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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20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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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法宥之。宣德时,直登闻鼓给事林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盗当决,击鼓

诉冤,烦渎不可宥。”帝曰:“登闻鼓之设,正以达下情,何谓烦恼?自后凡击

鼓诉冤,阻遏者罪。”

凡讦告原问官司者,成化间定议,核究得实,然后逮问。弘治时,南京御史

王良臣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黜货,恺等遂讦良臣。诏下南京法司逮系会鞫。侍郎杨

守随言:“此与旧章不合。请自今以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

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原问官枉断者亦罪。”乃下其议

于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请,从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

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打断罪囚。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

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讫,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万历中,

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折狱之不速,由文移牵制故耳。议断既成,部、寺各立长

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审允,次日即还本部。参差者究处,庶

事体可一。至于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日止会寺官以速遣。

徒流以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命如议行。

凡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银计日以笞。囚淹滞

至死者罪徒,此旧例也。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瑯言:“比者狱吏苛刻,犯无轻

重,概加幽系,案无新故,动引岁时。意喻色授之间,论奏未成,囚骨已糜。又

况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狱为市,或扼其饮食以困之,或徙之秽溷以

苦之,备诸痛楚,十不一生。臣观律令所载,凡逮系囚犯,老疾必散收,轻重以

类分,枷杻荐席必以时饬,凉浆暖匣必以时备,无家者给之衣服,有疾者予之

医药,淹禁有科,疏决有诏。此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为奉行。凡逮系日月

并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载文册,申报长吏,较其结竟之迟速,病故之

多寡,以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

即斥为民,虽才守可观,不得推荐。

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挺

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

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后,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

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检验尸伤,照磨司取

部印尸图一幅,委五城兵马司如法检验,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检,毋

得委下僚。

狱囚贫不自给者,洪武十五年定制,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统二

年,以侍郎何文渊言,诏如旧,且令有赃罚敝衣得分给。成化十二年,令有司买

药饵送部,又广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药料,皆

设额银定数。嘉靖六年,以运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籴米,上本部仓,每年约五百

石,乃停收。岁冬给绵衣裤各一事,提牢主事验给之。

犯罪籍没者,洪武元年定制,自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二十一年,

诏谋逆奸党及造伪钞者,没赀产丁口,以农器耕牛给还之。凡应合钞劄者,曰奸

党,曰谋反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其

《大诰》所定十条,后未尝用也。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

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

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按律罪人应死,已就拘执,其捕者擅杀之,罪亦

止此。则所谓家属人等,自包兄弟在内,其例可类推也。

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

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

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临决囚有诉冤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

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以囚廖鹏父子

及王钦、陶杰等颇有内援,惧上意不决,乃言:“往岁三覆奏毕,待驾帖则已日

午,鼓下仍受诉词,得报且及未申时,及再请始刑,时已过酉,大非刑人于市与

众弃之之意。请自今决囚,在未前毕事。”从之。七年定议,重囚有冤,家属于

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南京决囚,无刑科覆奏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下法司议,谓:“在京

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无

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著为令。”

诏可。各省决囚,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律

文曰:“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或降减从轻者,不在此限。”十恶中,不睦又在

会赦原宥之例,此则不赦者亦得原。若传旨肆赦,不别定罪名者,则仍依常赦不

原之律。自仁宗立赦条三十五,皆杨士奇代草,尽除永乐年间敝政,历代因之。

凡先朝不便于民者,皆援遗诏或登极诏革除之。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

所告者罪。弘治元年,民吕梁山等四人坐窃盗杀人死,遇赦,都御史马文升请宥

死戍边,帝特命依律斩之。世宗虽屡停刑,尤慎无赦。廷臣屡援赦令,欲宥大礼

大狱暨建言诸臣,益持不允。及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辂酷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

奏当发口外,乃特命如诏书宥免,而以违诏责廷相等。四十一年,三殿成,群臣

请颁赦。帝曰:“赦乃小人之幸。”不允。穆宗登极覃恩,虽徒流人犯已至配所

者,皆许放还,盖为迁谪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

于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不

悛,论如律。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诰》

成,序之曰:“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诰》所列

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

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皆诛而籍其家。“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所由

设也。其《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

人。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

诛首。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

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

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时咸归谤御史余敏、丁廷举。或以为言,帝乃手

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言:“朕诏有司除奸,顾复

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每岁布政司、

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

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

其冤,复杖戍之。二狱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然时引大体,有所纵舍。沅陵知县张杰当输作,自陈母贺,当元季乱离守节,

今年老失养。帝谓可励俗,特赦之,秩杰,令终养。给事中彭与民坐系,其父为

上表诉哀。立释之,且免同系十七人。有死囚妻妾诉夫冤,法司请黥之。帝以妇

为夫诉,职也,不罪。都察院当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减数人死。

真州民十八人谋不轨,戮之,而释其母子当连坐者。所用深文吏开济、詹徽、陈

宁、陶凯辈,后率以罪诛之。亦数宣仁言,不欲纯任刑罚。尝行郊坛,皇太子从,

指道旁荆楚曰:“古用此为扑刑,取能去风,虽寒不伤也。”尚书开济议法密,

谕之曰:“竭泽而渔,害及鲲鲕,焚林而田,祸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

济惭谢。参政杨宪欲重法,帝曰:“求生于重典,犹索鱼于釜,得活难矣。”御

史中丞陈宁曰:“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情。”太祖曰:“不然。古人

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秦有凿颠抽胁之

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

宁惭而退。又尝谓尚书刘惟谦曰:“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

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谓善治乎?”盖太祖用重典以惩

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建

文帝继体守文,专欲以仁义化民。元年刑部报囚,减太祖时十三矣。

成祖起靖难之师,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掘冢,妻女发浣衣局、教

坊司,亲党谪戍者至隆、万间犹勾伍不绝也。抗违者既尽杀戮,惧人窃议之,疾

诽谤特甚。山阳民丁钰讦其乡诽谤,罪数十人。法司迎上旨,言钰才可用,立命

为刑科给事中。永乐十七年,复申其禁。而陈瑛、吕震、纪纲辈先后用事,专以

刻深固宠。于是萧议、周新、解缙等多无罪死。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间示宽大。

千户某灌桐油皮鞭中以决人,刑部当以杖,命并罢其职。法司奏冒支官粮者,命

即戮之,刑部为覆奏。帝曰:“此朕一时之怒,过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

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谓金纯、刘观曰:“卿等皆国大臣,如朕处法失

中,须更执奏,朕不难从善也。”因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曰:

“比年法司之滥,朕岂不知。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致,先帝数切戒之。

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不愧。自今审重囚,卿三人必

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必以闻。”洪熙改元,二月谕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

谦曰:“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

理。今数月间,此风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奈何禁诽谤哉?”

因顾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诏书行之。”于是士奇承旨,载帝言于己丑诏书云:

“若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五,

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

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除谋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

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告诽谤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该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帝

切责刑官,尚书金纯等谢罪,乃已。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当斩,家

人击登闻鼓诉冤。覆按实不为盗。命释群儿等,而切责都御史刘观。其后每遇奏

囚,色惨然,御膳为废。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说与刑官少缓之。”一日,

御文华殿与群臣论古肉刑,侍臣对:“汉除肉刑,人遂轻犯法。”帝曰:“此自

由教化,岂关肉刑之有无。舜法有流宥金赎,而四凶之罪止于窜殛。可见当时被

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滥及也。况汉承秦敝,挟书有律,若概用肉刑,受伤者必

多矣。”明年,著《帝训》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武进伯朱冕言:“比遣舍人

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帝怒,命法司穷治之。

帝宽诏岁下,阅囚屡决遣,有至三千人者。谕刑官曰:“吾虑其瘐死,故宽贷之,

非常制也。”是时,官吏纳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赎杂犯死罪,军民减十之二。诸

边卫十二石,辽东二十石,于例为太轻,然独严赃吏之罚。命文职犯赃者俱依律

科断。由是用法轻,而贪墨之风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诛。都御史夏迪催粮

常州,御史何楚英诬以受金。诸司惧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驿夫愤死。

以帝之宽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后,仁、宣之政衰。正统初,三杨当国,犹恪守祖法,禁内外诸司锻

炼刑狱。刑部尚书魏源以灾旱上疑狱,请命各巡抚审录。从之。无巡抚者命巡按。

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狱上,通审录之。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

定律,专务刻深。如户部侍郎吴玺举淫行主事吴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

奏事有规避律斩。及軏自经死,狱官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援不应为事理重者,

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

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以变乱成法罪之。”帝是其言,为申警戒。至

六年,王振始乱政,数辱廷臣,刑章大紊。侍讲刘球条上十事,中言:“天降灾

谴,多感于刑罚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视其徇私不当者而加以罪。虽有触忤,如

汉犯跸盗环之事,犹当听张释之之执奏而从之。”帝不能用。而球即以是疏触振

怒,死于狱。然诸酷虐事,大率振为之,帝心颇宽平。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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