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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与冲突-儒学与现代管理-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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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挂上钩。他接着太宗上面的话说:像尧舜那样的英明圣主统治天下,老
百姓都还说什么“自己种田自己吃饭,自己凿井自己饮水,皇帝同我有什么
相干呢?”现在陛下您这样关心和养育百姓,真正像尧舜那样,百姓都得到
统治者的好处却不知不觉罢了。——在魏征看来,“惠而不费”,就是要求
统治者切实为人民办事,为人民着想,使人们安居乐业而不直接感受到统治
者的存在。
魏征接着引用的一个故事也说明了“惠而不费”,“行其所无事”,乃
至“无为而治”的道理。这故事讲道:
春秋时期,有一次晋文公外出打猎,在一个水泽之地迷了路,遇到一位
渔夫。文公对渔夫说:“我是你的君主,快给我带路,我会重赏你的。”渔
夫说:“臣愿意给你带路而接受赏赐。”于是,渔夫左指右引,终于把公文
一行带出了水泽。这时,文公说:“好,现在你需要什么赏赐,尽管说吧!”
可是,渔夫却一个字也不提赏赐的事,反而对文公说:“鸿鹄生活在大
海里,如果飞到小河沟,就会有被人射中的危险;鼋龟生活在深渊中,如果
跑到浅水塘,就会有被人钓走的危险。您作为君主,不在宫中治理国家大事,
却为了打猎跑到这荒野水泽中来,未免走得太远了吧?”
海里,如果飞到小河沟,就会有被人射中的危险;鼋龟生活在深渊中,如果
跑到浅水塘,就会有被人钓走的危险。您作为君主,不在宫中治理国家大事,
却为了打猎跑到这荒野水泽中来,未免走得太远了吧?”
这里,渔夫不但不接受晋文公的私人赏赐,反而对他讲了一番如何治国
保民的大道理。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老百姓对于统治者之所谓“惠”的看
法,以及对于“无为而治”管理方式的热切期望。
关于“为而不为”。孟子指出:“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管理
者要有所不为,然后才能真正有所作为。荀子也提出:“故仁者之行道也”
无为也;圣人之行道也,无强也。”这里的“无为”就是不要有意地去做;
“无强”就是不要勉强地去做。管理者既然要“行道”,那当然要有所作为;
但是,这种“有为”,又不是有意地去行为,而是按照管理的客观规律去做。
从这个角度看,又可以说是“无为”。如此看来,顺其自然,按照客观规律
办事,这是“为而不为”的一层含义。
上下分工,不要越俎代庖,则是“为而不为”的另一层含义。荀子说:
“昔者舜之治天下,不以事诏而万物成。”在荀子看来,像舜这样高明的领
导者,其领导活动并不是事无巨细,每一件事都给予明确的指示,可是一切
事情都办得很成功。这当然就要实行分工,上下各负其责。
我们知道,管理就其基本含义来说,就是通过组织和协调众人之长而去
实现一定目标的活动。因此,它既是“有为”的又是“无为”的。作为一个
领导者,必须以组织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动
方案,从而为整个组织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就是“有为”。但是上述
所说的领导工作都是战略性的工作,领导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下属的具
体工作进行包办;如果硬要勉为其难,只能是劳而无功,上下不讨好。所以,
管理工作又是“无为”的。
《荀子·尧问》篇所记载的尧与舜之间的对话,正说明了领导者之“为”
与“不为”之间的辩证关系,据记载道:
尧向舜请教说“我想使天下都归顺,该如何作为呢?”舜回答说:“不
需要专门去作为。如果您掌管政事专心致志而没有过错,即使是微小的事情
也不松懈,忠诚守信始终如一,那么天下自然就会归顺。掌管政事专心致志,
就要像天地那样前后一致,做微小的事情也毫不松懈,就要像日月那样运行
不息。忠诚充满于内心,表现于外表,显露于四海。那么,天下就像放在居
室里的东西一样,随时可取。既然如此,使天下归顺,又哪里用得上专门去
努力呢?”
在舜看来,天下根本不是统治者刻意去求来的。如果统治者诚诚恳恳地
做好自己的本份工作;那么,大可不必绞尽脑汁或殚精竭力,就可以获取天
下。在这里,统治者做好自己的本份工作是“有为”,获取天下则属于“无
为”即“不为之为”了。
从现代观点来看,这种“行其所无事”的领导行为,可以说是“不管之
管”,也就是所谓“自动化管理”。台湾交通大学曾仕强教授在谈到“中国
式管理”的特点时说道:“中国人不喜欢人家管他,大多存有‘自己会管好
自己’的观念,大家都向往孔子‘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动化境界。
中道管理,就是要‘由有为而无为’,经由训练、辅导、考验,从不信任到
信任,先管制而后放手让部属去做。管理者不是不管,而是‘成员由自助而
自立,能按照预定的目标,完成其任务或自动纠正其方向,将上级的监督和
指挥减少到最低限度’。无为而治是儒、道、法家共同的理想,但它并非单
纯的无为,却是要做到无为,亦即走向自动化管理。”
自己’的观念,大家都向往孔子‘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动化境界。
中道管理,就是要‘由有为而无为’,经由训练、辅导、考验,从不信任到
信任,先管制而后放手让部属去做。管理者不是不管,而是‘成员由自助而
自立,能按照预定的目标,完成其任务或自动纠正其方向,将上级的监督和
指挥减少到最低限度’。无为而治是儒、道、法家共同的理想,但它并非单
纯的无为,却是要做到无为,亦即走向自动化管理。”
“德治”、“法治”:两种领导方式
“德治”、“法治”:两种领导方式
这种误解的始作俑者是近人梁启超。他在
1922年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
史》中,称儒家为“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与此相应,指法家为“法
治主义”、“术治主义”、“势治主义”。他认为儒家是尊人,搞“贤人政
治”,靠“治人”,所以也叫“人治主义”;法家是尊物,“不问其人之为
何等”,把人当作物来治,所以又称为“物治主义”。
严格地说,梁启超的上述划分是不科学的,但在他那里,还没有达到认
为儒家否定法治的地步。但此后的研究者沿着梁氏的思路生发开去,越走越
远,乃至完全否认中国社会几千年有所谓“法治”。例如麦孟华在《商君评
传》中说:“中国之弱于欧美者,其原因不止一端,而其相反之至大者,则
曰中国人治,欧美法治。。。中国者,上下纷扰而绝无规律之国也。数千年
来,曾未闻有立法之事,惟求之二千年上,于齐则得一管子,于秦则得一商
君。”
从梁启超到麦孟华,实际上都是望文生义,即把古代的“法”等同于现
代的“法律”概念,同时又忽视了古代之“礼”所包含的“法规”的意义。
什么是“礼”?《说文》:“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起源于
原始人的祭礼,而到了阶级社会,宗教祭礼成为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礼也
就发展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制度规范。
《左传·隐公十一年》上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
者也。”《礼记·曲礼》也指出:“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
明是非也。”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规则,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等级制度,礼
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这样的“礼”,实质上就是现代意义上的
“法”。
例如,史称周公“制礼作乐”,从古书的记载可知,当时周公所制定的
“周礼”,其内容十分广泛,大至国家典章制度,小到社会风俗习惯,几乎
把整个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包揽无遗,故有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
“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之称。因此,传说周公所作的“周礼”,实际上就
是周代统治阶级制定和认可的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可以称得上是
一部庞杂的法典大全。如果按今天的法学观点来分类,《周礼》首先具有国
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性质,同时也包含了各种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
经济的、诉讼的、以及有关军事、外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儒家正是在类似于现代法律的意义上使用“礼”的概念的。孔子主张“为
国以礼”,荀子指出“国无礼则不正”,这都是把礼当作治理国家的根本法
规。《礼记·曲礼》更加具体地指出:“社会的道德仁义规范,没有礼则无
法形成;社会的教化风俗习惯,没有礼则无法完备;君臣上下,父子兄弟之
间的尊卑秩序,没有礼则无法确定;求学拜师,没有礼则无法亲近;任使官
吏、治理军队,没有礼则不能显示威严;祭祀祖先,供给鬼神,没有礼则不
真诚和庄重。”这里更是把礼说成是一切社会活动和价值判断的标准。“事
决于礼”实际上就是“事断于法”。在这个意义上,儒家所谓“礼治”,即
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吏、治理军队,没有礼则不能显示威严;祭祀祖先,供给鬼神,没有礼则不
真诚和庄重。”这里更是把礼说成是一切社会活动和价值判断的标准。“事
决于礼”实际上就是“事断于法”。在这个意义上,儒家所谓“礼治”,即
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即使是对于这种狭义上的“法”,即“刑”,儒家也并不一概反对。孔
子明白无误地说过:“君子怀刑,小人怀惠。”这里所谓“怀刑”就是主张
统治者要关心刑法。孔子还指出:“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更说
明他不反对刑,只是主张刑罚要“中”,要适当,要恰如其分。就此而言,
孔子之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
耻且格”,只是就“德”与“政”、“礼”与“刑”在效果上的比较,并不
是要从根本上否定刑的使用。
《左传·昭公二十年》所记载的一件事最清楚不过地表达了孔子的刑德
观。据记载:郑国执政大夫子产归终前,对继任的子大叔留下“政治遗言”,
说:“我死以后,您必然执政。务请记住:只有有德的人能够用宽大来使百
姓服从,其次就莫如严厉。火猛烈,百姓看着就害怕,所以很少有人死于火;
水懦弱,百姓轻视而玩弄它,死于水的人就很多。所以宽大不容易啊!”但
是,子大叔执政后,却不忍心严厉而务行宽大,结果盗贼越来越多,聚集在
芦苇荡里。大叔后悔地说:“我要早点听从他老人家的教训,就不至于到这
一步。”于是发兵攻打芦草荡里的盗贼,把他们全部杀掉,盗贼才有所收敛。
孔子听说了这件事,评论道:“好啊!政事宽大百姓就怠慢,怠慢就用
严厉来纠正。严厉百姓就伤残,伤残就实施宽大。用宽大调剂严厉,用严厉
调剂宽大,政事就会因此而调和。”
这里所提出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原则,就是主张“德”与“政”、
“礼”与“刑”相互补充的意思。在儒家看来,“礼”与“刑”都是治理国
家的基本法规,缺一不可。正如荀子所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
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当然,在治国的这种法规中,儒家认为“礼”比“刑”更为重要。《大
戴礼记·礼察》篇指出:按照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只能看到已经发生的事情,
而不能看到将要发生的事情。而礼的作用则在于当事情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就
予以禁止;法的作用则在于当事情已经发生之后才来惩罚。礼的作用,就贵
在当罪恶还没有萌芽的时候,就予以杜绝,从细微之处开始就引导人民遵纪
守法,这样就可以在不知不觉之中,促使百姓不断为善,避免犯罪。礼是戒
人作恶,刑是惩人之恶;一个是禁于将然之前,一个是罚于已然之后;一个
使百姓徙善远罪,一个对百姓判罪惩罚,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大戴礼记·盛德》篇更进一步借孔子之口论述了“德主刑辅”的道理。
它比喻道:国家机器好比是一部马车,统治阶级是马车的驾驶者,被统治者
是拉车的马。驾驭马有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一个是衔勒(辔勒),一个是
马鞭筴。德法好比衔勒,刑法好比马鞭。善于御马的人,只要掌握好御勒,
可以不挥动马鞭,马照样跑得很好。善于御民的统治者,只要正其德法,也
可以“刑不用而民治”。反之,如果不用衔勒而专以马鞭驭马,不用德法而
专以刑法驭民,就会得到伤乱败亡的结果。作者指出:“不善于治理人民的
统治者,就在于他抛弃德法,这就好比驾驭马匹而抛弃衔勒,专以马鞭赶马,
马一定会伤亡,车子也一定会损坏。如果统治者不以德法而专以刑法来治理
人民,民心一定会离散,国家也一定会灭亡。”
专以刑法驭民,就会得到伤乱败亡的结果。作者指出:“不善于治理人民的
统治者,就在于他抛弃德法,这就好比驾驭马匹而抛弃衔勒,专以马鞭赶马,
马一定会伤亡,车子也一定会损坏。如果统治者不以德法而专以刑法来治理
人民,民心一定会离散,国家也一定会灭亡。”
首先,儒家之主张“人治”是适应历史需要的选择。中国古代社会所实
行的是君主专制的政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言出法随”,任何法规制度都不过是君主意志
的产物,即“一言可立”又“一言可废”。在这种情况下,根本谈不上有什
么真正的“法治”。儒家正是意识到这一点,从而把国家生存、社会安定的
希望寄托在统治者个人的身上,并力图对他们有所规劝,有所约束,促其“为
政以德”、“治国以礼”——这就是儒家所主张“人治”的目的。他们的主
张能否为统治者所接受又当别论,但其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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