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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刑侦前沿-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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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告诉另一人,将一提包送到××鞋城交给经理,他们给钱就要,不给就算了。那人就下了车进了鞋城,他本人将一纸箱放到鞋城西墙外。随后,二人乘出租车离去。开了没多远就听到车后轰的一声响,司机听到车门响,发现货主不见了。司机等了一会儿,不见人来,就开车回了××县。据出租司机反映,货主外地口音,说话口音垮,30岁左右,身高168—170厘米,体态中等,穿的衣服不土气,不像农村打扮。
经检查出租汽车后尾箱部,有液化气钢瓶一个(5公斤),并有蓄电池、电源导线和洗衣机上的定时器装置,连接方法和鞋城墙外纸箱内的爆炸装置相同。据此可证明,这个货主是犯罪嫌疑人。在××县展开全面的调查访问后,在车站旅馆内搜查出可造爆炸装置的各种物品、材料,房内地面东南角有两个纸箱,均装硝酸铵。旁边有两个编织袋,两个上面印有“联塔牌”注册商标,并写有农业硝酸铵、生产厂家等,另一袋装有已掺和好锯末的硝酸铵炸药的半成品。桌面上发现有尖嘴钳、洗衣机定时器,导线电料、蓄电池、射钉枪零部件、射钉子弹,床下发现炒锅一个、蜂窝煤铁夹子一个、煤油等。另有写给店主的信6张,内容说他在××市经商被人坑害……以上证实,内蒙货主即高振才,就是制造爆炸事件的罪魁祸首,鞋城爆炸案的爆炸物由××县运至××市无疑。
按××县窝点发现的爆炸装置材料查实,是高振才在××路废品站购买的液化气钢瓶和旧洗衣机定时器,在另一门市部购买的装瓶的纸箱。据收购站反映,购物人较瘦,当时身穿蓝色夹克、牛仔裤、黑皮鞋等特征,与高振才相符。
通过对鞋城爆炸案的现场勘查和爆炸物品的排除,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1。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社会力量,保证重点工作的实施。
2。勘查人员大胆、沉着、机智、勇敢、果断、仔细,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3。多警种、多单位协同作战,为隐患的排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现场勘查人员认真工作,在最短的时间里,查明死者身份,为侦查和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明确的方向,继而在对现场外围勘查时,又发现了威力巨大的爆炸装置,并排除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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