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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扫黑记实-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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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另一押款员被打伤,歹徒劫乘运钞车逃跑。这起有组织有预谋的黑社会性质的武力劫钞特大案件,从劫钞数量到作案手段,都创了共和国建国以来之最,顿时震惊了广东、北京乃至世界警界和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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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委常委、公安厅长陈绍基立即挂帅出征,迅速调集各警种精兵强将3500余人围迫堵截,并向友邻盛市发出紧急协查通报,在南粤打响了“华南虎”猛擒“劫钞狼”飓风行动!
  12月23日中午,追捕队在顺德市三州开发区发现被动运钞车、押钞员尸体和未运走的190万元钱箱及五四式手枪一支,摸清劫匪乘一艘接应的铁运货船沿大州河逃走。
  12月24日,指挥部突审建行原保卫科长刘光,认定此案由押钞股长何永新勾结包工头何伟光,流窜犯何冬海,袁长荣等人所为。
  12月29日,缉捕队追查至梧州膝县,从劫匪吴兆全家搜获赃款人民币410万元,港市52万元及五四式手枪4支,子弹219发。
  1月2日上午,广东与广西警方联手突袭,在广西柳州市抓获主犯何永新及携带的20余万元;晚上,捕获另一主犯何伟光,缴获其携带的赃款140余万元。
  1月5日,百余名防暴队和武警追至阳山县青蓬镇,将劫匪围困在新碑村一农户家,一举捕获主犯何冬海,袁长荣及两名女同案犯张华兰和雷丽蝉,缴获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56发,缴回劫款273万元。
  至此,5名主犯和10名同案犯被擒获,缴获五四式手枪7支子弹282发,自制手雷20余枚,追回人民币1175万元,港市212万元,这起特大持枪劫钞案宣告快速成功侦破!
  专案组深人追查至2月19日,将其余逃犯和散失赃款全部缴获!
  这起建国以来最大的持枪抢劫现钞案犯罪集团的7名主犯,有2名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4名退伍军人,懂得一套反侦察伎俩。案发前,该集团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密谋,踩点,购置军用黑枪7支,子弹300余发,自制20余枚手雷。
  并进行了秘密演练。作案采取异地行动,突然袭击,杀人抢劫,快作快逃,水路逃避等手段;分散后又进行了化装,改容,改名,行踪飘乎不定。就是这样一伙高智商,高手段,高速度穷凶极恶的“劫钞狼”,在“华南虎”们集中围剿下,仅10余天就全部被擒入了法网,成为全国十大刑事重案之一,创造了共和国“扫黑”除暴史上一大奇迹!
  “9601”特大贩毒案情报线索一发现,“华南虎”们又辉师南下西进,战线从广州、深圳延伸到云南、福建两剩鏖战到4月15日,当境内外大毒枭出面进行大宗毒品交易时,突然发起攻击,一举擒获46名(其中香港7名)毒贩,缴获海洛因598。95公斤,汽车16辆,快艇一艘,毒资900万元及作案工具一宗,再次创了共和国“扫毒战”之最!
  10月,甫粤卫士再次集结广州围剿以张治成为首的特大持枪杀人抢劫集团。张治成纠合湖南麻阳等地流窜犯组成的集团,已在广州、东莞、深圳等地持枪作案百余起,枪杀17人,打伤30多人,抢劫钱财200余万元,被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列为头号督办大案。金盾卫士们昼访夜查,跟踪追击,一网将黄雨刚,谭贵等惯犯擒获。10月26日,将二号首领刘安江一伙堵在广州陵园捕获,11月16日晚上,缉捕队将头号通缉犯张治成追至深圳市宝安区盐日生擒,先后缴获该集团军用手枪7支,猎枪1支,子弹103发及赃物一大宗,成员无一漏网!
  放眼望,“扫黑”除恶风暴席卷神州大地,到处打声震天,战火纷飞;到处战果累累,捷报频传——1996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大会新闻发言人郑重地向记者宣布:……最近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的重大刑事案件,比“七五”期间增加1。1倍,通过破案直接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比“七五”期间增加4。3倍……据犯罪学家统计估算:目前警方破获的所有重大刑事案件,40%以上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集团所为,有组织犯罪涉及的重大案件达60%以上!由此不难看出中国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取得的成果之巨,同时也反映出有组织犯罪的日益严重性!
  第十九公大会新闻发言人同时也沉重地宣布,,在过去的五年里,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稳定,全国公安机关有1542名民警英勇牺牲,39749名民警光荣负伤……无疑,这其中至少有40%以上的公安民警是在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壮烈牺牲和光荣负伤的!
  “扫黑”除恶,中国警方取得的战绩是世人瞩目的:“扫黑”除恶,中国警察付出的代价也是沉重的!
  第六章 “扫黑”启示与思考
  早在1985年,联合国大会就宣称:“黑社会犯罪已成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
  犯罪学家们预言:下个世纪,集团性犯罪向黑社会发展,将成为“四大犯罪趋势之一”。
  事实说明,无论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黑社会犯罪都将是与国家政治、经济势力相联系,有相当的影响和经济实力,有隐密的组织形式和纪律,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秩序的集团性犯罪。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家,任何统治阶级,对这种“全球性的瘟疫”,绝不会坐视不理,中国也不例外。
  尽管我国这多年来在反境外黑社会渗透,打击境内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集团斗争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场接一场地开展“扫黑”除恶“严打”斗争和专项治理,依法严惩了一批又一批社会渣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战绩和成果,但这并非意味着“扫黑”除恶已大功告成。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滋生、蔓延、发展、演变的复杂性和顽固性,决定了“扫黑”除恶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因此,扎扎实实地把“扫黑”除恶推向深入,有效地净化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应从根本上寻求“扫黑”对策。借鉴境外地区和西方国家许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剖析我国这十多年来“扫黑”除恶斗争的经验教训,至少使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启示,引以思考。
  启示与思考之一:打破神秘主义,实事求是面对现实,对黑社会犯罪早认识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传统保守思想的影响,中国的公安法制工作一直遵循“多做少说”、“做而不说”的方针,禁止向社会宣传的条条框框很多,诸如贩毒吸毒、制黄贩黄、卖淫嫖娼、黑社会组织、邪教会道门、拐卖妇女儿童等类型的犯罪,以怕“影响社会主义国家形象”为由,长期掩掩盖盖;既使见诸报端,公布的与警方实际查处的情况也有很大出入,人为地造成了公安法制神秘化!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给社会带来的恶果是:许多群众不以为是犯罪,甚至同情犯罪,参与和支持犯罪,像打拐解救中屡遭群众围攻就是典型例子,给警方查处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和障碍。同时,对外也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误解和疑虑,使公安法制工作陷入被动。
  纸里包不住火,黑社会犯罪遍及世界各国若干年,至今势头兴盛不衰;中国历史上黑社会延续了上千年,至今仍在港、澳、台地区代代相传,并扩展到了西欧许多国家,拥有庞大的组织和实力,乘中国改革开放之机渗透进来兴风作浪也是必然的,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境内滋生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既有历史的传统影响,又有现实的土壤条件,是社会转型期一种必然趋势和现象,同样也不必一惊一乍的。遮遮掩掩,自欺欺人,搞神秘主义,既不合乎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也与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同国际接轨的形势极不相适应。
  早在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初,许多有识之士和犯罪学家就呼吁国人,警惕境外黑社会渗透,预防境内不断滋生的犯罪团伙向黑社会发展演变!九十年代初,中央和公安部的领导一再强调:对有组织犯罪要早认识,早采取措施,打早打小,解决在萌芽状态,争取打击和控制的主动权。
  后来境内外有组织犯罪迅猛蔓延上升的事实说明,许多部门许多人对这些先见之明并未引起重视。
  问题恰恰出在对黑社会犯罪没有早认识上,没有实事求是地面对现实,及时加强宣传教育,使大多数人在“神秘主义”遮掩下,陷入了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视觉来看,认为黑社会犯罪是发生在境外、国外的事,在国内是历史上的事,在现实生活中是个陌生而遥远的话题!就连打击黑社会犯罪职能部门警方的许多人看来,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不过是蚍蜉撼大树,境内一些带黑社会社会性质的团伙和集团犯罪毕竟是乌合之众,成不字大“气候”!然而,境内外黑社会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事实说明,不矫正认识上的误区,夜郎自大,盲目乐观,教训是惨痛的!
  既便在许多经济发达、“扫黑”取得相当成就的国家和地区现在也坦言:他们最头疼,最棘手的难题就是黑社会犯罪。
  在国际刑警“扫黑”研讨会议上,香港警方称:他们对黑社会认识太晚,工作开展太迟,以致造成今日对黑社会犯罪很难控制的被动局面;日本警方称:暴力团给日本社会和民众造成的沉重灾难,不时引起朝野上下惊呼,然以警察现有的实力,根本无法将其铲除和控制;美国警方称:黑社会经常使总统难堪,警察也无可奈何……早认识,头脑早清醒,早采取打击防范措施,将是掌握“扫黑”除恶主动权的上上之策!
  早认识,就要实事求是地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切实认清黑社会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既要认清境外黑社会乘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渗透的必然趋势,更要认清我国大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虽然还未具备旧中国黑社会,港澳台黑社会以及国外黑社会那样组织严密,规模庞大的组织,但就其发展的广泛性,特别是其犯罪的严重往来讲,已达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应该看到,大量的犯罪团伙会发展成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如果打击不力,综合治理工作跟不上,我国重新出现曾一度消失的黑社会是有可能的。(引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早认识,就要实事求是地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既要了解境内外黑社会犯罪的现状,更要认清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在境内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市场经济的属性和固有的弱点,将诱导各种社会消极因素不断滋生发展,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将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A。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决定了向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发展;B。装备更趋现代化,持枪等严重暴力犯罪所作大要案将急剧增加;C。有组织犯罪的反社会心理更加严重,其犯罪手段将会更加狡猾;D。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数量上将呈增长之势,在质量上必将向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演化,E。我国境内的犯罪团伙同国际上有组织犯罪联合起来是完全有可能的,犯罪活动将向跨区域化、国际化发展(引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早认识,作为“扫黑”除恶的职能部门警方来说,就要充分认识境内外有组织犯罪的现实危害和未来趋势,把防范和打击这类犯罪摆上重要位置。按照公安部领导提出的“宜早不宜迟,宜小不宜大,宜攻不宜守,宜严不宜宽”的原则,坚决贯彻“严密控制,露头就打,决不让其形成气候”的方针,不打则已,打则必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地打歼灭战。
  以往的教训证明: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不一定都成为黑社会组织,但黑社会组织必然产生于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各种类型的有组织犯罪尽管在方式方法性质种类等方面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滋生、蔓延、发展、演变的过程。各级执法办案人员要注意不能对这类犯罪就事论事,把本来很明显的集团住犯罪作为孤立的治安案件,甚至民事纠纷来降格处理,把团伙问的相互殴斗追杀看成是“狗咬狗”、“黑吃黑”的一般治安问题,“各打五十大板”治安处罚了事。不予深究,助长了这类犯罪。若干犯罪团伙由小到大恶性膨胀成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事实一再说明:正是由于警方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处理草率,养虎贻患,才使得本来成不了气候的犯罪团伙得寸进尺,有恃无恐,胆大妄为,恶性发展成独霸危害了方的带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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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示与思考之二:重视“立法滞后”问题,加强“反黑”理论研究,真正解决“法无明文规定”犯罪之弊端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刑法》和有关规定中设立了“共同”、“聚众”,“集团”犯罪条款,但概念不统一,过于笼统,不仅“团伙犯罪”、“黑社会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概念未在《刑法》中明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混用现象,在法学理论界也是个有歧义争论不休的课题,在各类报刊、内部文件、学术论文中经常出现并列使用或混用“黑社会”、“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等概念的现象。
  概念不统一,把握不准,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执一词。
  各行其是,不仅给执法办案人员人为地造成困惑,而且影响到对这类共同犯罪罪行的认定、惩罚及相应对策的制定。更严重的是,“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要想严厉打击必然显得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力威慑;而没有威慑力量的法律、客观上将会给恶势力以可乘之机,作案有恃无恐!
  “法无明文规定”之犯罪不利于打击,在西方司法界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由于西方国家法律上没有惩罚黑社会的规定,司法界机械地奉行“法无成文不为罪”的教条,因而无法以黑社会罪行惩处黑社会犯罪分子,只能抓住黑社会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狭义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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