上述两者特征比对检验认定,1988年9月18日西沟村机砖窑井内潜水泵被盗案,现场遗留的足球鞋印,确认是李××穿用的白色26号金杯牌足球鞋所留。
检验人:徐海忠
复核人:刘光庭
1988年9月25日
刑事技术鉴定书之三
1987年4月12日上午,壶关县店上镇麻巷村村民杜二喜家发现被盗,价值一千余元,经勘查现场发现足球鞋印并进行了提取。
1987年5月15日侦查员李海亮送来嫌疑人李××穿用的上海步云牌265号足球鞋和穿用该鞋提取的石膏模型,要求鉴定麻巷村杜二喜家被盗案是否是李××所留。
检验:
现场脚印为立体,全长285cm,前掌有防滑钉9枚(即内侧3枚,外侧4枚,中间2枚),后跟4枚。经测量脚印外侧圆台花纹1—2—3—4各相距3厘米,4—5相距755厘米,5—6相距4厘米;内侧圆台花纹1—2—3各相距48厘米横向内1外1相距53厘米,内2外2相距65厘米,内3外3相距58厘米;交叉测量是外1内3相距94厘米,内1外4相距1155厘米,外4内5相距86厘米,内3外5相距92厘米。从模型反映的右脚为正起脚,偏外落脚,后跟压痕呈“V”状。从防滑钉的磨损比看中1为55 ∶4,中2为0 ∶55,内1 为3 ∶6,内2为2 ∶5,外1为5 ∶4,外3为3 ∶6,外4为45 ∶7,外5为6 ∶5,外6为35 ∶0,内4为9 ∶9,内5为5 ∶6(参看磨损比及其方向表)。在石膏模型外侧第5防滑钉着地面前侧有085厘米的一条小沟痕,在前掌内侧第一趾骨外侧鞋围条边沿有26厘米的撕裂痕等。
经与嫌疑人李××穿用的265号上海步云牌足球鞋,及其穿用该鞋行走提取的石膏模型样本材料比对检验,发现三者不论从鞋的大小、花纹排列的间距、磨损比例相符,而且从起、落脚的方向、位置、鞋底压力面特征及鞋穿用过程中出现的特征完全吻合。
评断:
根据人体形态结构和生理功能的适应性,人体行走运动,习惯动作,运步方式的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人体重力在脚掌面上分布不均的特点以及脚型与穿用的鞋子鞋底相适应的关系等,决定着脚掌面着力点、着力面、着力大小和穿用鞋子的磨损点、磨损面、磨损轻重程度以及鞋印反映出的压力点、压力面、压力大小相一致的原则。利用鞋底磨损特征对同一人穿用不同程度的鞋子可以作同一认定。结合其它形象特征鉴定结论将会更准确。
《刑侦前沿》 第三部分第四章 破译足球鞋“密码”(5)
结论:
上述三者特征比对检验认定1987年4月20日上午麻巷村杜二喜家被盗案现场遗留的足球鞋印,确认是李××穿用自己的265号上海步云牌足球鞋所留。
检验人:徐海忠
复核人:刘光庭
1987年5月18日03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中文:足球鞋印检验方法的研究
英文:On the Verification of the Football Footmark。
主要完成人:刘光庭魏国强衣长安步有庆
张学武徐海忠张兵军
主要完成单位:保定市公安局
研制起止时间:1990。6——1994。6
成果用于生产时间:1982年开始应用实践
成果进度:最终成果
基层申报单位:保定市公安局
组织鉴定单位和时间:1994年12月3日由河北省科委组织鉴定
内容提要:近年来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发现足球鞋印增多,尤其在农村,由于足球鞋制作设计特殊,鞋的大底多数有14枚圆形台状凸起的防滑钉,着地时鞋的全长及宽窄反映不全,给现场分析、为犯罪分子画像、乃至给检验工作带来困难,曾有被抓获的罪犯供称:穿足球鞋作案走路声音小、行走利落、跑起来速度快、攀爬上墙头防滑跟脚得劲……事实上在现场仅留下不完全的痕迹,防滑钉的遗留也不理想,给检验工作加大了难度。为了拓宽新的检验方法,以此为课题着手研究探索,历经收集鞋的样品,去各鞋厂了解制作工艺、设计数据进行整理,结合工作的实际要求进行研究,并对各种名牌足球鞋如:上海产步云牌、青岛产双星牌、石家庄产金杯牌、张家口产三球牌、北京产京字牌等鞋从23号—27号的,鞋的大底防滑钉的结构特点分布情况,逐个进行测距,掌握了相关的资料,在现场中注意记载遗留情况,发现难题结合试验解决了检验方法。
总结出横向、纵向、交叉、角度等四种测量法。应用证实,在现场上,若地面有H…5个圆钉痕,基本上能测出金杯、三球、步云、双星、双钱、京字牌等名牌鞋的鞋号,并能推断出穿着人的身高、体态;如落脚痕,理想的能推断出年龄段;从对鞋整体检验所反映的情况下,有了嫌疑人踩样,便可认定到人,从而解决了足球鞋检验难的大问题。为了推广应用,撰写了《足球鞋检验探讨》一文,发表在1989年《刑事技术》4期后,得到全国痕检界好评,有不少省市送检帮助他们解决难题。为了进一步完善课题,又从鞋的制作工艺、设计原理进行探索,并通过×光照相确定脚的骨骼、趾骨、跟骨、跖骨等在鞋底的各位置进行研究,从检验方法上又总结出磨损的种类特征、特定特征的确定与运用,在完善了检验方法上,又有了创新。
此项科研成果在应用上已破案130余起,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二、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
国内情况:至今未见到关于足球鞋检验方法方面的报道和文献记载。
足球鞋的设计方法独特、其防滑钉凸突于鞋大底,行走时除立体痕外,一般地面只留下小圆点状痕迹,甚至留下的残缺不完整,在足球检验上没有什么好方法做对策工作。本研究经十多年的探索和走遍全国不少制鞋厂家进行收集资料,并以×光拍照确定了脚的趾骨、跟骨、跖骨等各位置,从而探索出纵向检验法、横向交叉角度等检验方法,在国内还未发现有什么可行方法,于1994年5月23日经河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查出新结论:国内查到了一些足迹检验方面的报道,但未发现专门研究足球鞋痕迹检验方法的报道。本研究经河北省科委委托河北省公安厅科干处,保定市科委主持鉴定:经专家评议,该课题成果在足球鞋分析检验工作中具有独创性,在同类鞋检验鉴定中居国内先进水平。
国外情况:迄今还未检索到国外有关足球鞋检验方法方面的报道和相关文献。
三、鉴定意见
1。课题组提供的资料齐全、资料可靠,达到了课题任务中提出的技术指针;
2。检测方法可靠,收集的足球鞋类的结构、设计、资料齐全,能确定现场鞋印、鞋号和生产厂家;
3。通过足球鞋痕迹可以判断犯罪分子身高、体态、行走特点和推断年龄;
4。按横向、纵向、交叉、角度等测量,对现场遗留的残缺鞋印(防滑钉不全的情况下)仍能分析检验,并在原鞋没有的条件下,穿用新足球鞋行走,同样可做出结论;
5。易于掌握,便于推广,此种鞋印出现率高,检验方法奏效,适合基层刑侦部门应用。
该课题成果在足球鞋分析检验工作中具有独创性,在同类鞋检验鉴定中居国内先进水平。
希望在此研究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
1994年12月3日
《刑侦前沿》 第三部分第五章 足迹检验领域的新突破(1)
1988年,山西省壶关县店上村有个姓冯的年轻人从部队退役,未能安排工作,回到本乡本土。店上村是乡政府所在地,在十里八乡也是有名的繁华之地,冯×在部队开了眼界,回家后不想种地,打算开个轧面加工厂,自己的复员费不够,又找乡里贷了点款,凑了三千多元钱,放在抽屉里,准备第二天去储蓄所存起来,随用随支。
这天晚上,村里有戏,冯×开始没去看,那锣鼓家伙铿锵作响,男声女声悠扬婉转,徐徐入耳,诱得他呆不下去了,便锁了房门,直奔戏台而去。不料,看戏回来,抽屉里的钱没了。
村里有个人家里有事没地方住,在他这里临时借宿,莫非他干的?冯×又一想不会,偷了我,他去哪住啊?
冯×连夜跑到乡里。夜深了,看完戏之后手脚麻利的已经睡下了,动作慢点的也准备睡了,因此冯×的举动惊动了乡政府大院,乡党委书记过来冲他一顿臭骂:“你他妈的整天打牌不务正业,指不定把钱输给谁了呢,跑这儿瞎咋呼。我告诉你,不许报案!”
冯×满指望乡里能替他向公安局报案,好引起公安局重视,没成想碰了一鼻子灰,感到特别丧气。三千多元钱不是小数,就这么不明不白的没了算咋回事?不把事情搞个水落石出,自己名誉就得背黑锅,以后怎么做人?万一能破案,把钱追回来岂不更好!于是,第二天冯×自己向县公安局报了案。
刘光庭正在壶关蹲点,随同县公安局刑警队一起出了现场。出于礼节还是程序,县公安局的人先与乡政府打了招呼,了解一下情况,不料乡党委书记盛气凌人,全然不把县公安局放在眼里,他冲冯×斥责道:“谁让你报案的?他们公安局能干什么事,报案管用吗?”看似对冯×发脾气,实则是对公安局有成见,弄得在场的人非常尴尬。
见下级机关的同事受辱,刘光庭很气愤,自己是市里来的,此时必须帮助县里的同志挺挺腰杆。他反问道:“你有什么权力不让报案?不允许报案就是阻碍履行公务,责任你担得起吗?”乡书记一怔,问:“你是谁?”县刑警队指导员介绍说:“这位是市局刘处长。”乡书记火气有点泄,但嘴头子仍不软:“你们来能破案?”刘光庭说:“当然能破案!”乡书记说:“多少天能破案?”刘光庭说:“用不了几天,快了三天,慢了五天。”他心说,肯定是村里人干的,挨个儿摸我也把他摸出来呀!乡书记说:“好吧,就算五天,过了五天我可不管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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