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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之绝色赌妃-晚歌清雅_完-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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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为较低官职时有可能得到增秩的优待,但“不以赃罪免”的“故二千石”,就连这种优待也没有了,只能依从新职之秩。比如说“故二千石”又做了千石的尚书令,那么他当下的品级只能是千石,而不是二千石。也就是说,尽管存在着一种“故官”概念,但其“品位”意义是很淡薄的。

    当然,汉廷以“增秩”、“贬秩”为官员奖惩之法,有时还对一些称职官员给予“增秩留任”待遇,而这就将造成个人的禄秩与职位的禄秩的品级不一情况。我想在这时候,禄秩确实就开始呈现出了“品位”色彩,并反映出秦汉政治中已孕藏着对“品位分等”的内在需求了。毕竟,“职位分类”在当代中国也刚刚在尝试之中,汉代禄秩“附丽于职位”的特性更不可能纯而又纯。不过,无论增秩、贬秩,都是以职位的确定秩等为基准而上下浮动的,增秩者的日后调迁取决于其才绩,所增之秩并没有构成就任新职的条件,也没有多少材料反映它可以被带到新职上去。从尹湾简牍看,贬秩者不能够继续占有原职,而是要降职使用的,那么这时遵循的就仍是秩、职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增秩、贬秩之法仍未发展到如下程度:促使禄秩转化为一种超越职位而独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员可以依此序列逐阶上升。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仍然是汉代禄秩等级的重要特点。

    离职再仕之时,虽然再仕官高于原官的例子也不是找不着,但之所以要特别揭著再仕官秩低于原官之例,是因为这样才更能说明,“职事”才是汉廷的关注所在,至于官员个人的地位权益,则照顾得很不周到。为父母行服本应得到“以孝治天下”的朝廷表彰,在职罹疾也有可能是忧勤政务所致,当局应有体恤义务;然而在官员为此一度不能履职时,朝廷随即就停发其俸禄、漠视其官资,甚至听其从头仕起(如出仕州郡),夸张说简直有点儿视同路人。这不但远较后世苛刻寡恩,甚至都不及某些现代国家的做法'46'。由此一种观感便油然而生:当时王朝对官僚的个人权益,是较为漠视的。

    在“品位…职位”视角中,汉代禄秩与唐代散阶由此便呈现出了重大差异。已往一些政治制度史的论著,仅仅把官阶简单地视作一种级差,在各代官制中分节叙述而已。这样的做法,有可能割裂了它们的内在脉络、忽略了其间变迁的深层意义。然而以“通古今之变”的态度,并借鉴社会科学的“品位”、“职位”概念,昔日隐而不显的一个重大变迁线索,就呈现于我们面前了。基于“任一事物的片断都包含着整体的丰富信息”的信念,官阶制度的每一细节及变迁,都可能是官僚政治宏观变迁的投射。看似简单琐屑的官品官阶研究,由此就能获得重大得多的意义。

    隋唐以前的历朝“阶”、“职”关系,只以“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一句轻轻带过的话,是不惬人意的。隋唐的散阶制已相当成熟了,它是如何演变而来的呢?汉代的禄秩,又为何呈现了“附丽于职位”的性质呢?在随后一节便尝试叙说。

    三、先秦至隋的阶、职关系变迁

    对隋唐以前的散阶制发展,宋代的岳珂曾有过专门讨论'47',我们把它转述如下,借以引发讨论线索。岳珂首先就唐代散官来追溯汉代散官:

    还考汉制,光禄大夫、太中大夫、郎(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定员,多至数十人'48';特进、奉朝请亦皆无职守,优游禄秩。则官之有散,自汉已有之矣。然当时之仕于朝者,不任以事,则置之散,正如今日宫观设官之比,未有以职为实,以散为号,如后世者也。故成都侯王商以特进领城门兵,置幕府,得举吏,是正如今日兼官,不可以官称为比。

    有些隋唐制度的研究者,也把隋唐散官的渊源,追溯到汉代散官那里去了。然而也正如岳珂所论,汉代散官颇不同唐,“当时之仕于朝者,不任以事则置之散”,“未有以职为实,以散为号”,它们依然是“职”而不是“号”,或者说不是用作“等级符号”的“阶”。为此,我们宁愿把“散官”和“阶官”区分得严格一些,视为两个不同概念。

    进一步说,为了解汉唐间“品位”、“职位”的关系变迁,仅仅追溯到汉代我想依然不够,还应向更早的先秦延展视线。

    相对于“事”,越富传统性的社会越重视“人”,所以学者指出:“在开始实行常任文官制度时,一般都采取品位分类结构”,“对官吏进行品位分类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49'。中国的周代已发展出颇具规模的官员体系了,在当时它是贵族政治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后世官僚政治的沃土和温床。在这时候,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之类爵级,以及与之相关的“命数”,就被用来标志贵族官员的个人身份并与“职位”分立,从而呈现为一种“品位”。爵级、命数决定了服章銮旗车马之赐和礼仪的等差,田邑人民的授予尤为大宗,它们都构成了“爵禄”,并往往可以终身以至世代享有。这就是说,中国古代最初的官员等级制,同样是以“人”为本的“品位分等”,较之文官制度史的通例并无二致。

    在变法最彻底的秦国出现了二十级爵制。爵和官存在着一定对应关系:斩一甲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甲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军功爵制令“有功者显荣”,贵族和宗法身份不再是授爵的天然资格,这无异于一场社会革命。但另一方面,秦代仍是爵重于官和“官、爵合一”的情况。“爵”依然被视为地位之根本,为各种权益所归依,包括益田宅、给庶子、赐邑赐税、免除徭役、豢养家客、减刑抵罪、赎取奴隶等等,这明显比居官俸禄要优厚得多了。《汉旧仪》:“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二十等爵根据军功来授予一点,已突破了周爵的贵族传统;但在以身份为本上,它与周爵仍有藕断丝连、一脉相承之处。

    到了汉代,不但卿、大夫、士之类“爵禄”等级被禄秩取而代之,就连二十等爵制也逐渐衰落下去了。俸禄制的普及与官僚制的扩张是同一进程,这一点众多学者都有揭示。同时我们还注意到一个有趣线索:先秦曾经出现过“年俸”之法,而秦汉禄秩的典型形态却是“月钱”,这个看似细微的差异同样不可不予深究。这种按月授薪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周代“稍食”。周代的士大夫享有采邑、禄田,士大夫之下则有一批无爵命可言的胥吏,古称“府史胥徒”、“皂舆臣僚”或“官师小吏”。与采邑、禄田这种“长时段”的酬报方式不同,王朝对胥吏采用按月考绩、分等授廪之法,时称“稍食”。田邑人民的占有是一种永久性的产业,而按劳取酬领取“稍食”,却是一种寄人篱下、仰人鼻息的生计,当然又更富于功绩制的意味。

    《荀子…强国》:“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在这个说法中,“士大夫”对应着“爵”,“官人”对应着“秩”,这是非常发人深思的。战国士大夫当然也领取俸禄,但他们最终以晋身封君、占有田邑为安身立命之所,我觉得这依然有“爵禄”色彩;同时日益普及中的俸禄则针对于“官人百吏”,可称“吏禄”。我们认为,先秦的年俸与汉代的月钱各有不同来源。年俸士大夫的封邑。最初由领有者自行管理的封邑,后来逐渐由国家代管,并代征代发邑中的租税;再进一步,代征的租税便演变为“万石”、“千钟”之类年俸了。至于月钱,则可以通过秦国的“月食”追溯到周代“稍食”。稍食的等级与职事的简繁轻重相关,稍食多寡可以被用作职位的等级。秦汉俸禄采用月俸形式,而且以俸额标志职位高下,这明显是被“稍食”的形式所同化的;昔日用以待胥吏者的报酬方式,战国秦汉间逐渐用以待百官了。

    战国秦汉间的社会转型是如此剧烈,以至被称为“天地一大变局”'50'。官僚政治的迅猛推进,伴随着一个士、吏分途的重大进程,它最终因秦汉的“文吏政治”而达顶点'51'。这个变迁,在俸禄、等级上也体现出来了。战国年俸是面向士大夫的,它与昔日的贵族采邑存在着渊源关系;而胥吏“稍食”的月俸的普及,显示的却是“吏”群体的崛起,其性质可以名之为“吏禄”。由商鞅变法时的“吏禄”看,“吏”群体已向上扩张到了千石左右,侵入了士大夫“爵禄”的领地。秦统一的前夕,领取月俸的“吏”进而跨入“二千石”层次。这由下而上的进程表明,奉行“法治”、“霸道”的统治者,逐渐以“吏”的形象,为百官定性定位了。月俸这种“短时段”的酬报方式,更适应于秦汉官僚的流动性和更新率,更便于专制者对文武官僚任免驱策。“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若干石”标志等级的“吏”,才是皇帝治天下的左膀右臂。

    “爵禄”逐渐让位于“吏禄”。随着爵位的买卖和泛授,二十等爵在汉代不断贬值,最终沦落到了“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的地步。当然,列侯与关内侯的封授依然是对官僚权益的重要补偿,这便显示了汉代政治的多重性、复杂性。一方面,早期帝国不可避免残留着早期政治的影响:官僚一旦封侯,形式上便成了有土之君,摇身一变而比拟先秦贵族了,在当时观念中这是一种身份的升格。而另一方面,在政府的日常官吏管理范围内,“吏禄”又确实显现了“职位分等”精神并处于支配地位,爵位已丧失了与官职的直接联系,也并不构成候选资格。

    当然,汉廷经常依据禄秩向官僚授予特权,如六百石以上的免役权、“先请”权和子弟入学权,二千石以上的任子权,以及各种礼遇舆服的等差和依禄秩赐爵、赐金做法,这都使禄秩等级日益蒙上了“品位”色彩。我们之所以要改换“职位分类”为“职位分等”,也是为了这个缘故。不过本书依然认为禄秩有异于“品位分等”,因为较之唐宋“本品”制度,汉代禄秩依然体现了“有职而无阶”、“禄秩附丽于职位”的特点,依然具有重“事”不重“人”的特征。汉廷特重吏能功劳,“以能取人”是汉代选官的基本精神,官职往往以“功次补”、“积功劳稍迁”;而直接以俸禄多少为官秩,也意味着“若干石”不是官员的个人品位,而是对吏能功劳的直接酬报。进而从官僚的权益和特权看,汉代的情况也往往异于唐宋,例如较少的法律特权、较微薄的俸禄(所谓“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在职、离职及致仕后的待遇远不若唐宋那样无微不至,“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甚至唐宋官员结衔时的成串成堆名号,也是汉代官僚所梦想不及的。

    从东汉到魏晋,士族门阀阶层获得了积久不衰的家族权势。与此相应,官僚等级制也发生了变态,九品中正制应运而生。中正在事实上依据门第为士人定品,较高的“中正品”对应着较高官职。“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中正二品的官资,被用作士族与寒庶的身份界限。各种官职都标有高下不等的中正品资格,由此中正品还成了官品之外又一级差。还有所谓“二品清官”之名,许多特权被规定为“二品清官”才能享有。进而发展出了以“清浊”区分官职的选例,由“浊官”迁为“清官”居然被认为胜过官品的提高。“清官”一般都是士族习居之官,以清要切近、职闲廪重及文翰性质为其特征,这些实际也就是文化士族的基本特征。官品所确认的官职尊卑,多少还是要依据于职事权责的;而中正品和“清浊”造成的官职资望高下,则更多适应了士族口味,适应了他们维系高贵门第的需要。我们有理由把后者视作一种以身份为本的“品位”格局,它大异于汉代“吏禄”下的等级秩序。士族的门第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居官资格,则其“品位”在居官之前就隐然存在了,所以这种“品位”可以名之“门品秩序”。这个时候,各种散官、名号便也开始泛滥开来。这包括上承于汉代的郎官、诸大夫之类。郎官在汉代有宫廷宿卫之责,魏晋时则已变成“散郎”了;诸大夫本来只是没有固定职事,而不是没有职事,魏晋以下则纯为优崇冗散之位。位望清贵的散官,则以“黄散”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散骑常侍最为典型,此外还有冗从仆射、给事中、奉朝请等等。特进、开府仪同三司用为高级的加号,加官侍中、散骑常侍也成了通常做法。南北朝时还形成了“东省”和“西省”这两相对应的机构,分别容纳文职和武职散官,东西省成了汉代郎署的替代物。这些散官几乎没有兵刑钱谷的固定职事,其起家意义及名位意义大大超过了职能意义:被用作起家之选,被用作迁转之阶,被用来标示品位或增加资望,被用来奉送一份俸禄及其他权益。由此“官”和“职”分离便大大加速了。散官的这种“品位”功能,无疑就是散阶制的前奏或滥觞。

    “门品”、散官所导致的官、职分离,无疑使等级秩序中“品位”因素大为增加。至如隋唐那种散阶制的形成,则还涉及了更多因素,例如将军号构成的军阶序列。仍然来看岳珂的叙述:

    自宋、齐、梁、陈、后魏、北齐以来,诸九品官皆以将军为品秩,谓之加戎号,此正如国初军制皆以御史为品秩,谓之“加宪衔”也。梁制,虽亲王起家,未加将军不开府、不置佐史官,可以见一时以此号为重,然其实未尝将屯(兵),亦虚名耳。

    除散官之外,由散号将军构成的军阶制度,构成了此期“品位”的另一条进化线索。

    汉代的常设将军如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和前后左右将军等,经常能够参与朝政,这时诸将军的班位就构成了辅政者的资望尊卑。此外因军事而临时任命的杂号将军,在烽火战乱中往往迅速增殖,诸将军间也常常形成上下统属关系。汉代还把“将军”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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