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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的理性构建-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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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天然的屏障的作用已经消失,这样的话,恶意的政治信息可以说在网上可以大肆泛滥,比如以新加坡为例,政府鼓励本国有更多用户与Intelnet互联的同时,它又极不满意西方评论界传媒不公正地评价新加坡,包括对新加坡的法律,传媒,什么制度等等一系列地攻击。这就是我们讲的第三对矛盾。 

    第四对矛盾就是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一对矛盾。大家都知道现在绝大多数人们上网是通过电话拨号或者其它方式,通到网络服务商登陆后,然后再通到国际互联网,因而从个人计算机上实现信息沟通的一种方式,实际上我们就难以对它加以怎么定性的问题,我上网以后,我是通讯的行为,还是我们日常行为当中,普通的交往行为,如果你认定这种行为是属于通讯行为,那么他就必然的要有自由,大家都知道法律上明确地规定,人有通讯的自由,这是一方面,但是网络这种通讯方式和我们所讲一般的通讯方式,它还有一些差异,因为你在网上,比如说你通过在线交谈,电子公告版,新闻组或者建立个人主页,那么这样一个又和我们普通通讯自由又不一样,它会产生更大的,范围影响更为深刻地这样一种社会影响,那么这样一种社会影响,你的自由度到底在一个什么界限上,这就值得考虑,也就是说你这种通讯自由要不要负担一定社会责任的问题,那么当然我们要认为,你在讲你这个通讯自由的时候,你的社会责任也应该考虑到,比如你在上网的时候,你在进行网络交往的时候,你要不要考虑,你提供的信息是不是假信息,你是不是不负责任的信息,还是无聊信息等等,所以我们讲这个通讯自由和社会责任的矛盾,也是我们要建立网络道德,要解决的一个关键的问题。当然这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我们如何来确定虚拟空间当中的通讯自由和我们实实在在所造成的社会责任的这样一种关系问题,这又和我们讲的第一对矛盾又有关系,所以大家又得跟它联系上去。 

    那么下面还有第五对矛盾,那么这第五对矛盾就是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的矛盾,大家都知道合理的个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社会安全又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应该得到保护,那么一般说来,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的矛盾并不突出,但是在信息社会当中,或者在网络社会当中,个人的隐私与社会监督之间就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那么这种冲突怎么产生的呢?现在一般都是这样认为,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达,人的活动是通过网络来完成,而且现在这个数据的储存和处理技术特别的发达,可以把人在网络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可以给它储存下来,而且储存下来以后可以很方便地找到行为的过程,所留下的痕迹,这样的话,你的个人隐私在网络上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得不到保证的。所以大家看到网络世界就是个人隐私和社会监督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矛盾。 

    第六对矛盾就是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的矛盾,大家都知道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目标,就是全球信息共享,信息的使用价值可以无限制分享而不损毫发,因此只有共享信息,才能充分发挥信息潜在的价值,极大地降低全社会信息生产的费用,在信息社会中,信息又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谁能更有效的收集信息、掌握信息、加工信息、使用信息,谁就能够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就是从理论上讲,信息共享是道德的,这是一方面。 

    但另一方面呢,可能大家又提出问题来了,首先信息的生产来说,信息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一些大的信息产品,所耗费的劳动,往往是惊人的,信息生产者有权利要求信息产品的所有权,因而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补偿其投入,并赚取利润,这是从信息生产者来说,他是合理的要求,从信息传播来看,它又需要大量的软硬件的产品的支持,有些网络产品的生产,也需要大量的投资,它也需要回报,那现在的问题就是说,信息共享和信息独有之间,到底我们用什么样的道德判断来进行判断,所以这个问题呢,可以说是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是在今天为止,我们现在大多数人都认为我们还是要用我们现有的产权观念,来看待我们现在的知识产品,那么这个问题呢,当然我倒不是提出一个乌托邦的这样一个空想的社会,不像有人所说的,说Intelnet是个好东西,因为Intetnet就是International,就是Intelnet实现了就是共产主义实现了,那么他的意思说的也是非常明确的,他说信息时代,网络时代,信息是资源以后,它就和我们的物质资本呢,可能是不一样的,物质资本它的前提可能是稀缺,而且这个使用是有损消耗,比如这杯水我喝了你就没得喝,但软件或者像其他的知识产品,它的产权当然可能还不一样,我用了,你还可以照样用,而且两人用了以后,他知识产品还不会有所损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都像雪村唱的“东北人或者全世界人都是活雷锋”,大家都把自己的知识产品,大家有效的共享了,共产主义是要实现了,但是我们今天还是在旧有的社会运作模式和制度条件下,那么能不能用我刚才讲带有乌托邦这样一种产权观念来看待这样一个知识产品的产权,所以这就存在着信息共享和信息独有的这样一种冲突,关于这个问题虽然现在也遇到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大家都知道,在各种的大小网站上,人们都可以发现似曾相识的文字或者图片,或者文章,甚至有的网页的面孔都是差不多的,因而有些网站的编辑,他的电脑键盘上最常用的键就是什么呀,就是Ctrl加C,就是复制键,这是最常用的。 

    当然我这里不是鼓吹是盗版,而我只是想信息共享和信息独有之间,它们的的确确存在着,我们如何用什么标准去判断它们之间的一种冲突,这样就突现了其中的道德问题,这是第六对矛盾,第七对矛盾就是网络的开放性与网络安全之间的矛盾,大家都知道网络的价值在于信息共享,而要实现信息共享就需要网络保持一定的开放,在电子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共享网络的信息资源,进行交流,但是这就越是开放的网络,它自身的安全性就受到了挑战,有人认为,最安全的网络就是自我封闭的网络,我们跟其它网络连接,我封闭起来了那是最安全了,但是你要是这样去封闭的话,达不到这个网络的要求,你必须得开放,因而开放和安全之间就构成一对矛盾,从理论上说,网络的安全性和开放性是呈反比的,这里面又存在着一个,我是更多的把网络开放,还是封闭?在这个问题也存在着一些道德判断,就是你的行为,到底是越开放,还是越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我们后面可能还要讨论到,按照现在有些黑客的伦理,对什么感到仇恨,就是对网络的封闭性感到仇恨,然后黑客就认为任何网络你要是封闭起来,他就要通过他的有效的手段把它给冲破,那么这个黑客的行为到底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所以现在也存在着道德评判问题,因为黑客他自身也存在着他自己的价值理念,而我们社会也存在着对黑客行为的一套价值标准,而现在这两种判断之间还统一不起来,所以在网络开放性和网络安全之间这种道德判断,也是我们要构建网络伦理要考虑的一个视点。 

    最后一对矛盾,就是网络资源的正当使用和不正当使用,那么大家都知道,国际互联网络它是学术网络发展而来的,因而它具有深厚的非商业传统,也就是说网络的建设应该是公益性的,网络的使用应该是学术性的,为此有一些还形成了保证其学术特征的网络行为规范,但是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扩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日益成为互联网的主要建设者,在国际互联网上,非商业网络与商业性网络是联系在一起的,与网络的商业性利用,导致对学术网络资源的大量占用,那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你什么标准你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使用,目前现在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确定了你对这个信息是正当还是不正当使用,但是现在一般就是把这个信息分为这样三类,一个就是开放性信息,可以满足大家自由获取的需要,再一个就是注册信息,注册信息是指获取信息要在主机方开有帐号,进行计费查询的信息,再有一个就是交流性信息,比如在许多新闻论坛上,允许用户在网上参与各种主题讨论,像这样的信息,那么这几类信息有的规定要收费,或者是要有偿地利用,而有的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的信息资源,你对哪一类信息算是正当使用和不正当使用,而且我们知道就是互联网已经发展成一个无所不包的网络,由于入网者主体的变化,从学者到普通人,网络资源主导内容的变化,从学术信息到生活信息,信息表达方式的变化,从单一的文本到多媒体,有限的信息资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迅速增长对信息资源的需要,这就使得对信息资源的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日益演变成如何有效使用现有网络资源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为什么有的地方不断的网络塞车,可能这里面也存在着一个对网络资源使用的问题,关于网络道德它能够表现出来的伦理或者道德问题,我就是给它概括成上述的八对矛盾。我主要的意思就是说,想通过这八对矛盾来突出网络道德问题它的迫切性和重要性,那么你既然提出问题了,那么有没有一个你提出来要给网络,你说是理性构建,既然是构建,要不要提出一些原则,我觉得提出原则是非常困难的。 

    我只是谈我自己的想法,就是说在主体之间的交往当中来构建,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商谈或者交往的这样一种伦理学,就是说我们没有一个先天的价值,一个理性标准,但是可以通过我们之间的交往不断地去构建,一套我们共同所能够认可的这样一种标准,关于这个标准可能现在网络上普遍的,大家也能够赞赏,我下面所说的一些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可能有以下的四点。 

    一个就是全民原则,所谓全民原则就是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它要求,当个人网络用户以道德行为主体参与到网络社会活动时,不得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这是我所说的全民原则; 

    第二个原则就是所谓的兼容原则,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信息交流无障碍化,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消除网络社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网络行为主体性的交往障碍,就是要兼容,就是你提出的标准,我提出的标准,我的方式你的方式,大家应该能够互相的交往,所以这是第二个原则; 

    第三个原则就是互惠原则,所谓互惠原则就是任何一个网络成员,必须认识到他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当他享有网络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当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因此我们在网络信息的交往当中,是双向的,主体的关系是交互式的,你从网络交往对方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该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优惠,这是我们在构建原则的时候,实现的第三条互惠原则。 

    最后一条原则就是自由原则,所谓自由原则就是在网络和网络社会上,行为主体有根据自由的意愿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自由,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言论自由,或者从一般伦理意义上讲,自由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原则和要求,也是行为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利。 

    中国有一个学者他曾经说过,他说,如果说网络有什么灵魂的话,它的网魂就是自由,那么现在这个问题可能就复杂了,就是说你自由是不是可以不谈责任的自由,还是无限度的自由,这个还是有个人不同的判断的,我这里只是提出自由原则,我自己的观点就是“有限的控制,充分的自由”,可能这也是我在想网络伦理构建时候,所要讲的一个结论,我也就把我这句话作为我讲课的一个了结。 

    主持人:好,谢谢您。 

    主持人:下面咱们先看一看凤凰网站网友对您的提问。第一位网友叫“企鹅魔女”,这个名字一点不亚于你说的那个“酷呆了”。他说,我们国家的网络人口不足2000万,而按照美国传播学者的定义,一种媒体只有当它的使用人数达到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这个时候才能够被称之为“大众传媒”,也就是说因特网离中国成为“大众传媒”还差得远着呢,即使2000万网民全在其中兴风作浪,也对我们12亿总人口构不成威胁,所以我觉得陆俊博士是杞人忧天,一副哲学家的忧伤心肠,有必要这么早就谈网络的道德和伦理学问题吗? 

    陆俊:首先我说这个网民魔女,一般上网以后,大家会发现,这个肯定是一个男孩子,因为往往为了把自己的某些身份去掉以后,他往往会愿意在网络上,他以一种别的身份,这是一种什么体验?现在我也下不了结论,下面回答他这个问题,是不是就是说在我们国家网络还不是那么普及的情况下,提这个问题是一个过早的问题,我觉得倒不是那样去看,原因在什么呢,一个就是他刚才讲的数据现在已经少了。1月份,中国有一个网络数据中心调查,现在是3370万,这个3370万如果说按照他的数据的话,那就是多了1000多万,如果再按照他的数据,这个1000多万很可能就是在他的数据和我这两个数据之间增长的速度,如果我们再按这个速度增长的话,那可以说是非常快的,很多问题我们看起来还是在萌芽当中的时候,如果说它增长的速度快,我们及时的去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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