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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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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蚀朔不与《殷历》合,及开元十二年,朔差五日矣,气差八日矣。上不合于《

经》,下不足以传于后代,盖哀、平间治甲寅元历者托之,非古也。又汉太史令

张寿王说黄帝《调历》以非《太初》。有司劾:“官有黄帝《调历》不与寿王同,

寿王所治乃《殷历》也。”汉自中兴以来,图谶漏泄,而《考灵曜》、《命历序》

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历》庚申元后百一十四岁。延光初中谒者亶诵、灵

帝时五官郎中冯光等,皆请用之,卒不施行。《纬》所载壬子冬至,则其遗术也。

《鲁历》南至又先《周历》四分日之三,而朔后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故僖公

五年辛亥为十二月晦,壬子为正月朔。又推日蚀密于《殷历》,其以闰余一为章

首,亦取合于当时也。

开元十二年十一月,阳城测景,以癸未极长,较其前后所差,则夜半前尚有

余分。新历大余十九,加时九十九刻,而《皇极》、《戊寅》、《麟德历》皆得

甲申,以《玄始历》气分二千四百四十三为率,推而上之,则失《春秋》辛亥,

是减分太多也。以《皇极历》气分二千四百四十五为率,推而上之,虽合《春秋》,

而失元嘉十九年乙巳冬至及开皇五年甲戌冬至、七年癸未夏至;若用《麟德历》

率二千四百四十七,又失《春秋》己丑,是减分太少也。故新历以二千四百四十

四为率,而旧所失者皆中矣。

汉会稽东部尉刘洪以《四分》疏阔,由斗分多,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

四十五为斗分,减余太甚,是以不及四十年而加时渐觉先天。韩翊、杨伟、刘智

等皆稍损益,更造新术,而皆依谶纬“三百岁改宪”之文,考《经》之合朔多中,

较《传》之南至则否。《玄始历》以为十九年七闰,皆有余分,是以中气渐差。

据浑天,二分为东西之中,而晷景不等;二至为南北之极,而进退不齐。此古人

所未达也。更因刘洪纪法,增十一年以为章岁,而减闰余十九分之一。春秋后五

十四年,岁在甲寅,直应钟章首,与《景初历》闰余皆尽。虽减章闰,然中气加

时尚差,故未合于《春秋》。其斗分几得中矣。

后代历家,皆因循《玄始》,而损益或过差。大抵古历未减斗分,其率自二

千五百以上。《乾象》至于《元嘉历》,未减闰余,其率自二千四百六十以上。

《玄始》、《大明》至《麟德历》皆减分破章,其率自二千四百二十九以上。较

前代史官注记,惟元嘉十三年十一月甲戌景长,《皇极》、《麟德》、《开元历》

皆得癸酉,盖日度变常尔。祖冲之既失甲戌冬至,以为加时太早,增小余以附会

之。而十二年戊辰景辰,得己巳;十七年甲午景长,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长,

得庚子。合一失三,其失愈多。刘孝孙、张胄玄因之,小余益强,又以十六年己

丑景长为庚寅矣。治历者纠合众同,以稽其所异,苟独异焉,则失行可知。今曲

就其一,而少者失三,多者失五,是舍常数而从失行也。周建德六年,以壬辰景

长,而《麟德》、《开元历》皆得癸巳。开皇七年,以癸未景短,而《麟德》、

《开元历》皆得壬午。先后相戾,不可叶也,皆日行盈缩使然。

凡历术在于常数,而不在于变行。既叶中行之率,则可以两齐先后之变矣。

《麟德》已前,实录所记,乃依时历书之,非候景所得。又比年候景,长短不均,

由加时有早晏,行度有盈缩也。

自春秋以来,至开元十二年,冬、夏至凡三十一事,《戊寅历》得十六,《

麟德历》得二十三,《开元历》得二十四。

其三《合朔议》曰:

日月合度谓之朔。无所取之,取之蚀也。《春秋》日蚀有甲乙者三十四。

《殷历》、《鲁历》先一日者十三,后一日者三;《周历》先一日者二十二,先

二日者九。其伪可知矣。

庄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

当以盈缩、迟速为定朔。《殷历》虽合,适然耳,非正也。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

十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丑朔;文公元年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

襄公十九年五月壬辰晦;昭公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丑朔,二十三年

正月壬寅朔、七月戊辰晦:皆与《周历》合。其所记多周、齐、晋事,盖周王所

颁,齐、晋用之。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六月

甲午晦;襄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

年六月丁未朔:与《殷历》、《鲁历》合。此非合蚀,故仲尼因循时史,而所记

多宋、鲁事,与齐、晋不同可知矣。

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朔,原舆人逐原伯绞,与《鲁历》、《周历》皆差一日,

此丘明即其所闻书之也。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宋、楚战于泓。《周》、

《殷》、《鲁历》皆先一日,楚人所赴也。昭公二十年六月丁巳晦,卫侯与北宫

喜盟;七月戊午朔,遂盟国人。三历皆先二日,卫人所赴也。此则列国之历不可

以一术齐矣。而《长历》日子不在其月,则改易闰余,欲以求合。故闰月相距,

近则十余月,远或七十余月,此杜预所甚缪也。夫合朔先天,则《经》书日蚀以

纠之。中气后天,则《传》书南至以明之。其在晦、二日,则原乎定朔以得之。

列国之历或殊,则稽于六家之术以知之。此四者,皆治历之大端,而预所未晓故

也。

新历本《春秋》日蚀、古史交会加时及史官候簿所详,稽其进退之中,以立

常率。然后以日躔、月离、先后、屈伸之变,偕损益之。故经朔虽得其中,而躔

离或失其正;若躔离各得其度,而经朔或失其中,则参求累代,必有差矣。三者

迭相为经,若权衡相持,使千有五百年间朔必在昼,望必在夜,其加时又合,则

三术之交,自然各当其正,此最微者也。若乾度盈虚,与时消息,告谴于经数之

表,变常于潜遁之中,则圣人且犹不质,非筹历之所能及矣。

昔人考天事,多不知定朔。假蚀在二日,而常朔之晨,月见东方;食在晦日,

则常朔之夕,月见西方。理数然也。而或以为朓朒变行,或以为历术疏阔,遇

常朔朝见则增朔余,夕见则减朔余,此纪历所以屡迁也。汉编䜣、李梵等又以晦

犹月见,欲令蔀首先大。贾逵曰:“《春秋》书朔、晦者,朔必有朔,晦必有晦,

晦、朔必在其月前也。先大,则一月再朔,后月无朔,是朔不可必也。䜣、梵等

欲谐偶十六日、月朓昏、晦当灭而已。又晦与合朔同时,不得异日。”考逵等所

言,盖知之矣。晦朔之交,始终相际,则光尽明生之限,度数宜均。故合于子正,

则晦日之朝,犹朔日之夕也,是以月皆不见;若合于午正,则晦日之晨,犹二日

之昏也,是以月或皆见。若阴阳迟速,轨漏加时不同,举其中数率,去日十三度

以上而月见,乃其常也。且晦日之光未尽也,如二日之明已生也。一以为是,一

以为非。又常朔进退,则定朔之晦、二也。或以为变,或以为常。是未通于四三

交质之论也。

综近代诸历,以百万为率齐之,其所差,少或一分,多至十数失一分。考《

春秋》才差一刻,而百数年间不足成朓朒之异。施行未几,旋复疏阔,由未知

躔离经朔相求耳。李业兴、甄鸾等欲求天验,辄加减月分,迁革不已,朓朒相

戾,又未知昏明之限与定朔故也。杨伟采《乾象》为迟疾阴阳历,虽知加时后天,

蚀不在朔,而未能有以更之也。

何承天欲以盈缩定朔望小余。钱乐之以为:“推交会时刻虽审,而月频三大

二小。日蚀不唯在朔,亦有在晦、二者。”皮延宗又以为:“纪首合朔,大小余

当尽,若每月定之,则纪首位盈,当退一日,便应以故岁之晦为新纪之首。立法

之制,如为不便。”承天乃止。虞广刂曰:“所谓朔在会合,苟躔次既同,何患

于频大也?日月相离,何患于频小也?”《春秋》日蚀不书朔者八,《公羊》曰:

“二日也。”《谷梁》曰:“晦也。”《左氏》曰:“官失之也。”。刘孝孙推

俱得朔日,以丘明为是,乃与刘焯皆议定朔,为有司所抑不得行。傅仁均始为定

朔,而曰“晦不东见,朔不西朓”,以为昏晦当灭,亦䜣、梵之论。淳风因循《

皇极》,《皇极》密于《麟德》,以朔余乘三千四十,乃一万除之,就全数得千

六百一十三。又以九百四十乘之,以三千四十而一,得四百九十八秒七十五太强,

是为《四分》余率。

刘洪以古历斗分太强,久当后天,乃先正斗分,而后求朔法,故朔余之母烦

矣。韩翊以《乾象》朔分太弱,久当先天,乃先考朔分,而后覆求度法,故度余

之母烦矣。何承天反覆相求,使气朔之母合简易之率,而星数不得同元矣。李业

兴、宋景业、甄鸾、张宾欲使六甲之首众术同元,而气朔余分,其细甚矣。《麟

德历》有总法,《开元历》有通法,故积岁如月分之数,而后闰余偕尽。

考汉元光已来史官注记,日蚀有加时者凡三十七事,《麟德历》得五,《开

元历》得二十二。

其四《没灭略例》曰:

古者以中气所盈之日为没,没分偕尽者为灭;《开元历》以中分所盈为没,

朔分所虚为灭。综终岁没分,谓之策余;终岁灭分,谓之用差。皆归于揲易再

扐而后挂也。

其五《卦候议》曰:

七十二候,原于周公《时训》。《月令》虽颇有增益,然先后之次则同。自

后魏始载于历,乃依《易轨》所传,不合经义。今改从古。

其六《卦议》曰:

十二月卦出于《孟氏章句》,其说《易》本于气,而后以人事明之。京氏又

以卦爻配期之日,坎、离、震、兑,其用事自分、至之首,皆得八十分日之七十

三。颐、晋、井、大畜,皆五日十四分,余皆六日七分,止于占灾眚与吉凶善败

之事。至于观阴阳之变,则错乱而不明。自《乾象历》以降,皆因京氏。惟《天

保历》依《易通统轨图》。自八十有二节、五卦、初爻,相次用事,及上爻而与

中气偕终,非京氏本旨及《七略》所传。按郎顗所传,卦皆六日七分,不以初爻

相次用事,齐历谬矣。又京氏减七十三分,为四正之候,其说不经,欲附会《纬》

文《七日来复》而已。

夫阳精道消,静而无迹,不过极其正数,至七而通矣。七者,阳之正也,安

在益其小余,令七日而后雷动地中乎?当据孟氏,自冬至初,中孚用事,一月之

策,九六、七八,是为三十。而卦以地六,候以天五,五六相乘,消息一变,十

有二变而岁复初。坎、震、离、兑,二十四气,次主一爻,其初则二至、二分也。

坎以阴包阳,故自北正,微阳动于下,升而未达,极于二月,凝涸之气消,坎运

终焉。春分出于震,始据万物之元,为主于内,则群阴化而从之,极于南正,而

丰大之变穷,震功究焉。离以阳包阴,故自南正,微阴生于地下,积而未章,至

于八月,文明之质衰,离运终焉。仲秋阴形于兑,始循万物之末,为主于内,群

阳降而承之,极于北正,而天泽之施穷,兑功究焉。故阳七之静始于坎,阳九之

动始于震,阴八之静始于离,阴六之动始于兑。故四象之变,皆兼六爻,而中节

之应备矣。《易》爻当日,十有二中,直全卦之初;十有二节,直全卦之中。齐

历又以节在贞,气在悔,非是。

其七《日度议》曰:

古历,日有常度,天周为岁终,故系星度于节气。其说似是而非,故久而益

差。虞喜觉之,使天为天,岁为岁,乃立差以追其变,使五十年退一度。何承天

以为太过,乃倍其年,而反不及。《皇极》取二家中数为七十五年,盖近之矣。

考古史及日官候簿,以通法之三十九分太为一岁之差。自帝尧演纪之端,在虚一

度。及今开元甲子,却三十六度,而乾策复初矣。日在虚一,则鸟、火、昴、虚

皆以仲月昏中,合于《尧典》。

刘炫依《大明历》四十五年差一度,则冬至在虚、危,而夏至火已过中矣。

梁武帝据虞广刂历,百八十六年差一度,则唐、虞之际,日在斗、牛间,而冬至

昴尚未中。以为皆承闰后节前,月却使然。而此经终始一岁之事,不容顿有四闰,

故淳风因为之说曰:“若冬至昴中,则夏至秋分星火、星虚,皆在未正之西。若

以夏至火中,秋分虚中,则冬至昴在巳正之东。互有盈缩,不足以为岁差证。”

是又不然。今以四象分天,北正玄枵中,虚九度;东正大火中,房二度;南正鹑

火中,七星七度;西正大梁中,昴七度。总昼夜刻以约周天,命距中星,则春分

南正中天,秋分北正中天。冬至之昏,西正在午东十八度;夏至之昏,东正在午

西十八度:轨漏使然也。冬至,日在虚一度,则春分昏张一度中;秋分虚九度中;

冬至胃二度中,昴距星直午正之东十二度;夏至尾十一度中,心后星直午正之西

十二度。四序进退,不逾午正间。而淳风以为不叶,非也。又王孝通云:“如岁

差自昴至壁,则尧前七千余载,冬至,日应在东井。井极北,故暑;斗极南,故

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所谓岁差者,日与黄道俱差也。假冬至日躔大火之

中,则春分黄道交于虚九,而南至之轨更出房、心外,距赤道亦二十四度。设在

东井,差亦如之。若日在东井,犹去极最近,表景最短,则是分、至常居其所。

黄道不迁,日行不退,又安得谓之岁差乎?孝通及淳风以为冬至日在斗十三度,

昏东壁中,昴在巽维之左,向明之位,非无星也。水星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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