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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第8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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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元年,定民间收溃军亡马之法,及以马送官酬直之格:“上等马一匹银五十两,
中下递减十两。不愿酬直者,上等二匹补一官,杂班任使,中等三匹,下等四匹,
如之。令下十日陈首,限外匿及杀,并绞。”又遣官括市民马,立赏格以示劝,
五百匹以上钞千贯,千匹以上一官,二千匹以上两官。
○养兵之法
熙宗天眷三年正月,诏岁给辽东戍卒绸绢有差。正隆四年,命河南、陕西统
军司并虞候司顺德军,官兵并增廪给。六年,将南征,以绢万匹于京城易衣袄穿
膝一万,以给军。世宗大定三年,南征,军士每岁可支一千万贯,官府止有二百
万贯,外可取于官民户,此军须钱之所由起也。时言事者,以山东、河南、陕西
等路循宋、齐旧例,州县司吏、弓手于民间验物力均敷顾钱,名曰“免役”,请
以是钱赡军。至是,省具数以闻,诏罢弓手钱,其司吏钱仍旧。四年六月,奏,
元帅府乞降军须钱,上曰:“帅府支费无度,例皆科取于民,甚非朕意。仰会计
军须支用不尽之数,及诸路转运司见在如实缺用,则别具以闻。”十年四月,命
德顺州建营屋以处屯军。十七年七月,岁以羊皮三万赐西北路戍兵。承安三年,
以军须所费甚大,乞验天下物力均征。拟依黄河夫钱例,征军须钱,验各路新籍
物力,每贯征钱四贯,西京、北京、辽东路每贯征钱二贯,临潢、全州则免征,
周年三限送纳。恐期远,遂定制作半年三限输纳。
凡河南、陕西、山东放老千户、谋克、蒲辇、正军、阿里喜等给赏之例,旧
军千户十年以上赏银五十两、绢三十匹,不及十年,比附十年以上谋克支。谋克
十年以上银四十两,绢二十五匹,不及十年银三十两、绢二十匹。蒲辇十年以上
银三十两,绢二十匹,不及十年银二十两,绢一十五匹。马步正军、阿里喜等勾
当不拘年分,放老正军银一十五两、绢一十匹,阿里喜、旗鼓、吹笛、本司火头
人等同银八两、绢五匹。三虞候千户,十年以上银四十两,绢二十五匹。不及十
年银三十两、绢二十匹。谋克二十年以上银五十两、绢三十匹,十年以上银三十
两、绢二十匹,不及十年银一十两、绢一十五匹。蒲辇十年以上银二十两、绢一
十五匹,不及十年银一十五两、绢一十匹。正军、阿里喜、勾当不拘年分,放老
正军银一十两、绢七匹,阿里喜、旗鼓、吹笛、本司火头人等同银五两,绢四匹。
北边万户、千户、谋克等,历过军功及年老放罢给赏之例(迁官同从吏部格),
正千户管押万户,勾当过一十五年,迁两官与从五品。不及一十五年年老放罢,
迁一官与正六品。若十年以下,迁一官赏银绢六十两匹。正谋克管押万户,勾当
一十五年迁两官与正六品,不及一十五年年老放罢,迁一官与正七品,若十年以
下迁一官赏银绢五十两匹。正千户官押千户,勾当过二十年,迁一官与正六品,
不及二十年年老放罢,迁一官与正七品,若十年以下迁一官赏银绢四十两匹。正
谋克管押千户以下,依河南、陕西体例。凡镇防军,每年试射,射若有出众,上
等赏银四两,特异众者赏十两银马盂。签充武卫军,挈家赴京者,人日给六口粮,
马四匹刍藁。
诸招军月给例物。边铺军钱五十贯、绢十匹。军匠上中等钱五十贯、绢五匹,
下等钱四十贯、绢四匹。黄河埽兵钱三十贯、绢五匹,射粮军及沟渠等处埽兵水
手,钱二十贯、绢二匹,士兵钱十贯、绢一匹。凡射粮军指挥使及黄、沁埽兵指
挥使,钱粟七贯石、绢六匹,军使钱粟六贯石、绢同上,什将钱二贯、粟三石,
春衣钱五贯、秋衣钱十贯。承局押官钱一贯五百文、粟二石,春衣钱五贯、秋衣
钱七贯。牢城并士兵钱八百文、粟二石,春衣钱四贯、秋衣钱六贯。边铺军请给
与射粮军同。河南、陕西、山东路统军司镇防甲军、马军,猛安钱八贯、米五石
二斗、绢八匹、六马刍粟,谋克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匹、五马刍粟,蒲辇
钱四贯、米石七斗、绢五匹、四马刍粟,正军钱二贯、米石五斗、绢四匹、绵十
五两、两马刍粟,阿里喜钱一贯五百文、米七斗、绢三匹、绵十两。步军,猛安
马二匹、谋克马一匹刍粟。每马给刍一束、粟五升,岁仲青野有青草马可收养则
止,惟每猛安当差马七十二匹,四时皆给。又定制河南、山东、河东岁给五月,
陕西六月。镇防军补买马钱,河南路正军五百文,阿里喜随色人三百文,陕西、
山东路正军三百文,阿里喜随色人二百文。诸屯田被差及缘边驻紥捉杀军,猛安
月给钱六贯、米一石八斗、五马刍粟,谋克钱四贯、米一石二斗、三马刍粟,蒲
辇钱二贯、米六斗、二马刍粟,正军钱一贯五百文、米四斗、一马刍粟,阿里喜
随色人钱一贯、米四斗、一马刍粟。德顺军指挥使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匹、
三马刍粟,军使什将钱四贯、米一石七斗、绢五匹,给两马料,长行钱二贯、米
一石五斗、绢四匹、绵十五两,给一马料,奚军谋克钱一贯五百文、米一石五斗、
绸绢春秋各一匹,给三马料,蒲辇钱一贯、米二石七斗、绸绢同上,给二马料,
长行钱一贯、米一石八斗、绸绢同上,饲一马。北边临潢等处永屯驻军,千户钱
八贯、米五石二斗、绢八匹、饲马六匹,步军饲两马、地五顷,谋克钱六贯、米
二石八斗、绢六匹、饲五马、地四顷,蒲辇钱四贯、米一石七斗、绢五匹、饲四
马、地三顷,正军钱二贯、米一石四斗五升、绢四匹、绵十五两、饲两马、地二
顷,阿里喜钱一贯五百文、米七斗、绢三匹、绵十两、地一顷,旗鼓司人与阿里
喜同,交替军钱二贯、米四斗,阿里喜钱一贯五百文、米四斗。上番汉军,千户
月给钱三贯、粮四石、绢八匹、饲四马,谋克钱二贯五百文、粮一石、绢六匹、
饲二马,正军钱二贯、米九斗五升、绢四匹。上京路永屯驻军所除授,千户月给
钱粟十五贯石、绢十匹、绵二十两、饲三马,谋克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匹、
饲二马,正军月支钱二贯五百文、米一石二斗、绢四匹、绵十五两、饲一马,阿
里喜随色人钱二贯、米一石二斗,绢四匹、绵十五两。诸北边永驻军,月给补买
马钱四百文,随色人三百文。贞祐三年,军前委差及掌军官,规图粮料,冒占职
役,皆无实员,又见职及遥授者,已有俸给,又与无职事者同支券粮,故时议欲
省员减所给之数,俟征行则全给之。及兴定二年,彰化军节度使张行信言:“一
军充役,举家廪给,盖欲感悦士心,使为国尽力耳!至于无军之家,复无丁男,
而其妻女犹受给何谓耶?”五年,京南行三司官石抹斡鲁言:“京南、东、西三
路见屯军户,老幼四十万口,岁费粮百四十余万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计。”
语在《田制》。诸屯田军人,如差防送,日给钱一百五十文。看管孝宁宫人,月
各给米五斗、柴一车、春秋衣粗布一段、秋绢二匹、绵一十五两。诸黄院子年满
者,以元请钱粮三分内,给一贯石养老。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也、耻也,五性之良知,
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
子知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慎其法而
行之,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义,仁义兴,刑法不几于措乎?金初,法
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天
会以来,渐从吏议,皇统颁制,兼用古律。厥后,正隆又有《续降制书》。大定
有《权宜条理》,有《重修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
当浸备。既而《泰和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脉纾蹙,风俗醇樗,世道升降,
君子观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
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
酷办事为长才。百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
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
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
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
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
者于教爱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虽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
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
当宁裁决,宽猛出入虽时或过中,迹其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牍所存,可为
龟鉴者,《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篸,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
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
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
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
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五十
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
实自此始。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
具,以从宽恕。至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
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
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虽主决奴牌,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
正隆间,著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自有异于
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
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男子李十、妇人杨仙
哥并以乱言当斩。”上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戒,岂可遽加极
刑。”以减死论。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七年,
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
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杂治。既而亲军百
夫长阿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
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护卫百夫长、
五十夫长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是岁,断死囚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
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
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九年,因御史台奏狱事,上
曰:“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
复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上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
恐至深重,乃令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十年,尚书省奏:“河
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上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
死论。”十一年,诏谕有司曰:“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
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十二年,尚书省言:“内丘令蒲察台补自科部
内钱立德政碑,复有其余钱二百余贯,罪当除名。今遇赦当叙,仍免征赃。”上
以贪伪,勿叙,且曰:“乞取之赃,若有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并追还其主,
惟应入官者免征。”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
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故咸平尹石抹阿没剌以赃
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
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子可皆除名。”先是,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
奏裁。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
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十五年,
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贯
者处死。”十七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以谓久
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
时济南尹梁肃言,犯徒者当免杖。朝廷以为今法已轻于古,恐滋奸恶,不从。
尝诏宰臣,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
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系则
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又以监察御史体察
东北路官吏,辄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又谓宰臣曰:“比闻大理寺断狱,
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知政事移剌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
徒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朝,御批
送尚书省曰:“凡法寺断重轻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但以卿
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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