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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第9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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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书省以泗州榷场自前关防不严,遂奏定从大定五年制,

官为增修舍屋,倍设阑禁,委场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举察。惟东胜、净、

庆州,来远军者仍旧,余皆修完之。泗州场,大定间,岁获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

贯,承安元年,增为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六百五十三文。所须杂物,泗州场岁

供进新茶千胯、荔支五百斤、圆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榄五百斤、芭蕉干三

百个、苏木千斤、温柑七千个、橘子八千个、沙糖三百斤、生姜六百斤、栀子九

十称、犀象丹砂之类不与焉。宋亦岁得课四万三千贯。秦州西子城场,大定间,

岁获三万三千六百五十六贯,承安元年,岁获十二万二千九十九贯。承安二年,

复置于保安、兰州。三年九月,行枢密院奏:“斜出等告开榷场,拟于辖里尼要

安置。”许自今年十一月贸易。寻定制,随路榷场若以见钱入外界、与外人交易

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宋界诸场,以伐宋皆罢。泰和八年八月,以与宋和,

宋人请如旧置之,遂复置于唐、邓、寿、泗、息州及秦、凤之地。

宣宗贞祐元年,秦州榷场为宋人所焚。二年,陕西安抚副使乌古论衮州复开

设之,岁所获以十数万计。三年七月,议欲听榷场互市用银,而计数税之。上曰:

“如此,是公使银入外界也。”平章尽忠、权参知政事德升曰:“赏赐之用莫如

银绢,而府库不足以给之。互市虽有禁,而私易者自如。若税之,则敛不及民而

用可足。”平章高琪曰:“小人敢犯,法不行尔,况许之乎?今军未息,而产银

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则公私指日罄矣!”上曰:“当熟计之。”兴定元年,集贤

咨议官吕鉴言:“尝监息州榷场,每场获布数千匹,银数百两,兵兴之后皆失之。”

金银之税。世宗大定五年,听人射买宝山县银冶。九年,御史台奏河南府以

和买金银,抑配百姓,且下其直。上曰:“初,朕欲泉货流通,故令行,岂可反

害民乎?”遂罢之。十二年,诏金银坑冶,恣民采,毋收税。二十七年,尚书省

奏:“听民于农隙采银,承纳官课。”明昌二年,天下见在金千二百余铤,银五

十五万二千余铤。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诸处银冶,禁民采炼。五年,以御史台

奏,请令民采炼随处金银铜冶,上命尚书省议之。宰臣议谓:“国家承平日久,

户口增息,虽尝禁之,而贫人苟求生计,聚众私炼。上有禁之之名。而无杜绝之

实,故官无利而民多犯法。如令民射买,则贫民壮者为夫匠,老稚供杂役,各得

均齐,而射买之家亦有余利。如此,则可以久行。比之官役顾工,糜费百端者,

有间矣。”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谋克县令籍数,召募射买。禁权要、官吏、弓

兵、里胥皆不得与。如旧场之例,令州府长官一员提控,提刑司访察而禁治之。

上曰:“此终非长策。”参知政事胥持国曰:“今姑听如此,后有利然后设官可

也。譬之酒酤,盖先为坊场,从后官榷也。”上亦以为然,遂从之。坟山、西银

山之银窟凡百一十有三。

○和籴

熙宗皇统二年十月,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秋熟,命

有司增价和籴。世宗大定二年,以正隆之后仓廪久匮,遣太子少师完颜守道等,

山东东、西路收籴军粮,除户口岁食外,尽令纳官,给其直。三年,谓宰臣曰:

“国家经费甚大,向令山东和籴,止得四十五万余石,未足为备。自古有水旱,

所以无患者,由蓄积多也。山东军屯处须急为二年之储,若遇水旱则用赈济。自

余宿兵之郡,亦须籴以足之。京师之用甚大,所须之储,其敕户部宜急为计。”

五年,责宰臣曰:“朕谓积贮为国本,当修仓廪以广和籴。今闻外路官文具而已。

卿等不留心,甚不称委任之意。”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后,可于诸路广籴,

以备水旱。九年正月,谕宰臣曰:“朕观宋人虚诞,恐不能久遵誓约。其令将臣

谨饬边备,以戒不虞。去岁河南丰,宜令所在广籴,以实仓禀。诏州县和籴,毋

得抑配百姓。”十二年

十二月,诏在都和籴以实仓廪,且使钱币通流。又诏凡秋熟之郡,广籴以备

水旱。十六年五月,谕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西边自来不备储蓄,其令所在和

籴,以备缓急。”十七年春,尚书省奏:“先奉诏赈济东京等路饥民,三路粟数

不能给。”上曰:“朕尝谕卿等,丰年广籴以备凶歉。卿等皆言天下仓廪盈溢,

今欲赈济,乃云不给。自古帝王皆以蓄积为国长计,朕之积粟岂欲独用。即今不

给,可于邻道取之。自今多备,当以为常。”四月,尚书省奏:“东京三路十二

猛安尤阙食者,已赈之矣。尚有未赈者。”诏遣官诣复州、曷苏馆路,检视富家,

蓄积有余增直以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粮。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诸猛安、西

北路招讨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庆云县寔松河等处遇丰年,多和籴。

章宗明昌四年七月,谕旨户部官:“闻通州米粟甚贱,若以平价官籴之,何

如?”于是,有司奏:“中都路去岁不熟,今其价稍减者,以商旅运贩继至故也。

若即差官争籴,切恐市价腾踊,贫民愈病,请俟秋收日,依常平仓条理收籴。”

诏从之。明昌五年五月,上曰:“闻米价腾踊,今官运至者有余,可减直以粜之。

其明告民,不须贵价私籴也。”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饥谨之地令减价

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其议赈济。”省臣以为:“阙食州县,一年则当

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亦请赈济。”上遂命间隔

饥荒之地,可以辨钱收籴者减价粜之,贫乏无依者赈济。

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砺籴于河南诸郡,令民输挽入京,复命在京诸仓

籴民输之余粟。侍御史黄掴奴申言:“汝砺所籴足给岁支,民既于租赋之外转挽

而来,亦已劳矣!止将其余以为归资,而又强取之,可乎?且籴此有日矣,而止

得二百余石,此何济也。”诏罢之。十二月,附近郡县多籴於京师,谷价腾踊,

遂禁其出境。四年,河北行省侯挚言:“河北人相食,观、沧等州斗米银十余两。

伏见沿河诸津许贩粟北渡,然每石官籴其八,商人无利,谁肯为之。且河朔之民

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视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籍口而起也。愿止其籴,

纵民输贩为便。”诏从之。又制凡军民客旅粟不于官籴处粜,而私贩渡河者,杖

百。沿河军及讥察权豪家犯者,徒年、杖数并的决从重,以物没官。上以河北州

府钱多,其散失民间颇广,命尚书省措画之。省臣奏:“已命山东、河北榷酤及

滨、沧盐司,以分数带纳矣。今河北艰食,贩粟北渡者众,宜权立法以遮籴之。

拟于诸渡口南岸,选通练财货官,先以金银丝绢等博易商贩之粮,转之北岸,以

回易籴本,兼收见钱。不惟杜奸弊,亦使钱入京师。”从之。又上封事者曰:

“比年以来屡艰食,虽由调度征敛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夺之也。收则乘贱多籴,

困急则以贷人,私立券质,名为无利而实数倍。饥民惟恐不得,莫敢较者,故场

功甫毕,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贫者益贫者也。国朝立法,举

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愿明敕有司,举行

旧法,丰熟之日增价和籴,则在公有益,而私无损矣。”诏宰臣行之。是年,权

河东南路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邀籴事。(见《盐志》下。)

兴定元年,上颇闻百姓以和籴太重,弃业者多,命宰臣加意焉。八月,以户

部郎中杨贞权陕西行六部尚书,收给潼、陕军马之用,奏籴贩粮济河者之半,以

宽民。从之。

六月,立和籴赏格。

○常平仓

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外行之,其法寻废。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

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

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

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

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余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

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

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诸

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

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能推行者

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籴。”诏从之。

三年八月,敕:“常平仓丰籴俭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罚之制,其遍谕诸路,

其奉行灭裂者,提刑司纠察以闻。”又谓宰臣曰:“随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

况远县人户岂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可各县置仓,命州府县官兼提控管勾。”

遂定制,县距州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外则特置。旧拟备户口三月之粮,恐数

多致损,改令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一万以上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备

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军贮粮之县,不在是数。州县有

仓仍旧,否则创置。郡县吏受代,所籴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如无同管勾,

亦准上交割。违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本处岁丰,而收籴不及一

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

升降,为永制。又谕尚书省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

粟数以闻。”四年十月,尚书省奏:“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

猛安谋克民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余,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余石,所支者六万六

千余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余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

济,似不必置。”遂止。

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

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

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

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

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余日举行。

○水田

明昌五年闰十月,言事者谓郡县有河者可开渠,引以溉田,诏下州郡。既而

八路提刑司虽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言安肃、定兴二县可引河溉田四千余

亩,诏命行之。六年十月,定制,县官任内有能兴水利田及百顷以上者,升本等

首注除。谋克所管屯田。能创增三十顷以上,赏银绢二十两匹,其租税止从陆田。

承安二年,敕放白莲潭东闸水与百姓溉田。三年,又命勿毁高梁河闸,从民灌溉。

泰和八年七月,诏诸路按察司规画水田,部官谓:“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

如平阳掘井种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种豆麦,无水则凿井灌之,计六百

余顷,比之陆田所收数倍。以此较之,它境无不可行者。”遂令转运司因出计点,

就令审察,若诸路按察司因劝农,可按问开河或掘井如何为便,规画具申,以俟

兴作。

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渊言:“砀山诸县陂湖,水至则畦为稻田,水退种

麦,所收倍于陆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岁可得十万石。”诏从之。兴定

五年五月,南阳令李国瑞创开水田四百余顷,诏升职二等,仍录其最状遍谕诸道。

十一月,议兴水田。省奏:“汉召信臣于南阳灌溉三万顷。魏贾逵堰汝水为

新陂,通运二百余里,人谓之贾侯渠。邓艾修淮阳、百尺二渠,通淮、颍、大治

诸陂于颍之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今河南郡县多古所开水田之地,收

获多于陆地数倍。”敕令分治户部按行州郡,有可开者诱民赴功,其租止依陆田,

不复添征,仍以官赏激之。陕西除三白渠设官外,亦宜视例施行。元光元年正月,

遣户部郎中杨大有等诣京东、西、南三路开水田。

○区田之法

见嵇康《养生论》,自是历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赵过一亩三甽之法者。章宗

明昌三年三月,宰执尝论其法于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农民不达此

法。如其可行,当遍谕之。”四年夏四月,上与宰执复言其法,久之,参知政事

胥持国曰:“今日方之大定间,户口既多,费用亦厚。若区种之法行,良多利益。”

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则何为不行也?”持国曰:“所以不行

者,盖民未见其利。今已令试种于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监督之。若使民见收成之

利,当不率行者自效矣。”参知政事夹谷衡以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且用

功多而所种少,复恐废垅亩之田功也。”上曰:“姑试行之。”六月,上问参知

政事胥持国曰:“区种事如何?”对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见矣。”“河东及

代州田种今岁佳否?”曰:“比常年颇登。”是日,命近侍二人驰驿巡视京畿禾

稼。五年正月,敕谕农民使区种,先是,陈言人武陟高翌上区种法,且请验人丁

地土多少,定数令种。上令尚书省议既定,遂敕令农田百亩以上,如濒河易得水

之地,须区种三十余亩,多种者听。无水之地则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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