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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之枭雄卢俊义-第17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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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派事务总署都督、廉政公署都督、审计总署都督、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的产生办法和相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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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没有宪法精神,宋律里可供借鉴的几乎没有,宪法里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卢俊义苦思回忆得来的,制定完宪法后再去制作基础法时也遇到同样问题
宋律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习惯法,卢俊义毫不犹豫地否决了宋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官吏的主观随意性较强,这一点也是卢俊义竭力避免的,要细化法律
宋律之中虽然已经有了民法的某些条款,其治国思想中经济已经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其经济思想中依然缺少平等的内核,因此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民法在宋律之中本质上是缺失的,仅凭部分条款依然看不出其民法与刑法是相合的
卢俊义在确立民法时依然费劲了脑筋,如果他不是穿越分子,借助宋律或者唐律,根本也是一部滥法
宋律里仅有义务法,没有权利法,这也是由于中国自古缺少权利观念引起的对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说,明确人民的权利、教育人民勇于善于行驶自己的权利,远比规定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来的重要这也是卢俊义锐意改革法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同时制定这样的法律时,卢俊义也得到了中下层人士的一致支持,这是法制改革中一个直接好处
另外,宋律里也缺少合理的诉讼制度,虽然已经有诉讼制度了,但因为缺少合理的审判、辩护、上诉制度,削弱了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运作的过程中被告原告双方均无法获得任何合理和公平的保证,导致了“屈死不告状”的现实卢俊义在制定法律时也要费劲脑筋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这个原本的法盲脑袋伤透了,不过法制改革是利国利民利己之事,懈怠不得(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请登陆www**m,章节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
正文 第九十章 齐国律法
更新时间:2009…10…1 1:17:01 本章字数:3320
过,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诸多方面,宋律跟后世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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