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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第8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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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及俸,并用交钞,其奇数以小钞足之,应支银绢而不足者亦以钞给之。”上

遣近侍谕旨尚书省:“今既以按察司钞法通快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仍于州府

司县官给由内,明书所犯之数,但犯钞法者虽监察御史举其能干,亦不准用。”

十月,杨序言:“交钞料号不明,年月故暗,虽令赴库易新,然外路无设定库司,

欲易无所,远者直须赴都。”上以问汝砺,对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

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

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昏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

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昏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十一月,上谕户部官曰:“今钞法虽行,卿等亦宜审察,少有壅滞,即当

以闻,勿谓已行而惮改。”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

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比者河北西路转运司言,一富民首其当存留钱外,

见钱十四万贯。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谓宜令州县委官及库典,于市肆要处置

库支换。以出首之钱为钞本,十万户以上州府,给三万贯,以次为差,易钞者人

不得过二贯。以所得工墨钱充库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贰及转运司官一员提控。”

上是之,遂命移库于市肆之会,令民以钞易钱。

是月,敕捕获伪造交钞者,皆以交钞为赏。

时复议更钞法,上从高汝砺言,命在官大钞更不许出。听民以五贯十贯例者

赴库易小钞,欲得钱者五贯内与一缗,十贯内与两缗,惟辽东从便。河南、陕西、

山东及它行钞诸路,院务诸税及诸科名钱,并以三分为率,一分纳十贯例者,二

分五贯例者,余并收见钱。

八年正月,以京师钞滞,定所司赏罚格。时新制,按察司及州县官,例以钞

通滞为升降。遂命监察御史赏罚同外道按察司,大兴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县官。

是月,收毁大钞,行小钞。

八月,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

一贯以上皆用交钞,不得用钱。十月,孙铎又言:“民间钞多,正宜收敛,院务

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本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渐重

钞,可以流通。比来州县抑配市肆买钞,徒增骚扰,可罢诸处创设钞局,止令赴

省库换易。今小钞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旧制,内外官兵俸皆给钞,其必用钱以足数者,可以十

分为率,军兵给三分,官员承应人给二分,多不过十贯。凡前所收大钞,俟至通

行当复计造,其终须当精致以图经久。民间旧钞故暗者,乞许于所在库易新。若

官吏势要之家有贱买交钞,而于院务换钱兴贩者,以违制论。复遣官分路巡察,

其限钱过数虽许奴婢以告,乃有所属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实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

若旧限已满,当更展五十日,许再令变易钞引诸物。”是制既行之后,章宗寻崩,

卫绍王继立,大安三年会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车为军赏,兵衄国残,不遑救弊,

交钞之轻几于不能市易矣。至宣宗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贯至

百贯例交钞,又造二百贯至千贯例者。然自泰和以来,凡更交钞,初虽重,不数

年则轻而不行,至是则愈更而愈滞矣。南迁之后,国蹙民困,军旅不息,供亿无

度,轻又甚焉。

三年四月,河东宣抚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于钞窒,有出而无

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

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

宜权禁见钱,且令计司以军须为名,量民力征敛,则泉货流通,而物价平矣。”

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弊交钞屡变,皆至窘败,谓之“坐化”。

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宋人以为喜,而金人不禁也,识者惜

其既不能重无用之楮,而又弃自古流行之宝焉。

五月,权西安军节度使乌林达与言:“关陕军多,供亿不足,所仰交钞则取

于京师,徒成烦费,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怀州旧铁钱钜万,今既无用,愿

贯为甲,以给战士。”时有司轻罪议罚,率以铁赎,而当罪不平,遂命赎铜计赃

皆以银价为准。

六月,敕议交钞利便。七月,改交钞名为“贞祐宝券”,仍立沮阻罪。九月,

御史台言:“自多故以来,全藉交钞以助军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则其价浸减,

卒无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贞祐宝券’以革其弊,又虑既多而民轻,与

旧钞无异也,乃令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严立罪赏,期于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

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师百万之众,日费不赀,物价宁不日贵耶?且时估月再定之,

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复议搜括隐匿,必令如估鬻之,

则京师之物指日尽,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谓,惟官和买计赃之类可用时估,余宜

从便。”制可。

十二月,上闻近京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翔踊,令尚书省集户部、讲议所、

开封府、转运司,议所以制之者。户部及讲议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阑籴其半,

转运司谓宜悉禁其出,上从开封府议,谓:“宝券初行时,民甚重之。但以河北、

陕西诸路所支既多,人遂轻之。商贾争收入京,以市金银,银价昂,谷亦随之。

若令宝券路各殊制,则不可复入河南,则河南金银贱而谷自轻。若直闭京城粟不

出,则外亦自守,不复入京,谷当益贵。宜谕郡县小民,毋妄增价,官为定制,

务从其便。”

四年正月,监察御史田迥秀言:“国家调度皆资宝券,行才数月,又复壅滞,

非约束不严、奉行不谨也。夫钱币欲流通,必轻重相权、散敛有术而后可。今之

患在出太多、入太少尔。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条五

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损酒使司,三曰节兵俸,四曰罢寄治官,五曰酒税及纳

粟补官皆当用宝券。诏酒税从大定之旧,余皆不从。寻又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

三月,翰林侍讲学士赵秉文言:“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已而妄

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

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给银钞粟麦缣帛之类,权其低昂而出纳之。仍

自选良监当官营为之,若半年无过,及券法通流,则听所指任便差遣。”诏议行

之。

四月,河东行省胥鼎言:“交钞贵乎流通,今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术收

之,不无缺误。宜量民力征敛,以裨军用。河中宣抚司亦以宝券多出,民不之贵,

乞验民贫富征之。虽为陕西,若一体征收,则彼中所有日凑于河东,与不敛何异?

又河北宝券以不许行于河南,由是愈滞。”宰臣谓:“昨以河北宝券,商旅赍贩

继踵南渡,遂致物价翔踊,乃权宜限以路分。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征军须

钱,宜从所请。若陕西可征与否,诏令行省议定而后行。”五月,上以河北州府

官钱散失,多在民间,命尚书省经画之。

八月,平章高琪奏:“军兴以来,用度不赀,惟赖宝券,然所入不敷所出,

是以浸轻,今千钱之券仅直数钱,随造随尽,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将滋甚。

宜更造新券,与旧券权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纯以

下皆惮改,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向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

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

之,惟恐破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然则券

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

用之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轻复同

旧券也。”既而,陇州防御使完颜宇及陕西行省令史惠吉继言券法之弊。宇请姑

罢印造,以见在者流通之,若滞塞则验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征之。吉言:

“券者所以救弊一时,非可通流与见钱比,必欲通之,不过多敛少支尔。然敛多

则伤民,支少则用不足,二者皆不可。为今日计,莫若更造,以‘贞祐通宝’为

名,自百至三千等之为十,听各路转运司印造,仍不得过五千贯,与旧券参用,

庶乎可也。”诏集百官议。户部侍郎奥屯阿虎、礼部侍郎杨云翼、郎中兰芝、刑

部侍郎冯鹗皆主更造。户部侍郎高夔、员外郎张师鲁、兵部侍郎徒单欧里白皆请

征敛。惟户部尚书萧贡谓止当如旧,而工部尚书李元辅谓二者可并行。太子少保

张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严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赵伯成曰:“更造之法,

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征之为法,特征于农民则不可,若征于市肆商贾之家,

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部主事王寿宁曰:“不然,今之重钱轻券者皆农尔,

其敛必先于民而后可。”转运使王扩曰:“凡论事当究其本,今岁支军士家口粮

四万余石,如使斯人地着,少宽民力,然后征之,则行之不难。”榷货司杨贞亦

欲节无名之费,罢闲冗之官。或有请铸大钱以当百,别造小钞以省费。或谓县官

当择人者。独吏部尚书温迪罕思敬上书言:“国家立法,莫不备具,但有司不克

奉之而已。诚使臣得便宜从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许杖决,三品以上奏闻,仍

付监察二人弛驿往来,法不必变,民不必征,一号令之,可使上下无不奉法。如

其不然,请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许如此,试委之可乎?”宰臣未有

以处,而监察御史陈规,完颜素兰交诤,以为:“事有难行,圣哲犹病之,思敬

何为者,徒害人尔。”上以众议纷纷,月余不决,厌之,乃诏如旧,纾其征敛之

期焉。未几,竟用惠吉言,造“贞祐通宝”。兴定元年二月,始诏行之,凡一贯

当千贯,增重伪造沮阻罪及捕获之赏。

五月,以钞法屡变,随出而随坏,制纸之桑皮故纸皆取于民,至是又甚艰得,

遂令计价,但征宝券、通宝、名曰“桑皮故纸钱”。谓可以免民输挽之劳,而省

工物之费也。高汝砺言:“河南调发繁重,所征租税三倍于旧,仅可供亿,如此

其重也。而今年五月省部以岁收通宝不充所用,乃于民间敛桑皮故纸钞七千万贯

以补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宝稍滞,又增两倍。河南人户农居三之二,今年

租税征尚未足,而复令出此,民若不粜当纳之租,则卖所食之粟,舍此将何得焉?

今所急而难得者刍粮也,出于民而有限。可缓而易为者交钞也,出于国而可变。

以国家之所自行者而强求之民,将若之何?向者大钞滞则更为小钞,小钞弊则改

为宝券,宝券不行则易为通宝,变制在我,尚何烦民哉!民既悉力以奉军而不足,

又计口、计税、计物、计生殖之业而加征,若是其剥,彼不能给,则有亡而已矣!

民逃田秽,兵食不给,是军储钞法两废矣。臣非于钞法不加意,非故与省部相违

也。但以钞滞物贵之害轻,民去军饥之害重尔。”时不能用。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钱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为

则,每两为钱二贯,有犯通宝之赃者直以通宝论,如因军兴调发,受通宝及三十

贯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银价,才为钱四百有奇,则当杖。轻重之间悬绝如此。”

遂命准犯时银价论罪。四年三月,参知政事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宝之赃者并

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赎铜者,止纳通宝见钱,亦乞令依上输

银,既足以惩恶,又有补於官。”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征通宝见钱,

赃污故犯者输银。

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之为泉也,贵流通而不可塞,

积于官而不散则病民,散于民而不敛则阙用,必多寡轻重与物相权而后可。大定

之世,民间钱多而钞少,故贵而易行。军兴以来,在官殊少,民亦无几,军旅调

度悉仰于钞,日之所出动以万计,至于填委市肆,能无轻乎?不若驰限钱之禁,

许民自采铜铸钱,而官制模范,薄恶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则钱必日多,钞可少

出,少出则贵而易行矣。今日出益众,民日益轻,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

计官吏之俸、验百姓之物力以敛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钱少之弊也。臣谓宜

令民铸钱,而当敛钞者亦听输银,民因以银铸钱为数等,文曰“兴定元宝”,定

直以备军赏,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从。

五年闰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宝券既弊,乃造‘贞祐通宝’以救之,迄今

五年,其弊又复如宝券之末。初,通宝四贯为银一两,今八百余贯矣。宜复更造

‘兴定宝泉’,子母相权,与通宝兼行,每贯当通宝四百贯,以二贯为银一两,

随处置库,许人以通宝易之。县官能使民流通者,进官一阶、升职一等,其或姑

息以致壅滞,则亦追降的决为差。州府官以所属司县定罪赏,命监察御史及诸路

行部官察之,定挠法失纠举法,失举则御史降决,行部官降罚,集众妄议难行者

徒二年,告捕者赏钱三百贯。”元光元年二月,始诏行之。二年五月,更造每贯

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余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

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乃定法,银一两不

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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